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言事官的設立
——北宋前期對臺諫制度的整頓*
2019-12-18楊光
楊 光
提要: 宋仁宗以後,臺諫官在監察官員、參與朝政討論等方面非常活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臺諫官職在宋初大多僅爲本官階,御史臺也並非以向君主進言爲主要職能的機構;從宋太宗到仁宗前期,臺諫制度經歷了一個變化的過程。既往研究由於較多偏重於將臺諫機構作爲監察體系的一部分加以觀察,因此對於北宋前期臺諫制度的草創過程關注較少,且較爲重視臺諫官的職責内容,而對臺諫官的工作方式——即向君主進言——的重要意義較少提及。本文試圖將北宋前期臺諫制度的發展放回具體歷史情境之中進行觀察,以此對這一進程的政治背景與制度背景作以分析。本文旨在説明,宋太宗、真宗時期,很多外朝士大夫看重臺諫官向朝廷進言、使下情上達的作用,因而反復提出令臺諫官“舉職言事”的呼籲;而君主則時常希望藉敦促臺諫進言的表態,來展現自身廣爲采聽、虚心納諫的品德,特别是在發生某些天災人禍之後,這種需求往往會促使君主推動臺諫制度的實質性變化。正是君主和士大夫以上兩種考慮之間的相互呼應、共同作用,促使北宋朝廷對臺諫制度進行整頓,並最終帶來了臺諫官職的性質從本官到專職言事官的重大轉變。
關鍵詞: 臺諫 宋代政治制度 天禧詔書 士大夫政治 言事官
*本文係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7—16世紀的信息溝通與國家秩序”(17JJD770001) 的階段性成果。本文在寫作與修改過程中,得到了鄧小南師的悉心指點;文章初稿曾於2018年8月提交中國宋史研究會第十八届年會“信息傳遞與宋代的統治秩序”論壇進行討論,兩位評議人西南民族大學張衛忠老師與河南大學馬曉燕老師均給出了寶貴的批評意見,對本文的後續修訂多有裨益。在這裏對幾位老師謹致謝忱。
宋代的臺諫官自仁宗朝開始,成爲了政治舞臺上非常活躍的角色。因此臺諫制度一直爲研究宋代歷史的學者所重視。前輩學者在討論宋代臺諫制度時,多以真宗天禧元年(1017)二月頒布的一份設置專職言事的諫官、御史的詔書作爲其討論的時間起點,而對這一詔書出臺的歷史背景少有涉及。(1)虞雲國曾對天禧詔書之前臺諫制度的情況有簡要概括,見氏著《宋代臺諫制度研究(增訂本)》,上海書店出版社,2009年,頁2—3。刁忠民、季盛清以及日本學者熊本崇對天禧詔書出臺前宋代的臺諫制度曾有討論,參見熊本崇《宋天禧元年二月詔―宋初の御史―》,《石巻專修大学研究紀要(2)》,1991年,頁1—25。刁忠民《北宋前三朝臺諫制度述論》,《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98年第4期,頁82—91;季盛清《宋初振興臺諫監察考述》,載楊渭生主編《徐規教授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五十周年紀念文集》,杭州大學出版社,1995年,頁410—421。熊本崇、刁忠民的研究對天禧詔書出臺之前宋代臺諫制度的某些基本情況有所揭示,但均未能闡明宋代朝廷對臺諫態度轉變的過程。季盛清對北宋前期朝廷整頓臺諫的命令進行了全面概括,對本文第三節的内容頗有啓發意義,但是他對“振興臺諫”過程的描繪偏重於制度條文的梳理,而對制度實際運作層面的問題關注較少。真宗爲何在天禧元年這個時間點上頒布了一份這樣内容的詔書?學者往往認爲宋初無專職諫官、御史是因爲統治者對監察制度未加措意,言外之意則是天禧詔書得以出臺、臺諫制度得到整頓,主要是因爲君主開始重視監察制度的建設。這樣的解釋思路其實是以臺諫制度後來發揮的某種功能(監察)來反推其出現原因,並不完全符合宋太宗、真宗朝的歷史情境。
實際上,宋代對臺諫系統的整頓並非通過天禧詔書一蹴而就,而是如虞雲國先生所説,經歷了一個過程。(2)虞雲國《宋代臺諫制度研究》,頁2—3。但是推動這一過程的,與其説是宋代君臣對臺諫官監察職能的重視,倒不如説是他們對臺諫官直接向君主進言的這種工作方式的看重: 很多外朝士大夫反復提出令臺諫官“舉職言事”的呼籲,同臺諫官位在朝任職、能夠直接向君主進言的特點密切相關;而君主則時常希望通過敦促臺諫進言的表態,來展現自身廣爲采聽、虚心納諫的品德,特别是在發生某些天災人禍之後。正是君主和士大夫以上兩種考慮之間的相互呼應、共同作用,促使北宋朝廷對臺諫制度進行整頓。(3)近來學者對宋代言路通塞與制度、人事之間關係的思考,對本文的觀察視角有着很大的啓發意義。參見虞雲國《宋代政治生態視野下臺諫監察信息渠道的通塞》,北京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院“菊生學術論壇: 7—16世紀信息溝通與國家秩序”主題報告,北京,2017年11月4日;鄧小南《信息渠道的通塞: 從宋代“言路”看制度文化》,《中國社會科學》2019年第1期,頁101—122。作爲這一君臣互動過程的産物,天禧詔書某種程度上其實是真宗應對天災而下的求言詔,它設置專職言事的諫官、御史的用意,其實不在於增設監察官,而在於設置一批以向君主進言爲主要職責的言事官;其中的各項規定也並非空穴來風,多是根據不滿於現狀的士大夫提出的制度方案來對現行制度進行的調整,而這種調整的標的在於督促官居諫官、御史者履行言職。故而本文以“專職言事官的設立”爲題,强調的正是臺諫官作爲言事官的特性在這一過程中的意義。
本文試圖説明北宋前期君臣對臺諫官進言職能的重視與同一時期朝廷對臺諫制度的整頓之間的關係,希望藉此討論臺諫官的制度地位是如何被君主與士大夫共同塑造的。有鑑於此,本文將首先考察宋太宗、真宗時期朝堂上關於臺諫問題的討論與朝廷的制度實踐,然後對天禧詔書内容進行重點分析。天禧詔書並非臺諫制度整頓的重點,專職臺諫官的設置此後仍有一定反復,直到仁宗親政以後纔最終穩定下來,因此本文也將對天禧詔書頒布後直到仁宗親政之前的相關史實作以探討。(4)在討論開始之前,首先有必要對本文使用的一些概念作以界定。在宋人筆下,“臺諫”是一個較爲籠統的概念,既可以用來指代臺諫機構(御史臺與諫院),也可以指代這些機構中某些具有言事職責的官職(御史臺長貳及三院御史,諫議大夫、司諫、正言以及知諫院等諫官)及擔任這些官職的官員,需要根據具體語境加以區分。爲求論證順暢,本文將把御史臺與諫院合稱爲“臺諫機構”,將三院御史與諫官官位合稱爲“臺諫官職”,而被授予這些官位的官員則被合稱爲“臺諫官”。由於本文涉及的制度演變過程是官員、官職、機構三位一體的,爲求行文簡便,本文將把“臺諫”作爲臺諫官、臺諫官職、臺諫機構三者的統稱,將這一制度調整的過程稱爲“整頓臺諫”。此外,本文所稱“諫官”,在北宋前期的語境中,主要指的是源出唐制的設於中書省、門下省的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端拱元年改爲司諫)、拾遺(端拱元年改爲正言),尤其經常偏指其中身份較低的補闕(司諫)、拾遺(正言)。而所謂“言事”,指的是官員主動以章疏、奏對的形式就各類政事向皇帝提出自己意見的行爲。言事可以是官員的一種行爲,也可以是某些官職的專門職責。下文中所提到的“言事官”即泛指包括諫官、御史等在内的一批在唐宋中央政治體制中被認爲具有“言事”職能的官職。
一 太宗、真宗朝士大夫要求整頓臺諫的呼聲
本節與下一節將把關注點聚焦在太宗、真宗朝對臺諫的整頓上。因此,首先要回答的一個問題是: 這一時期,朝廷爲何要着手整頓臺諫?這當然與宋初臺諫官職與臺諫機構的狀態有關,但這種現狀之所以成爲一種亟待“整頓”的“問題”而進入朝廷的議程,更離不開當時士大夫輿論的關注與推動。許多士大夫對臺諫官在朝堂上向皇帝進言獻策、彈擊官邪的職能非常重視,因此反復敦促朝廷整飭臺諫制度;太宗、真宗時期朝廷很多針對臺諫的表態與舉措,也正是對士大夫輿論中“正名舉職”、“廣開言路”等呼聲的回應。本節即擬從太宗、真宗朝士大夫與臺諫有關的諸多訴求出發,闡釋北宋朝廷深入整頓臺諫的背景。
