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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管理法治化中罪犯人权保障举措

2019-12-17陈鹏悦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狱警罪犯法治化

陈鹏悦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罪犯和普通公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他们触犯了刑法,必须要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因此,他们的人权保障和普通公民也会存在一定的差距。那么要如何对罪犯的人权进行保障呢?这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我国监狱始终坚持着以人文本的理念,在罪犯接受刑罚的过程中,给予了他们人道主义待遇,并明确了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切实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让罪犯深刻地感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他们的关怀以及挽救之情,极大地提升了他们改造的积极性,让他们能够自觉地接受教育改造,树立守法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狱政管理的任务和功能

(一)狱政管理的任务

我国的狱政管理主要承担着以下任务:第一,对罪犯依法、准确、有效地执行刑罚;第二,保障监狱的安全。监狱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法制保障、物质保障、警力保障以及制度保障等措施,确保监狱和社会的安全;第三,文明管理,为罪犯提供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监狱需要依法对罪犯采取文明科学的管理方式,为罪犯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安全、健康的外部环境,以此来稳定罪犯的情绪,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顺利改造[1]。

(二)狱政管理的功能

我国的狱政管理具有以下功能:第一,惩戒威慑功能,这也是狱政管理的主要功能。对于罪犯进行惩戒是刑罚的主要目的,因此,在狱政管理中必须要以严格的纪律制度来对罪犯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于抗拒改造的罪犯应当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以此来帮助罪犯改掉犯罪恶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第二,组织调控功能。狱政管理中的组织行为主要包括对罪犯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对人员的编排。而狱政管理的调控行为则主要包括对正式群体的罪犯进行调控和对罪犯非正式群体进行控制;第三,行为矫正功能。我国实行狱政管理的主要目的不只是对罪犯进行惩戒和监控,同时更是为了帮助他们重新改造,让他们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因此,狱政管理对于罪犯还具有行为矫正功能;第四,激励鞭策功能。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外力因素来对罪犯的改造行为进行刺激,让罪犯能够从强制改造转变为自觉接受改造。

二、狱政管理法治化罪犯人权保障制约因素

(一)立法层面因素

立法概括性、抽象性等特点的存在,使得法律可操作性较弱。就我国《监狱法》来说,其中第48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根据规定可以会见监护人与亲属”,这项规定中明显将律师排除在外,这对于一些想要寻求法律帮助的罪犯而言十分不利。罪犯会见律师应该是一种基本权利,不过却因为没有法律方面的依据,使得这项权利难以得到落实。除此之外,如果罪犯在改造中表现良好,能够依法获得假释和减刑。不过就立法角度上来说,罪犯表现良好的衡量标准比较模糊,减刑尺度也难以衡量,因为没有具体有效的实施细则,使得相关人员在这些问题解决上不知道从何下手。

(二)执法层面因素

由于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文化素质较低,再加上执法工作透明度不足以及工资待遇福利差,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执法过程中存在腐败化、形式化等问题。《监狱法》中规定:“狱警不能刑讯逼供、虐待以及体罚罪犯;不能自己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以此来有效保证罪犯合法权、健康权不受侵犯。

(三)文化传统层面因素

首先就是法律道德化。道德与法律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这就好比是一个问题有两方面,但是两方面却有着不同的特点。刑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权与惩罚罪犯,所以要求相关人员端平这杆秤。但是法律道德化,使得这杆秤侧重于惩罚犯罪,对于保障人权方面较为忽视;其次就是重刑主义观念。这一观念是古代刑法思想的突出特色之一,这一点从商鞅变法可以看出。之后,法家思想韩非又对重刑法进行了完善,他觉得轻罪重刑才能让人们产生畏惧心理,而这种思想一直延续至今;最后就是义务本位观念。就该观念来说,其强调义务重要性,之前人们大都是思考“我应该做什么?”,对于“我能做什么?”却从来没有思考过。长期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使得人权保障变成一种奢望,难以实现。

三、狱政管理法治化罪犯人权保障举措

(一)立法修改和完善

《监狱法》是我国目前狱政管理的主要依据,但是我国当前所实施的《监狱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且我国在立法上普遍存在过于注重法律的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现象,在相关法律中不会对具体的细则进行具体描述,当出现问题时,则会留待实施细则去规定。因此,要想使得罪犯的人权得到切实的保障,那么就必须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在《监狱法》当中应当要对罪犯的权利进行专章规定,对罪犯的具体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够保证罪犯在接受刑罚的过程中,人权得到切实的保障[2]。另外,我国国务院相关部门还应当要不断的完善与《监狱法》相配套的法规,如:《监狱组织条例》、《监狱法贯彻实施条例》、《未成年犯的管理教育办法》等,以此来不断完善监狱内部行政规章制度,使得狱政管理的各项工作变得更加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提升狱警法治意识和人权意识

狱警是执行刑罚的主体,因此,狱警应当严格按照《监狱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罪犯执行相应的刑罚,即不能够侵犯罪犯的权利,同时也不能够任意对罪犯的权利进行扩大,这就要求狱警必须要具备较强的法治意识和人权意识[3]。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要加强对狱警的培训工作,采取警察轮训的培训机制,为他们普及人权知识和人权理论,并将人权知识和人权理论纳入到监狱警察培训教材当中,作为监狱警察的必修课程,以此来不断的增强他们的人权意识,从而切实保障罪犯的人权。另外,我国还应当要建立监狱工作人员教育培训长效机制,采取分类训练和分层教育的模式,促进监狱工作人员的管理理念的更新和转变,加深他们对于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切实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

(三)完善外部保障机制

在我国的狱政管理法治化中要想切实保障罪犯的人权,仅依靠监狱系统的内部各项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系统外部相关机制的协调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4]。《监狱法》中对于罪犯权利的保障所涉及到的职能部门是非常广泛的,比如:法院、公安、检察院等,所以,在对罪犯权利进行保障的过程中,还需要这些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而这些部门都隶属于国务院,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这就要求国务院牵头,负责协调这些部门在执行职务期间的各种协作关系,增强保护罪犯权利的部门合作,进而为《监狱法》的执行提供完善的外部保障机制,使得罪犯的人权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5]。

四、结语

综上所述,罪犯曾经以危害社会的形象出现,因此,社会通常会对罪犯抱持着否定的心理态度,这使得罪犯的人权在社会中一直处于弱势。我国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在依法保障罪犯人权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某些方面也还需要不断的完善。这就要求我国应当要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人权意识、完善外部保障机制等措施,以此来不断推动我国狱政管理法治化建设,使得罪犯的人权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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