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创新推动“一带一路”中的国际工程高质量发展
2019-12-17李铮
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国际工程项目一直是“一带一路”合作的重要载体。作为实施国际工程的一种新模式,投资拉动EPC以其能够促进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独特优势,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如何促进新模式有效落地,保质保量地解决新模式下的资金问题,优化投融资结构,进而助力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个关键问题。本文从必要性研究出发,引入相关案例,重点探索新模式下的融资创新方式,提出新模式下值得关注的两个问题,实现产融结合,从而推动企业自身和行业高质量发展。
投资拉动EPC新模式
在“走出去”的大环境下,中国企业想逐步实现“走出去”到“走上去”的转型,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仅依靠原有的经营和收益模式已经略显单薄。传统EPC“短平快”的模式,打一枪换一地,至今已是僧多粥少。需要指出的是,投资是一个更为持久的经营和收益模式,因此企业进行转型升级,实施投资和EPC双管齐下的经营理念是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必然选择。
在投资拉动EPC新模式下,国际工程集团设立海外投资公司作为内部甲方,负责与东道国政府沟通并签订投资协议,以投資收益作为集团回报,而后在建设期进行集团内有限招标,选择合适的集团内建设单位实施EPC合同;在运营期选择合适的集团内运营单位实施运维工作。这样,一个投资项目就带动了全产业链走出去,实现了真正的投建营一体化,同时也获得了全生命周期的利润和投资收益,实现集团效益最大化,从而实现了集团真正高质量发展。以笔者所属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例,集团2006年投资了第一个海外BOT项目,2012年又专门成立了从事海外投资的专业平台公司,逐步开拓投资领域,拉动了集团内的EPC,每年都为集团提供稳定的投资收益和现金流。
疏通多元化融资渠道
为使投资拉动EPC新模式真正落地生根,中国企业需要疏通多元化融资渠道,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
搭建海外投融资平台
搭建海外投融资平台是投资拉动EPC新模式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其具体优势如下。
(1)拓展海外融资渠道。一方面,中国企业利用发达的金融市场,开展人民币和美元的发债业务;另一方面,中国企业与各类投资者、基金接触,在部分项目上开展股权类战略合作。不仅如此,中国企业对未来的新项目还可以进行相关产业板块的整合,适时开展红筹上市,为未来海外业务的拓展提供极为便利的融资渠道。
(2)优化海外业务投资架构。中国企业可以以海外投融资平台为基础,将海外业务重新进行整合,针对各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及税务筹划后,分别设立二级投资控股公司,再由二级投资控股公司持有和管理海外项目公司,从而降低投资资源行业的政治敏锐性,便于海外投资的进入和退出,并为未来的资本运作提供广阔的空间。
(3)筹划海外项目整体税负。海外投融资平台和项目控股架构需要充分考虑税务风险,可以利用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势和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有效降低项目利润汇回的当地预提税和中间控股公司的所得税,提高股东投资境外项目的税后收益。
(4)集中海外贸易和物流管理。海外投融资平台兼顾贸易和物流业务,由平台公司对项目公司所需的设备原材料进行转口贸易,向国内外供应商采购材料设备后出售或出租给项目公司,这样平台公司不仅可以统筹海外的贸易和物流安排,同时还可以取得设备原材料转售环节的部分利润或租金收入,将其保留在海外平台,从而可以享受比投资所在国更低的税负。
(5)充分利用境外智力资源。并购、投资的海外项目需要充分遵循市场惯例,遵从投资所在国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的投资优惠政策,规避外汇汇兑风险。中国企业通过平台公司与法律事务所、会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高素质、有国际经验、懂国际惯例的机构的合作,可以快速增强企业人才队伍的整体能力。
创新各类权益性融资
按照中国的现行规定,海外投资需要有30%左右的资本金作为股权投入。实操中,30%左右的资本金可以来自企业的注册资本、留存收益、境外发债、权益融资等多种模式,以下仅对境外发债和权益融资展开探讨。
(1)境外发债。境外发债又分为人民币债券和美元债券,发行境外美元债券是中国企业获得外币资金的主要方式之一。境外美元发债最主要的优势是,目前的利率虽然有所波动,但整体来看仍处于利率水平较低的历史周期,在这个周期内发债可以大幅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近年来,在世界各主要股权融资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投资者对债券产品的风险偏好大幅改善,加上境外市场持续的低利率水平,为中国企业发债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以笔者所在的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为例,公司2017年6月成功发行了5亿美元高级永续债券,首期利率3.5%,创造了同等条件下央企海外永续债券成本最低的新纪录。此外,在普通的美元高级债券基础上,结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市场上还可开展美元高级永续债券业务,该业务不仅能以接近发债成本获得中长期资金,还能够将该融资获得资金计入企业的权益,对于降低发债主体的资产负债率有积极作用。
(2)权益融资。中国企业为了用最小的投资拉动最大的EPC,通常还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优先股等形式进行权益融资,以缓释资金压力并分摊投资风险。
