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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化与乡村振兴

2019-12-16陈志勤

文化遗产 2019年3期
关键词:桂花村落文化遗产

陈志勤

一、“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的非遗保护

乡村振兴战略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并将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七大战略之一写入党章。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被誉为改革开放以来第20个、新世纪以来第15个指导“三农”工作的文件。依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编制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2018年9月27日由新华社全文公布。这个《规划》共11篇37章107节,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一个五年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

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保护的内容,出现在《规划》第七篇第二十三章第一节中,从具体标题可以看出其递进的逻辑关系:第七篇题为“繁荣发展乡村文化”、第二十三章题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第一节题为“保护利用乡村传统文化”。在这第一节的最后部分,关于非遗保护仅仅是以两句话正面提到而已:“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其主旨主要是“保护”和“传承”。这样的主旨与2011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毫无二致。2011年的这个关于国家文化建设的重大决定,在第五项“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第三条“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中提到了非遗保护的内容:“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其关键词就是“保护”“传承”。所以,历经六、七年,中央对于非遗保护的要求并没有改变。这当然与一贯以来的非遗保护领域的自我定位有关:立足于繁荣和发展各级文化事业,以完善保护制度和实施传承工程。

非遗保护作为国家文化建设的重要策略之一,无论保护制度的建设还是传承实践的运作,在政府工作层面都进入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说它成熟,并不是说是到了一种理想而又合理的状态。当然,任何一项事业的理想而合理的状态都是动态的,但至少非遗保护这样的一项事业,已经成为以各级行政部门为主导的一种工作日常,各地非遗馆的兴起、各种新媒体的传播、各级政府的引领等等,步伐之快让人目不暇接。当然,这些都不是单纯的,它与地方发展、国家建设是紧密相连的。但与之相比,关于非遗保护的学术研究却可以说进入到了一个瓶颈期,因为我们一直以来在大的方向上跟风于政府策略上的文化建设定位,关于保护方法的研究较多,并没有以学术先行的姿态把它作为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契机进行把握。研究者如是以纯粹的保护和传承的使命感,去碰撞政府行为和民生问题,将会非常痛苦。所以,在非遗保护运动中总是有一个关键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这就是“非遗保护好了传承好了就完了吗?”。这就像“以‘民俗’”为研究对象即为民俗学吗?”这样的问题一样,不是研究民俗,而是通过民俗进行研究,[注][日]岩本通弥:《以“民俗”为研究对象即为民俗学吗——为什么民俗学疏离了“近代” 》,宫岛琴美译,《文化遗产》2008年第2期。在此文中,岩本通弥套用柳田国男对于“乡土研究”的说法:“不是研究乡土,而是通过研究乡土”,进而提出理解柳田国男“所追求的民俗学不是研究‘民俗’,而是通过‘民俗’进行研究的学问”。类似的观点还有法桥量在《德国有关民俗学主义的讨论的去向——显露的领域和局限性》中提到的德国有关民俗主义的讨论对日本民俗学提供的视角:“不是研究民俗学主义,而是通过民俗学主义来研究”([日]法橋量:《ドイツにおけるフォークロリズム議論のゆくえ——発露する分野と限界性》,《日本民俗学》第236号,2003年;参考西村真志叶《民俗学主义:日本民俗学的理论探索和实践——以〈日本民俗学〉“民俗学主义”专号为例》,《民间文化论坛》2007年第1期)。对于非遗保护的研究也应该是同样的,不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注][日]菅丰:《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陈志勤译,《文化遗产》2009年第2期。在此文中,菅丰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利用的目的,提出“不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守护,而应该在‘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守护和创造人类的丰富生活之中得以发现”。就像高丙中所提示的那样,我们需要以一种“大的关怀”进行呈现,并不是说现在国家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的研究就天然地成为是有意义的。[注]高丙中、李立:《用民族志方法书写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作为知识生产的场所的村落关于写文化的对话》,《西北民族研究》2009年第3期。

