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文書與唐代中書門下體制下的尚書省*
2019-12-17王孫盈政
王孫盈政
最能清晰、準確展現中國古代行政運行體制的文字記録莫過於政府所發的官文書。在唐代,官文書主要指諸官府機構間使用的與行政運作相關的文書形式,不包括君臣之間的文書往來,即“‘官文書’,謂在曹常行,非制、敕、奏抄者”。(1)長孫無忌: 《唐律疏議》卷九《職制律》“稽緩制書官文書”條,北京: 中華書局,1983年,第197頁。參見黄正建: 《唐代“官文書”辨析——以〈唐律疏議〉爲基礎》,《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三十三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31—39頁。
唐代前期三省制下,官府機構間使用的官文書主要有符、關、移、牒、刺和解六種。據《唐律疏議》,這六種官文書在發出、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稽緩、代署或誤毁及丢失現象,相關人員會受到同樣的處罰。(2)長孫無忌: 《唐律疏議》卷九《職制律》“稽緩制書官文書”條,第196—197頁;卷一〇《職制律》“事直代判署條”,第203頁;卷二七《雜律》“棄毁亡失制書官文書條”,第514頁。爲治唐史者所熟知的敦煌文書P.2819《唐開元(西元七一九或七三七年)公式令殘卷》中保存了符、關、移、牒四種官文書格式,並在注釋中提到刺和解。(3)唐耕耦、陸宏基編: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録》第2輯,北京: 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年,第556—558頁。
三省制下,三省長官同爲法定宰相,三省分别協助本省長官承擔宰相機構的部分職能。尚書省内,都省爲左右僕射裁決國家常務的機構,率領其下六部二十四曹行使最高行政權,中央諸寺監與地方州府皆在其政令指揮之下。尚書省是名副其實的“天下政本”,因此在三省中居於首要地位。開元十一年(723),中書令張説奏改政事堂爲中書門下,作爲宰相機構,中書門下體制初步確立。(4)參見劉後濱: 《公文運作與唐代中書門下體制》,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99年;《從敕牒的特性看唐代中書門下體制》,《唐研究》第六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21—232頁;《唐代中書門下體制下的三省機構與職權——兼論中古國家權力運作方式的轉變》,《歷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15—28頁;《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與制度變遷》,濟南: 齊魯書社,2004年。此後,中書門下日益政務官化,在德宗朝最終取代尚書省,成爲國家常務的裁決主體。在這一過程中,尚書省力圖在維持原有職權的基礎上,儘量調整自身以適應新體制。它在中書門下體制下處於何種地位,承擔何種職能,與寺監機構和地方州府的關係發生了怎樣的變化,都需要進一步探討。(5)筆者曾通過唐代非官文書類公文論證過相關問題。參見拙文《商量狀的應用與唐代行政運行體制的轉型》,《西南交通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6期,第124—129頁;《天下政本——從公文運行考察尚書省在唐代中書門下體制下的地位》,《歷史教學(下半月刊)》2012年第24期,第35—39頁;《唐代“敕牒”考》,《中國史研究》2013年第1期,第89—110頁。官文書及其運作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爲上述疑問提供答案。
一、 諸官文書的内容及應用範圍
首先,簡要了解一下符、關、移、牒、刺和解六種官文書。
諸官文書的内容和發受文機構在《唐六典》和《開元公式令殘卷》中有所涉及。《唐六典》卷一稱:“尚書省下於州,州下於縣,縣下於鄉,皆曰符。”(6)李林甫撰,陳仲夫點校: 《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注,北京: 中華書局,1992年,第10—11頁。同書卷一九和卷二三分别記載司農寺太倉署“給公糧者,皆承尚書省符”;(7)李林甫撰,陳仲夫點校: 《唐六典》卷一九《司農寺》“太倉署令、丞職掌”條,第527頁。將作監“凡内外繕造,百司供給,大事則聽制、敕,小事則俟[尚書]省符”。(8)李林甫撰,陳仲夫點校: 《唐六典》卷二三《將作監》“將作監丞職掌”條,第594頁。《開元公式令殘卷》中的符式即尚書省下於寺監者。(9)唐耕耦,陸宏基編: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録》第2輯,第557頁。從現有史料看,符的使用範圍就限於此。三省制下,在中央,符是尚書省的專用文書,作爲最高行政機構指揮諸寺監和地方州府運作的官文;(10)《開元公式令殘卷》形成於中書門下體制初步確立後不久,公文格式基本上反映的仍然是三省制時的情況。尚書省以最高行政機構身份發出的符分爲兩類,一是以符式將制敕王言轉發給寺監或地方州府,要求其執行之;二是以符式直接對寺監和地方州府政務發令,進行指揮,即本文主要考察的符式官文。在地方,符用於上級行政機構對管内直屬下級機構發令。
