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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研究

2019-12-16赵景阳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关键词:双轨制

摘 要: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受多种因素影响,形式立法模式的选择必须要参考社会中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因素。本文主要介绍了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因素,分析了附属刑法、双轨制、空白罪状的填充三种立法模式及其选择,旨在为我国的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经济犯罪;形式立法模式;附属刑法;双轨制;空白罪状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101-02

作者简介:赵景阳(1991-),男,汉族,甘肃天水人,本科,项目经理,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指一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行为,它涉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腐败、企业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经济犯罪对于社会和企业的健康秩序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关于经济犯罪,最早提出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司法部长克会雷特对白领犯罪的调查和指控中提出税收诈骗、侵害投资人犯罪、侵害消费者犯罪等,以上这些犯罪行为也被称为是最早的经济犯罪。它们与现阶段《宪法》中的经济犯罪具有相同的特征,那就是在经济运行领域中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及企业的经济利益,侵犯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这些行为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来加强法律处罚力度,以警示和控制犯罪行为人发生经济犯罪的行为。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模式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经济犯罪立法的标准模板,对于制定经济犯罪的法律法规有着指导意义。因此本文研究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一、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因素

(一)经济犯罪趋势因素

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首先是为了解决和打击社会中出现的经济犯罪行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转变,也就是经济犯罪趋势的转移。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要求经济活动体现计划性,因此维护经济的计划的稳定性是社会经济治理的关键,立法主要针对投机倒把、倒卖计划证等影响计划经济稳定性的犯罪行为为主。在市场经济,经济活动虽然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但整体经济活动较为自由,市场发展活跃,此时经济犯罪行为趋向于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网络诈骗、伪劣产品销售诈骗等,因此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也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犯罪行为的转移进行调整。

(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因素

在经济市场自由发展阶段,国家宏观调控是对于国家的经济其中重要的调节和影响作用(国家宏观调控对国家的经济起到重要的调节和影响作用)。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对经济政策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但是当经济活动发生混乱,国家通过政策干预和调控市场,以达到相对而言的秩序发展,此时刑事立法的作用就是维护和配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因此,经济市场影响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而国家的经济政策则影响刑事立法的变化。

(三)社会经济利益失衡因素

社会经济的秩序发展主要表现为各方利益的平衡发展,如果市场中出现严重的利益不平衡状态,此时需要通过调整刑事立法来加强对于经济的干预,控制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例如美国最初提出的白领犯罪正对的就是当时工业资本主义增长膨胀引发的社会经济混乱现象。通过创立立法来解决这种冲突和矛盾斗争,这就是经济犯罪法律法规的作用。

(四)重大案件影响

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处罚。当一些重大案件发生后经济犯罪的法律法规处罚发生了缺失,或者发生了法律法规处罚中的处突,此类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在未来还存在高发的可能,此时需要刑事立法来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对新型的经济犯罪案件重新定义,以实现对同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有效的刑法打击。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邓某等人非法集资,国家立法部门开始关注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全国人大常委发布《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金融犯罪便确立刑法。

(五)理论创新因素

刑事理论是刑事政策与刑法立法的参考依据,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例如刑事古典学派主张人道主义与死刑论,刑事实证派主张社会政策预防犯罪与教育刑论,这些理论都在无形中影响着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

(六)立法者观念因素

刑事立法离不开个人观念。立法决策者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对待经济犯罪案件的态度都会影响刑事立法。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是党和领导人的立法观念的体现。毛泽东曾说过,我国刑事立法应该遵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这一思想至今影响着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并成为严裁经济犯罪案件及其相应的刑事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除毛泽东思想之外,邓小平思想也对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起到指导作用。

(七)国际条约因素

国际条约是各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影响因素,以我国来讲,参考国际条约对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国际化有着重要的意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加入知识产权组织,为此制定了《专利合作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业巴黎公约》等,这些国际条约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经济犯罪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再比如我国《刑法》第191条中的洗钱罪,它来源于联合国禁毒公约。经济犯罪中的洗钱罪刑事立法对于我国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行为及其案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附属刑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罪的市场活动范围扩大,已经从国内流转到国外,我国的经济犯罪法律法规在国内区域适用,然而超过管理领域之外的资产流转则无法用等同的法律法规处罚。为了对域外资产流转以及国际贸易中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实施有效管理,域外刑法设置参考附属刑法,它主要应用于域外经济犯罪案件主导的犯罪行为的立法模式。具体表现为将域外的经济失去规范的行为通过非刑事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调控。

(二)雙轨制

双轨制立法模式是在多元化经济犯罪立法模式上发展而来。在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之前,我国的刑法法典中关于经济犯罪采用的是附属刑法+单行刑法定罪的,依据《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决定》等法律法规。我国的附属刑法规范采用的是援用刑法式,缺乏具体的刑法条文和罪名指向。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提出要制定统一的、完备的刑法典,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的“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文的刑事责任追究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这才解决了经济犯罪在内的附属刑法法典的使用问题。新法修订后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模式依旧延续单轨制,但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需求,依旧沿用了附属刑法规范法典的模式,其中的立法技术也被引入到刑法典中。随着经济犯罪案件频发和复杂化,附属刑法形式和单轨制就成为我国经济犯罪形式立法模式中长期利用刑法处罚和制裁的模式。

(三)空白罪状的填充

空白罪状顾名思义就是现行的刑法中关于经济犯罪行为的罪状指定空白的部分,这部分也是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刑事立法中最常用的立法技术和方法。凡是违反经济市场及其规则的经济犯罪行为,都可以通过非刑事法律法规体现出来,然后在市场经济的变化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下逐渐的订正和修改,完善刑法典中关于经济犯罪行为的制裁、处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空白罪状填充需要正对市场中发生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罚空白以及行为对象的犯罪指控空白进行补充,这种补充需要依据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经济犯罪的构成补充,体现一定的犯罪行为界定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是经济犯罪立法的标准。为了保证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公正、公平、合理性,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充分研究影响经济犯罪立法的条件和因素,根据不同社会背景下经济犯罪管理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法制要求,合理的选择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经济市场始终是不断的变化的,而刑法立法后作为一种固定的、明文禁止的法律法规,意味着对经济犯罪行为的限制,给经济犯罪划定了一个界限。因此,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固然标准化,但实际的经济犯罪立法还要参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状况,考虑实际存在的经济犯罪行为。只有结合实际选择和应用刑事立法模式,才能保证经济犯罪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理性和保护经济市场的有效性。

[ 参 考 文 献 ]

[1]黄宇.关系刑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王佩芬.发票犯罪立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郑旭江.论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D].华东政法大学,2016.

[4]胡春健.论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4.

[5]汪浩.我国洗钱罪立法研究[D].苏州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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