前輩學者已經論及,宋初臺諫大體延續着五代時期“殆如虚器”的狀態。(5)《宋史》卷二六九《楊昭儉傳》,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頁9246。研究參見虞雲國《宋代臺諫制度研究》,頁2;刁忠民《北宋前三朝臺諫制度述論》,頁82—91;賈玉英《宋代監察制度》,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頁32,115—117。從制度層面來看,中書、門下兩省基本成爲空殼,御史臺機構雖仍存在,但卻以糾察禮儀、治獄爲主要職能;(6)刁忠民《北宋前三朝臺諫制度述論》,頁85—86。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與三院御史等臺諫官職同唐代三省制下的其他許多職事官一道,主要被用作官員的本官階,而與原本的進諫、彈劾等職事基本脱鈎。這種制度局面的形成,既是唐末五代以來職事官階官化的結果,也與當時的政治風氣密切相關。
唐末五代以來,戰亂不斷,事務紛繁,武人出身的君主或乾綱獨斷,或倚賴近侍、親從之人,“文臣們所面臨的責任,被簡單乾脆地化約爲‘治劇’,‘吏能’受到空前的重視”,在“武人政治的大環境下,文臣參預議政、決策的活動空間被大大擠壓”。(7)鄧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6年,頁123—125。在這樣的時代,多數士人往往與當權者關係較爲疏遠,而且多不熟悉錢穀等行政事務,較難針對這些具體事務提出建設性意見;而士人基於學識、道義與理想而發的宏論,也往往被文化程度不高、更加注重行政效率的當權者忽視;(8)鄧小南《祖宗之法》,頁126。若針對一些敏感話題直言極諫,還容易觸怒當權者,徒招禍端。在這樣的政治環境中,儘管原本由士人擔任,以進言論、備顧問爲重要職能的一些兩省、御史臺官職仍被保留在官僚系統中,然而擔任這些官職的官員往往同時被委以他任,皇帝不以進言作爲這些官員的主要職責加以督責,這些官員進言的道路也往往被權勢者阻礙,導致他們不願履行“言職”。綜上所述,諫官、御史等官職“殆如虚器”的狀態,是制度與政治風氣共同作用的結果。而自宋太宗時期起,隨着政治環境的轉變,士大夫在政治決策與運作中開始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開始以更爲積極的態度介入政治,其參與政治、討論時政的熱情被激發出來。隨着政治風氣的轉變,兩省、御史臺的狀態令很多士大夫感到不滿,於是令諫官、御史等官“舉職言事”的提議也從這時開始,被士大夫反復向皇帝提出。
在當時關於兩省、御史臺官的討論中,田錫是一個代表性人物,他的經歷與言論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當時以本官右拾遺任直史館之職的田錫在太平興國六年(981)上時相之書中,曾詳細描述了自己在投進文字時波折的經歷,向時相表達了對“今來詣閤上書不易輕進,可否須覆相府,去留皆繫鈞衡”之現實的不滿。(9)田錫《咸平集》卷四《上宰相書》,成都,巴蜀書社,2008年,頁52。喜好言事的田錫在任京職的近一年間“未嘗言事,詣閤門一再所獻,皆歌頌盛德耳”,很可能與宰相對言路的干涉有關。(10)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二二太平興國六年九月壬寅條注,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495。結果,他因前述書信觸怒了宰相盧多遜,被外任爲左拾遺、河北南路轉運副使。辭謝時,他上疏稱:
諫官廢職,制詔有所未當,給事中不敢封還駁正,遺、補亦不敢直言其失,起居郎、舍人不得升陛紀言動,聖朝美事或有所遺,陛下德音或有不録。又御史不能彈奏,左、右丞今尚闕員,中書舍人典掌書命,未聞訪之以事。(11)《長編》卷二二太平興國六年九月壬寅條,頁496。
田錫在這裏提到了諫官與御史,但又不僅僅局限於這兩類官職。他所提及的官職,在唐代官制中或是侍從皇帝左右,或者可以向君主進言,且均由文才優長的士大夫擔任,具有“論思獻納”的功能。他聲稱這些官員並非不願履行其職責,而是或由於制度上的因素,或出於政治上的顧慮,“不敢”、“不能”、“不得”履行其職責。他明確表示,不僅希望皇帝從制度上恢復這些官職的職事,更希望皇帝主動向這些官員“或詢訪以事,或宣召與言”,敦促他們“職業各舉”。(12)《咸平集》卷一《上太宗論軍國要機朝廷大體》,頁12。在接下來任地方官的幾年中,田錫又從不同角度向皇帝提出了類似的建議。太平興國七年十二月,田錫在上疏中委婉批評太宗皇帝“綸旨稍頻”、參與決定的事務過多,建議皇帝“諫官則寘之左右,御史即委以糾彈,給事中當材者許之封駁詔書,起居郎有文者命之紀録言動”。(13)《咸平集》卷一《上太宗條奏事宜》,頁15。雍熙元年(984),乾元、文明二殿發生火災,太宗下詔求言,田錫又一次指出當時“制敕所行時有未當而無人封駁”、“(皇帝)言動所爲未合至理而無人敢諫”,將政事闕失歸咎於給事中與諫官失職以至於無人向君主諫。(14)《咸平集》卷一《上太宗應詔論火災》,頁2。可見至少在田錫這裏,對諫官、御史應當“正名舉職”的呼籲,當然與其監督行政官員與政務運行的功能有關,但重點主要在於這些官職(與給舍、史官等其他官職一道)可以向君主指出朝政闕失,進而爲君主出謀劃策,輔助君主成就治道。簡言之,田錫所看重的並非這些官職作爲“監察官”的一面,而是其可以向君主進言、直接同君主討論政務的“言事官”的一面。
恢復唐代三省制下的中央機構、令職事官“正名舉職”的提議,在北宋前期經常爲士大夫所提及。(15)如太宗時,羅處約、王化基等皆曾建議廢除三司,恢復尚書省。見《長編》卷二九端拱元年十二月條,頁660—661;卷三二淳化二年九月庚子條,頁721。而田錫之所以青睞這些具有向皇帝進言、備皇帝顧問作用的官職,在“正名”的理念之外,恐怕也與他本人的出身背景有關。田錫本人以科舉高第入仕,“有文行,敢言事”,(16)《長編》卷二八雍熙四年九月條,頁639。又“不樂外任”,擔任臺省官等在朝與聞政事、可以同君主探討國家大政方針的清要之職,對他而言正是非常理想的職務。因此,在朝以右拾遺任直史館令田錫感到滿意,但他卻受到排擠,不得不出任他並不願擔任的地方官。(17)田錫的這種態度可以從他的詩作中一窺端倪。他早年在通判宣州時,便有“和詩送别昭亭路,何似金鑾奪錦袍”的詩句,表達出希望在朝廷任職、得到皇帝賞識的心願(《咸平集》卷一五《和安儀鳳》,頁147),在外知相、睦等州期間,田錫也在詩作中時時發出“帝鄉永日憑欄望,心羨浮雲向紫宸”、“詔條靜理無才術,袞職思歸待冕旒”的慨嘆,流露出對帝鄉的留戀、對回朝任職的渴望(《咸平集》卷一六《郡樓書懷》,頁154;《言懷》,頁155)。而當他因爲進詩文被太宗留爲右拾遺、直史館時,便寫下了“詩成奏入冕旒前,小諫官資驟轉遷。帶職喜爲仙館吏,立班常近御爐煙”的詩句,喜悦之情溢於言表(《咸平集》卷一六《寄江南諸相知并序》,頁150)。這樣的出身與經歷造成的心理落差,使得有關諫官等官職的議題與他本人更加切身相關。所謂“欲待問而方言”、“欲因便而方奏”,(18)《咸平集》卷一《上太宗論軍國要機朝廷大體》,頁12。大概正是他自己的切身感受。可以看到,在對相關官職職能缺失的憂慮背後,也隱藏着文辭優長、不喜吏事的田錫對任職清要、同君主討論治道的嚮往,以及這種嚮往無法實現帶來的惆悵。
同時,田錫在雍熙元年的上疏也提示我們,出於中國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當一些兆示着政事缺失的天災人禍發生時,諫官不能舉職言事、爲皇帝“補闕拾遺”的情形便會被輿論提及。田錫稱諫官失職是由“遺、補是侍從之臣而不得在左右,職分當獻替之事而未有上封章”造成的,言外之意既是希望皇帝主動恢復給事中、諫官的職事,並對其履職情況加以督責,也有幫皇帝開脱責任的意味。(19)《咸平集》卷一《上太宗應詔論火災》,頁2。政治經驗更爲豐富的趙普,在雍熙北伐之際諫止太宗的章疏中也明确提出,出師北伐的決議是“合專思於諫”的諫官的“疏遺之罪”,(20)《長編》卷二七雍熙三年五月丙子條,頁616。以此作爲一個留給皇帝的“臺階”。可以看出,當天災人禍發生、皇帝需要檢討朝政闕失時,指責諫官不向皇帝進言、將之作爲政事之失的原因的論調,比起直接指出皇帝失誤的言辭,在形式上更能維護君主形象,也更容易爲面臨政治輿論壓力的帝王所接受。端拱元年(988)太宗改諫官名稱的詔書與趙普上疏有類似的表述,藉督責諫官舉職言事,作出虚心納諫的姿態,委婉地傳達出“推誠悔過”的心意。(21)《長編》卷二七雍熙三年六月戊戌條,頁618。太宗此詔下一節將作討論。於是,展現皇帝納諫之德以應對天災人禍後的政治輿論,也成爲了當時君主督責任言官者舉職言事的重要動力。端拱詔書的這一邏輯也爲後來的天禧詔書所延續,只是在具體措施上更進了一步。
