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宪法学体系的重构—评社会权利分析理论之争
2019-12-17艾依曼艾尼瓦尔
艾依曼·艾尼瓦尔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法制社会建设下现行宪法学迎来了革新的契机与机遇,青年一代的宪法学者应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环境的改变,针对现行宪法学体系中存在的各种缺陷,坚守依法治国方针,实现宪法学体系的重构,以解决当前社会权利分析理论所引起的争论。近几年来,不少青年的宪法学者都在宪法学体系重构中积极探索,各种不同观点以及思想的提出,也使得宪法学界迎来了新一轮的学术之争。学术之争主要是为了社会权利法分析在宪法学体系重构中的应用,学者们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论述。本文也将社会权益作为新宪法学体系重构的基石,从我国宪法学体系重建的时代背景以及目标等着手,反思现行宪法学的缺陷,探究社会权利在宪法学领域中应用的合理性以及实践性,结合当前的典型案例提出相应的宪法学重构建议。
一、现行宪法学重构引起的评社会权利分析法的争论
现行宪法学重构是宪法学界的共识,宪法研究者都认为应该在新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中重新构建宪法学体系。但对于社会权利分析法在宪法学重构中的应用,却抱有不同的态度与观念。近几年来,我国不少宪法学者都开始探索宪法学体系重构的方法、路径以及观念等等,在宪法学体系重构中提出相对完整的想法,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神融入到宪法学体系中,针对宪法学体系存在的缺陷及不足等,逐步完成宪法学体系的革新。
例如童之伟(1995)提出要将社会权利分析法作为宪法学体系重构的基础,这种想法的提出既为宪法学体系革新开辟了新路径,也受到了其他学者的质疑。赵世义、邹平学就针对这一观点发表了《对<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的质疑》,对社会权利在宪法学体系重建中的应用提出了质疑。就社会权利在宪法学体系重构中应用的合理性以及适用性等,学术界围绕这个主题开展了长达数年的争论,随着宪法学研究的逐步深入,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就社会权利分析法本身来看,这种分析法是一种理论,它将社会利益划分成社会整体利益、个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三大类,将社会权利、公民权利以及国家权力作为整体利益、个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三大宪法体学的基本范畴,将以往以自然权利法为基石的宪法学体系转变以社会权利为核心。
换言之,将社会权利分析法应用到宪法学体系构建中,是为了转变以往的宪法学范畴,以社会权利作为宪法学的核心,将社会权利分解成公民权利以及国家权利,公民权利则是细分成其他次级权利,国家权力也是如此。这样一来对宪法的解释,就转成以公民权利以及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联互动,公民不同权利的冲突与关联,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转化等,解释与诠释宪法的各个条例与理论。学术界就是针对这种解释的合理性以及适用性进行论述,双方各执一词,相互辩解,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定论。
二、时代与社会变迁下宪法学体系重构的目标
新时代背景下,对于宪法学体系的重构,学术界都认为应该展现出时代性特点和社会属性。也就是说,实现宪法学体系的重构,并不是宪法学体系自身的问题引起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需要革新宪法学体系的内容,以达到新时代依法治国以及法制社会建设的要求。
宪法学体系的重构,应达到三个层次的目标,一是系统性的体现。系统性目标,是由于以往宪法学体系构建中还存在不够深入以及全面缺陷等问题,实现宪法学的重构,就应该构建完整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从不同层级的组成部分以及相互关系,针对抽象的内容以及公民权利、基本义务等进行详细、全面的阐述与概括。尤其是一些宪法性的原则和价值体系等,要从整个宪法体系进行解释,才能保证重构宪法体系的完整性与全面性。从整体上把握宪法体系的重构,要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将基本概念串联起来构建成一个网络结构,再将各方面的内容逐步罗列进去,围绕宪法精神实现理论体系的完整建设。
二是展现法学性与哲学性。宪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在体系重构时也不能抛弃学科属性,还是要展现自己的法学特性,将最高法律效力以及法律权威性展现出来。以往我国对宪法学的研究,多数都是将宪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进行研究,没有结合社会的发展认识宪法学,以致于在宪法学发展中,其逐步变成了一个封闭的循环体系,缺乏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因此,新的宪法学体系构建中,要结合社会环境以及时代背景选择宪法学研究对象以及功能,将宪法学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在摸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再对系统整体内容进行分析与总结。所以,现行宪法学体系的重构,必定要展现法学性与哲学性。
三是反映人权以及国家利益。宪法学功能在重构中也是至关重要,因为想要构建一个新的理论体系,必须要发挥其实践性作用,才能克服单一的学术研究对其实际应用的影响。宪法作为各种法律的母体,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以及正确性,宪法学体系的重构,必须要与同时代的政治与社会发展接轨。因为宪法的制定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及国家利益。当代社会发展中,人权的保障是各国最为关注的话题,社会权利分析法在宪法学体系中的引入,也是要保证人权。因此,宪法学理论体系在实际沟通过程中,要体现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以及义务,完整地进行诠释。但有些环境下,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会相互冲突,权衡两者的关系,实现双赢,是宪法学体系重构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三、社会权利分析在宪法学体系重构中的价值
现有宪法学体系在构建过程中缺乏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无论是在宪法学教材还是论著中,都没有展现自身的学科特色与专业特色。基于社会权利实现宪法学体系的重构,是将社会权利作为出发点,合理地、逐步地将宪法学的内容有序地展现出来,新体系构建中就能克服国家之上宪法意识导致的偏颇,正确处理好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冲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因此,从社会权利理顺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展现社会整体权益,突出宪法学在权力约束中的主导作用,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社会环境,构建出能展现社会主义精神以及新时代中国发展精神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实现理论体系与实践条件的契合。社会权利分析理论在宪法学体系重构过程中,实质上,社会权利分析方法是从宪法学角度展开的对利益关系进行分析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不在形式上强调义务,但却在理论上为它们保留了必要的位置。从社会权利分析的观点看,义务不是利益,也不直接体现利益,只是获得利益需要支付的对价,像在市场上购买一件商品需要支付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一定量的货币一样:“买”这个行为是为了获得某种商品或服务。从价值属性看,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同质的,因而两者是平行关系,义务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负面形式,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两者的对称概念。所以,从理论研究的要求看,将公民的义务和国家的义务拉进来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并列讨论,不但无助于深入地说明问题,相反会把关系搞乱。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宪法学体系重构中关于社会权利分析法的应用,还存在较大争论,但就从社会权力分析法本身的作用与价值来看,其能促进宪法学重构的进程,有利于处理好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能更好地解释各种权利与权力关系,实现宪法学体系的系统性、法学性以及哲学性重构,全面地诠释人权与保障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