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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制度的时代价值与功能初探

2019-12-16袁坤杰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关键词:时代意义

摘 要:特赦制度在时代变迁中仍然存在于当今世界,体现了其存在的价值与功能。特赦制度在古代是帝王的特权,是权力的象征。在现代法治社会,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中确定特赦制度,弥补法律的不足或修正个别非正义错判等的需要,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能够对单个犯罪人或某类犯罪人中的全部或部分实施特赦,全部或部分免除刑罚。本文对特赦制度的概念、特赦权行使主体、特赦的执行与监督进行了简要概述,分析了特赦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再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特赦与第九次特赦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特赦制度;价值与功能;时代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107-02

作者简介:袁坤杰(1984-),男,汉族,河南禹州人,本科,中共许昌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一、引言

近年来,法治社会的进步和人权主义的兴起让众多人道主义学者和国家重新开始重视特赦制度。许多有关特赦制度研究的论文都对特赦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不可否认特赦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与功能,尽管还存在许多诸如如何完善特赦制度的立法,特赦制度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但特赦制度确实有着积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我国实行的第九次特赦掀起了对特赦的重要讨论,本次特赦彰显了我国的自信,体现了法治精神,推动了和谐社会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

二、特赦制度概述

(一)特赦的概念

特赦是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特定犯罪人免除部分或全部罪或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罪之赦免与刑之赦免。赦免是国家放弃对罪犯的刑罚权,从而免除罪犯的刑罚。赦免通常在国家宪法或刑法中有明确的条例规定,具有行政性,是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才能行使的行政特权,又被称作恩赦。特赦的历史悠久,从古代便开始实行,发展至今,特赦已有严格的法律执行程序,由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在发布特赦令,由特定机关监督并执行。

(二)特赦的程序

特赦主要有四个步骤,首先是特赦的启动。可通过申请或提请启动特赦。不同国家对于可申请特赦的主体范围不同,有的国家只允许犯罪人申请,如法国、德国等,有的国家允许犯罪人及其亲属申请;提请特赦的主体通常是司法机关,在俄罗斯主要为改造机关,日本的监管机构或案件相关检察员可提请特赦。无论是申请还是提请,都自下而上。不过在我国台湾存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模式,可由“总统”颁发特赦令,也可由主管部申请。然后是特赦的审查。特赦请求提出后,专门的赦免机构便进行审查,赦免机构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自身情况、犯罪人的社会评价、相关司法人员的意见以及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公民的看法,再做出判断,之后便向赦免权人提交报告书。第三步是特赦的决定,特赦权人审阅赦免机构的具体报告书后,再决定是否特赦。最后是特赦的执行,特赦请求通过后,特赦权人命令相关部门制定赦免状,交于赦免机构申请人,若特赦是相关司法部门提请的,赦免状则交于提请人,后转为当事人,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赦免状的要求执行赦免。

(三)特赦制度的监督

各国都设定了相关程序限制并建立相关监督机制对赦免进行监督防止赦免权的滥用。具体来说,各个国家的赦免主体实施赦免行为后,都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不同国家赦免主体承担的责任与承担方式都不同,在日本内阁需要向国会负责,德国则是赦免执行机构的部长向国会负责。此外,许多国家的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需要对赦免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总之,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特赦权的行使都受到一定的程序限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特赦,保证正义的诉求[1]。

三、特赦的价值与功能

(一)缓解法律的严苛

尽管刑法在不断向宽严相济发展,但作为国家打压犯罪、惩戒犯罪人最强硬的方式,刑法依然具有严苛的本质。当前全世界都在提倡废除死刑,但各个国家具体情况不同,我国以及一些国家地区还没有完全废除死刑,仍依靠死刑发挥震慑作用,而遭到许多人权主义者、学者和一些国家的质疑。特赦制度便是严苛法律的一个出口,对特定的犯罪人实施特赦,可突破法律设置的严苛不可改变的阀门,一定程度缓和法律的严苛与无情。此外,对一些过度严厉的法律个案中的特定罪犯实施赦免,可弥补法律的无情,实现正义的诉求。

(二)修正错误的判决

在司法具体的實践过程中,由于司法人员专业能力与素质不同以及徇私枉法等诸多因素,会难以避免出现一些假案或错案,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打击与伤害,损坏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一些错误的死刑判决更是会产生不可逆转的灾害,后果很严重。基于此,特赦制度的存在可以为假案错案提供解决方案,挽救法律的错误,弥补法律的不足,修正错误的判决[2]。

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特赦

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实行第九次特赦。此前,在新中国成立后,还进行了八次特赦。1959年我国实施第一次特赦,对经过劳动改造决定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犯、反革命和普通刑事罪犯实施特赦,共释放12082名反革命和普通刑事罪犯和33名战犯。1960年我国实施第二次特赦,对经过劳动改造决定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施特设,共释放50名战争罪犯。之后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分别实施特赦,释放了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以及伪蒙疆自治政府的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1975年对全部的战争罪犯实施特赦,并给予他们公民权,这一次特赦没有任何前提条件。2015年8月29日,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胜利七十周年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释放了部分服刑罪犯,2015年底前圆满完成特赦,经人民法院统计判定,共特赦31527名服刑罪犯。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特赦,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的特点:①特赦对象,除1959年第一次特赦中的反革命与普通刑事罪犯以外,其余特赦对象都是战争罪犯;②特赦的范围,我国特赦针对全国各地的某一类型罪犯中的一部分人,不是全部释放某类罪犯,也不是针对于个人罪犯;③特赦的条件,除去1975年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特赦外,其余特赦条件都是罪犯经过一定时期的劳动改造并确实改恶从善。对于尚未宣告刑罚或尚未执行刑罚的罪犯,不给予释放;④特赦的效力,只涉及刑罚不涉及罪行;⑤特赦的固定程序,通常是由中央或国务院提出特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和决定,再是国家主席签署发布特赦令,最后由人民法院或高级人员法院执行特赦[3]。

五、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特赦的时代意义

2019年是新中国成年七十周年,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在这个关键的历史时刻,新中国第九次对部分罪犯实行的特赦,向全中国和全世界人民显示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慎刑恤囚的人道主义精神,继承发扬了明刑弼教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展现新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此次特赦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在社会中营造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建设新时代法治中国;此次特赦有效贯彻落实了宽严结合的刑事政策,能够充分体现特赦的感召作用,体现宽容的本质,符合民主的价值理念,促进社会和平稳定发展。

此次特赦充分贯彻落实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本次特赦对九类罪犯进行释放,有的罪犯在争取民族独立战争和建立新中国进程中做出贡献,对他们的释放正好呼应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主题。有的罪犯曾经参与巩固国家政权,在争取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中做出努力与贡献,有的罪犯致力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为国家富强做出贡献,有的罪犯在保护祖国中做出贡献,有的罪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贡献,对他们进行特赦,弘扬为国贡献的精神,体现了严中有宽,宽严并济的刑事政策。

六、结语

尽管特赦制度长久以来都存在争议,但随着民主与法治的深入人心,体现宽容价值的特赦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赦制度能够缓和法律的严苛、弥补立法与司法中的缺陷以及修正错判、误判的个案,缓和社会中公平正义缺失的现象。随着建设现代化法制国家进程的加快,特赦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的恩施与关怀,促进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促进和谐社会的前进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刘金财.试论完善我国刑事特赦制度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8(33):228.

[2]卢建平,赵康.作为特赦實质条件的“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3).

[3]魏振文.对我国特赦制度现状的思考[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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