雍熙北伐之後,太宗的政策發生了重要轉向,(22)關於太宗後期政治的變化,參見漆俠《宋太宗與守内虚外》,載氏著《探知集》,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1999年,頁151—167;張其凡《雍熙北征到澶淵之盟》,載氏著《宋代政治軍事論稿》,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年,頁124—129;鄧小南《祖宗之法》,頁265—280。令兩省官、御史舉職的議題也逐漸進入了政權建設的進程中。在這期間,太宗不僅爲諫官改名、督責諫官舉職言事,還聽從了士人的奏請,陸續在朝中設置了封駁官、設立了起居院。(23)《長編》卷三四淳化四年六月戊寅條,頁751;卷三五淳化五年四月丙戌條,頁778。封駁之職後并入通進銀臺司,見《長編》卷三四淳化四年九月乙巳條,頁752—753。不過,相比於已經有了專門機構掌管的封駁、起居之職,對於更直接與言事職能相關的諫官、御史,制度建設卻明顯滯後,而這些直接以進言爲責的職位更符合文辭優長的士大夫們對於參議朝政的期待。雖然皇帝以降詔改名、督責的形式確認了諫官的言責,卻没有出臺任何配套制度來保證其實施,御史也仍然多爲他司任職的官員所帶的本官。面對這樣的情形,真宗朝士大夫言論的焦點集中到了諫官、御史的問題上。
真宗朝士大夫一方面繼續批評任諫官者“但充位尸禄而已”,(24)《長編》卷六二景德三年三月己未條,頁1392。另一方面也開始進一步呼籲朝廷出臺具體制度措施以使這兩類官員舉職。陳彭年向真宗建議:
依《六典》員數,置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并選孤立無黨,忠直不欺,言行相符,名實相稱者爲之,俱以才授,不以敍遷。使其常立明庭,專居諫省,入觀朝政,出聽輿辭。或作事失中,或出令未當,或選舉無狀,或獄訟有冤,小則上章,大則廷。然後聖主察其所言,可者從之,否者罷之。歲終,以言事之多少爲課最之高卑,忠讜盡規者甄升,依阿固位者懲責。(25)趙汝愚《宋朝諸臣奏議》卷一四五陳彭年《上真宗答詔五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頁1654。
田錫則建議:
欲乞指揮審官院檢前後中書劄子,應三院御史二十一人中,曾有貪猥過犯者,不得令在憲秩,可改授他官。其有清慎勤幹者,不得令在外官,可詔歸本職。去推直因仍之號,抽兩省保舉之敕。所貴復臺司之故事,存朝廷之舊規,使百執事各正其名,羣有司各親其職也。(26)《長編》卷五一咸平五年四月戊子條,頁1127。
劉綜提出:
望詔兩制已上各舉材堪御史者充,三院共置十員。若出使按獄,所經州郡官吏能否,生民利病,刑獄枉濫,悉得察舉。(27)《長編》卷六二景德三年三月丁未條,頁1391。
任隨也請求:
其兩省諫官,並準有唐故事,定其員數,優其俸給,限以遷官之年月,責以供職之否臧。其或獻替推誠,彌縫勵節,言事有裨於時政,抗章不避於天誅,進思盡忠,有犯無隱,則請行甄擢,以勸衆焉。其或尸利無慙,弼違有闕,務引腹誹之咎,多致面從之諛,不啓心而沃心,罔危言而危行,則請行降黜,以勵衆焉。(28)《長編》卷六二景德三年三月己未條,頁1392。
到這時,建議朝廷整頓臺諫制度的官員已經不止田錫一人,而且其他官員的出身背景與田錫也多有相似之處。陳彭年也是以文才學養見長,且“屢上疏言事”;他在上疏前一年剛剛被“召試學士院”,上疏之時正以秘書丞知金州,既處於很可能晉升爲諫官的位置上,又身在外任的狀態中。(29)《宋史》卷二八七《陳彭年傳》,頁9662。後來提出類似建議的任隨在提出如此動議時的官職是太常丞、直集賢院,而帶職的三丞接下來很可能會遷爲諫官。(30)《長編》卷六二景德三年三月己未條,頁1392。劉綜雖是董遵誨之親,卻自來“素習詞業”,雍熙二年中進士,景德三年上疏時任樞密直學士。(31)《宋史》卷二七七《劉綜傳》,頁9431。在當時,科舉出身且文學優長的士人,往往以諫官、御史、給事中、起居舍人等官爲遷轉之階,因此,擁有這些官職之人是否能夠“舉職”,對於處在這條晉身之途中且希望藉此身份參與政治討論的士人而言,自然是切身相關的議題,因而特别能夠受到他們的關注。
而從他們討論的内容上可以看到,他們的要求已經不僅僅是像太宗前期一般泛泛地呼籲各種官員“舉職”,而是將話題引申到要求朝廷設立制度以保證諫官、御史履職的層面。他們呼籲朝廷精於選任諫官、御史,並使諫官在朝專任言職,使御史回到御史臺任職;同時,他們也紛紛提出確立諫官、御史員數,並“優其俸給,限以遷官之年月,責以供職之否臧”等建議;在考察標準上,則應當對其“以言事之多少,爲課最之高卑,忠讜盡規者甄升,依阿固位者懲責”。無論是精選人才擔任臺諫官、令臺諫官在朝任職,還是利用各種手段敦促其向朝廷進言,這些提議的核心仍然是臺諫官的言職。雖然這些提議在當時大多没有得到施行,但士大夫對於敦促諫官、御史履行言責的問題的持續關注,使得類似的呼聲長期在朝堂上回響,並未被統治者遺忘。當真宗最終在天災與輿論的壓力下決定設置專職諫官、御史時,陳彭年等人關於令諫官、御史舉職言事的提議在天禧詔書中得到了積極的回應,而他們所提出的制度建議,也爲統治者整頓臺諫制度提供了現成的方案,對後來的臺諫制度發展産生了一定的影響。
本節從士大夫的角度展開論述,意在説明北宋前期朝廷整頓臺諫的政治背景。在當時的政治環境與士人的政治理念、個人素質、仕宦經歷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十數年間,許多士大夫先後向皇帝提出令諫官、御史、給事中等官“舉職”的主張,要求朝廷恢復這些官職的職事,並采取措施保證任職官員履行其職責。這一主張的提出,既同當時要求職事官“正名舉職”的呼聲有關,也出於積極參與政治的士大夫對言路壅蔽的警惕。當天災人禍發生時,士大夫也往往會將這些官職的狀態與政事弊端聯繫起來,促使朝廷在相關問題上作出明確表態。而隨着太宗後期起居官、封駁官的設立,士大夫關注的焦點越來越集中在與進言最直接相關的諫官與御史身上。他們對朝廷在此方面制度狀況的持續關注、對制度建設的各種倡議,成爲推動相關制度發展的重要動力,也最終帶來了臺諫官重新以言爲職的局面——天禧詔書正是對太宗、真宗時期朝堂上關於諫官、御史等一系列具有言事職能的官職“舉職”的討論所作的具有總結性的肯定。
二 太宗、真宗整頓臺諫的舉措
專職諫官、御史的最終設立,固然離不開士人的持續呼籲,但一項提議要上升爲國家意志,更離不開朝廷決策者特别是君主發揮的作用。上一節的討論主要針對士大夫的提議,本節則將把目光轉向朝廷: 面對士大夫建議言事官“舉職”的呼聲,北宋朝廷做出了怎樣的回應?這些回應的舉動又如何引導着相關制度建設的推進?爲何最終君主選擇了設立專職臺諫官?本小節即擬從朝廷的角度出發,梳理太宗朝至真宗朝,朝廷出臺的有關整頓臺諫的具體舉措。(32)虞雲國曾對宋代臺諫系統的發展健全的歷史過程有過粗略勾勒,儘管對宋代臺諫系統走向完善的過程概括得過於簡略而不够精確,但他已經注意到臺諫制度的發展與君主對其態度密切相關,參見氏著《宋代臺諫制度研究》,頁2。季盛清則對太宗後期到真宗時期“復興臺諫”的制度條文做了全面爬梳,並將其概括爲健全編制、嚴格選任、提高臺諫地位、嚴格職業管理等四個方面的内容,參見氏著《宋初振興臺諫監察考述》,頁410—421。以上兩位學者的研究對本節具有很大的啓發意義。
