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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错位:社会关系视角下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豫西J村的田野观察

2019-12-17许亚静

图书馆 2019年12期
关键词:广场供给村民

王 东 许亚静

(华中师范大学 武汉 430079)

1 研究问题的提出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作为农村地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共同所需的物品和服务,是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为缓解农民负担,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行为,国家开始逐步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并通过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方式来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反哺”中西部农村的发展和建设[1]。然而,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总量不断提升,供给种类也趋于多样化的同时,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过程中却出现了供需错位的问题,大量公共文化产品出现了“供给不足”与“供给过剩”并存的现象,这实际上反映的是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有效性不足。

为了提升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并达到预期目标,“项目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逐渐发展成为政府青睐的供给方式[2]。不过,有研究指出,“项目制”只是在制度设计上打破了条块分割的科层制体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束缚于科层制[3]。对“项目制”的批评虽然注意到了制度设计本身的不足,却没有看到制度运行环境对于制度本身的影响。实际上,与趋于开放性的城市社会不同,传统意义上的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封闭的熟人关系网络[4]。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乡村社会在剧烈的社会变迁过程中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冲击[5],但传统的乡村社会关系网络并没有在现代化过程中走向衰落[6]。换言之,乡村社会并没有在转型发展中与城市社会趋于一致,乡村社会内部仍按照自身规范在运行。当国家财政资金以项目的形式进入农村时,其运行机制势必会受到乡村社会关系的影响。因此,本研究从社会关系理论视角切入,试图回答“项目制”供给下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为何会与农民的需求发生错位,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豫西J村是本研究的田野个案。近年来,该村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修建了文化广场、图书室等公共文化产品,然而令人困惑的是,这些本应成为普惠农民、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的公共场所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利用率非常低。在J村村民看来,这些配置只不过是地方政府的政绩“摆设”。更有意思的是,根据笔者对多个位于中西部农村的实地观察发现,这种公共资源的“闲置”现象并不仅仅发生在J村,在许多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为此,围绕本研究所要回答的问题,文章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通过对豫西J村文化广场建设项目的深入观察和剖析,管窥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在乡村社会关系的影响下,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需错位问题是如何形成的。

2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表征

2.1 “项目制”供给:J村文化广场的实践

J村位于河南省Y县H乡东北部,距县城28公里,距乡政府所在地4公里,交通便利。该村是一个以贾姓为主的多姓氏人群聚居村落,全村户籍人口285户1 100余人,其中,女性人口占45%,男性人口占55%。然而,由于J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年轻劳动力常年在外,村内常住人口主要是一些典型的“老、弱、病、残”人群。改革开放以来,与全国大多数农村一样,J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农民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后,开始追求较高层次的文化生活,由此形成了不同时期村民的生产生活方式。近年来,为了满足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健全农村文化,达到推进乡村社会治理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目标,地方政府逐步加大对J村公共文化产品的投入。到目前为止,J村已拥有村内公立小学、村级标准化卫生室、党群活动中心、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文化广场、图书室等公共资源。在这些公共文化产品当中,乡村文化广场一直是农民在日常乡村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场所。需要说明的是,与过去乡村社会中村民因生产、祭祀等需要而自发筹资建设的广场不同,如今所说的广场基本上是地方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要求下统一规划建设的。

2016年9月,J村接到县政府下发的《Y县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通知。根据通知内容,政府为了丰富农村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准备在J村规划建设一个文化广场,总建设面积1 412平方米(包括文化广场中一个面积为144平方米的舞台),建设投入资金10万元,建设文化广场所需的资金由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J村只需为文化广场建设免费提供土地即可。《方案》中对各乡镇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建设时间进度均作了具体安排:

一是试点推进(2016年8月至12月)。该县确定3个基层综合性文化建设试点,县里成立试点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按照标准推进试点建设工程,并及时总结经验,在全县全面推广。

二是全面建设(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其中计划2017年度在全县18个乡镇(570多个行政村)新建182个文化服务中心,改建65个;2018年度新建139个文化服务中心,改建61个;2019年度新建65个文化服务中心,改建39个。

三是检查验收(2019年6月至12月)和整改完善(2020年1月至12月)。

按照《方案》要求的建设进度安排,J村建设文化广场的事宜随即被提上日程,并由J村“村两委”牵头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①村党支部会提议:2017年9月3日,J村党支部召开支部会议(参会人员4人),提议J村新建文化广场,政府预计出资10万,村里提供场地,建一个文化广场和文化舞台,方便群众文化生活。此项提议获得通过。