“諸司自相質問,其義有三,曰: 關、刺、移。關謂關通其事,刺謂刺舉之,移謂移其事於他司。”(11)李林甫撰,陳仲夫點校: 《唐六典》卷一,第11頁。公式令所給出的關文格式,是尚書省諸司之間的相關式:
關式
吏部 爲某事。
兵部云云。謹關。
年月日
主事姓名
吏部郎中具官封名。 令史姓名
書令史姓名
右尚書省諸司相關式。其内外諸司同長
官而别職局者,皆准此。判官署位,准郎中。(12)唐耕耦、陸宏基編: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録》第2輯,第556頁。
注釋云:“其内外諸司,同長官而别職局者皆准此”,可以有兩種解釋。第一,同長官而别職局的内外諸司,使用與尚書省諸司相同的關式;其他關係的機構行關時,採用别的格式。第二,照目前史學界通常的理解,關文只能在同一長官下的同級别官府之間使用。(13)參見(日) 中村裕一: 《唐代公文書研究》,東京: 汲古書院,1996年,第208—218頁;雷聞: 《關文與唐代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運作——以新獲吐魯番文書爲中心》,《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4期,第123—154頁。但是,這種説法存在問題。《唐六典》有“京師諸司有符、移、關、牒下諸州者,必由於都省以遣之”之語。(14)李林甫撰,陳仲夫點校: 《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第11頁。顯然中央有機構可向諸州行關,而中央任何機構與諸州都不可能是“同長官而别職局”。再參見以下史料:
[天寶]七載(748)五月十五日詔:“……歷代帝王肇迹之處,未有祠宇者,所由郡置一廟饗祭,取當時將相德業可稱者二人配饗……令郡縣長官,春秋二時擇日,粢盛蔬饌時果,配酒脯,潔誠致祭……歷代帝王廟,每所差側近人不課户四人,有闕續填,仍關户部處分。”(15)王溥: 《唐會要》卷二二《前代帝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501—502頁。標点據文意,径改之。
詔書令郡縣長官將續填服務歷代帝王廟之不課户事宜關户部。這是地方長官向尚書省相關機構行關,即下對上的關文。長慶二年(822),國子祭酒韋乾度奏:“當監四館學生,每年有及第闕員,其四方有請補學生人,並不曾先於監司陳狀,便自投名禮部,計會補署。監司因循日久,官吏都不檢舉,但准禮部關牒收管,有乖大學引進之路……”(16)王溥: 《唐會要》卷六六《(東都)國子監》,第1372頁。(所謂“關牒”即關,“牒”字是對公文的統稱)。這是禮部補署學生名單後,向國子監關通此事,即尚書省向對口寺監下發關文。又會昌二年(842)正月,太常禮院奏稱:“准監察御史關牒,今月十三日祀九宫貴神,已敕宰相崔珙攝太尉行事。”(17)王欽若等: 《册府元龜》卷五九二《掌禮部·奏議二〇》“會昌二年正月四日”條,北京: 中華書局,1960年影印本,第7078頁。太常禮院與監察御史分屬太常寺與御史臺,二者亦非“同長官”。這是平行官府之間的關文往來。可見關文的使用,並不局限于“同長官而别職局者”。任何關係的機構之間皆可使用關文,只是關文格式不同而已。公式令所載只是每種官文書的其中一個格式。
諸官文書中,唯有刺的用途不甚明確。《文心雕龍》載:“百官詢事,則有關刺解牒……刺者,達也。詩人諷刺,周禮三刺,事敍相達,若針之通結矣。”(18)劉勰著,範文瀾注: 《文心雕龍注》,北京: 人民文學出版社,1962年,第457、459頁。所謂“刺舉”,“舉”本有“言”之意,因此刺用於發言以通信息。《唐六典》卷二七記述太子家令寺主簿職掌,“凡寺、署之出入財務,役使工徒,則刺詹事”,(19)李林甫撰,陳仲夫點校: 《唐六典》,第697頁。這裏的“刺”,即此意。公式令殘卷載有尚書都省下省内曹司牒,其注釋稱:“應受刺之司於管内行牒,皆准此。”尚書省二十四曹對都省行刺,有學者因此推斷凡同一官司内各部門向領導部門發文即爲刺;(20)劉俊文: 《唐律疏議箋解》卷九《職制律》“稽緩制書官文書”條箋釋三,北京: 中華書局,1996年,第772頁。或認爲受刺之司與上刺的官府之間存在上下級關係。