在雍熙北伐之前,北宋朝廷並没有對言事官“舉職”的問題加以重視。對於田錫要求諫官、御史、給事中等官舉職的提議,太宗僅以“申明經制,皆是舊章,方屬承平,漸期振舉”之語敷衍了事,並未有何措置。(33)《長編》卷二二太平興國六年九月壬寅條,頁498。而雍熙北伐的失敗成爲促使太宗皇帝重新審視言事官問題的一個重要契機。太宗在其力排衆議促成的雍熙北伐遭遇慘敗後,不得不在内外交困的情況下采取“推誠悔過”與推卸責任並舉的措施,對自己的獨斷作風表示反省。(34)據《長編》記載,太宗在北伐失敗後,曾爲他在戰爭期間繞開中書門下進行決策的獨斷行徑“推誠悔過”,向樞密院長貳説:“卿等共視朕自今復作如此事否。”(《長編》卷二七雍熙三年六月戊戌條,頁618)這種“推誠悔過”的表態自然是爲了顯示自己改變獨斷作風的決心,但是他對戰時與之謀劃甚勤的樞密院官員説出這樣的話,也不免含有責備的意味,有意將決策失誤的責任推給樞密院官員。雍熙北伐之後太宗對軍隊、政府高層的諸多調整,都有着“推誠悔過”與“推卸責任”雙管齊下的意味。於是,在端拱元年二月,太宗下詔批評諫官的循默,將補闕、拾遺二官改名爲司諫、正言,明確承認言事乃是這些諫官的職責,並敦促諫官履行言職,以此表現皇帝虚心納諫的意願。(35)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頁3067下。是年三月,太宗又因“欲聞讜論以致太平,患羣下莫肯自盡以奉其上”,(36)《長編》卷二九端拱元年三月甲子條,頁649。下詔申警:
應兩省諫官等: 自今後各思砥礪,共守箴規,政有不便者,咸得上言事;或乖當者,悉須陳請。……至於御史臺郎,寺卿宫尹,儼簪裳於著位,荷榮寵於公朝,是宜振紀律於憲臺,肅羽儀於會府。服勤卿寺,陳力春坊,共傾許國之心,副我官人之意。(37)錢若水《宋太宗皇帝實録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頁573。
這一詔書不僅敦促諫官履行言職,也提到御史應當監督官員,並以皇帝的口吻肯定了這些官員“舉職”的補益作用。此後,掌管起居、封駁等事務的官職在太宗後期也陸續設立。
不過端拱詔書僅僅確認了諫官具有言責,並未出臺具體措施來確保任職官員履行言職。在太宗看來,官員的進言雖然對政局有着各種各樣的作用,但是言事並不需要成爲官員的主要職責。淳化五年(994),太宗曾因“三司官吏多上書言事,無益於理”,而命總計使陳恕警示他們要做好本職工作。但當三司河東路判官、左司諫張觀因此“上疏陳述拾遺、補闕之任,自唐則天始建此官,迄今數百年,居侍從之列,當言責之任,不可失職”時,(38)《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四之一一,頁4770下。太宗對宰相稱“朕苟拒諫,四海亦當共知,固不曾令兩省諫官不言時務”。(39)《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五,頁3068上。《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四之一一記載此事時,將太宗此語記載爲“且令非兩省諫官不言時務”(頁4770下),同樣强調諫官不在此列,以顯示其認可諫官有言責。最後,太宗雖然因“引武后妖亂之世以諷朕躬”的緣故貶謫了張觀,但太宗爲自身道德形象所作的辯白,實際上肯定了張觀所説諫官“當言責之任,不可失職”這一原則。(40)《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四之一一,頁4770下—4771上。太宗對諫官言職的態度,使得臺諫制度的建設在其統治時期没有實質性進展;但他出於維護虚心納諫形象而對臺諫官具有進言職責的確認,也爲其後臺諫制度的進一步整頓奠定了基礎。
作爲“守成之主”的真宗,從登基之初,便着力塑造自己虚心納諫、廣泛聽取臣下意見的形象。前輩學者早已指出,這種形象既是真宗本人性格的某種反映,也是其使自身統治得到臣民認可的一種統治術。(41)參見劉靜貞《皇帝和他們的權力: 北宋前期》,臺北,稻鄉出版社,1996年,頁91—101;鄧小南《祖宗之法》,頁290—311。而要維持這種形象,在太宗時期已經設置了封駁官、記注官並承認了諫官、御史應當履行言職這一原則的基礎上,真宗必須對如何確保諫官、御史履行其職責的問題作出更加明確的回應。在這一過程中,朝廷既曾下令對二者一並加以督促,也有對諫官、御史分别頒布的命令。
真宗朝的諫官與御史兩類官職在“言”的方面面臨着類似的處境: 它們自身所具有的“言職”都並非此期任職官員的主要職責,但又受到朝廷類似的期待。由是,二者時常在詔令中被一並提及。景德四年五月,真宗有感於當時“臣僚升殿奏事劄子,有不列己名請留中者,皆攻人之短,發人之私”的情況,下詔:
朕精求政治,延訪臣工,咸欲盡規,所宜無隱。乃有上封而論事,輒乞留中而匿名,多涉巧誣,頗彰欺詆,既虧公議,當革弊風。自今文武羣臣表疏,不得更乞留中,事涉機要,許上殿自陳。如或舉奏官吏能否,亦須明上封章,當行覆驗。中書、樞密院總該衆職,宜盡公詢訪,可獎可黜,以屬在廷。諸路轉運使、諸州長吏辨察官屬有不法者,事發不言,當加譴責;有治狀者,亦勿隱蔽。諫官、御史務遵職業,無或懈慢,令尚書都省糾舉之。(42)《長編》卷六五景德四年五月乙丑條,頁1457—1458。
詔書中不僅以“不得更乞留中”、“事涉機要,許上殿自陳”、“舉奏官吏能否,亦須明上封章”等誡諭規範羣臣的進言行爲,同時還明確提出幾類官職在朝廷決策、用人等方面應當發揮的作用,“令各舉其職”。其中也提到了諫官、御史,將他們視作同朝廷決策、用人相關的“有位”之官,但只是泛泛令其“務遵職業,無或懈慢”。在當年六月真宗曾提起“近詔諫官、御史,各令舉職言事”,(43)《長編》卷六五景德四年六月戊申條,頁1462。所指當即此詔,因而這裏的“務遵職業”,即當指“舉職言事”。此詔前半部分對羣臣的誡諭有限制臣下言論之嫌,而令諫官、御史舉職言事,則宣示着皇帝“精求政治,延訪臣工”,積極求言的意願。詔命强調諫官、御史的“言職”,正是這些官職“舉職”問題與朝廷“求言”姿態的結合點。無論諫還是糾彈,對決策者來説都是向朝廷進“言”,可以裨補時政,因此都應當得到振舉——這樣的思路在真宗的上述表達中已經顯露出來,天禧詔書在圍繞言職的規定上將諫官、御史並舉而不作明確區分的表述,正是這一邏輯的延續。
但當時臺諫機構狀態存在着差異,因而朝廷督促諫官與御史的手段也存在着一定差異。就諫官而言,真宗起初並未同意設置專職諫官,更希望靠反復申飭、嚴格選任、將言事情況納入考核標準等手段對諫官加以督責。咸平四年陳彭年上疏請求設置專職諫官時,“疏奏,詔馮拯、陳堯叟參詳之”。(44)《長編》卷四八咸平四年二月壬戌條,頁1050。關於二人參詳“置諫官”一事的意見,據《宋會要輯稿》記載:
真宗咸平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樞密直學士馮拯等言:“看詳秘書丞陳彭年奏,乞依《六典》員數,置諫議、司諫、正言爲便。”真宗諭宰相曰:“今後凡求諫官,並須精擇。”(45)《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五,頁3068上。
可見,馮拯等人是贊同陳彭年關於定立諫官員數、設置專職諫官的倡議的,但是馮拯等人的意見當時没有得到真宗的首肯,他只是聲稱要精擇授予諫官官銜的人選。當年,真宗開設了制科選拔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並授予獲得頭名的查道左正言、直史館的官職。(46)《長編》卷四八咸平四年四月辛未條,頁1058。當景德三年任隨又提及設置專職諫官的話題時,真宗也因其奏疏下詔申警諫官舉職,並表示將加强對諫官履職情況的考察。(47)《長編》卷六二景德三年三月己未條,頁1392。
真宗每每對臣僚要求整頓諫官制度的呼聲表示贊同,但卻一直只是作出象征性的表態,而没有出臺過非常實質性的措施。真宗這樣的做法大概與制度變更的成本有關。諫官所屬的中書、門下兩省在當時已經成爲空殼,要設置專職諫官則會帶來人員、機構職能、辦公場所等的一系列變動,需考慮的問題更多。但諫官言職的行使本身其實並不需要這些成本,無論諫官身在何處,均可向皇帝進言。然而,依靠詔書申飭難以持續,僅憑嚴格選任也並非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在考核方面,對於在他司任職的諫官來講,他們有各自的本職工作,諫官官職充其量不過是個“兼職”,如何在其考核標準中兼顧兩方面的政績,操作難度很大。朝廷似乎未嘗認真考慮過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顯示出在朝廷有多種信息渠道的情況下,僅僅是出於令諫官“正名舉職”的目的,並不能爲君主進行制度調整、改變現有機構職能格局提供充足的動力。於是在天禧之前,督責諫官言事的話題被一次次提起,又一次次不了了之。
