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定价成本监审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2019-12-16闫晓霞
摘要:供热价格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供热定价成本应当按照“合法、相关、合理”的原则确定。由于供热方式、社会资金、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原因,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比较复杂。本文从提高热电联产企业成本监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严格核减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重视供热资产折旧计提问题等方面,探讨如何规范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关键词: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热电联产;入网费核减;折旧
成本监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供热行业是具有基础性、公共性、垄断性的重要特许行业,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当按照“合法、相关、合理”的原则准确核定成本,并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热价。但由于供热方式、社会资金、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原因,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相对复杂。根据供热行业现状,本文对供热定价成本监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提高热电联产企业成本监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热电联产企业投资体量庞大、专业性较强、生产管理复杂,兼营生产“电”、“热”两种商品,能否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分配电、热成本是准确监审的关键。监审工作“宜细、宜深、宜准”,不能简单地用一个比例把各个方面、各个阶段的成本和费用在“热”“电”之间分摊。供热业务的专属费用直接归集为供热成本,能够划分清楚的供热专职人员的职工薪酬、热网部分设备折旧费、材料费、维修费由热力产品承担;供热与供电业务共同发生的燃料动力费用、材料费用、生产部门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依据“供热标准煤耗用比例”分摊;按照借款用途分清电、热占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分别列入电、热费用,划分不清的按供热、供电业务的收入比例分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按照供热、供电业务的收入比例分摊,体现“配比原则”。
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和热电联产企业的沟通,建立热价成本动态监审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数据核对、细化调查、实地走访、延伸审核等细致的工作,有针对性地引导、规范企业在生产管理和财务核算方面的基础工作,做到指标口径科学规范、核算精细准确、数据真实有支撑,最大限度还原热电联产企业中“热”产品的真实成本。
二、“挤水分”、“减成本”严格界定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项目
(一)核减不能计入供热成本的入网费是实际监审工作的难点
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虽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供热企业收取的入网费就是与“热”这种商品密切相关但有专项资金进行补偿的社会资金。企业入网费收入应当按照供热管网折旧年限分摊后予以核减;或者按监审年度企业入网费的“递延收益”冲减总成本。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03]16号)规定“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应当记入“递延收益”科目,按合理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即供热企业应将收到的每笔入网费按管网使用年限分期核算计入当年收入。供热成本监审时,只需要从监审年度供热成本中剔除当年分摊的“递延收益”即可。而实际上供热企业收取入网费,管理和核算均不规范。有的故意隐匿收入;有的被抵顶债务、房屋;部分国有企业将供热入网费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视为热用户捐赠的资本和社会的无偿投入。用入网费购置的供热设施设备通过计提折旧进入供热成本,从而造成供热企业的收入、成本、资产及债权债务都有“水份”,企业的亏损程度被放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入网费的使用进行监管,掌握社会资金在供热领域的积累规模,在核定热价成本中剔除这部分重复由消费者“买单”的成本。
(二)控制定员和工资水平,核减供热成本中超过规定的职工工资及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
在实际监审中,大型热电联产企业强调人工成本应该按照本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计算;但《办法》规定职工工资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大型垄断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大大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有的国企账面亏损,奖金发放照旧,职工收入水平的增长没有同企业效益增长挂钩。因此监审中要将这些因素“挤出去”。低于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据实计入定价成本,高于行业平均工资的部分不能进入定价成本。以核定的工资为基础,超过规定支付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也要从成本中扣除。并按行业标准控制岗位定员,企业富余人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经费均不能计入成本。
三、重视供热资产折旧费用的计提问题
近年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供热需求增加,管网投资呈不断上升趋势,与管网资产相关的热力站、隔压站、中继泵站等资产规模也在持续扩大。作为供热生产运营的实物基础,固定资产折旧在热价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对资产折旧费用的监审。
(一)严格界定进入热价成本的固定资产的范围
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资产;与供热无关经营项目的固定资产;出租、转让或闲置的固定资产;折旧期满的固定资产等均不能进入热价计提折旧的资产范围。新增的固定资产依据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核定;已投入使用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固定资产,可按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合理确定,保证进入热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原值”的准确性。
(二)合理把握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年限”
很多被监审企业强调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实际上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最低的折旧年限,大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都可计入企业成本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监审中不能按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来确认年限,也不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这样缩短折旧年限会人为扩大热价成本中的折旧费用。《办法》规定:折旧年限應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使用年限,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
四、维修费监审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进行
《办法》规定“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核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供热维修的情况比较复杂,尤其是在污染防治燃煤锅炉“拆小并大”后维修问题相对突出。有的是为不太匹配兼容的供热系统的“硬件”支付“重组费用”;有的是为沉积多年的历史问题“买单”。对老旧小区原有供热管网实施改造发生的费用,无论是与接管企业还是已经退出原供热企业的资产原值都没有实质关联,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符合资产入账条件的,应予资本化后以折旧形式进入成本,中小型维修可以据实核定;大修不能一次性计入热价成本,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进行分期摊销。监审中还应当认真审核维修工程的合同和预、结算书,分析判断维修项目的真实合理性。
供热价格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清楚亮成本、明白调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行业成本的科学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结合当地供热实际,充分考虑地方财政和终端用户的承受能力等情况,依照程序科学合理地制定、调整热力价格,并不断发挥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在约束行业成本上升、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垄断行业良性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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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映雯,闫晓霞.银川供热行业亏损原因及对策[J].城乡建设,2007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