(21)參見盧向前: 《牒式及其處理常式的探討——唐公式文研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3輯,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年,第339頁。東宫建制,詹事府處於都省的地位,家令寺在其管内,二者的關係相當於都省和諸曹。家令寺上詹事府用刺,似乎證實了上述推斷。但史籍中其他關於刺的記述,否認了這種説法。《唐律疏議》卷一〇《職制律》稱諸事“應行下而不行下及不應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事應行下而不行下,不應行下而行下者”,“謂應出符、移、關、牒、刺而不出行下,不應出符、移、關、牒、刺而出行下者”。(22)《唐律疏議》卷一〇《職制律》“事應奏不奏”條,第202—203頁。據此,包括刺在内的這五種官文書都有下行的功用(此處没有提及“解”,因其只能上行)。
[姚元崇]開元初爲紫微令。時左(右)丞相劉幽求有女出適,刺所司舉舊例賜物。元崇奏曰:“自神龍以來,或有承恩宰相男女婚禮,皆得賜物。事出一時,不合著例,此後望停。”從之。(23)王欽若等: 《册府元龜》卷三一七《宰輔部·正直二》,第3741頁。
右丞相(僕射)劉幽求因女兒出嫁,通過向所司(當爲禮部)行刺,要求按照舊例賜物,被宰臣姚元崇阻攔。這是劉幽求以尚書省長官身份向省内機構下發刺文,雖因私事,卻是公辦。所以姚元崇才會通過上奏,獲得君主批示,正式阻止此事。
[貞元]十二年(796)四月,御史中丞王顔奏:“吏部、兵部、禮部侍郎、郎中、員外郎,共一十二員,起去年十一月一日,至今年三月三十日,並不朝。臣比謂選限内不朝,實憑格敕,去三月二十一日輟朝,前件官並闕奉慰。臣刺中書門下省並兵部、吏部,檢敕格無文……”(24)王溥: 《唐會要》卷二四《朔望朝參》,第544頁。
有唐一代,無論行政運行體制發生了何種變化,御史臺與三省、六部之間都不存在任何隸屬關係。因爲中書、門下兩省,以及兵部和吏部都設有保存制敕的甲庫,御史臺請它們回饋是否有某些官員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不朝參的規定,得到否定答案。(25)類似的情況還有後唐清泰二年(935),因雨天,移班廊下。移班台吏董瑾引僕射在中丞、三院御史之下,引起僕射不滿。御史臺“尋刺都省,請檢討舊儀”。王溥: 《五代會要》卷六《文武百官朝謁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04頁。《册府元龜》卷五一七《憲官部·振舉二》“清泰二年十一月”條略同,第6180頁。這是非相管隸的機構之間通過刺溝通信息。
目前所見,唐代刺文運行都是在中央諸司之間進行的,前引《唐六典》所載京師諸司下於諸州的官文書中,未提及刺。宋初,參知政事張洎亦稱“京百司有符牒關刺”。(26)徐松輯: 《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之七一,北京: 中華書局,1957年,第2365頁。可能刺僅在中央機構之間行用,地方没有資格使用這種文書。
移的内容和發受文機構的關係都很明確,“移謂移其事於他司”,“内外諸司非相管疑(隸)者,皆爲移。”(27)唐耕耦,陸宏基編: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録》第2輯,第556頁。此不多贅。
牒的應用範圍最爲廣泛,且不受内容限制,“九品已上公文皆曰牒。”(28)李林甫撰,陳仲夫點校: 《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第11頁。公式令殘卷記載的牒式用於都省對省内發文,擴展至受刺之司對管内皆可使用這種牒式。(29)唐耕耦,陸宏基編: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録》第2輯,第557頁。不過,既然九品以上公文皆可稱牒,故牒是諸官府之間的通用官文書。根據盧向前先生的研究,除補牒外,牒分爲牒上牒、牒下牒和平行牒,通過不同格式和用語,區别發文和受文機構的關係。(30)盧向前: 《牒式及其處理常式的探討——唐公式文研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3輯,第351—352頁。关于牒文格式的研究,參見(日)赤木崇敏: 《唐代前半期的地方公文體制——以吐魯番文書为中心》,鄧小南等主編: 《文書·政令·信息沟通——以唐宋時期为主》,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19—165頁;《唐代官文書體系とその変遷—牒、帖、状を中心に—》,平田茂树、远藤隆俊主編: 《東アジア海域叢書(外交史料から十~十四世紀を探る)》,東京: 汲古書院,2013年,第31—75頁。
