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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主体与政府间关于补贴的博弈探究

2019-12-18顾意刚

中国林业经济 2019年6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造林收益

钟 潘,周 盈,顾意刚

(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

1 引言

随着现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人们越来越追求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植树造林等林业建设项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张智光等一批学者对林业相关项目进行了研究探讨[1-6]。黄安胜认为应该扩大造林补贴的试点范围和补贴对象[7];吴柏海通过构建林业补贴政策工具的比较框架,提出我国林业补贴的需求框架[8];赵雅茹提出补贴政策公示对造林及森林抚育参与度有主要影响,政策了解度对职工参与造林及森林抚育没有影响[9];田国双认为国有林区职工对林业补贴政策实施满意度不高[10]。由于我国林业补贴政策实施时间短,如何快速提高林业补贴政策的效果,则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国内对于政府如何补贴造林主体能够带来更好的效果以及林业补贴政策的影响研究较多,而对于造林补贴过程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以补贴流程中县级政府与造林主体的关系为例,研究双方在补贴流程中的博弈关系,以期能够得到提高政府补贴效果的方法。

2 造林补贴机制阐述

造林主体申报补贴项目,有关部门对造林主体工作成果检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发放补贴为简氏研究过程,笔者只研究从造林主体申报补贴到县级检查这一过程中的博弈。①造林主体: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局和本级财政部门

3 假设及模型

3.1 基本假设

从县林业主管部门与造林主体间的关系看,双方之间是一个三阶段的动态博弈过程。①造林主体在收到补贴的相关通知后,决定是否要申请补贴。②造林主体在申请补贴后,要决定是否积极完成已经制定的目标。③造林主体完成当年任务后,政府对造林主体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判定是否完成目标。若未完成目标,则需造林主体进行整改。

县林业主管部门与造林主体间的博弈具有以下基本特点:①林业主管部门和造林主体间的决策是依次进行。②造林建设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包括内在环境和外在环境的不确定性。③由于造林周期较长,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造林全过程进行监督较为困难,只能根据审核时的最后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补贴。

根据这些特点做出如下基本假设:

假设1 博弈双方。造林主体和县林业主管部门,二者均为理性经济人。

假设2 策略选择。县林业主管部门的策略选择:判定造林主体工作成果是否达到目标;决定是否要发放林业补贴。造林主体的策略选择:是否申请造林资金补助;申请后,是否选择积极工作。

假设3 造林主体的收入为I。国家林业局进行补贴立项前,造林主体的收入为I1;国家林业局进行补贴立项后,在造林主体积极工作的情况下,其总收入为I2,在造林主体不积极工作的情况下,其总收入为I3(无论政府对造林主体工作成果的判定是达到目标还是未达到目标需要整改,造林主体的原固定收入一定,不会发生改变)。

假设4县级政府的自身收益为V,包括造林建设带来的直接价值,间接价值和生态价值。若政府在对造林主体进行补贴立项前,其自身收益为V1;在造林主体完成一年的造林工作后,县级政府对其检查,若达到既定目标,政府自身收益为V2,若未达到既定目标而需要整改,政府自身收益为v2(v2<V2)。

假设5造林补贴为G,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费用(此金额由造林主体和县级主管部门的契约决定)。

假设6造林主体的成本函数为C。若政府未进行补贴立项,成本为C1。若政府进行补贴立项,当造林主体积极工作时,政府判定其达到既定目标时成本为C2,政府判定其未达到既定目标时需要整改时成本为C3;造林主体不积极工作时,政府判定其达到既定目标时(政府检查验收力度较小) 成本为c2,政府判定其未达到既定目标时成本为c3。

3.2 模型的构建

根据以上特征和模型,该动态博弈过程具体包括四个阶段的内容。

阶段1 在国家林业局决定进行林业补贴立项后,造林主体决定是否进行补贴申请。

阶段2在申请补贴后,造林主体选择是否积极工作。

已知造林建设的成本是其积极程度的增函数,则对比积极工作成本C2和不积极工作成本c2显然c2<C2,同理可得c3<C3

阶段3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判断其是否达到既定的目标。①达到目标,则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在积极工作的条件下,政府的收益为V2-G,造林主体的收益为I2+G-C2;在不积极工作的条件下,政府的收益为V2-G,造林主体的收益为I3+G-c2。②若未达到既定目标,造林主体须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补植整改,按照原程序申请检查合格后,兑现50% 的造林补贴资金。此时,在积极工作的情况下,政府的收益为v2-G,造林主体的收益为I2+G-C3;在不积极工作的状况下,政府的收益为v2-G,造林主体的收益为I3+G-c3。(c3<C3)

