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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研究

2019-12-16金子裕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关键词:留守儿童

摘 要: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群体,大量的农村工作者背井离乡进城打工,给城市发展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收入。但是,迫于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和繁琐的户籍程序使他们不得不把孩子留在家乡委托给亲属照顾。本文针对留守儿童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发现问题,随之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监护制度;留守儿童;监护不当

中图分类号:D66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075-02

作者简介:金子裕(1995-),女,辽宁辽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

留守儿童是指其父母、或父母一方连续长时间外出打工,将其子女留在户籍地委托给父、母单方,或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儿童少年。根据东北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教育发展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农村教育发展报告2019》报告显示,我国目前仍有1550万留守儿童。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目前主要是是单亲监护、委托监护和无人监护这三种状况。其中委托监护主要有隔代监护、亲戚监护和同辈监护三种类型。

(一)单亲监护

单亲监护是指父母一方外出打工,另一方留守户籍地对其子女履行监护的义务。儿童的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哺育,而这种单亲监护的情况无异于把监护责任重重地落在了一方。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普遍都是母亲留守户籍地监护其子女,这虽然有一定优点,但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父母分别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缺少一方都对会留守儿童心理造成影响。同时,缺少父母一方的监护形式容易使另一方监护人监护不力。

(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委托其近亲属或他人在户籍地对留守儿童履行监护的义务。隔代监护是委托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监护。隔代监护的缺点体现在监护人缺乏正确的监护理念,受教育水平低,易溺爱留守儿童。亲戚监护是委托留守儿童父母同辈亲戚朋友等对留守儿童履行监护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大多数有自己的子女需要监护,这造成了监护人容易监护不力,很容易仅仅满足留守儿童的物质需求而不能满足其精神需求,不能留意教育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同辈监护是委托留守儿童的兄、姐进行监护。虽然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成年兄、姐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实际情况留守儿童的兄、姐大多数都是未成年人,其自己本身都需要监护人,还如何担当留守儿童的监护人。

(三)无人监护

这种监护形式是指父母双方都迫于生计外出打工,并未委托其他监护人或其委托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种情况大多数发生在留守少年阶段,留守少年大多数在13-16周岁之间,此时他们具备基本的生活能力,但心智还尚未发育成熟。在处于青春期阶段,没有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留守少年易受社会网络等不良因素的影响成为问题少年,更有甚者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農村留守儿童监护现存问题

(一)监护主体缺失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对于留守儿童来说,其法定监护人父母迫于生活压力和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外出打工,这就导致了法定监护主体的缺失。当其把留守儿童监护权委托给其他人时,我国法律并未对此项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委托监护人不能全面地履行起监护职责和义务,委托监护人大多数只在物质上对留守儿童履行监护义务,很少在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引导留守儿童,加上留守儿童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的生活极易导致心理脆弱、敏感和易怒。可见,我国法律针对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可操作性并不强,还有待完善。

(二)监护内容不当

首先,从生存权角度来看,留守儿童父母均外出打工,留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照顾,由于农村生活条件有限,留守儿童大多数健康营养方面不良。同时,留守儿童相比其他儿童,缺少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农村留守儿童发生意外事件的概率也极大,留守儿童遭受校园暴力和性侵害问题也更加严重。其次,从发展权角度来看,留守儿童受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方面不足,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打工,不能完整地对留守儿童身心道德情感方面进行家庭教育,这极易导致留守儿童对家庭关心薄弱,对身边事物关心冷淡,不能树立良好的价值观。留守儿童大多生活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加之父母不在身边看管,无人鼓励和督促学习情况,成绩提高时父母容易疏于鼓励,成绩下降时父母更无法在身边督促和看管,委托监护人的受教育水平不高,无法辅导留守儿童学业。

(三)监护监督实施困难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人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和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这项制度,这项制度在留守儿童问题上很难实施。首先,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人由谁监督,这些地区普遍交通不便,各个村落距离城镇较远,基层工作人员少对监护人进行监督实施困难。村委会和居委会没有行政能力,只能从道德层面而无法从法律层面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实施有效监督。其次,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人怎样监督,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标准如何界定。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监护人主体责任

父母虽然是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留守儿童的父母与子女相距甚远,无法充分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同时,在农村地区的委托监护人大部分不是年事以高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是还有其他子女需要监护的亲戚,此时留守儿童父母应尽量将其子女委托给年龄较轻,受教育水平较高,生活条件良好的亲戚。同时,一方面从家庭监护来看,应有效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经常开展监护教育工作,定期走访记录,加强违法宣传。留守儿童父母应定期与委托监护人了解留守儿童情况,如每月一次。另一方面从社会监护来看,应加强留守儿童地区教师福利待遇,引进优秀人才,开展留守儿童心理教育课程,提高餐食质量,在偏远学校地区增加学生宿舍,减少走读学生数量。建立教师与委托监护人沟通汇报机制,及时互相沟通留守儿童情况。

(二)完善委托监护合同内容

留守儿童父母应与委托监护人订立委托监护合同,以书面方式为主,书面方式不便需口头方式时应增加见证人。首先,订立委托监护合同时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在选择委托监护人时,法定监护人应听取和适当采纳留守儿童的意见。其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留守儿童父母有及时了解留守儿童情况的权利,留守儿童父母应每周至少一次与留守儿童以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联系,关心子女的生活学习状态,注意心理变化情绪。委托监护人应履行照顾留守儿童生活的义务,尽量提供营养健康的餐食,定期和学校教师沟通留守儿童学习情况,发现问题随时向留守儿童的父母汇报,有条件时应对留守儿童进行社会道德和法律教育。同时,委托监护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也应享受一定的权利,留守儿童父母可支付委托监护人适当的报酬。最后,应明确委托监护人终止监护的情形及解决对策。

(三)建立逐层上报监护监督机制

针对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考虑交通人力等实际情况,应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着手,形成留守儿童调查小组,专门负责收集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对轻微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委托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和指导改正工作。但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能力,对于严重损害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利益等行为应上报给乡镇机关,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对委托监护人进行处罚,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应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建立逐层上报监护监督机制,符合我国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同时,我国法律关于留守儿童监护监督少之甚少,应出台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将留守儿童监护监督制度细则化,具有可操作性。

四、结语

现如今我国经济水平大幅度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这些变化都离不开我国农村工作者的辛勤付出,儿童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留守兒童问题更应受到重视,我们不应该把留守儿童变成问题儿童的后果让农村工作者们独自承担。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社会群体和个人共同努力,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将有效解决。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刚.城乡结合部学校留守儿童监护和生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课程教育研究,2019(25):22.

[2]陈悦.贵州留守儿童监护权调查研究报告[D].贵州民族大学,2019.

[3]周振宇.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探究[J].法制博览,2019(09):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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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菁,王立红.浅析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J].劳动保障世界,2018(27):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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