就解而言,唐代史料缺乏關於其内容的概括性記述。(31)相關研究參見劉安志: 《唐代解文初探—敦煌吐魯番文書を中心に—》,(日)土肥義和、氣賀澤保規主編: 《敦煌·吐魯番文書の世界とその時代》,東京: 汲古書院,2017年,第123—156頁。《文心雕龍》載:“解者,釋也。解釋結滯,徵事以對也。”(32)劉勰著,範文瀾注: 《文心雕龍注》,第459頁。雖然解亦用於詢事,《唐六典》卻未將其與關、刺、移列爲一類。這是因爲它的應用範圍有特殊限定。公式令殘卷云:“凡應爲解向上者,上宫(官)向下皆爲符”,(33)唐耕耦,陸宏基編: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録》第2輯,第558頁。故解是與符對應的上行文書。符可以作爲對解的批答(詢事);解亦可以作爲對符的回應(徵事以對)。(34)解與符的关系,以及解文的运作程式,參見劉安志: 《吐魯番出土唐代解文についての雑考》,(日) 荒川正晴、柴田幹夫主編: 《シルクロードと近代日本の邂逅: 西域古代資料と日本近代仏教》,東京: 勉誠出版社,2016年,第71—100頁;黄樓: 《吐魯番文書所見北涼解文的復原及相關問題研究》,《敦煌研究》2016年第3期,第66—73頁。但有一點需要注意,即符不僅僅用於對應解,其用途要大得多。解是下對上的發文,在中央,尚書省既然是唯一發符的機構,因而亦是唯一接受解的機構。通過與諸寺監、地方州府符與解的往復,尚書省管轄範圍内的常務得以解決。
綜上,六種官文書都有其應用範圍。符是上對下的發文,在中央只有尚書省行用,解則作爲與符相對應的上行官文書。這兩種官文書在尚書省與相關官府之間往來,是尚書省作爲最高行政機構的主要體現。移用於非管隸關係的機構之間。關與牒可通用於任何關係的官府之間,通過具體的文書形式可以顯示出發受文機構的地位或關係。刺的情況比較模糊,當可行用於中央任何關係的官府間,地方官府很可能没有資格接受或發出刺文。
二、 中書門下體制下尚書省與諸官府機構的關係——以官文書爲中心
唐代三省制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府機構的地位、職能都有法可依,彼此之間的關係較爲明確。但隨着中書門下體制的確立,國家常務裁決的主體發生轉變,諸機構的職能呈現多樣化,彼此之間的關係重新進行了調整。
(一) 尚書省與中書門下的關係
中書門下體制確立後,中書門下成爲諸官府之上的宰相機構,且日益政務官化,最終兼掌國家最高行政權,尚書省、諸寺監以及地方各級官府都受中書門下領導。只是中書門下並没有接收尚書省的發符權,而是使用了一種新的專用文書——堂帖,發揮尚書省符的作用,以指揮包括尚書省在内的天下百司。(35)關於唐、五代時期堂帖的考證參見以下諸文: 李全德: 《從堂帖到省札——略論唐宋時期宰相處理政務的文書之演變》,《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2期,第106—116頁;樊文禮、史秀蓮: 《唐代公牘文“帖”研究》,《中國典籍與文化》2007年第4期,第8—12頁;雷聞: 《唐代帖文的形態與運作》,《中國史研究》2010年第3期,第89—115頁;劉後濱: 《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與制度變遷》,第300—305頁。帖是公式令以外的官文書形式,是上對下的發文,主要行用於具有直接統屬關係的官府之間。(36)堂帖的形態和運行模式,以及相關研究成果,參見雷聞: 《唐代帖文的形態與運行》,《中國史研究》2010年第3期,第89—115頁。堂帖的應用,清楚顯明中書門下作爲宰相機構對中央百司和地方的實際統御地位。
尚書省諸司向中書門下所發官文書,多採用牒式。《唐會要》卷五八《尚書省諸司中·左右司郎中》略云:
貞元五年正月,左司郎中嚴涚奏:“按公式令,應受事,據文案大小,道路遠近,皆有程期,如或稽違,日短少差,加罪。今請程式(式)……如符牒至三度固違不報,常務通計違八十日以上,要務通計違四十日已上,按典請決六十,判官請吏部用闕。長官及勾官既三度不存勾當,五品以上,請牒上中書門下殿罰,六品以下,亦請牒吏部用闕……”(37)王溥: 《唐會要》卷五八《尚書省 諸司中·左右司郎中》,第1176頁。
尚書都省負責勾檢行政效率,由於多有地方官員未按程期執行公務,都省左司郎中奏請用牒報知中書門下違規的中高級官員名單,以施懲戒。“牒上”之語,表明都省地位低於中書門下。
同樣,省内二十四曹向中書門下行牒,亦採用“牒上”牒。同書卷八一《考上》略云:
[貞元]七年八月,考功奏:“准考課令,諸司官皆據每年功過行能,定其考第……自今以後,諸司朝官,皆須據每年功過行能,仍比類格文,定其升降,以書考第,不得一例申中上考。應諸司長官書考不當,三品已上具銜牒上中書門下,四品已下依格令,各准所失輕重降考。”(38)王溥: 《唐會要》,第1781頁。
考功曹負責每年的官員考課,如果諸司長官没有根據所屬官員的實際功過定考,三品以上者,由考功通過牒上牒呈中書門下處分。