3.3 造林主体与县林业局关于补贴的博弈模型逆推归纳法分析

第3阶段县林业主管部门判定造林主体是否达到目标的策略条件。

根据前面的假设,县林业主管部门是理性人,通过比较V2和v2(正常情况下V2>v2) 可得出结论V2-G>v2-G。

命题一,由上述内容可得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造林主体的劳动成果检查时,造林主体一次性达到既定目标时,县林业主管部门能够获得较高收益,因而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对各申报地进行检查时,对造林主体顺利完成计划的期望较高。

推论:县林业局需要向造林主体明确标准规范,更多的造林主体能够一次性通过检查。

第2阶段造林主体选择是否积极工作的策略条件。

由于内外环境因素的的不确定性,造林主体的工作成果是否能够合格和其工作积极性非线性关系。

图2 政府与造林主体博弈流程图

假设造林主体积极工作的条件下,政府判定其达到目标和未达到目标的概率分别为λ1和λ2(λ1+λ2=1)。此时造林主体的收益为E1=λ1(I2+G-C2)+λ2(I2+G-C3),政府可得的收益为e1=λ1(V2-G)+λ2(v2-G)。假设造林主体在不积极工作的条件下,政府判定其达到目标和未达到目标的概率分别为μ1和μ2(μ1+μ2=1),此时造林主体可得的收益为E2=μ1(I3+G-c2)+μ2(I3+G-c3),政府可得的收益为e2=μ1(V2-G)+μ2(v2-G)。若E1>E2则造林主体选择积极工作,否则选择不积极工作。

命题二,造林主体选择积极工作的条件是E1>E2。

推论:政府想要获得较高的收益,需要进行合理地监督管理,使得c2>C2,c3>C3。同时可将造林主体生产积极性和造林主体的收入挂钩,从而E1>E2。

第1阶段造林主体选择是否申请政府补贴。

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假设造林主体积极工作和不积极工作的概率分别为α1和α2,此时造林主体选择申请的期望收益为E(S)= α1E1+α2E2=α1[λ1(I2+G-C2)+λ2(I2+G-C3)]+α2[μ1(I3+G-c2)+μ2(I3+Gc3)],若其选择申请补贴的期望收益高于选择不申请补贴的收益,即E(S)>I1-C1造林主体就会选择申请补贴。

命题三,造林主体选择申请补贴的策略条件是E(S)>I1-C1。

推论:政府需要对补贴政策进行宣传和公示,提高造林主体对政策的了解程度,使其认识到补贴对自身收益的影响,造林主体的积极性产生一定影响,从而激励造林主体积极进行造林建设。

3.4 算例分析:根据以上假设和构建的模型,可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数据来源笔者假设)

造林主体成本:(元) C1=308.64 C2=559.44 C3=527.20 c2=436.62 c3=498.76

政府补贴:(元) G=100

造林主体自身收入:(元) I1=925.93 I2=1 083.91 I3=978.32

概率λ1=80% λ2=20% μ1=60% μ2=40% α1=70% α2=30%

第3 阶段V2-G>v2-G,造林主体一次性达到目标,给政府自身带来的收益更大,因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更加希望造林主体能够一次性通过检查。

第2 阶段E1=630.92 E2=620.08,因为E1>E2,造林主体积极工作预期收益高于不积极工作的预期收益,则造林主体选择积极工作。若E1<E2该情形不利于调动造林主体积极性,政府需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不积极工作时造林主体的生产成本,使得c2>C2,c3>C3,使得I2+G-C2>I3+G-c2,以保护造林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1 阶段E(S)=627.67,I1-C1=617.29,此时,E(S)>I1-CI,造林主体申请补贴的预期收益高于不申请补贴的预期收益,造林主体会选择申请补贴。

4 结论

①县林业局需要将县级检查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公示,使得造林主体对检查标准有一个全面的认知,能让造林主体根据检查标准对自己工作中不够完善的地方做出相应的整改,以使得造林主体能够一次性通过县级检查。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公平公正的检查,避免不公正情况的出现。

②县林业局需要进行合理地监管,可通过提高不积极工作的造林主体的生产成本等措施,避免不积极参与生产活动却依然通过县级检查的情况出现。可以对造林主体进行思想教育,增强凝聚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让造林主体能够自觉主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③县林业局需要将政府的造林补贴政策在县里进行公示,使得造林主体能够认识到相关政策对自身收益的正面影响,促使造林主体去申请造林补贴,激励造林主体积极参与到经营活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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