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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水利立法研究
——以《天盛律令》《亥年新法》为中心

2019-12-18李治涛

西夏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律令新法西夏

李治涛 尤 桦

古代社会,农业是立国之本,农田水利灌溉是农业的命脉。党项族作为一个游牧民族,“畜牦牛、马、驴、羊,以供其食。不知稼穑,土无五谷”①[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一九八,中华书局,2002年,第5291页。。经过长期的民族间交流、交融、交汇,在建立西夏后,面对干旱少雨的自然环境,西夏统治者高度重视农田水利的发展,一方面增强对河套平原和河西走廊农田水利灌溉的开发,修筑了像蜘蛛网一样繁密的灌溉渠道,提高了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正如《宋史·夏国传》所载“故灌溉之利,岁无旱涝之虞”②[元]脱脱等:《宋史》卷四八六,中华书局,1985年,第14028页。;另一方面建立了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通过法律立法来保护水利的实施。在西夏的综合法典中围绕水利建设中的机构设置、劳役制度、卷埽制度、管理维护等内容制定了非常详细和独具特点的水利法规,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用水行为、进行科学管理,以维护水利设施、规范社会用水秩序、防范水利纠纷。这些措施对西北地区以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明代李梦阳写过一首诗描写西夏故地“行尽沙陲又见河,贺兰西望碧嵯峨。名存异代唐渠古,云鏁空山夏寺多”③[明]胡汝砺编,[明]管律重修:《嘉靖宁夏新志》卷七,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80页。说的是不但在深山里面被云雾笼罩的西夏寺庙非常多,还有一直从古代使用到明代的唐来渠。同时西夏水利法规的制定,不仅促进了西夏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对中国西北地区的开发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更为中国古代水利史增添了光辉的色彩。以往研究中《西夏水利法初探》①杜建录:《西夏水利法初探》,《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1期,第58—61页。较早地从《天盛律令》入手,探讨了春开渠、水利管理和辅助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等内容,此后《西夏水利役中“计田出丁”法的实施概况及相关问题》②葛金芳:《西夏水利役中“计田出丁”法的实施概况及相关问题》,《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第85—93页。《从〈天盛律令〉看西夏水利法与中原法的制度渊源关系——兼计西夏计田出役的制度渊源》③骆详译:《从〈天盛律令〉看西夏水利法与中原法的制度渊源关系——兼论西夏计田出役的制度渊源》,《中国农史》2015年第5期,第54—63页。两篇文章以比较的方法,论述了西夏水利法与中原水利法在计田出役方面的异同及制度渊源。本文在西夏中、晚期法典《天盛律令》和《亥年新法》的基础上再次梳理西夏水利法问题,以期对已有研究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一、西夏水利灌溉立法情况

1.《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简称《天盛律令》),采用蝴蝶装的图书装帧形式,西夏文字刻本。《天盛律令》是西夏仁宗皇帝在天盛年进行修订后颁行的一部系统、完备的综合法典。它在1909年被发掘于内蒙古额济纳旗黑水城遗址,现收藏于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天盛律令》全书共20卷,有9卷比较完整,10卷均有不同程度的残损,1卷全部佚失,仅存条目。其中关于水利方面的立法主要在第15卷,包括了《催租罪功门》(9条)、《春开渠事门》(4条)、《养草监水门》(5条仅存条目)、《渠水门》(18条)、《桥道门》(6条)、《地水杂事门》(16条)等,共约60余条。该法典由雕版刻印,文字清楚,相对容易释读,有完整的汉文译本④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西夏天盛律令》,科学出版社,1994年;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也有针对这一卷的整理研究著作⑤潘洁:《〈天盛律令〉农业门整理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为广大水利史学者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2.《亥年新法》,蝴蝶装,西夏文草书手抄本,是在西夏遵顼皇帝光定四年(1214)前后颁行的一部法典。现亦收藏于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全书残损较为严重,仅存15卷,共有八种版本。其中关于水利立法的条文也存于第15卷中,集中在《唐徕等敛条草法门》,共有2个条目3段条文。该法典因颁布于西夏末年,社会动荡、经济发展缓慢,国家没有组织大规模刊印,保存下来的版本均为西夏文草书抄本,字迹涣漫难以释读,目前还没有完整的汉文译本著作,只有一些翻译的文章①贾常业:《西夏法律文献〈新法〉第一译释》,《宁夏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第88-90页;文志勇:《俄藏黑水城文献〈亥年新法〉第2549、5369号残卷译释》,《宁夏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109-116页;梁松涛、袁利:《黑水城出土西夏文献〈亥年新法〉第十二考释》,《宁夏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第46-54页;梁松涛:《黑水城出土西夏文〈亥年新法〉卷十三“隐逃人门”考释》,《宁夏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73—80页;周峰:《西夏文〈亥年新法·第三〉译释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赵焕震:《西夏文〈亥年新法〉第十五“租地夫役”条文释读与研究》,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阎成红:《西夏文〈亥年新法〉卷十六十七合本释读与研究》,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安北江:《西夏文献〈亥年新法〉卷十五(下)释读与相关问题研究》,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法典中关于水利立法的条文是进一步了解西夏水利立法状况,对比西夏中期和后期水利灌溉制度的重要补充材料。