尚書省諸司,無論是都省,還是二十四曹,對中書門下行牒都要使用牒上牒。根據盧向前先生對牒式的分析,發文機構和受文機構處於以下兩種關係,使用牒上牒式。第一,受文機構相對發文機構屬於“官雖統攝而無狀例”;第二,受文機構相對發文機構屬於“於所轄而有符帖例”,發文時,省略“牒上”字樣。(39)參見盧向前: 《牒式及其處理常式的探討——唐公式文研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3輯,第351—352頁。在這種情況下,發文機構處於受文機構的直接統攝下。中書門下體制下,中書門下宰相機構統御百司,都省和諸曹都在堂帖指揮下,屬於“於所轄而有符帖例”,故其對中書門下使用的應是省略牒上字樣的牒式文書。
(二) 尚書省與諸寺監的關係
三省制下,尚書省是最高行政機構,諸寺監是事務執行機構。尚書省通過對寺監下符,指揮政務運作,諸寺監以解上尚書省,與之溝通。中書門下成爲宰相機構後,二者都處於中書門下堂帖指揮下。符與解這兩種官文形式是否仍然存在於省寺之間,是明確二者關係的關鍵,也是明確尚書省是否完全淪爲事務執行機構的關鍵。
肅宗朝,名臣吕諲逝,太常博士獨孤及議吕諲諡號,稱:“今奉符,令必用二字,且以忠配肅。”(40)獨孤及: 《重議吕諲》,李昉編: 《文苑英華》卷八四〇,北京: 中華書局,1966年影印本,第4439頁。代宗時,梁肅代太常寺答蘇端對楊綰諡號的駁議,亦稱“今奉符,謂公(楊綰)與元載交遊,嘗爲載薦引,載之咎惡,悉歸於公”。(41)梁肅: 《代太常答蘇端駁楊綰諡議》,李昉編: 《文苑英華》卷八四〇,第4441頁。唐制,“諸職事官三品已上、散官二品已上身亡者,其佐史録行狀申考功,考功責歷任勘校,下太常寺擬諡訖,覆申考功……”(42)李林甫撰,陳仲夫點校: 《唐六典》卷二《尚書省吏部》“考功郎中職掌”條注,第44頁。太常寺兩次所奉之“符”,都爲考功所下,表明尚書省對寺監有下符權。但這只是肅、代之際的情況,並不能以此確定唐代後期尚書省始終保有這一權力。
然而,中書門下體制下諸寺監確實存在不少以解上省司的情況。
韋乾度爲國子祭酒。穆宗長慶二年閏十月,奏:“……臣既忝守官,請起今已後,應四館有闕,其每年請補學生者,須先經監司陳狀,稱請替某人闕,監司則先考試,通畢,然後具姓名申禮部,仍稱堪充學生。如無監司解申,請不在收管之限……”(43)王欽若等: 《册府元龜》卷六〇四《學校部·奏議三》,第7254頁。
國子監通過考試確定補入中央官學的學生名單,這一名單以解文申送禮部批准。文宗曾命令禮部侍郎高鍇,“常年宗正寺解送人,恐有浮薄,以忝科名。在卿精揀藝能,勿妨賢路”。(44)李昉等編: 《太平廣記》卷一八一《李肱》引《雲溪友議》,北京: 中華書局,1961年,第1352頁。宗正寺貢舉人,亦以解送至禮部參加考試。寺監對尚書省用解,反之,尚書省對寺監的下符權力應未完全消失。只是二者間的符、解往來,相對於三省制時大幅度減少而已。
省寺之間亦存在牒文行用。《唐會要》卷八〇《諡法下·雜録》略云:
[貞元]十四年,都省奏:“請諡家子弟及門生故吏,請立限,未葬以前陳狀。其家在遐遠,及别有事故者,任至一年内陳狀。到考功一月内檢勘,下太常禮院,受牒後,一月内定,牒報考功……未立節限以前,合請諡未請者,家在城者,任六個月内於所司申請。家在外者,亦許至一年内申請。立節限後,如過限久,全不請諡。其中有善惡尤著,可存勸誡,請委考功訪察行實,便請牒下太常禮院定諡……”(45)王溥: 《唐會要》,第1762頁。
前論考功令太常寺(禮院)定官員諡號,本使用符,這裏所用文書卻被稱爲牒。很可能是因爲尚書省行政權日趨削弱,下符權隨之萎縮,原本使用符的一些情況,改用了牒。
再來看寺監發於省司的牒文。韓愈在任國子祭酒時,曾作《國子監論新注學官牒》:
國子監應今新注學官等牒。準今年赦文,委國子祭酒選擇有經藝堪訓導生徒者,以充學官。近年吏部所注,多循資敍,不考藝能;至令生徒不自勸勵。伏請非專誦經傳,博涉墳史,及進士五經諸色登科人,不以比擬。其新授官,上日必加研試,然後放上,以副聖朝崇儒尚學之意。具狀牒上吏部,仍牒監者。謹牒。(46)韓愈著,閻琦校注: 《韓昌黎文集注釋》卷八,西安: 三秦出版社,2004年,第433頁。
雖然中書門下體制下,尚書省發出政令,指揮寺監運作的權力極爲有限,省、寺關係有所轉變,但是尚書省地位在上,寺監在下的局面依舊。尚書省諸司向寺監行牒,是“牒下”;寺監(長官)向省司行牒,是“牒上”。寺監機構對於省司,依然處於“於所轄而有符帖例”的地位。根據盧向前先生的結論,牒下型牒文如果發於“於所轄而無符帖例”者,卷首作某司“牒某司”,不缺字。(47)參見盧向前: 《牒式及其處理常式的探討——唐公式文研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3輯,第352頁。省司對寺監行牒,可能使用的是省略“牒某司”字樣的牒式。寺監對省司發文時,則使用省略“牒上”字樣的牒式。
(三) 尚書省與地方州府的關係
中書門下體制下,尚書省對諸州府發符的權力亦得以保留。上引貞元時期的史料:
貞元五年正月,左司郎中嚴涚奏:‘按公式令,應受事,據文案大小,道路遠近,皆有程期,如或稽違,日短少差,加罪。今請程式(式),常務計違一月以上,要務違十五日以上不報,按典請決二十,判官請奪見給一季料錢,便牒户部收管。符牒再下猶不報,常務通計違五十日以上,要務通計違二十五日已上,按典請決四十,判官奪料外,仍牒考功與下考。如符牒至三度固違不報,常務通計違八十日以上,要務通計違四十日已上,按典請決六十,判官請吏部用闕。長官及勾官既三度不存勾當,五品以上,請牒上中書門下殿罰,六品以下,亦請牒吏部用闕……’”(48)王溥: 《唐會要》卷五八《尚書省諸司中·左右司郎中》,第1176頁。
“符牒”即符。都省負責將省内諸曹指揮政務的符下到地方,並監督地方在規定時間内執行,回報省司。雖然地方没有按期執行,在效率上出現嚴重問題,但尚書省對地方的政令權通過符得以體現。
在尚書省下符對地方發出命令的同時,地方採用解回應尚書省。
[大中]六年(852)七月,考功奏:“……又近日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漫稱考秩,或廣説門資,既乖令文,實爲繁弊。自今以後,如有此色,並請准令降其考第。又准考課令,在中上以上,每進一等,加禄一季;中中者守本禄;中下以上,每退一等,奪禄一季……自今以後,每省司校考畢,符牒到州後,仰當時便具升降與奪事由申請……又諸道所申考解,從前十月二十五日到都省,都省開拆,郎官押尾後,至十一月末方得到本司,開拆多時,情故可見。自今以後,伏請准南曹及禮部舉選解例,直送當司開拆……”(49)王溥: 《唐會要》卷八二《考下》,第1788—1789頁。
諸州府對管内官員的考課結果,以解文申送考功,考功校定後,以符的形式下發給諸州府。此外,地方的選舉相關事,亦通過解文直接上呈尚書省負責機構吏部南曹和禮部(貢院)。考課與選舉都是國家重要常務,在這兩方面,尚書省的政令權顯然可見。
中書門下體制下,尚書省下發給地方的符,尚有實物存世,例如日本三井寺所藏者:
尚書省司門
福壽寺僧圓珍,年肆拾三。行者丁滿,年伍拾,並隨
身衣、道具、功德等。
韶廣兩浙已來關防主者,上件人貳,今月 日
得萬年縣申: 稱今欲歸本貫覲省,並往諸道州
府巡禮名山祖塔。恐所在關津守捉不練行由,請
給過所者。准狀勘責狀同。此正准給,符到奉行。
主事袁參
都官員外郎 判依 令史戴敬宗
書令史
大中玖年拾壹月拾伍日下
蒲關十二月四日勘出
丞郢(50)圖版、録文見(日)中村裕一: 《唐代制敕研究》,東京: 汲古書院,1991年,第495頁。
民衆通過關津的通行證——過所,由所在地向尚書省司門曹申請,司門以符批復。這封晚唐時期的過所,表明有唐一代尚書省始終保有對地方的下符權。
尚書省與地方亦有牒文往來。大和四年(830),祠部上言:
又伏準元和元年(806)二月十日敕,京城及諸州府寺觀銅鐘,因有破損,須更製造者,請令州府申牒所司奏聞。敕下許以本鐘再鑄,不得更别添銅者。其諸州府近日皆不守敕文,擅有鼓鑄,自今已後,并令申省。(51)王欽若等: 《册府元龜》卷四七四《臺省部·奏議第五》,第5659—5661頁。
諸州府以牒向所司,即尚書省祠部報告重制寺觀銅鐘事,被稱爲“申牒”,申是下級機構向上級機構行文的用語,“申牒”即“牒上”。反之,省司下州府當然爲“牒下”。其具體形式應同於省寺之間的牒文形式。
經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中書門下對包括尚書省在内的天下百司使用堂帖,表明其宰相機構的統御地位。尚書省諸司以牒式官文發往中書門下,採用牒上牒式,表明其地位低於中書門下。由於省司對中書門下屬於“於所轄而有符帖例”,因此應使用省略“牒上”字樣的牒式。第二,中書門下體制下,寺監以解上尚書省的情況始終存在,推測省司以符下寺監的情況亦未消失。第三,尚書省與地方州府依然以符和解往來處理公務。第四,省司與寺監及地方亦有牒文往來。省司發牒,使用省略“牒某司”字樣的牒下牒式;寺監和地方州府發牒則使用省略“牒上”字樣的牒上牒式。第五,尚書省下符的權力明顯縮小,有一些公務在三省制下通過發符指揮,在中書門下體制下則採用牒下的形式(這種情況在省與寺監之間更爲突出)。
可見,儘管宰相機構中書門下取代尚書省,兼掌最高行政權,但是尚書省的政令權並未完全消失,在一些情況下,尚書省依然有權對寺監和地方州府發出政令,後者亦需遵照執行,故尚書省與寺監、地方州府雖同在中書門下統御之下,其性質卻有本質差别。寺監、地方地位低於尚書省的情況從未改變。
唐代行政運行體制轉型,其實質最主要體現在尚書省與中書門下的權力轉换。只是尚書省(臺)自西晉以來就發展爲宰相機構,雖然在唐代三省制下,尚書省長官需要和中書、門下兩省長官共同行使宰相權力,但由於尚書省擁有最高行政權,因此在三省中居於主導地位。中書門下體制確立後,尚書省雖然喪失了最高行政機構的地位,但尚保留了一定政令權,且無論法律條文,抑或正統觀念,都依然强調尚書省的重要性。確定尚書省與諸機構之間的關係,是比較困難的。這就導致了尚書省與不同關係的機構間多用牒文往來。因爲九品以上公文皆可稱牒,使用牒式,不必考慮文書的内容和行用範圍,只要確定發受文機構的地位高下即可,既方便,也不容易引起官府間的紛争。北宋司馬光所撰《司馬氏書儀》“公文”類,只保留了一份官文書格式,即牒式,(52)司馬光: 《司馬氏書儀》卷一,叢書集成初編1040,北京: 中華書局,1985年,第3—4頁。亦反映出唐代後期至五代,牒逐漸發展成爲應用最頻繁的官文書。
