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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

2019-12-16李双志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关键词:治理体系体系构建人格权

摘 要:民法是(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典法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很多问题,以此保证民法典建立的科学性。文章以民典法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为研究对象,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构建;人格权;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187-02

作者简介:李双志(1981-),男,汉族,四川达州人,本科,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便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国家发展提供理论依据。民法典,作为保证国家发展进步的重要法律文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体系制度,以此为后续发展奠定基础。本文就此进行分析。

一、民法典体系构建中存在问题

民法典,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对于中国公民的生活、行为而言,其具有规范作用,具有法律综合化的特点。

(一)德国五编制问题

我国民法典体系建立的过程中,以德国五编制体系为基础内容,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与建立。随着时代发展,民法典体系需要不断的改革与发展。在建设的过程中,是否遵循五编制,成为正在面临的问题[1]。德国五编制由总则和四编分则主要组成,从我国清末开始,就已经借鉴该法典内容。因此,在现代法律体系建设中,是否仍采用这种编制方式进行管理工作,是我们面对的问题。

(二)人格权是否独立

人格权是否可以作为独立一则内容,是民法典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传统法律体系中,将人格权内容放在自然人部分。有的法律学者认为在二战之后,人格权发生变化,尊严、自由、独立为人格权主要内容已经形成一个完成的体系。因此建立民法典时,应该考虑是否将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内容。有的学者则是认为人格的权利享有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人格与人格尊严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只有自然人才有人格尊严,因此,人格权与自然人无法分离。

(三)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两者都属于司法。我国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有的人认为应该将民法与商法结合在一起,有的认识则是认为应将两者分开[2]。若是制定民商一体的法律制度,则需要改变传统的内容,增加与时代相符的内容,以此保证民法典的科学性。在实际工作中,应结合时代发展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以此发挥法律制度作用,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

二、民法体系建立的重要性

民法体系建立十分重要,是保证我国经济文化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其构建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优化民法面的重要措施。通过民法典体系的建立,能够保证法律信息的体系化与逻辑性,可以更好地应用在实际问题中。第二,消除民法典中价值观冲突,可以保证应用效果。在应用的过程中,由于基本价值观不同,会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影响整体工作质量。而体系的建设,则看而已避免出现该问题,有利于民法典价值观实现。第三,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民法典的建立,可以将不同类型的法律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此过程中,能够消除一些矛盾与冲突,有利于管理。

三、民法典体系构建中应注意问题

随着时代发展进步,民法典建设的过程中应形成统一的观点与建议,避免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通过制度的建立,构建法制社会,为国家发展奠定基础。

(一)适应法律总体分布要求

民法典体系建设的过程,应结合国家法律体系总分布情况进行设计,以此保证法律体系建设有效性。在第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中,对法律内容与建设情况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以宪法为主,建立相关的法律、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内容。无论法律体系分布情况如何,都有一个明确的逻辑结构。法律对于国家社会发展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是规范社会行为,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内容[3]。根据社会非关系发生主体地位,将法律分为两种:公法规则、私法规则。公法规则,主要包括行政法律体系,私法规则则是指民商民法内容。因此,民法典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规要求下,进行建设与完善,以此保证法律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二)结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建设

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是规范国家发展,社会关系行为的重要因素。党治理国家时,以法律为载体,用此调整社会关系,推动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治理国家,提高中华民族综合实力。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具备四十年的法治建设经验。在民法典建设的过程中,应重视国家道德建设内容的融入,将两者融合在一起,以此推动国家建设发展。通过民法典体系建设,可以发挥法治的引领与规范作用。在民法建设的过程中,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内容,丰富其法律体系内容,以此做到与时俱进,实现国家发展进步。

(三)立足国情,制定适合国家发展制度体系

我国民法典建设的过程中,应结合实际国情,确定民法典体系。由于我国社会性质与经济发展性质与其他国家不同,因此不可以照搬其他国家法律制度[4]。如我国主体制度中个体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制定不同的规定与经营要求,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制定适合的管理制定,以此保证制度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关于财产方面制度的建设,应以国家社会主体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在此之上,制定针对性的管理制度,以此规范社会关系行为。国情,是建设民法典体系的基础内容,也是促进国家发展重要因素。因此,制定民法典体系时,应围绕国家经济情况、政治理念等因素进行设计,以此保证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法律层级与单项法律问题

民法典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注意法律层级关系地位问题,其中宪法和民法关系、民法和司法解释关系十分重要。

首先宪法和民法之间关系。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其规定国家权力组织、运行、公民基本权力。民法作为私法,主要是关于私法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制定。宪法与民法之间是上下级的关系,民法典建设的过程中,应以宪法为基础,在此之上设计民法典内容,确定民法典体系。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宪法中对公民权力的规定比较抽象,在民事立法中并没有展示。在该情况下,宪法内容是否可以应用。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国家才有权力和义务保护宪法内容,宪法主要是对国家,而并非公民。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维护社会关系行为。

其次民法和司法解释关系。我国法律制定具有民事立法特点。当一部完整法律出台后,就会出现相关的司法解释。最近几年这一现象越来越多。如《民法通则》出台后,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司法解释也相继出现[5]。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将法律中规则明确化,清晰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民法典体系建设的目的,就是維护国家法律制度中不足,为国家经济发展奠定基础。因此,在完善民法典体系制度的过程中,应明确法律之间层级关系,以此建立科学的法律制度。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发展过程中,民法典体系建立十分重要,是促进国家、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以此保证建设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 参 考 文 献 ]

[1]高圣平.宅基地制度改革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兼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J].法学评论,2019(04):108-117.

[2]赵悦,刘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途径辨析[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8(03):20-31+111.

[3]王秀卫.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30(02):3-9.

[4]魏磊杰.中国民法典的本土化何以可能:一条现实主义的路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04):1-15[2019-07-15].

[5]杨绪东.对民法典分编排除知识产权的检视与反思——兼论知识产权法体系化与民法典的连接[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7-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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