相比而言,御史臺的情形則相當不同。御史臺機構在宋代一直發揮作用,只是三院御史多不在臺任職,要設置專職御史的成本,相對專職諫官要小得多。且御史的職責側重於糾彈行政官員,若其自身也在行政系統任職,則於監察的獨立性有礙。因此,朝廷很早便試圖令御史赴臺任職。咸平四年便曾有令御史臺“自薦其屬,俾正名而舉職”的詔命,並很快“以太常博士張巽爲監察御史,從新制也”。(48)《長編》卷四八咸平四年三月壬午條,頁1053。但是這一命令並没有得到貫徹執行,之後御史大多仍不在臺供職,御史臺的職能也一如宋初。在真宗下詔令御史“正名而舉職”的第二年,新任侍御史知雜事的田錫仍稱當時“三院共有二十一人,或命親民,或委釐務,憲司之職,似是而非”;(49)《長編》卷五一咸平五年四月戊子條,頁1127。景德三年(1006),劉綜提到“三院御史員數至少,每奉朝請、劾制獄,多以他官承乏”的情況依然如故。(50)《長編》卷六二景德三年三月丁未條,頁1391。於是到大中祥符五年,朝廷再次詔令“三院御史除差出外任及在京莅它局外,定以六員爲制”。(51)《長編》卷七九大中祥符五年條,頁1811。此後到大中祥符九年,高弁、李餗等人皆曾以御史在臺任職。(52)《長編》卷八六大中祥符九年二月癸未條,頁1972。
不過,“正名”雖已開始,“舉職”卻仍未必。天禧之前,雖已有三院御史在臺任職,但職責上並非以糾彈爲主業。《宋會要輯稿》中有這樣一條記載:
(大中祥符)九年二月,詔: 三院御史舊三年爲滿者,自今在臺供職並止二年。若曾糾彈公事,顯是修職,候滿日特升陟。如全無振舉者,當議比類對换别官,外任差遣。仍令本臺勘會在職事狀及有無功過,詣實以聞。(53)《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七之五,頁3450下。
這條材料的首句,在《長編》中作“詔御史臺推直官自今以二年爲滿”。(54)《長編》卷八六大中祥符九年二月癸未條,頁1972。尹航注意到了這兩條針對同一内容的材料的不同表述,並據此推測“在這一時期,在御史臺供職的御史可能也被歸入御史臺推直官之中”,(55)尹航《北宋前期的御史臺推直官》,未刊稿。這一判斷是有一定道理的。北宋前三朝御史臺以治獄、監督禮儀爲主要職能,推直官即負責審理獄訟之官,大中祥符五年之後這一情況似乎未有改變。在史料中並未見大中祥符後期在臺任職的御史有何彈劾事迹,只能見到其參與治獄有關的工作。如在范航案中,朝廷曾派以殿中侍御史在臺供職的李餗“就鞫得實”。(56)《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四之二三,頁4778下。《宋會要輯稿》載范航被貶於大中祥符八年六月,《長編》則將此事繫於大中祥符九年(卷八七大中祥符九年六月辛巳條,頁1994—1995),未審孰是。天禧詔書設置專任言職的御史時,也稱是“除中丞、知雜、推直外,置侍御史已下六員”,(57)《宋朝諸臣奏議》卷五一劉隨《上仁宗繳進天禧詔書乞防泄漏》題下注,頁556。表明之前在臺供職的御史的地位、工作性質應當是與推直官相同的。因此,很可能正是因爲此期間在臺供職的御史罕行糾彈之職,大中祥符九年詔書才會將是否曾糾彈納入這些御史的考核標準中以督促其“修職”,以至於次年頒行的天禧詔書進一步在“中丞、知雜、推直外”設置了專任言職的御史。
本節回顧了在天禧詔書出臺之前,太宗、真宗時期朝廷整頓臺諫的舉措。在雍熙北伐之前,北宋朝廷並没有對諫官、御史“舉職”的問題加以重視。雍熙北伐失敗後,太宗皇帝不得不對自身在北伐決策過程中展現出的獨斷作風表示反省,言事官舉職的問題也由此在政治實踐中與求言納諫的問題結合起來,在特殊的時間點上得到了皇帝的積極回應。太宗將補闕、拾遺二官改名爲司諫、正言,明確承認這些諫官具有言事職責,並開始在意圖求言的詔書中敦促臺諫官舉職言事。此後,起居官、封駁官也陸續設立,到真宗時,“舉職”的問題進一步集中到了諫官和御史身上,真宗在作出回應的詔命中也往往將二者並舉。由於臺諫官職、機構狀態的差異,真宗在回應士大夫的呼聲時,對二者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他希望靠反復申飭、嚴格選任等手段督責諫官舉職,並希望將言事情況納入其考核標準,但在實踐中並没有觸及制度的實質性變化;而對於御史,真宗的核心手段是在御史臺設置專職御史,但這些專職御史並非司掌“言職”,而是主要參與司法事務。但無論如何,真宗所采取的舉措都如隔靴搔癢,均無顯著成效,並不能滿足士大夫設立專職言事官的訴求。畢竟,真宗自繼位以後已經通過多種形式展現出了自身虚懷聽納的態度,當此承平之時,並没有太大的動力對現行職官制度進行複雜的調整——必須要等到更加嚴重的政治危機降臨,真宗纔會最終下定決心設置專職言事的諫官、御史。
三 天禧詔書的内容及其出臺背景
天禧元年二月,宋真宗終於頒布詔書,下令設置專職言事的諫官、御史:
敕中書門下: 朕大庇蒸民,隆興至治。彌綸闕政,交屬於庶僚;寤寐忠規,屢頒於明詔。雖增虚佇,未協翹思。夫諫之臣,本期述嘉謨而矯枉;風憲之任,亦當遵直指而繩愆。既列清班,宜傾亮節,儻緘默而自肆,諒考績而曷觀?況朕躬覽萬機,親披封奏,詳言百執,素靡漏言。舉職徇公,有何所避;保身鉗口,詎至於斯。將戒慢官,先伸誕告,仍加優異,以勸傾輸。
自今兩省置諫官六員,御史臺除中丞、知雜、推直外,置侍御史已下六員,並不兼領職務。每月各賜添支錢十五貫,三年内不得差出。其或詔令不允、官曹渉私、措置失宜、刑賞逾制、征求無節、冤濫未伸,並仰諫官奏論、憲臣彈舉。每月須一員奏事,或更有切務,即許不依次入對。雖言有過當,必示曲全,若事難顯行,即令留内。但不得潜爲朋附,故作中傷。其諫官仍於諫院或兩省内選擇内(廳)事,量置什器,並令兩省輪差守闕三數人祗應。候及三年,或屢有章疏,實能禆益,特越常例,别與升遷;或職業無聞,公言罔睹,移授散秩,仍遣監臨。(58)此詔全文見《宋朝諸臣奏議》卷五一劉隨《上仁宗繳進天禧詔書乞防泄漏》題下注,頁556。《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五一(頁3068下—3069上)亦載此詔,與《諸臣奏議》所載文字略有差異,可互參。
這份被後世稱爲“天禧詔書”的文獻,被視爲宋代臺諫制度領域的關鍵史料,在宋代即常爲人稱引,到了當代更是受到研究者的高度重視。對天禧詔書之影響的重視自有其合理性,但相關討論大多是出於一種“回溯”的視角,希望爲仁宗朝以後臺諫官的活躍尋找制度源頭,這正是本文所力圖突破的。本文旨在考察北宋前期整頓臺諫的過程,天禧詔書只是這一過程中的一個環節,既非其開端,亦非其終點。因此,本文中圍繞天禧詔書的主要問題有二: 其一,真宗爲何在天禧元年這個時間點上頒布了一份這樣内容的詔書?其二,從真宗晚年到仁宗初期,北宋朝廷對天禧詔書的實施情況又是如何?本節將沿着前文的分析思路繼續探究第一個問題的答案,第二個問題則留待下一節進行討論。