二、西夏中、晚期水利法比较

《天盛律令》虽然是对西夏已有法律的一次修订,但其中却制定了农田水利的基本规范,如水利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选拔、春季开渠时夫役的派遣、渠道的维护、沿渠大小桥道的修缮、树木的种植等等。农田水利管理是西夏的重要事务,在西夏社会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对于农田水利的管理,不仅中书、宰相、诸司大人参与,西夏政府还专门设置了管理水利的中央和地方机构,中央的管理机构为农田司,地方的负责机构是水利局分。西夏的水利局分设置了大人、承旨、司吏、夫事小监、渠水巡检、渠头、渠主等,其中“大都督府至定远县沿诸渠干当为渠水巡检、渠主百五十人。”②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99页。为了确定工作人员的工作范围,西夏在主干渠道交界的地方设置一个土堆,上面树立一块大石头,明确刻印负责监管、巡查的责任人姓名,并且要求各个地段依照渠道顺序依次设立碑石。被刻印姓名的渠水巡检、渠主要认真工作,仔细检查辖区内的渠干、渠背、土闸、用草等,不许让渠道被破坏。如果有人破坏渠道,捉拿犯罪人员押送水利管事处,依照法律判罚。西夏水利中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春季开渠,西夏法律中规定了开渠议事决策的程序、参加决策的机构和人员。每年到了春季,在规定的日期里,由农田水利的相关管理单位提出讨论意见,然后夫事小监、诸司及转运司等大人、承旨、阁门、前宫侍和巡检前宫侍人等众人一起在宰相面前共同商议派出有能力的人到地方主持开渠事宜,由农田水利管理部门认真实施开渠工作。负责开渠的人都是被政府征调的农民,一般是按照每个家庭占有的农田数量来计算承担劳动的天数,通常开渠不能超过40天。正式灌水的时间一直从春季开始到冬天结束,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依次供水,严禁出现霸占水利,或者渠头收受贿赂,不依次放水的情况。综上,西夏水利管理体系健全、机构设置完备、管理人员众多,为西夏水利法的实施奠定了制度和人员保障。《天盛律令》之后西夏继续修订法律条文,黑水城出土的《亥年新法》晚于《天盛律令》,可以将二者进行比较,发现前后的一些变化。

《亥年新法》卷十五《唐徕等敛条草法门》仅有两个条目,第一条目是说唐徕、汉延渠干断破处的修缮不能停滞不前,夫役小监巡行时要着重查看,一年结束的时候,没有停滞的管事人当告知中书,有赏,如果有停工的则革官二阶、罚马中等,载:“京畿、唐徕、汉延渠干断破所生不明住滞,夫役小监当在外巡行重事依是,年终,职事中无住滞者,则告使中书,当乞赏官。中书内、局分处夫役小监职事中有住滞,转运司处寻觅应有而无人时,革官二阶,罚马中等,官赏全不得。罚马中者及官住滞全无,催促地租者住滞全无,当依法得赏官等。”①安北江:《西夏文献〈亥年新法〉卷十五(下)释读与相关问题研究》,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35页有关渠干断破的记载,《天盛律令》中主要是在《渠水门》,规定了灌水时渠头、渠主、渠水巡检等人员的职责,以及发现渠口断破的上报程序,其中夫役小监是在灌水时沿渠巡察渠口、垫板等容易断裂处,及时将渠主、渠水巡检反馈上来的渠道断破信息上报给管事局分进行修补,防止渠破水出,载:“诸沿渠干察水渠头、渠主、渠水巡检、夫役小监等,于所属地界当沿线巡行,检视渠口等,当小心为之。渠口垫板、闸口等有不牢而需修治处,当依次由局分立即修治坚固。②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99页。” 相比之下,《亥年新法》中的内容将渠干断破的范围限定在了京畿,夫役小监巡察的重点在于渠干断破处的修缮是否停工,并没有提到灌水期。

