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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界限

2019-12-16范嘉义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关键词:侵占罪

摘 要:侵占罪中行为人占有对方财物之后也有拒不归还的行为,其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先后的差异和占有对方财物手段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中,在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上,应与拒不执行判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区分开来。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056-03

作者简介:范嘉义(1990-),男,汉族,河南鲁山人,硕士研究生,信阳农林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學。

通过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某些情节的认定上有相似易混淆之处,因此区分此罪与他罪有重要意义。

一、与侵占罪之区别

侵占罪中,行为人占有对方财物后也有拒不归还的行为,在此与合同诈骗犯罪中对他人财物的处理具有相似之处,那么此时是否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合同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呢?我国《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有明确定义。①由于两者法定刑相差甚大,且侵占罪属亲告罪,法院不告不理。在实务中,本来两者就难以分清,再加上被告人往往以侵占罪辩解,导致法院定罪难。因此,对于两者的区分有必要讨论。即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如何界定,与合同诈骗罪中时间上的异同?二,侵占人的欺骗行为如何认定,与合同诈骗罪中占有手段的异同?

(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先后的不同

如果该目的产生于签约前,则不能构成侵占罪。但是,难点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那么此时该如何定性呢?虽然理论上,两罪最大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之先后(以取得他人财物为界点),但是由于两罪一般都附带有欺诈行为,如侵占罪中行为人可能会谎称财物丢失等虚假信息,这就更加大了两罪的认定难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一是,行为人的合同义务。合同诈骗中行为人的特定义务以经营、工程为主;侵占罪中行为人的义务主要是返还原物。二是,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诈骗犯罪中,可以从行为人的资信状况、履行合同行为中推定;侵占罪则无所谓履约能力。三是,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合同诈骗罪多是以作为的方式完成,隐瞒真相也是作为;侵占罪多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完成,以达到维持非法占有状态的目的。侵占罪中,对于占有财物的手段是否作合法性评价,也有不同理解。肯定说认为,该罪犯罪对象是侵占人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当把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时即可构成该罪。否定说认为,使用非法手段对占有他人财物亦可成立该罪。笔者认为,对该手段不应作合法性的评价。如不当得利,自己受益他人受损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无法律根据。无因管理,行为人属于善意管理他人财物,事后拒不返还一样构成侵占罪。难道能够否定非法得利之后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吗?显然不能。也就是说不管取财手段是否合法,只要占有状态违法的都有可能构成侵占罪。这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意指非法状态基本相同。

(二)对两罪中欺骗行为的理解

侵占罪中的欺骗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侵占已持有的他人财物而欺骗对方的行为,如以保管物丢失、被盗等理由推脱返还责任;而合同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所作出的行为。对于该欺骗行为,有两种理解,一是合同诈骗犯罪中的欺诈手段,与其非法占有目的结合,可以认定为其构成合同诈骗;二是由于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的手段是合法的,故不符合合同诈骗的基本构造,其欺骗对方只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之财物,此行为可以被侵占罪所吸收。笔者认为对于该欺骗行为应做出两种区分,一是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处分财产,此时应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二是行为人合法的占有财物之后,出于不愿返还的目的,而欺骗对方以推脱责任,此时应定行为侵占罪。如果将这种行为也认定为合同诈骗,那么侵占罪就没有了适用的余地。而对于欺骗行为与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理解,也有助于对两罪作出区分。侵占罪中占有财物在前,欺骗在后;合同诈骗中欺骗在先,占有财物在后。