此外,中書門下體制確立後,至五代時期,尚書省與其他機構的關文行用也明顯增多。關與牒類似,不受發受文機構關係的限制,是官府之間通用的文書。例如《唐會要》卷七七《貢舉下·科目雜録》記載:
大和元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凡未有出身未有官,如有文學,祇合於禮部應舉。有出身有官,方合於吏部赴科目選……其三禮、三傳、一史、三史、明習律令等,如白身,並令國學及州府,同明經,一史、三禮、三傳同進士,三史當年關送吏部……”(53)王溥: 《唐會要》,第1657頁。
國子監與州府某些貢舉人就是以關文送至吏部。又後唐同光二年(924)三月,中書門下奏:“……其州縣官任滿三考,即具關申送吏部格式,候敕除銓注,其本道不得差攝官替正授者。”(54)《五代會要》卷一九《刺史》,第312頁。標點據文意,逕自改之。周顯德三年(956)十月下敕:“應諸司寺監,今後收補職役人等,並須人材俊敏,身言可采,書札堪重,履行清謹。勒本司關送吏部,引驗人才,校考筆札。”(55)《五代會要》卷一七《雜録》,第278頁。《册府元龜》卷六三四《銓選部·條制六》“顯德三年十月詔”略同,第7609頁。
中書門下體制下,各種機構往往呈現出不止一種職能。特别是在宰相機構政務官化,政令、事務機構職能交叉,使職職權增大的情況下,牒與關逐漸成爲應用最普遍的官文書形式,不失爲解決官府間複雜關係的一種途徑。尚書省較多使用這兩種官文,正是其地位變遷的反映。
三、 財政三司的下“符”權與尚書省之間的關係
中書門下體制下,使職、差遣進一步興盛,與職事官體系共同處理國家事務。户部、度支和鹽鐵轉運三司,是唐後期最爲重要的使職,取代尚書省户部四曹,成爲國家財政主要機構。(56)財政三司中,户部使司(判户部)和度支使司(判度支)是由尚書省户部曹和度支曹發展而來。因此,唐代後期在稱謂上並不區分户部使司和户部曹、度支使司和度支曹,史籍中所謂“户部”即“户部使司”,“度支”即“度支使司”。參見陳明光: 《唐代後期並存着兩個户部司嗎?對〈唐代户部使司與原户部司異同辨〉的質疑》,《歷史研究》1992年第6期,第67—69頁;何汝泉: 《從會昌元年〈中書門下奏〉看唐後期户部的使職差遣》,《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4年第3期,第13—18頁。在使職體系中,財政三司是僅有的擁有下符權的機構。
先來看户部使司。寶曆二年(826),户部侍郎、判户部崔元略上奏:(57)户部侍郎崔元略即判户部者。參見嚴耕望: 《唐僕尚丞郎表》卷三《通表中·吏户禮尚侍》“寶曆元年、二年”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71—172頁。考證參見同書卷一二《考輯四下·户侍》“崔元略”條,第710頁。
伏準《賤(賦)役令》,内外六品已下官,及京司諸色職掌人,合免課役……伏請自今以後,應諸司見任官,及準式合蠲免職掌人等,并先於本司陳牒責保,待本司牒到,然與給符……其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及割股奉親,比來州府,懸免課役,不由所司覆。請從今已後,應有此色,敕下後,亦須先牒臣當司。如不承户部文符,其課役不在免限。(58)王欽若等: 《册府元龜》卷四七四《臺省部·奏議第五》,第5659頁。
户部使司的長官崔元略所上奏請表明該司有權通過符,蠲免官員、諸色職掌人以及百姓的課役。
度支使司下符的實例相對更多。其支用地方經費、財物,就是通過下符的方式。早在廣德二年(774)就規定:“自今已後,除正租税及正敕並度支符外,餘一切不在徵科限。”(59)《廣德二年南郊赦》,宋敏求編: 《唐大詔令集》卷六九,北京: 中華書局,2008年,第385頁。度支符與正敕一樣,被視爲徵税憑證。德宗朝,刑部侍郎奚陟負責調查京兆尹李充破用京兆錢谷一案,證實其中一部分是承“度支符牒”而被支用。(60)《舊唐書》卷一四九《奚陟傳》,北京: 中華書局,1975年,第4022—4023頁。貞元中,度支使要以兩京道旁槐樹爲車,更栽小樹,亦“先符牒渭南縣尉”。(61)李肇: 《唐國史補》卷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第30頁。
鹽運使司也擁有同樣的權力。肅、代之際,多次出任度支、鹽鐵轉運等使的劉晏處理財政事務有一套原則:“至於句檢簿書,出納錢谷,必委之士類;吏惟書符牒,不得輕出一言。”(62)《資治通鑑》卷二二六“德宗建中元年”條,北京: 中華書局,1956年,第7285頁。這裏提到的度支、鹽運使所行文書,只有“符牒”一種,因此鹽鐵轉運使和度支使一樣,以此指揮公務。只是劉晏任使時,鹽運使尚未成爲固定使職,當其成爲固定使職後,很可能繼承了這種權力。
