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相对不起诉适用现状和完善
2019-12-17王顺雪
王顺雪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一、相对不起诉的概念
相对不起诉,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①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77、279条②的规定,可以将其定义为检察机关对于存在犯罪嫌疑且满足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共规定了四种不起诉的形式,与相对不起诉对应的还有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从刑诉法的规定上可以看出,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较为明确、具体。所以,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检察机关就可以做出相应的绝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因此,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实际上是法律原则的实体体现,即属于起诉法定主义。而针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来决定,要么是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要么是不起诉,终止诉讼。按照本规则不起诉的,该不被起诉的人,应当视为无罪。因此,自行决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是具体运用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现状
基于目前我国经济模式的不断变化,以及相对不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经验相对匮乏的现状。要实现刑诉机制整体运作的优化,就必须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和有力的手段。所以不能仅着眼于其优势,还是应当具体地分析其适用现状。
(一)立法规定不明确使具体适用存有内在冲突
在具体使用过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引发了两个理解上的差异。一方面,因为法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该条件的理解,就会由于检察人员认知能力、实践经验,以及专业水平的不同,存有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在于,对“犯罪情节轻微”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关系的理解的不同。有观点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免除刑罚”的必要条件,即在逻辑上割裂了第二个条件的连续性。所以,司法实践人员对于犯罪事实、危害结果进行综合判断时,有着自己的认知和使用方式,这就造成了各地司法实践将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显然这并不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
(二)受检察机关内部不起诉率的限制导致适用偏低
据统计,2015年,我国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提起公诉的有1390933人,不起诉的人数为25778人;2016年,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提起公诉的有1402463人,同比上升了0.8%,而不起诉人数为26670人;2017年,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数达到717.3万人,同比上升了19.2%,而不起诉人数为12.1万人③。从以上数据的对比可看出,不起诉的适用率虽然也在上升,但是总体上的适用还是偏低的,主要是受不起诉率的限制。一方面,因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原则性较强,而我国检察人员对其具体内容并不具备自己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会以其作为对公诉人员业务能力进行考核的标准之一。这些就导致了检察机关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会相当的严格谨慎,这样是不利于诉讼价值的实现的。
(三)程序繁琐严苛致使检察官适用上的困难
纵观我国刑诉法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到免予起诉制度留下了很深的影响。因此,为了消除原有豁免起诉制度遗留下来的不利影响,检察官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教训,设立了一个非常复杂和稳定的程序制度,极不易进行变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就呈现出了层层上报的现象,即当案件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该案件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时,其案件意见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如果其部门负责人同意,调查人员总结审查评议的意见,可以一并上报给检察长,经过检察长审查同意决定后,然后由检察部门商讨部门意见,然后向检察委员会提交处理机构的讨论结论,最后提请检察委员会进行检察讨论后报请上级公诉机关批准或备案,从而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所以在一个多月的审查期限内,不仅要查明案件的具体情况,还要受到多层审批手续的限制。这对于办好繁重的公诉工作十分不利,也打击了检察人员对于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积极性。
三、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实体条件
我们要充分发挥相对不起诉的诉讼价值,首当其冲,必须要完善其适用条件。我们可以吸收其他国家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程序运作上的先进经验。比如,在英美国家,司法机关具体适用该制度时,主要考虑的因素还是犯罪主体、受害者和原告的自身素质以及司法资源等等,而日本在适用该制度时,则更多地权衡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一些情况,即会对犯罪人的年龄、性格、生活环境以及犯罪情节和其悔改表现等等进行考量④。针对我国相对不起诉的完善,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在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时,从人道主义出发,充分考虑适应相对不起诉的多种情况,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融入具体的公诉工作之中,对适用条件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
(二)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从以上我们的分析来看,我国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狭窄而模糊,为此,我们应当适当地放宽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同时量化其适用标准。首先,放宽其适用条件就必须先适当地突破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限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有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允许公诉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其次,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一般标准。在联合国对于检察官工作的指导方针“酌情职能”的大前提下,我们可以进行参考和延伸,即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套客观、公平的一般标准,从而改变我国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非常模糊、裁量因素较多的现状,给社会一个处理相似情况的合理预期期间。
(三)简化适用程序以提高检察官主体地位
就目前实践的具体效果来看,我国相对不起诉适用的这种多级汇报审批的程序,在实际上既没有实现诉讼效率的目标,同时也不符合司法历时性的特点,极易造成审而不决,决而不判的局面。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的状况,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我们可以参考普通起诉案件的适用程序,即只有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对于是否适用相对不起诉而犹豫不决时才会需要,而不是每个案件的处理都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或者至少应该在本院范围内的法律适用中明确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具体标准。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符合该规定,即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且只需要报检察院审批而无需报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
四、结语
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初衷是为了满足对公平和公正的要求,同时也力求最大限度地节约案件审理的成本和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但目前来看,我国相对不起诉本身在立法设计上的不足,和实际运作中经验缺乏的一系列问题,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其职能的最大发挥。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诉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更进一步地完善该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能在司法运用中充分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 注 释 ]
①《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规定.”
②《刑事诉讼法》第277、279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达成和解的特定公诉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③来源于2016,2017,2018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做的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
④郎平.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及完善[D].青岛大学,2011: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