通過前文的討論可以看到,天禧詔書中的制度規定同此前士大夫的諸多建議與朝廷的制度實踐之間,有着明顯的繼承性。如士大夫呼籲的那樣,在朝廷上設置專職言事的諫官、御史,正是天禧詔書的核心内容。而爲保證任此職的官員履行其職責,詔書也提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包括“御史、諫官之建置、待遇、任期、事權、考核諸制”,對此前人已有比較全面的概括。(59)刁忠民《宋代臺諫制度研究》,成都,巴蜀書社,1999年,頁7。這些内容明顯吸納了此前田錫、陳彭年、任隨等人的建議。此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天禧詔書中不同制度規定的差異性表述。在涉及諫官、御史言事職能的規定中,詔書均將諫官、御史並舉,如對其職責、俸禄等方面的規定中,“並不兼領職務”、“各賜添支錢”、“並仰諫官奏論、憲臣彈舉”等表述,體現了這些官職儘管地位高低不同、所屬機構不同,卻在承擔言責上具有相當的共通、混同之處。這一現象早已爲學者注意,並成爲探討宋代“臺諫合一”問題的重要論據。(60)“臺諫合一”這一趨勢最早由錢穆在《國史大綱》中提出,他認爲唐代由御史臺糾察百官而由諫官諫皇帝,至北宋則臺諫均職在監察百官,乃至在一段時間内干擾了政府的運行。錢穆《國史大綱》,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頁550—554。相關研究參見賈玉英《宋代臺諫合一之勢探析》,《河北學刊》1991年第6期,頁81—85;季盛清《宋代臺諫合一考述》,《杭州大學學報》1992年第2期,頁68—74;刁忠民《宋代臺諫制度研究》,頁220—254。但在職權混同的同時,在涉及臺諫機構的部分,天禧詔書對御史臺與諫院分别作以規定。對御史臺,詔書中僅有添置在臺任職的三院御史一條規定,只包含人員構成方面的變化。(61)此處僅就文本規定而言,當然這一規定背後也包含着御史臺職能的變化,下文將進一步討論。而設置專職諫官不僅涉及人員變動,還需要爲這些諫官設立辦公機構,“選擇廳事”、“量置什器”、差人祗應。這種差别體現出御史臺與諫官機構當時所處的情況相當不同,而這種情況的出現主要是由於此前真宗已經對二者分别采取了不同措施,已如前文所述。
天禧詔書上述繼承性的一面是顯而易見的,但這種繼承之間的時間差卻更值得我們玩味: 爲何真宗在咸平、景德年間並未采納士大夫的意見,直到十餘年後的天禧元年才終於下令設置專職言事的諫官、御史,近乎全盤接受了士大夫早先的提議呢?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既需要考察天禧詔書的内容,也應當充分重視天禧元年這個時間點。
前人對天禧詔書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制度史層面,因此主要關注其中制度規定的内容。而要考察天禧詔書出臺的背景,我們也需要對天禧詔書的腦詞多加留意。自“朕大庇蒸民”至“以勸傾輸”一節,以真宗的口吻闡述了頒布此詔的緣由。這段文字首先稱真宗皇帝始終懷有開創治世、使國家興盛的强烈願望,因此一直有着希望采聽衆言以求“彌綸闕政”之意,並時常將之付諸行動;接下來話鋒一轉,批評當時擔任諫官、御史的官員面對皇帝的期待,卻“保身鉗口”,有負其重望;最後,鑑於這種情況,皇帝表示將懲戒怠慢言職的官員,獎勵積極履職者,敦促御史、諫官舉職言事。這些向臣民展現皇帝虚心納諫姿態的論調,固然在某種程度上是詔令的套語,但也並非全然無病呻吟,而是在回應着現實政治中的問題。
天禧元年二月頒布的這份詔書,與前一年即大中祥符九年(1016)發生的自然災害有着密切聯繫。大中祥符年間一直熱衷於天書封禪等“造神運動”的宋真宗,這時面對一系列天災的發生,特别是飛蝗蔽天的景象,受到了極大的震動。於是,從大中祥符九年下半年開始,真宗積極嘗試各種手段以求消弭天災。在當時將天災與人間政事相聯繫的思想影響下,重大自然災害意味着國家可能在政治上出現了重大問題,因而做出革除政事弊端的舉措自然也是真宗應對天災、消除天災的負面政治影響的重要手段。天禧詔書的頒布其實也可以視爲真宗應對天災舉措中的一環。在當時的政治文化語境中,皇帝受到壅蔽而不能體察下情、采納臣下的正確意見,以至出現政事闕失,正是可能導致上天以災異示警的情況之一。故而每到重大天災發生之後,希望皇帝反躬自省、廣開言路的意見便常會浮出水面,皇帝也常常會在此時以下詔“開言路”的方式應對天災。(62)關於此次蝗災與相關政治文化的討論,參見小島毅著,龔穎譯《宋代天譴論的政治理念》,溝口雄三、小島毅主編《中國的思維世界》,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年,頁294—301。《長編》在記載了真宗頒布天禧詔書的同一條下記載:
先是,上謂宰相曰:“朕以去秋螟蝗,因内自省,天下至廣,豈民政有闕耶?比聞外廷浮議,謂朝廷鮮納諫,殊不知羣臣言事,朕每虚懷聽受,苟有可采,隨即施行,蓋中外之人猶未深悉爾。且今朝士中固多才識,近覽賦頌之作,尤覺文風丕變,直言讜論,豈無其人?當下詔别置臺省官專主諫奏,然所選尤須謹厚端雅識大體者,至於比周浮薄,朕不取焉。”(63)《長編》卷八九天禧元年二月丁丑條,頁2040。
真宗在此强調自己一向虚心采聽臣言、不能認可士大夫對“朝廷鮮納諫”的批評,也有一定緣由: 自即位以來,他不僅經常“虚懷聽受”,而且多次下詔求言,還反復申飭諫官、御史舉職言事,對臺諫制度的建設也有所留意,確實算不得“鮮納諫”。這番表態正與天禧詔書的腦詞内容相互呼應。(64)關於此時期真宗的心態,劉靜貞已有探討,見氏著《皇帝和他們的權力: 北宋前期》,頁149。天禧詔書不但同樣聲稱當時言路的問題不在於“朝廷鮮納諫”,更進一步提出問題的根源在於有責任進言的官員“緘默而自肆”,故而需要以種種制度手段敦促御史、諫官認真履職。可以看出,當宋真宗爲粉飾太平而極力推動的“造神運動”因嚴重的天災而蒙上陰影之際,也正是需要彰顯皇帝虚心納諫的意願的時刻,因此才有了天禧詔書的出臺——真宗的這一詔令同乃父的端拱詔書頗爲類似,無論是藉責備言官循默爲皇帝開脱決策失誤之責,還是藉督促言官舉職言事以彰顯皇帝求言納諫之心,其實是從正反兩方面回應着天災後對“朝廷鮮納諫”的批評。正是對於這類批評的回應,引出了設置專職言事的諫官、御史的舉動。
但是,將天禧詔書視爲一份“求言詔”,並不能解決全部疑問。中國古代因災異而頒布的“求言詔”,一般路數基本上是皇帝因爲上天以災異示警,而對當前朝政中的弊端表示深刻反省,並向全體官員以至於平民求言。(65)關於宋代皇帝下詔求言的相關研究,參見程民生《北宋開封氣象災害的政府應對》,《蘭州學刊》2015年第3期,頁16—26;丁建軍《宋朝皇帝詔求直言類型及原因探析》,《蘭州學刊》2017年第10期,頁69—86。天禧元年正月,知建昌軍王耿“上書言時政要務”時,也提出皇帝此時應當“省災異”、“廣言路”。(66)《長編》卷八九天禧元年正月丙寅條,頁2038。然而,儘管真宗向宰相聲稱在大中祥符九年天災之後已經“内自省”,但他卻並未在此期間頒布通常意義上的“求言詔”,僅頒布了天禧詔書改革臺諫制度。不僅如此,我們可以注意到,天禧詔書的腦詞儘管責備臺諫官循默不言、“未協翹思”,但並没有指出這種狀態帶來了什麽嚴重的後果,也即没有明確提出當前存在朝政闕失的情況。既然天災之後皇帝應當下詔求言,爲何真宗没有采取自我反省並向大小官員“廣開言路”的通常做法,而是僅僅責備臺諫官失職並通過設立專職諫官、御史來求言呢?帶着這一問題來審視天禧詔書中對話語的選擇,我們或許能夠體味到此時朝廷整頓臺諫的另外一層意義。
真宗即位以來,確實在很多時候都做到了“虚懷聽受”,但是士大夫對“朝廷鮮納諫”的批評也不完全是空穴來風。真宗在很多事情上也會堅持己見,並不會事事皆聽從士大夫的意見,咸平、景德年間對臺諫制度的安排即是一例。再如真宗自大中祥符以來十分熱衷的天書封禪等活動,也是他“鮮納諫”的議題。(67)《宋史》卷四三一《孫奭傳》,頁12802—12805。不過,一向以“虚懷聽受”自我標榜的真宗面對這些異議,並不會如後來的宋神宗與王安石一般作出激烈的反應,而是更多采取了“冷處理”的方式,對反對意見置若罔聞。到大中祥符年間,天書封祀宣示着太平治世已經降臨,既如此,真宗也不再需要因政事闕失而主動下詔求言。直到大中祥符八年,由於“榮王元儼宫火”,延及殿閣内庫,真宗纔不得不再次下詔罪己並求言。(68)《宋會要輯稿》瑞異二之三二,頁2640上—2641下。但很快,失火原因便被查明,相關責任人均受到責罰,由於此次火災屬於“人禍”而非“天譴”,詔求直言之事也就此不了了之。(69)《長編》卷八四大中祥符八年五月辛巳條,頁1928。