当我们回顾非遗保护的发展历程,应该可以看到在地方社会的非遗保护和传承实践中,它从来不是一个纯粹的文化建设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问题,只是我们经常止步于“保护方式”、“传承方法”的探讨,而忽略从大格局看待问题,忽视整体社会全面发展的需求。而现在,乡村振兴作为当前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国策之一正在成为学界热议的课题,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中进一步深入探讨非遗保护这个课题,有助于将我们的研究导向积极地正面地参与到国家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幸福生活的构建之中,摆脱仅仅从文化建设层面上看待非遗保护这项运动,避免认识的狭隘性和理解的浅显性。

本文主要以一个村落的田野资料为主,在分析以“政府介入”“旅游经营”“文艺展演”为关键词的村落非遗保护实践的基础上,揭示因为非遗保护促进文化客体化、带来内发性发展的乡村振兴之路,提出今后有必要实现从“政府介入”到“乡村自救”、从“旅游经营”到“村民参与”、从“文艺展演”到“村落认同”的转换,以体现非遗保护之于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并由此把握在“乡村振兴”视野下的非遗保护研究以及民俗学研究的新契机。

二、乡村文化的客体化与 非遗保护:以香林村为例

“文化的客体化(cultural objectification)”被认为是对旅游引发“传统”和“文化”的破坏,并导致失去本真性意义之观点的一种反论。太田好信基于建构主义的方法论,在1993、1998年通过对旅游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文化的客体化”这个概念,认为“文化是被对象化、被客体化、被操作的事物”。[注][日]太田好信:《文化の客体化——観光をとおした文化と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創造》,《民族學研究》1993年57(4),第391页;《トランスポジションの思想——文化人類学の再想像》,京都:世界思想社1998年,第12、72页。太田好信曾经指出旅游是促进文化的客体化的社会性因素之一,[注][日]太田好信:《文化の客体化——観光をとおした文化と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創造》,《民族學研究》1993年57(4),第383页。而现在,非遗保护也成为另一个促进文化客体化的社会性因素之一。[注]田村和彦在中国食文化创造的研究中,提到非遗保护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文化客体化的现象,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作为“农家乐”兴盛的其中一个背景([日]田村和彦:《中国陝西省における食文化の創造:「農家楽」における食事を事例として》,《有关食生活科学·文化以及環境的资助研究紀要》25,朝日啤酒学术振兴财团2010年,第82页)。在非遗保护中,“文化”“民俗”以及包括拥有文化的“人”和“空间”都被作为一个可操作的对象而发生变化。所以,在通过非遗保护进行研究的时候,我们必须关照对国家、社会、地方、民众带来的影响。以下将要介绍的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香林村,就是这样一个被客体化的村落。

纵观自上而下的各级各地蓬勃兴起和发展的非遗保护事业,我们大致可以用“政府介入”“旅游经营”“文艺展演”这三个关键词,概括非遗保护的具体运行和实践的特征。“政府介入”的特征体现了非遗保护的主导思想,“旅游经营”体现了非遗保护的操作手段,“文艺展演”体现了非遗保护的文化彰显。虽然以这三个关键词代表的非遗保护的具体运行和实践的特征,在实际语境中是互为贯通的,但由此作为分析视角的其中之一,在解剖具体一个地方(村落、城镇、都市)的非遗保护和地方振兴的关系时,可能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我们试图通过这样的解剖,还原香林村的非遗保护与乡村振兴之路。

1.政府的介入“发现”了村落资源

香林村原名西路村,是一个半山区,位于绍兴市境西部,因为村中桂树成林,并且有一株号称中国桂花之王,这种自然资源成为辨识这个村落的独特的文化符号。西路村为世人所知,据说是源于当地文联的一些文化人士偶然发现了这个“世外桃园”。在这些地方文化界人士的策划下引发了当地政府的关注,并把桂花林以及周围的自然环境作为村落旅游资源进行开发。一直以来不为世人所知的西路村,因为政府行为的介入,先是营造了“香林花雨”旅游区,后又进一步建设了“大香林景区”,现在称为“大香林乡村休闲旅游区”,村名也从“西路村”改为“香林花雨”,后又改为现在的“香林村”。