②村“两委”班子商议:2017年9月3日晚,J村召开两委会议(参会人员5人),商议支部提议的本村新建文化广场和文化舞台事项。同意此项提议。

③村党员大会审议:2017年9月4日,J村召开党员大会(参会人员16人),商议村里建设文化广场和文化舞台事项。村党员大会通过此项提议。

④村民代表大会决议:2017年9月6日,J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参会人数17人),表决党员大会商议的建设文化广场和文化舞台事项。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建设。

⑤决议结果公开:2017年9月7日,J村通过广播、公示栏对决议结果公开,内容如下:“经过四议,我村为了方便群众开展文化生活,政府出资10万建设文化广场和文化舞台,村里协调场地,对村民代表表决情况实施结果进行公开,欢迎全村村民进行监督。”

⑥向上级政府申请:2017年9月10—30日,J村制定文化广场建设方案,向县乡两级政府提交申请,获得同意建设的批复。

⑦签订工程合同书:2017年10月20日,J村村委会与承包方代表J13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文化广场和文化舞台建设面积、施工日期、建设标准等内容。

⑧施工日期:2017年10月20日—12月20日。

⑨检查验收:2017年12月30日,由H乡政府、H乡纪检委、H乡财政所和H乡文化服务中心组成验收单位,依据叶县文化广电总局设定的标准,对J村文化广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结果合格。

⑩项目资金的拨付:验收完成后,由H乡完善相关手续,向县财政局提交相关材料,领取资金拨付申请表,审批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安排拨付资金1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可以看到,J村文化广场建设具有这样几个特点:①Y县政府为每个乡镇制定了建设文化广场的具体指标;②J村有“熟人”在乡政府工作,在某种程度上为其申请建设文化广场提供了便利条件;③J村地理位置便利,成为各级政府部门检查的重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对J村能够获得建设文化广场的指标起到了推力的作用;④J村村民在修建文化广场的事情上,参与度不高。简言之,从建设规划到项目动工,再到完成验收,J村文化广场的建设基本上是政府通过“项目制”的方式“自上而下”不断推进的。

2.2 供给错位: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的现实表征

渠敬东认为:“‘项目制’作为政府的一种新的治理体制,有别于科层制,科层制强调集权,其权力运作遵循纵向的层级划分和横向的部门划分,而项目制是要打破纵向的层级性安排和横向的区域性安排。”[2]然而,杜春林等人的研究进一步指出,“项目制”虽然在制度设计上打破了条块分割的科层制体系,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依然束缚于科层制体系。因此,以“项目制”方式供给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在其供给过程中仍然会受到科层制的影响,从而使得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出现管理难、利用率低等一系列问题。

2.2.1 农民对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认同度较低

按照地方政府的初衷,J村文化广场的建设既可以为农民谋福利,也可以丰富村民精神文化生活,进而整合乡村社会秩序。然而,在文化广场建成之后,农民既没有如期望的那样对文化广场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也没有感受到新建文化广场对他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多大影响,因而对该文化广场的认同度并不高。为了了解村民们的态度变化特点,笔者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J村公共空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简要的梳理(见表1)。

表1 20世纪50年代以来J村部分情况介绍

通过对比发现,村民们对于村庄公共空间的态度在不断发生变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农民的主体意识与辨别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他们往往会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乡村社会规范来做出选择。在过去,乡村社会中很少会有专门的文化广场,而用于打谷、晾晒麦子等粮食生产需要的麦场同时也是农民进行聚会、祭祀、休闲娱乐等活动的主要场所。即是说,过去农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公共空间基本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广场”;相较之下,现代意义上的农村文化广场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按照统一标准规划设计,而且无论是广场的选址、建设,还是广场功能的配置,均很少体现农民主体的意志。因此,在一些农民看来,农村文化广场的主要意图并不在于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而是地方政府用于强化乡村治理和炫耀政绩的“面子”工程。

2.2.2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以政府偏好为中心

相关研究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主要由政府提供,而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文化产品取决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以及农民之间的关系状态,这种关系就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7]。由于长期以来农民所处的边缘化地位和政府形成的治理模式,农民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过程中话语权的失声,由此形成“供给主导型”决策体制,即政府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提供符合自身意愿或利益的公共文化产品,而农民的需求却得不到有效表达,最终导致某些农村公共文化产品成为“摆设”。从以下笔者对J村村民JRH的访谈对话,我们能够更为清晰地理解政府偏好下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特点:

问:村里在决定申请建设文化广场之前,开了村民代表大会,我在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上看到了您的签名,您能讲一下当时开会的场景吗?