而大中祥符九年嚴重的天災無疑給真宗造成了巨大的政治壓力: 一方面,天書封祀活動將上天作爲真宗統治合法性的來源,而天災的降臨本身卻動摇了這種論調的基礎;另一方面,如果皇帝因天災下詔向吏民求言,則相當於承認了當前朝政存在闕失之處,需要吏民進言指出。在天災發生之際,對於朝廷決策持有異論之人,往往藉此時機進言,以求君主改變既有政策。在祥符、天禧之際,士大夫對於“朝廷鮮納諫”的批評聲音背後,實際上隱藏的很可能是對當時朝廷某些決策的反對意見,這恐怕才是真宗明確反駁這種論調的主要原因。假如朝廷順應士大夫的呼聲而下詔向吏民求言,將會産生何種結果,對真宗而言其實是一個未知數: 對朝廷施政形形色色的批評意見都可能出現,甚至對天書封祀活動的質疑之聲也可能會浮出水面;不僅朝廷可能需要根據官員的意見調整一些政策,而且更重要的是,真宗多年來苦心營造的太平景象也可能就此被戳穿。凡此種種,都是一向以“虚懷聽受”自我標榜並長期靠“造神運動”粉飾太平的真宗所不願看到的。因此,面對祥符天災後士大夫之中“開言路”的呼聲,真宗當然不可能無動於衷,但是如何求言則需要仔細斟酌——對他而言最完美的求言方式,應當既能夠展現皇帝“虚懷聽受”之姿態,又不正面承認當前政事存在闕失,還可以將求言之後的輿論風浪限制在朝廷可控的範圍之内。
天禧詔書正是這些複雜需求的産物: 重視臺諫官的言事職能並以此爲導向整頓臺諫制度,正是君主虚心求諫、樂聽讜言的表現;通過將整頓臺諫制度的緣由歸結爲臺諫官失職,並歸咎於臺諫官明哲保身、“未協翹思”,天禧詔書既强調了君主求言的本意,又規避了正面承認朝政存在闕失的表述;此前宋代没有專職言事的諫官、御史,而特地設立這類官職,明確了此次求言的範圍僅限於因此詔而任以言職的官員,有發言權的人數少且易於控制。不僅如此,儘管天禧詔書提出要設置諫官六員、御史六員,但直到天禧二年,真宗也才任命了兩名諫官、兩名御史;而其中章頻據稱是“得召對稱旨”後才被擢爲監察御史的,當時任命的其他幾名諫官、御史很可能也經歷了類似的召對環節。(70)《宋史》卷三一《章頻傳》,頁9993。召對而後任命,當然是體現了真宗對臺諫官選任的重視,但其中也有考察其對於特定議題的意見是否符合皇帝需要的意味。宋人已經感覺到“古者諫官無定員而言路益廣,後世諫官有常職而言路彌塞”,(71)章如愚《山堂先生羣書考索》續集卷三六《臺諫》引陳伯厚《唐史斷》,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92年,頁1123。因爲將向君主進言、指陳朝政闕失之權作爲一種職責賦予少數官員,實際上阻礙了更多官員獲得類似的權利,從而能夠藉向少數人求言,而在更廣闊的範圍内遏制言論。天禧詔書設置專職言事官,在這時也有着這般控制輿論的作用。
本節分析了天禧詔書的内容,並試圖由其内容特點追溯其出臺的歷史背景。天禧詔書中的制度規定與此前北宋士大夫的設計方案與朝廷的制度實踐之間的繼承性顯而易見,而宋廷之所以在這一時間點上頒布這樣一份詔書,與大中祥符末年的天災密切相關,是真宗對於天災後“謂朝廷鮮納諫”的“外廷浮議”的一種回應。此詔腦詞中强調真宗虚心納諫、責備言官循默的表態,既表現皇帝求言的決心,也藉此回避了當前朝政是否存在闕失的問題。且向指定官員求言而非“廣開言路”有助於朝廷控制輿論,防止言路放開帶來不可預測的後果。
四 天禧詔書與真宗末至仁宗初年的臺諫制度
天禧詔書頒布後,宋代開始在朝廷上設置以向皇帝進言爲主要職責、“不兼他職”的諫官、御史,也對其履職、考核的具體操作方式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到仁宗朝以後,臺諫官成爲了朝堂上的固定職位,且開始以言論對政局發揮重要影響。前輩學者因此將天禧詔書擡到極高的地位上。虞雲國稱“天禧詔書是宋代臺諫系統走上新軌的標志”,(72)虞雲國《宋代臺諫制度研究(增訂本)》,頁3。刁忠民更是認爲天禧詔書在宋代臺諫制度發展歷程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甚至於“天禧元年以後,宋代的臺諫制度就整體而言,大多遵循這道詔書的精神,僅隨時勢的變化而有所波動”。(73)刁忠民《論北宋天禧至元豐間之臺諫制度》,《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99年第3期,頁77。天禧詔書的各項規定確實對宋代後來的臺諫制度發揮了基礎性影響,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臺諫制度的演變不是一個簡單的線性發展的過程,僅僅强調天禧詔書的内容與後代制度條文之間的關係,會使我們忽略很多影響臺諫制度演變的外部因素。前文已對天禧詔書出臺的背景加以闡釋,要更全面地理解天禧詔書的地位,還需考慮其出臺之後臺諫的狀況。本節將關注真宗末至仁宗初年臺諫的狀態,並討論其與天禧詔書的聯繫。
天禧詔書的確帶來了此前一些未曾落實之舉措的推行,朝廷不但設立了諫官機構,據此詔任命了一批專職言事的諫官、御史,也對其如何履職、考核等問題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在天禧詔書頒布後,真宗先後“從新制”任命章頻、劉平爲監察御史,劉曄、魯宗道、陳執中爲右正言,(74)分别見《長編》卷八九天禧元年四月乙酉、五月甲辰、五月己未條,卷九天禧元年六月辛巳條,卷九二天禧二年八月丁酉條,頁2056,2059,2061,2070,2121。幾人就職後進言頗多。天禧元年七月,真宗又因劉曄、魯宗道言“每有章疏,例於閤門投進,事頗非便”,准其章疏於通進銀臺司投進。(75)《長編》卷九天禧元年七月己酉條,頁2072。閤門司主掌在京官司奏牘的通進,而銀臺司掌天下官員奏牘通進。閤門司相對於通進銀臺司而言更易受到權力的影響,一如田錫《上宰相書》中所描述的,故而諫官會認爲“於閤門投進,事頗非便”。相關研究參見趙冬梅《試論通進視角中的唐宋閤門司》,鄧小南主編《政績考察與信息渠道: 以宋代爲重心》,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頁193—212;李全德《文書運行體制中的宋代通進銀臺司》,同書,頁291—328。次年,朝廷又據御史中丞趙安仁的建議,對三院御史“並給御寶印紙,歷録彈奏事”,以作爲其考核的依據。(76)《長編》卷九一天禧二年正月庚戌條,頁2097。
不過,正如前文所揭示的,天禧詔書既有意圖解決現實制度問題的一面,更有着“形象工程”的一面。天禧詔書與端拱改諫官名號之詔類似,更多是出於特殊時期的政治環境下展現求言姿態的特定需要,而非意在對政治體制進行結構性調整。當風波逐漸平息,言事官制度建設的重要性也隨之降低。因此,雖然天禧詔書規定專職言事的諫官、御史員額各有六名,但在接下來的兩年間,實際獲得任命的人數遠少於此,已如前述;這些官員的意見很多並没有得到真宗的聽從,而且真宗對“多所論列”的諫官“頗厭其數”,以至於時爲諫官的魯宗道對其有“陛下所以任臣者,豈欲徒事納諫之虚名耶”的批評。(77)《長編》卷九一天禧二年三月甲寅條,頁2104。到天禧三年,祥符末年天災的影響漸漸散去,新的天書降臨,真宗此前任命的諫官、御史也均被派遣“兼他職”。(78)《長編》卷九三天禧三年五月乙亥條,頁2147。專職的御史“復兼省職”,參見《長編》卷九三天禧三年五月辛巳條,頁2147。仁宗時人在追溯此事時,稱這些言事官不再專任,是因爲“執政漸生畏忌,乃優與職任而罷之”(《長編》卷一〇〇天聖元年四月丁巳條,頁2321)。這一説法有一定道理,但是考慮到真宗皇帝對這些言事官的態度,且天禧三年五月寇準、丁謂尚未還朝,真宗病情尚未嚴重到難以理政的程度,可以認爲令諫官、御史“兼他職”的決定,主要還是體現了真宗的意志。再後來,真宗病重,政局不穩,周懷政等人的政變失敗,導致丁謂獨攬大權,其間朝廷也未再任命專職言事的諫官、御史了。
天禧詔書固然有其制度意義,但是這並不是使其在制度史上獲得重要地位的充分條件。從前幾節的論述中我們看到,天禧詔書的出臺與太宗、真宗朝士大夫對言事官“舉職”的反復呼籲有關;詔書中的制度規定在仁宗時得以繼續發揮影響,很大程度上也與仁宗朝士大夫對於健全臺諫制度、令臺諫發揮作用的呼聲有關。