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途径是,中国企业可以通过与国内外投资银行、基金公司、创投公司等机构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积极向其推介境外投资项目的价值,以获得相关机构的投资。
积极推动项目融资
鉴于国际工程项目一般期限较长,大部分融资方式充分依托中国企业长期积累的资信和评级,获得的资金规模有限,在投资业务中普遍只能用于解决投资项目中需要股东投入的资本金需求。而境外投资项目除了股东投入的资本金,项目剩余的资金需求(通常占项目总投资的70%)需要通过项目融资解决。
项目融资以项目的权证和盈利预期为基础开展投资,在获得银行或者投资者的认可后,可由项目公司直接对外融资。项目融资提供的资金期限较长,与项目实际情况相匹配,具有减少股东风险、缓解股东资金投入压力的重要作用,侧重于解决资本金之外的资金需求。
项目融资的创新点主要在于磋商模式、担保结构和融资银行。
(1)项目融资创新融资竞争性磋商模式,突破原有独家银行融资模式,企业分别向相关银行发出邀请磋商书。通过融资磋商方式,企业引入竞争性报价及银团融资机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该方式在融资方案要素的设计上,一是在尽量全面而不漏项的前提下要突出控制重点,二是在保持融资方案灵活性的前提下将多数要素标准化,使方案之间具有可比性。融资磋商为整个项目融资定下了基调并打好了基础,对保证后续工作中项目不出现颠覆性事件有重要作用。通过开展竞争性磋商,银行之间相互博弈,可以大幅优化融资条件。
(2)早期的海外投资项目一般需要母公司出具全额全程担保,银行才会予以支持。在担保结构上,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追求优化创新,减少对母公司担保资源的占用。一是追求实现全额非全程的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模式,从银行筹集贷款,由母公司提供完工担保。该模式的优势在于项目进入运营期后不再依赖母公司的担保支持,以项目的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项目融资。二是追求实现全程非全额的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模式,即母公司提供远低于项目总贷款的全程担保和承诺函,且担保金额和流动性支持金额二者的总和不超过固定量的美元,以此撬动大额银行贷款。三是除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模式以外,力求更进一步降低担保层级,由子公司依靠自身信用提供完工担保或限额全程担保,进而开展融资。
(3)融资银行的选择要多元化。企业要突破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两大政策性银行对海外投资项目融资的垄断,从单一的政策性银行融资向政策性银行、境内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三位一体模式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项目融资的确能够给企业带来一系列的好处,但项目融资协议数量多且复杂,导致谈判难度非常大。
两大关键问题
在投资拉动EPC新模式下,中国企业还需要关注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融资前移
所谓融资前移,是指企业融资团队(或财务顾问)在投资项目开发前期(包括国别市场调研、投资架构搭建、商务合同谈判等重要阶段)提前参与,而不是等到所有商务合同签订或融资条件成熟时再介入。如果中国企业选择项目融资,更需要前置融资。正如前文所述,银行从风险角度对于项目商务结构的要求非常严格,因为商务结构是一个项目整体信用结构的基础,而信用结构的优劣直接影响着项目融资的可执行性。因此,中國企业在项目开发期就需要甄别潜在的融资风险点,提前预防或解决,以便为后续融资的顺利推进夯实基础。
投保相关保险
由于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程度较低,且存有较高政治风险,2017年国资委35号文明确要求中国企业把出口信用保险列为风控措施之一。同时,出口信用保险既是对中国企业的保障,也是在风险发生时银行最后的“抓手”,所以通常作为银行放贷的要求。
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其实质上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由国家特设机构或委托特设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针对的是源于国家权力的国家危险,而这种危险通常是在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外。海外投资保险是非营利性的政策性险种,旨在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为海外投资企业由于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各种不确定性损失提供保障。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标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策体系与制度建设日益完善,项目批复趋于严格,这些国家对投资者的要求越来越高,“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只有开展融资创新,才有活路。
作为全球化进程中的后来者,在“一带一路”倡议的鼓舞下,中国企业“走出去”仍面临“牢笼挑战”,需要找准自己的竞争优势,优化本土化策略来冲破“牢笼”。在持续开拓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中国企业需要重视产融结合紧密度,不断创新产融合作模式,以融助产,凭借资本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此外,国家需要进一步提高“一带一路”重大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协调、引导、支持力度,减少对微观主体的干预,加强多边政府与多边金融机构沟通,构建良好的项目融资法律环境,保障投融资权益,促进产融发展。
李铮,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成员,财政部第三届内控专家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