答:嗯,我参加了这个会,是在晚上开的。白天年轻人都出去干活儿,年龄太大的又都不愿意去。当时村干部在大喇叭上喊了(通知)之后,又给这个打电话,给那个打电话,让去村委开会。到了晚上,陆陆续续去了十几个人吧。看人来得差不多了,村支书就开始说建设文化广场的事,问我们同意不同意,我们一听,反正是由政府掏钱来建,就都举手表示同意,签了字之后,会就散了。

问:没有村民提出意见吗?比如文化广场建设用地问题。

答:支书提了这事,他说建设文化广场,计划征用几处空了很久的宅基地,每户给人家1万块钱的补贴,我们想,不涉及到我们的宅基地,就让村干部跟那些人协商去吧,也就没有人提意见。(访谈编号:JRH20180810)

笔者还向村民了解到,J村文化广场自2017年12月建成之后,Y县文化广电局在此组织过一次文化下乡演出;按照计划,广场上每个月都会放映一场电影(放映内容为豫剧或农业科普),不过因为前来观看的人寥寥无几且多是老人,放映计划没过多久便中断了;此外,作为村里难得的开阔场地,村文化广场也会被当作晒粮场,但是为了防止车辆碾压对文化广场造成破坏,相关负责人用铁链将文化广场保护了起来。

2.3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以城市为导向

长期以来,我国“以农补工”的方式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由此带来的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远远滞后于城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村社区的建设和发展,并多次在中央1号文件中对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协调发展做出了具体部署。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公共服务以城市化为导向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甚至直接复制城市建设经验,忽视了农村村民的实际需求和参与,从而造成公共服务错位供给现象[8]。以J村为例,该村文化广场建成之后,Y县教体局免费为其免费配置了一批健身器材,但村民们似乎对此没有太大兴趣。除此之外,J村的图书室也同样遭遇“冷场”,几乎没有村民前去翻阅书籍。对此,J村村民有其合理的解释:

忙了(干活)一天,谁还往这些地方跑呢。干活就是最好的锻炼,广场上的那些健身器材也就是个摆设,我们哪儿能像人家城里人那样,没事就去锻炼、看书……村里不上学的年轻人大都出去打工了,即便是过年过节回来,也都是抱着(拿着)手机玩儿;像我这样没有外出打工的,大清早就要出去干活,晚上有时八、九点钟才能回来,就算是闲个一两天,也是在家看电视、玩手机,听说那个谁(J村一位中年男性村民,以干零工为主要收入)在手机上看“抖音”看到后半夜;上了年纪的要么在家看孩子,要么种点韭菜补贴收入,谁会去那健身、看书?(访谈编号:JYM20180828)

在J村村民看来,地方政府投入巨资修建的文化广场并没有多大的实用价值。尽管现代农村的生产生活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无论是生产生活还是休闲娱乐,城乡之间的差距都非常明显。在农村,多数农民由于缺乏可持续性收入,通过体力劳作获得收入的生存方式已消耗他们大量的时间精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对现代广场空间的需求。因此,地方政府一旦将城市公共服务建设经验强行移植到农村社会,一定时期内必然会与农民的实际需求存在或多或少的出入,从而造成公共文化产品的“剩余”和浪费。最终,诸如地方政府着力为农村村民修建的文化广场、图书室等公共文化产品,其本意旨在普惠农民、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却在实际上成为政绩工程的“摆设”。然而,上述分析仅仅注意到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的缺陷,而没有注意到制度运行过程中外在环境的影响,尤其是乡村社会关系网络对于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效果的影响。

3 乡村社会关系视角下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分析

本质上,“项目”作为一种资源,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存在,“项目”运作的整个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各种关系的影响。如一些地方政府会为了争取项目、打造政绩而利用“关系网”到处“跑项目”[9],从而影响项目分配的针对性、公平性。作为当前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主要形式,“项目制”有其自身的一套运作机制,而乡村社会关系也蕴含着自身的运作逻辑,二者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冲突。因此,对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的讨论不应回避乡村社会关系情境的分析。

3.1 当前乡村社会关系的结构特征

诚如孙立平等人指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重国家、轻社会的模式已经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开始形成;社会结构由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变;社会整合由行政性整合向契约性整合转变;国家与组织(单位)的关系由总体生存模式向独立生存模式转变;原有的城乡各种身份系列被一种新的、以职业身份为标志的身份系列所取代;全国一盘棋的区域格局被打破,地方社区开始成为利益主体。”[10]林聚仁等人进一步指出,我国乡村社会结构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即“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同时在乡村社会关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特征[11]。