財政三司之所以擁有下符權,正是因爲它們被看作屬於尚書省的機構。會昌元年二月,中書門下就户部、度支郎官的差判上商量狀:
伏以南省六曹,皆有職分,若各守官業,即不因循。比來户部、度支兩司,尚書侍郎多奏請諸行郎官判錢榖文案,遂令本司郎吏束手閑居,至於事,皆爲他官所處。臣等商量,請自今已後,其度支、户部錢榖文案,望悉令本司郎官分判,不在更請諸行郎官限。仍委尚書侍郎同諸司例,便自於司内選擇差判,不必更一一聞奏。(63)王溥: 《唐會要》卷五七《尚書省諸司下·户部員外郎》“會昌元年二月”條,第1195—1196頁。
此商量狀清楚指明户部、度支二使司爲“南省(尚書省)六曹”之屬;户部、度支郎官即屬户部、度支使司;户部尚書和侍郎亦被看成兩司的負責人。
唐代習慣上將尚書省六部二十四曹統稱爲“省司”。財政三司設立以後,也成爲“省司”指代的對象。首先看户部使司。大中六年五月有敕略云:“今年京畿及西北邊稍似時熟,即京畿人家,競搬運斛斗入城,收爲蓄積,致使邊塞粟麥,依前踴貴。兼省司和糴,亦頗艱難……”(64)王溥: 《唐會要》卷九〇《和糴》,第1944頁。唐後期,和糴經費出自户部使司,(65)李錦繡: 《唐代財政史稿(下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906—910頁。此處的“省司和糴”,即“户部使司和糴”。度支使司的情況完全相同。開成三年(838)四月,度支使杜悰奏:“水運院舊制在代州。開成二年,省司以去營田發運公事稍遠,遂奏移院振武。臣得水運使司空輿狀,兼往來之人備言移院不便,請依舊卻移代州。”(66)王欽若等: 《册府元龜》卷四九八《邦計部·漕運》,第5971頁。此處,度支使亦以“省司”自稱。雖然鹽鐵轉運使司並非從尚書省屬下機構直接發展而來,卻亦可用“省司”指代。五代的後唐政權在制度上極力效法唐代,以突顯其正統地位。“後唐長興四年(933)五月七日,諸道鹽鐵轉運使奏: 諸道州府鹽法條流元末,一概定奪,謹具如後: 應食顆鹽州府,省司各置榷糶折博場院,應是鄉村,並通私商興販……前項所定奪到鹽法條流,其應屬州府捉獲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檢條流科斷訖申奏,别報省司……”(67)王溥: 《五代會要》卷二六《鹽鐵雜條上》,第422—425頁。這裏的“省司”所指正是鹽運使司。
此外,財政三司亦有共同被稱爲“省司”的情況。會昌六年,度支使崔元式奏狀稱:“准今年七月二日敕,諸道所出次弱綾絹紗等,宜令禁斷。若舊織得行使,仍委所在官中收納。如輒更有織造行便(使),買賣同罪,須指射出次弱物州府,令户部、度支、鹽鐵三司同條流聞奏者。省司先牒左藏庫,勘到所出次弱匹帛州府名額……”(68)王欽若等: 《册府元龜》卷五〇四《邦計部·絲帛》,第6057頁。既然是“户部、度支、鹽鐵三司同條流聞奏”,“牒左藏庫,勘到所出次弱匹帛州府名額”的“省司”當然是三司的總稱。
中書門下體制下,使職體系進一步發展,至德、憲兩朝,大多數使職,包括財政三司,實質上處於中書門下的領導下,三司只是名義上屬於尚書省。但是三司卻緊緊抓住尚書省,以“省司”自居,以獲得只有尚書省才擁有的下符權,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中書門下的限制,更多地染指國家財政權力。財政三司擁有下符權再一次證明,尚書省的政令權並未完全消失,其性質絶不能僅僅定性爲事務執行機構。
唐代三省制下,尚書省是全國最高行政機構,掌握指揮中央事務性機構和地方州府的政令權,因此被稱爲“會府”,是名副其實的“天下政本”。雖然宰相機構中書門下在開元十一年正式成立,並承擔愈來愈多的國家常務,但是直到五代時期,尚書省依然是官方心目中的“會府”,在名義上保有“天下政本”之名。(69)參見拙文《天下政本——從公文運行考察尚書省在唐代中書門下體制下的地位》,《歷史教學(下半月刊)》2012年第24期,第35—39頁。
唐代中書門下體制下,裁處國家日常政務的核心,出現了名實相分離的現象。雖然中書門下成爲百司的實際統御機構,通過發布堂帖承擔了主要的指揮常務的工作,卻没有獲得法律正式承認的最高行政機構的地位。一方面因爲尚書省(臺)自西晉以來作爲“天下政本”的地位不能輕易抹殺。更主要的是尚書省部分政令權得以保留,通過與諸寺監以及地方州府的符、解往來,參與到國家常務的裁決過程中,甚至連只在名義上屬於尚書省的財政三司都可以以符式官文發令。這使得尚書省與其他中書門下領導下的機構迥然不同。雖然尚書省的政令權與三省制時相比,被極大地削弱,與其他機構通過牒、關處理常務的情況更多,但是官文形式卻表明尚書省處於更高的地位。
附記: 特别感謝東京女子大學赤木崇敏先生對本文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