第二条有两则,说的是唐徕、汉延等渠道所用草椽的入库。第一则首先说明唐徕渠、汉延渠的水,是西夏人民饮食的生活用水,是农业的灌溉用水,是西夏军粮保障的用水,因此,它与其他渠道所缴纳的杂草、条椽等材料不同,用于修护渠干的材料,要是精良的材质,不能收纳一般不好的材料。材料出入国库时,根据多少质量不好的材料,来判定责任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执事小监、渠主、巡检要挑选好的条椽和杂草,局分大小要将质量精良的材料打成捆束收入仓库。那些缴纳了质量不好杂草和条椽的家主,监管人员可以根据当时登记的簿册凭证,来判定其罪则,载:“唐徕、汉延持水者,民众之食饮,谷物之灌溉,军粮出显时所供给。与所纳众多茅草条椽不同,管事大小先后出入库时需遣使,纳入勿以虚杂空数,当以精好。所修渠干不坚固而断破住滞时,依律令使百姓夫役修复。持事使拘地水,种种租户家主以茅草条椽拦之,若无所告之,则依情形惩罚。出入库需遣一头项,有多少虚杂不精,则以情节惩罚。其后持事小监、渠头、巡检当检椽草,局分大小抽样捆束一敛精好当入库。前述管事者下方家主处供茅草条椽所拦及登记簿册得辅凭据,有盗拔或纳虚杂者违犯律令时,当依次明罪。”③安北江:《西夏文献〈亥年新法〉卷十五(下)释读与相关问题研究》,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40页。第二条目的第二则进一步规定,夫役小监和库局分监草司等需在所纳草椽的簿册上共同登记,每日缴纳的草椽于当天入地窖,如果有没有完成的,管库局分亲自检验核对,茅草、条椽、蒲苇、麦草等需归类窖藏,等到来年出库时再次检校核对数量及损失,载:“此外所举无有,夫役小监、库局分监草司等簿册共同登记,如未补偿修复……租户家主纳役草者等,打草功不变,每日所纳茅草条椽入地窖,当记大小人名,一日内当全敛完毕。日内有纳毕、不毕者,局分大小应亲自检验明算,茅草、条椽、蒲苇、沙树、粟目、麦草当各自依纳者捆束窖藏,使显倒墼为之,来年放送至市,以仔细重新察视,校先旧所弃及昼夜运输所失等如何,当是惩官,使收敛入库登记于簿,当使告一等管事、转运司”①安北江:《西夏文献〈亥年新法〉卷十五(下)释读与相关问题研究》,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40页。。再此之前,《天盛律令》中《纳冬草条门》仅存条目,内容缺失,关于草椽的交纳《渠水门》规定了每户应该依据各自的土地顷亩数量交纳一定的草束,以及每束草捆扎的束围大小,并指出了违反规定之后的惩罚措施,其中除冬草、蓬子以外的各种草每亩土地纳草一束,束围五尺,蒲苇、柳条等十五亩土地交纳一束,束围四尺。草束入库时要求按规定的束围大小捆扎,从转运司大人、承旨中抽派库检校监督核查,载:“租户家主纳冬草、椽等时,转运司大人、承旨中当派一库检校,当仅仅指挥库局分人,使命绳捆长短松紧,当依法如式捆之。五十日一番当计量,捆不如式,则几多不如式者由草库局分人偿之。”②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04页。相比之下,《亥年新法》有两方面的修订:一是强调了唐徕、汉延渠的作用,这两条渠在《天盛律令》中已经作为官渠、大渠多次提到,新法再次明确其重要地位的同时也对维修唐徕、汉延渠道所用草椽有了进一步的要求,以精好者入库;二是细化了草椽出入库的条文,《天盛律令》是对草束捆扎大小的规定和检校,而《亥年新法》则补充了草椽入库时间以及出库时的检校。