(三)司法实践对携财逃匿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方式第四种②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第2-5项,主要是规定了关于携财逃匿或者是无法返还财物而认定属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部分司法人员认为,根据上述规定,不论有无欺骗行为,只要携财逃匿的,均构成合同诈骗。持反对意见者称,对方交付财物并非因为诈骗行为所致,故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其实,这又涉及到了非法目的产生时间的问题。还有补充说称,如果将上述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说明行为人开始就具有永久占有该财物的意思,应推定为非法占有。笔者认为,对于刑法此处规定应作两种情况理解。其一,如果行为人有欺诈行为,签订合同后一无履行行为,二携财逃匿,一般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司法实践中之所以把这种逃匿行为认定为该罪,主要原因就是行为人并不是单纯的逃匿,而是伴随有欺诈行为。其二,如果当事人是以自己真实的名义签约并无欺骗行为,然后逃匿的,这实际上是一种拒不履行合同行为或者是逃债行为,一般民事手段即可解决,因为行为人的住所地是真实有效的。针对逃匿情形的规定,还有一种说法,如果行为人未将货款、货物等财物带走,单纯逃匿的,不构成该罪;或者是骗取对方的预付款、担保款之后,必须有逃匿行为,才构成该罪。其实,这两种说法都过于死板,实务中即使骗取财物之后未逃匿的,或者即使未携财逃匿,但是将财物藏匿的,一样构成该罪。刑法条文如此规定,可能是出于合同诈骗罪中此种情形的高发性。

某案中,甲租赁一台挖掘机,后期因资金短缺,不仅不支付租金,并出卖该挖掘机,而且以各种理由搪塞所有权人以及逃匿。被告人二审中辩称: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应构成侵占罪,因侵占罪不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应当宣告无罪。最后法院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其理由为,被告人行为属于《刑法》第224条第4项规定的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情形。笔者认为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行为人的后期欺诈行为以及逃匿行为,并且以后行为为主,否则不会单列出行为人符合刑法这一条文之规定。因为,如果按照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并没有以欺诈手段取得挖掘机,后期的欺诈行为也是为了非法占有已经合法取得的财物,所以应认定本案不是合同诈骗而是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行为人三番五次躲避被害人追讨债务并最后逃匿,其已经超出了侵占罪中的欺诈行为(谎称标的物丢失等)的限度。

二、与拒不执行判决罪之区别

(一)两罪的不同之处

拒不执行判决罪中,也存在有行为人经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但却不积极履行的情形,与合同诈骗犯罪中不积极承担违约责任有相似之处,特别是在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可能符合合同诈骗构成要件时,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区分两罪,值得注意。如某案检察机关开始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补充侦查。最后,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

(二)如何认定违约后积极转移财产的行为

行为人违约后有能力赔偿,却不赔偿,反而是积极转移财产,如何认定?难道仅因为法院曾经对此案做出过民事判决,就否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吗?按照社会人一般思维,如果行为人越是具有履约能力且不履行,法院判决生效后又积极转移财产的,那么基本可以推定为合同诈骗。不像是那些本无履约和偿债能力的行为人,很难期待他们作出履行合同的行为。笔者认为不然,如果用事后不能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说法解释,加上被告人订立的是真实有效的合同,有部分履约行为,有偿债能力,可以认定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另外,根據,2002年8月全国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列举了属于《刑法》第31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③综上,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无法明确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却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的构成要件。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和为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是合理的。

三、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区别

当某案件在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上有争议的时候,对于行为人处理赃物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是否具有事先的预谋,即共同犯罪故意。

(一)事前共同预谋

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分工合作,有负责诈骗,有负责销赃,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无疑。如果两人事先有明确分工,可以认定其具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在该目的支配下,实施了合同诈骗罪中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但应按照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依其犯罪情节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二)事后销赃

如果是在前者完成犯罪之后,才帮忙销赃的,只能定性后者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复杂的是,前者有多次诈骗行为,后者或许知情,但仍然参与销赃的情形。此时,只要后者事先与前者无预谋,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等行为,均视为对犯罪所得的隐瞒,而非构成合同诈骗犯罪,2009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有助于理解上述说法。④因此,实务中,需要推定行为人之间有预谋诈骗的故意,以及共同的非法占有目的,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事前没有同谋也没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是事后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故意帮助的,并不与上游犯罪的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

四、结语

合同诈骗罪有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严重情节的,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对此罪与他罪中有相似情节难以认定时,一定要考虑到刑法的立法目的和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注 释 ]

①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②《刑法》第224条第1款第4项: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转移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参 考 文 献 ]

[1]邓忠.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司法认定[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学报,2012(4).

[2]桂亚胜.论事后的非法占有目的[J].法商研究,2012(4).

[3]徐光华.“非法占有”应当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4]祝铭山.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合同诈骗罪[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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