香林村至少有百年以上的种植桂花树的历史,有的桂树甚至被认为已有千年历史。桂花的生产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作为村落的集体收入和村民的副业生产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村民们对桂树林怀有别样的情感,拥有尽心养护的习俗。采摘的桂花主要供应给绍兴、杭州、上海的食品、香料、化妆品制造厂家,以此作为集体的收入,在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被村里人称为老书记的鲍福生担任书记、村长的时候,村里还以桂花的收入为村民交付农业税。村民也把多余的桂花用来做糖、酒、茶、糕点等,有的自用有的自销,作为副业补充生计。村里除了桂花生产之外,村民还种植竹、茶树、杨梅等,并在20世纪70年代发展农业生产的时期,开发水利水田进行水稻生产,成为当时绍兴县水利开发和水稻生产的典型。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周围的村落都建起了以纺织印染业为主的乡镇企业,但当时村民的桂花收入据说高于那些乡镇企业打工的收入,他们没有必要在村内再兴起其他产业,从而不仅让村民的生活趋于稳定,更重要的是由此让村落的自然环境得以持续。但是,也因为被“发现”的乡村资源,一直以来以提供桂花给厂家的这个村落,有了一条利用桂花林发展旅游增加收入的途径。现在,虽然还保留着加工桂花食品自销的习惯,但他们可以不用打桂花出售给厂家了。据说是因为乡村旅游带来的收入高于以前的桂花生产收入了。当然,也有可能与取消农业税以及食品、香料、化妆品厂生产方式变化有关。

但是,在政府介入开发乡村旅游伊始,村民们有着很大的不愿意改变的情绪。村民中流传着一些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声音,如今年的竹林不知怎么发生虫害了、今年的杨梅产量不高质量不好等等。还有因为当时的旅游开发策划除了桂花林以外,也把村里的明清建筑作为一个游览项目,一些村民因为不想公开居住环境就采取了抵制方法,把自己家里门窗上的传统木雕都涂上了油漆。

不可思议的是,香林村有关桂花树的生产方式至今还没有进入非遗名录。如果说现在的桂花树都是历史遗留物,没有必要再谈论种植技术的话,但是,这些树木保存至今,就需要尽心的、持续的养护技术,这种生产民俗是不容被忽视的。早在2008年,菅丰就在一篇题为《关于民间文化保护的学术思考——应该保护的民间文化究竟是什么》中就指出,按照国家级非遗名录的4个评定条件和具体十大分类来看,“还是偏向于‘容易理解的’‘容易选择的’表演艺术、仪式、祭典、文学以及艺术等,不包括在其中的或者说被遗漏的民间文化还大有所在。例如,生产方式以及生业方式等,有关这方面的于实际生活贴切的重要的民间文化,并没有被充分地提示出来”,并举例提示了江南地区以稻作生产为核心有效利用生态体系的生产方式和嘉兴地区具有显著文化意义的以湖羊生产为主的家畜饲养,[注][日]菅丰:《关于民间文化保护的学术思考——应该保护的民间文化究竟是什么?》,王恬编:《守卫与弘扬》,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2008年,第69-74页。其问题的重点是揭示了体系性生产方式,正是应该被保护的民间文化。当然,这之后的情况有一些改观,就稻作生产来说,2009年,“绍兴稻作习俗”被列入第三批绍兴市级非遗保护名录,2014年,江西万年县的“稻作习俗”被列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香林村坐拥改变村落命运的桂花林,却至今并没有有意识地把与此关联的生产习俗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以上菅丰所揭示的问题之外,也同时反映了具有忽视自然资源中的文化意义的倾向。在10多年前的调查中,风景区内设置有一块刻有清代桂农金新禄名字的碑文,作为这个村落桂农的代表,不仅承载着这个村落桂花林的历史,也反映了这个村落桂农们的辛劳。但在后来的调查中发现虽然还保留着新禄公的墓葬,但这块碑文已经没有了,在景区门口新增了一块题写“中国最大古桂群”的一位桂花专家的石碑,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进一步渲染村落自然资源定位的意义。