从《亥年新法》和《天盛律令》的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天盛律令》的条文只有一部分是明确针对唐徕、汉延渠的规定,而《亥年新法》的两条则全部都是唐徕、汉延水利法规,原因在律令中也已经说的很清楚,这两条渠道对百姓民生、军粮供给意义重大,结合史实我们可以知道在此之前,京畿渠道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夏应天四年(1209)蒙古大军自黑水城进入西夏,一路进至都城中兴府城下,中兴府陷入重重包围,西夏告急,此时夏襄宗亲自登城激励将士固城自守,蒙古兵士见中兴府一时无法攻破,于是引黄河水灌城,中兴城城垣被水淹浸,而此时渠堤决口,水势一时无法控制,眼看蒙古士兵也将遭受水患,于是蒙古大军主动撤兵。《元史》载元太祖四年“薄中兴府,引河水灌之。堤决,水外溃,遂撤围还。”③[明]宋濂等:《元史》卷一《本纪一》,中华书局,2011年,第14页。对此《西夏书事》记载的更为详细,曰:“围中兴府。九月,引河水以灌城。蒙古主引兵薄中兴府,安全亲督将士登城守御,蒙士兵不能破。会大雨,河水暴涨,蒙古主遣将筑防,遏水灌城,居民溺死无算。”“十二月,河堤决。……河水久灌,城址将圮。会外堤决,水势四溃,蒙古兵不能支,遂解围退。”④[清]吴广成撰,龚世俊等校证:《西夏书事校证》卷四〇,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468—469页。中兴府被淹,城中设施受损严重,体现在条文中便将修缮唐徕、汉延渠道作为重中之重,特别是唐徕渠,流经西夏京畿,对西夏政治、经济、军事具有重要意义,京畿地区必须迅速完成渠道的修复和加固,保障百姓生活及农业生产,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因此,京畿唐徕、汉延渠道的修缮在西夏中期的《天盛律令》中仅仅出于经济方面的原因,那么到了西夏晚期的《亥年新法》中既有农业生产、百姓安居的考虑,同时也担心蒙古大军再次卷土重来,又增加了军事上的考量,从西夏水利立法的层面上进行规定修渠不能停滞。

其次,关于草椽交纳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渠道的安全,草椽的储备既可以在修渠时发挥作用,而且一旦渠破,草椽还可以预防溃堤,所以《亥年新法》对于唐徕、汉延渠道维护所用草椽的出入库、检校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这样做既可以保证茅草、条椽的质量,同时也可以保证一定的数量。从中我们发现,在西夏中期,法律条文更多的是相关基本制度的制定,包括履亩纳草、如式捆扎、定期检校等,而到了西夏晚期,在《亥年新法》中是对已有法律制度的补充和修订,而这种补充和修订更具针对性,侧重于唐徕、汉延渠道修缮的规定。据此总结,《天盛律令》水利立法目的是保证用水的公平有序,包括春季开渠清淤、维修垫板、沿渠种树、依次灌水在内的法律条文都是在维持正常的水利秩序,反映出西夏正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立法对相关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以谋求西夏经济、社会的积极发展,但到了《亥年新法》,水利法的条文侧重于督促渠道修缮的继续进行、以及修渠所用草椽的细致准备等,既可以看出西夏在战后亟待恢复的状况,也能看出它在努力准备迎接新的问题。

结论

法律是一个国家政权执行的行为规则,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也是社会基本秩序的保障,更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承袭唐宋法律精神的西夏《天盛律令》和《亥年新法》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农田水利的开发与管理,是中国古代水利史上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天盛律令》制定于西夏中期,也是西夏政治稳定、经济发达、社会文明程度最高的时候,法规中对水利的管理和维护有着非常详尽和具体的规定。而《亥年新法》的制定已经处于西夏晚期,是国内社会动荡、经济停滞,同时蒙古强势崛起,对西夏发起冲击的困难时期,法规中对于水利的规定主体体现在赋税和徭役的征收,条文粗略,已经没有时间照顾水利工程的长远发展。通过对比,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如果国家兴盛,水利建设才能兴旺;而水利建设的发达,也促进了国家的富强。如果国家衰落,水利建设必然会一同衰败,水利建设的作用也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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