所谓“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是帕森斯和希尔斯用以描述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特征的模式变项之一,这既是关于社会关系的一种两分法,也是关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两分法:“特殊主义”是指行动者按照特定的标准行事,其社会关系取向属于传统社会的特征。我国的传统乡村社会关系呈现出显著的特殊主义特征,即人们的交往都围绕着亲缘、血缘和地缘来进行,情感因素突出。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期,全国农村大兴人民公社之风,国家权力完全渗透到村庄当中,农民形成了“组织性依附”,从而打破了乡村社会社会关系中的特殊主义。然而,20世纪80年代人民公社解体以后,由于农业生产水平低下,社会秩序混乱,加之市场经济的潜在风险,分散经营的农户对本土人际关系的依赖不断增强,“特殊主义”在乡村社会中呈现复归趋势。“普遍主义”则是指行动者按照普遍的标准行事,重事而非重人,其社会关系取向属于现代社会的特征。改革开放前夕的中国乡村社会关系就属于典型的普遍主义特征。这一时期,国家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目标,尤其注重对乡村社会的整合控制,通过人民公社,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网络[12]。20世纪80年代之后,虽然随着特殊主义重新在村民生活中发挥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乡村社会关系回归传统,相反,普遍主义在乡村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可以说,在当前乡村社会中,对利益的追求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村民的价值取向,乡村人际交往的维系更加依赖利益的互换。

3.2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的形成逻辑

3.2.1 “自上而下”的供给逻辑与农民需求表达机制缺失

20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虽然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强了农民对公共文化产品(尤其是关乎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的依赖性,但国家并没有给予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有效的制度安排,以致于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缺失严重,农民需求得不到满足,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1世纪初。近年来,为了增加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文件。然而,随着国家投入增多,农村社会在变,农民对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也在变,农民对于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问题仍然存在。一般认为,农民对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呈现以下几种状态,即农民对公共文化产品需求普遍得不到满足、农民对已有公共文化产品评价不高以及农民对公共文化产品需求强烈但表达不足[13]。

此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和差异化的趋势,他们越发关注自身的发展,更加注重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然而,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过程中,农民作为需求主体,却很少有机会表达自身真实意愿。一方面,作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决策者和主导者,政府长期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过程中具有强势话语权,并倾向于为农村供给那些能够较好反映国家政策导向,凸显地方政绩的公共文化产品;另一方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农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缺乏对农民需求意愿的调查,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民主动表达需求的机制。因此,这种单一的供给决策机制忽视了农民需求的有效表达,进而导致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出现供需偏差,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3.2.2 “普遍主义”乡村社会关系中农民的理性选择

改革开放40年来,“普遍主义”在农村的进一步发展使得传统乡村社会中以情感为核心的人情互动日渐式微,而以利益为中心的互动关系日益凸显。在经济理性的驱使下,农民在面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时,必然会视其与自身需求的匹配程度来做出理性选择。以J村文化广场为例,作为现阶段村庄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的文化广场无论是空间规划还是功能设置都与传统农村公共空间有很大的不同。

JXG(78岁,J村小学退休教师)对村庄传统公共空间记忆深刻:在过去,我们村里有几处人们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一是麦场:它主要是“打麦子”,在大型收割机进来之前,小麦收割主要依靠人力,人们在收了小麦之后,都会把没有脱粒的小麦分成捆系好,然后拉到麦场,用牲口(一般是牛)拉着“石磙”开始碾。那个时候虽然干活比较累,但是大家伙聚在麦场上,边劳动边说笑,也挺快活的。大概95年,大型收割机过来之后,麦场就没有了。二是树园:村里有一片小树林,种的杨树,中间有一块空地,我们都叫它“树园”。尤其是夏天的时候,村民们会聚集在这里乘凉、吃饭、打扑克,还会将自家种的韭菜拉到这里,大家一起帮着摘。现在,这些树也快被卖完了,“树园”也就不存在了。三是代销点前的道路上:以前的代销点就建在村庄主干道旁边,人们多聚集在这里打牌、聊天,天冷时还会在路旁支起一个火堆,好多人围在这里烤火。不过,现在来这里的人不多了。(访谈编号:JXG20180825)

根据JXG的口述内容,J村传统公共空间主要包括麦场、树园、代销点前的道路,这一时期的村庄公共空间兼具生产、生活功能。如麦场在“大机器”进驻农村之前,承担着农业生产的功能,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更为重要的是,麦场、树园、代销点前的道路作为“熟人社会”连接的纽带,既是村庄内生的公共空间,也是村民进行互动的重要场所。相较之下,由政府出资新建的文化广场并没有激起村民的使用热情。正如JCZ(46岁,在洗煤厂上班)所说:

“现在的生活相比以前,是好过多了,但是生活成本也提高了不少。像我有两个儿子,大的已经二十出头,小的才上小学,按照农村的惯例,我得为他们准备两套房子、将来结婚的彩礼,真是感觉压力大,一点儿都不能放松。过去,七八个孩子都好养活,现在两个孩子愁煞人。现在种庄稼的收入又不高,甚至是贴着钱种,所以现在村里的闲人不多,好多人在外找活干,为了赚钱、存钱……村里的文化广场,我几乎没有去过,因为在外干了一天活挺累的,没有时间去,也没有兴趣去,还是在家里看会儿电视或是去打几圈麻将比较放松。这种东西还是适合放在城市里,放在农村没有啥实用性。”(访谈编号:JCZ20180822)

事实上,正如上文提到,传统公共空间之所以受欢迎,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其能够满足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需求。同理,从经济理性的角度看,现阶段J村文化广场之所以对村民不再具有吸引力,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文化广场的功能与村民的日常需求难以契合。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变迁,尽管农民生活水平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农民的生活成本也在不断增加。作为“理性”的农民,当他们面对诸如文化广场这类公共文化产品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权衡利弊得失,继而决定是否接受。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农民持何种态度,我们既不能就此盖棺定论否认某一项公共文化产品的价值和作用,也不能据此断言农民对此类公共文化产品没有需求,因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会不断提高,长远来看,二者仍存在相互契合的可能。

3.2.3 社会信任缺失与农民的低组织化

现阶段,“特殊主义”的亲缘、血缘和地缘关系虽然仍在乡村社会中发挥作用,却无法像传统社会那样约束村民的行为。与此同时,“普遍主义”在乡村社会中进一步发展促使村民利益价值取向的凸显,加深了农村社会内部分化的程度,由此引发乡村社会的种种信任危机,如村民对基层政府和村干部的不信任、不同阶层村民之间的不信任。最终,乡村社会的信任危机将进一步加剧农民的个体化,加之原本应当作为农民“代言人”的“村两委”在实践中因过度行政化而变为国家权力的“触角”,继而使得农民更加难以组织化,长期处于一种低组织状态。

从宏观层面来看,农民的低组织化不仅会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使他们在面临国家权力和公共权力的侵害时,难以形成共同的抵御力量,而且农民也会因缺乏顺畅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疏通的渠道,在利益表达受阻时容易产生越轨行为,进而引发治理危机,甚至在与体制精英博弈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失去在村中治理过程中的话语权[14]。从微观层面来看,农民的低组织化也会对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过程当中,农民作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主体,本应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过程中发挥主体意识,及时表达自身需求意愿,却因为农民的过度分散和低组织化而成为需求各异的“理性个体”,因而他们既无法有效地表达需求,也不能采取统一的行动。久而久之,农民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当中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日渐淡漠,而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也终因缺少需求主体的参与而出现供需错位。

4 结论与讨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可行路径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中要求“继续把国家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逐步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然而,根据上文对J村的个案研究发现,随着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总量的不断提升以及供给种类日趋多样,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在供给过程中却出现了供需错位的问题,大量公共文化产品出现了“供给不足”与“供给过剩”并存的现象。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需错位本质上反映的是供给主体(政府)与供给对象(农民)之间的供需关系问题:一是从供给主体层面,认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问题是在“自上而下”的国家供给主导下,因供给主体单一而出现的供给能力不足;二是从供给方式层面,认为以“项目制”供给为主的供给策略容易出现“大水漫灌”“重供给、轻管理”等低效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三是从供给对象层面,认为农民对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信息无法有效地反馈至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者,致使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偏离农民的真实需求。据此,已有研究认为应强调供给主体的多元性和建立有效的需求表达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需错位问题。然而,这种分析仅仅关注到供给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没有注意到供给制度运行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在“项目制”供给下,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作为一种资源,项目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的存在,项目运作的整个过程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

此外,目前社会处于转型发展中,当前中国的农村早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村落形态,乡村社会中的人口、经济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特殊主义”的复归与“普遍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村民的利益取向更加突出,乡村社会出现信任危机,农民个体化倾向愈加严重,难以实现组织化,最终影响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有效供给。因此,当前我国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需错位问题的解决,既要注重从供给制度层面强调供给主体的多元性及建立有效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同时也要注重乡村社会的特殊性,构建与乡村社会关系特征相契合的供给机制,合理配置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从而通过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长效供给构建乡村和谐发展秩序,推进乡村实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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