雖然朝廷設置了專職諫官、御史,但仍然並不能完全滿足士大夫令臺諫官“舉職”的要求,希望朝廷健全臺諫制度、聽取臺諫官意見的呼聲一直存在。一些士大夫對於皇帝對這兩類官員的態度很不滿意,前引魯宗道語便是明顯的例子。到了天禧三年五月,當時身爲專職諫官、御史者全部兼任他職,實際上回到了天禧詔書之前的狀態。針對這一情況,范雍在六月上言“自今諫官、御史兼它職者,望令仍舊舉職,及乞增置諫官”,真宗雖然下令“别選人充諫官、御史”,然而直到他去世,這些職位也無人填補。(79)《長編》卷九三天禧三年六月條,頁2155。
天禧詔書雖然被當權者束之高閣,但設立專職言事官的做法相比於没有這些官位的狀態,更符合士大夫的政治理念與政治利益,故而並未被他們忘記。何況真宗頒布的天禧詔書到仁宗時已是“先帝故事”,對於新君主的感染力更强。於是從仁宗朝開始,天禧詔書便成爲士大夫聲張專職臺諫官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時所引用的典制依據。在這樣的語境中,明令設置專職諫官、御史的天禧詔書被士人擡升爲先帝的一項“聖政”。天聖元年(1023),有臣僚上疏請求置諫官、御史,並稱:
先帝憂勞庶政,思聞讜言,特下詔書,舉行舊典,置諫官、御史,更互言事,深有裨益。一二年間,執政之臣潜所畏忌,優加任使,因使罷之。累曾上言,復乞差除,中書終不復差。蓋臣寮不務公忠,懼其糾舉,是致頻年已來,貴近之臣多違憲法,比至彰敗,已損紀綱。(80)《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五一至五二,頁3069下。
此疏奏上時,經過複雜的政治鬥爭,天禧三年之後的“執政之臣”寇準、丁謂等先後在政治鬥爭中失敗,遭到遠貶。因此,奏疏中將天禧三年後未除授諫官、御史的情況全部歸罪於“執政之臣”,並將其“彰敗”與不任命諫官、御史聯繫起來。與此相對應,作者稱天禧詔書“置諫官、御史”的舉措,是真宗因“憂勞庶政,思聞讜言”而下,實際上是藉先帝故事證明諫官、御史行言職的正當性。最終,此疏受到君主的肯定,專職的諫官、御史得以重新設立。
此後,儘管天禧詔書中諸如員數等規定細節没有得到落實,但與專職諫官、御史相對應,臺諫制度的確發生了顯著變化: 御史臺的職能發生轉變,臺諫官的擇人標準也有所變化,諸多與臺諫官言事有關的配套制度均建立了起來,凡此種種,前人多已述及。(81)參見季盛清《宋初振興臺諫監察考述》,《徐規教授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五十周年紀念文集》,頁417—421。不過,朝廷的制度規定如同爲臺諫官搭建了一個平臺,而如何促使這個平臺朝向對自身更有利的方向發展,如何利用這一平臺參與政事討論、影響朝廷決策,不僅在於決策者的考慮,也在於臺諫官自身的作爲。
仁宗初年,臺諫官開始利用言論在政治舞臺上更加積極地發揮作用。天聖九年,劉太后因悲憐劉從德之死,“録内外姻戚門人及僮隸幾八十人”,御史曹修古、郭勸、楊偕及御史臺推直官段少連交章論列。(82)《長編》卷一一天聖九年十一月條,頁2571。這些人的意見與許多士大夫相同,且他們直言進諫的行爲符合士大夫對御史的期待。於是,儘管幾人皆因此事被貶,卻在士人之中贏得了極高聲譽,被稱爲“四御史”,以至於石介稱當時“天下想望四御史風采,頌嘆四御史聲烈”。(83)石介《徂徠石先生文集》卷一二《上郭殿院書》,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頁133。到仁宗親政之後,臺諫官伏閣諫廢郭后之事,更是震驚一時。這些敢於觸龍逆鱗的行爲,在時人看來才是臺諫官應有的“舉職”狀態。
同時,重新設立的專職諫官、御史爲保障自己的履職效果,也爲了在履職過程中保護自身,不斷向朝廷、向君主提出各種請求,在這一過程中,天禧詔書也是他們所利用的重要論證工具。天聖年間的諫官劉隨在上疏請求君主聽取諫官意見的章疏裏説:
臣伏念景德、天禧之間,九域晏清,四夷款附,生物咸遂,祥瑞薦臻,而猶下賢能之詔,求諫之官。豈不以萬機至繁,慮措置之或爽;八紘至廣,非耳目之獨知。是以雖居安而慮危,思長轡以遠馭也。(84)《宋朝諸臣奏議》卷五一載劉隨《上仁宗乞顧問諫官》,頁555。
他在天聖五年的另一份上疏中又稱“先帝焦勞寤寐,思得正人,至於再三,未獲讜直,遂下此詔”,(85)《宋朝諸臣奏議》卷五一載劉隨《上仁宗繳進天禧詔書乞防漏泄》,頁556。兩封上疏均力圖通過塑造真宗的聖明形象,爲天禧詔書的出臺樹立政治道德上的正當性。而他此次將天禧詔書擡高到先朝聖政的地位,核心目的是希望君主“念先帝漏言之誡”——即天禧詔書中“況朕躬覽萬機,親披封奏,詳言百執,素靡漏言”、“若事難顯行,即令留内”等語——不要泄露諫官的言論。(86)《宋朝諸臣奏議》卷五一載劉隨《上仁宗繳進天禧詔書乞防漏泄》,頁557。出於防範壅蔽及君主形象的考慮,統治者對這些請求往往表示認可,於是稱引天禧詔書的做法,也逐漸成爲了臺諫官屢試不爽的一種有效的論證方式,天禧詔書的地位也由此得到確認。
本節通過對天禧詔書與真宗末至仁宗初年的臺諫制度之間關係的討論,既希望重新評估天禧詔書在臺諫制度發展史上的地位,也意在考察這一時期臺諫制度的發展同士大夫輿論之間的關係。天禧詔書既有意解決現實問題,也是一種“形象工程”;既促成了一些舉措的落實,也隨着時局的變化在真宗末年被束之高閣。但士大夫一直對諫官、御史舉職的問題保持着關注,對臺諫這個反應士大夫意見的制度平臺的建設充滿期待,特别是那些擔任諫官、御史之人。他們一方面積極促使這個平臺朝向對自身更有利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也越來越多地利用這一平臺參與政事討論、影響朝廷決策。兩方面相輔相成,共同帶來了仁宗朝臺諫地位的確立。在這一過程中,天禧詔書不僅作爲一份制度規定,而且作爲一種論證工具發揮着作用。天禧詔書作爲宋代設置專職諫官、御史的重要制度依據,被士大夫塑造爲一項“先帝聖政”加以推崇,並且不斷藉天禧詔書中的具體内容爲自身觀點提供論據。
五 結 論
本文將北宋前期整頓臺諫制度的過程放回具體歷史環境中,旨在突破單一制度史視角對於臺諫制度“監察”功能的偏重,而力圖分析其在當時政治情境中的意義。臺諫制度在北宋前期受到重視,與當時朝堂上關於令兩省官、御史“舉職”的討論有着密切關係。臺諫官能够從五代宋初“殆如虚器”的狀態,到仁宗時期脱胎换骨成爲“天子耳目”,從宏觀角度來看,是政治大環境的改觀帶來的變化,而從具體政治過程的視角來看,則很大程度上是當時士人對相關議題的持續追蹤帶來的結果。這其中,文才優長的士大夫希望通過設立這些官職以獲得參與討論朝廷政策的通道;君主整頓臺諫制度、督促臺諫官言事的動力,則主要來自展現自身虚心納諫、樂於求言的道德形象的需要。有些時候,當君主堅持的既定方針面對來自外朝官員求言呼聲的威脅時,督責臺諫官言事的做法能夠使君主在求言的同時限制求言範圍,從而有利於其控制輿論。以上幾點正是整頓臺諫的議題在北宋前期對士大夫和君主的主要意義所在,而它們所指向的都並非臺諫官的監察功能,而是臺諫官向君主進言的功能。因此,推動北宋前期臺諫制度整頓的,與其説是宋代君臣對臺諫官監察職能的重視,倒不如説是他們對臺諫官直接向君主進言這一工作方式的青睞。
宋代的臺諫制度往往被視爲一種監察制度,因而在前人的研究中,每一項關於臺諫的新制度出臺,都被認爲與朝廷對監察工作的某種需求有關。但是,一項制度性條文的出臺往往有着多方面的功能,既包括服務於政務運作中的某些需要,也包括滿足某些政治主體的政治訴求。其出臺的目的、發揮的作用,往往是在制度與政治環境的互動中凸顯出來的。因此,在分析臺諫制度的發展變化時,若僅從監察制度的框架出發進行分析,難免會忽略某些在制度之外推動其變化的因素,導致我們的觀察時而與歷史發展的實際情況産生一定的偏差。因此,要更深入地理解一項制度對當時人的意義,更應當從政治環境與制度的相互關係中加以觀察。這樣的視角能夠使我們更清楚地認識並區分影響制度變化的各種政治主體,便於我們分析其各自的主張與行爲,以及這些行爲背後所體現的政治觀念,或許能够使我們的研究得到一些與既往研究不同的認識,爲更多的問題找到更符合歷史語境的解答。由此,也希望本文淺薄的討論能够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爲宋代臺諫制度研究提供一些新的思考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