香林村有关桂花树的生产方式无论是否被列入非遗名录,这样的与实际生活贴近的重要的生产方式以及生计方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民俗文化意义。围绕桂花林的景观开发过程,虽然事实上也是一种保护和传承的方式,只是政府的介入和旅游的经营成为操作的主要推手,作为掌握有关桂花树生产方式的村民反而被隐匿于事件的背后。但如果从“政府介入”转换为“乡村自救”,或许有可能将会改变历史,有可能避免被外来力量左右村落命运的情况;也或许有可能仍然原地踏步,至今还没有找到在新的时代振兴村落的道路。就像以下会提到的那样,香林村不但在桂树资源的“发现”的早期,源自“政府介入”,就是在之后的曲折的振兴之路中也依靠了来自政府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支持。但是,如香林村这样的“政府介入”的情况毕竟是少数,如何“乡村自救”才是今后面对大部分乡村振兴需要思考的课题。“乡村自救”,无论对于非遗保护、无论对于乡村振兴,都是一支需要积极扶持的力量。

2.旅游的经营左右了村落命运

香林村的桂花林资源被“发现”后,先是营造了“香林花雨”景观,后又纳入到“大香林景区”的建设中。因“桂”而成景、因“桂”而得名的”“香林花雨”,现在只是“大香林乡村休闲旅游区”的其中一个旅游点,位于景区东北处。“大香林乡村休闲旅游区”现在已具有国家4A级旅游区的桂冠,还成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

因为景区的建设,香林村的桂花林被从村里隔断出来,在这片桂花林和村落相接壤部分筑起了围墙,桂花林和周围的山林古刹共4平方公里,划归当时的鉴湖——柯岩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就是说,当时的村委会与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租赁合同,把包括桂花林在内的山林、土地租借出去了。在营造“香林花雨”景观之初,原来是要经过村口的一条通道进入桂花林。于是,这条村口通道日益繁荣起来,特别是在农历八月赏桂时节更是显得热闹,路上有村民开的小餐馆小卖部,提供游客歇息午餐,出售自家产的桂花食品。但因为筑起的围墙,游客改道进入桂花林,这条村口小路一下子变得冷清了,小餐馆小卖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香林花雨”景观开发给部分村民带来的实惠就此消失。而在另外一面,村民被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雇用,以持续护养桂树、整修周围环境。但和上文中“政府介入”开发的情况相同,在当时,有一些村民对集体土地被大香林景区租赁和征地的问题抱有不满情绪,毕竟是生养自己的一方土地,具有被外来的第三者不能理解的历史沉淀和情感寄托。

从“香林花雨”景观营造时期发展为“大香林景区”大规模建设时期,其中可以见到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于景观营造具有意义,但离村民的生活文化渐行渐远。在开始阶段,原来作为一个主要观光项目的展示农具的“欢乐农家”已被荒废,除了有两三件农具点缀在景区内以外,其他都已经散乱不堪,最近甚至基本上已经看不到了。虽然有关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一些设施、工具、用具的展示,也并不一定可以全部反映村民的生活文化,但已是很多地方民俗展示的主要内容,如果失去村落主体的立场,那么,与村民的生活文化渐行渐远的状态就不奇怪了。在“香林花雨”划归“大香林景区”之后,为了丰富旅游内容,又人工营造了花神庙、月老祠、茶经园等新的景点,大多是围绕着村落传统农业“桂花”、“茶”等而衍生出来的新“传统”,主要目的应该是为了吸引游客,增加可观赏的去处。

香林村不仅是桂花村,还是一个佛教村,村周围云雾缭绕的山头低谷中隐藏着大小十来座寺庙庵堂,这些信仰文化也是最初旅游开发时期利用的内容,都各自具有故事性。如香林寺、宝林寺(原宝林庵,1983年改为现名)都有千年历史。还有一座寂静寺,据说是文革后期一位高僧密参大师疗病躲灾到此,后由当时的老书记鲍福生以及一些村民为其建了几间小砖瓦房,后来香火渐旺,现在已是一座具有5层楼高的庙宇。因为周围佛教环境的浸染,村民具有根深蒂固的佛教信仰,一些寺庙庵堂的生活物质有很多来自村民的捐助,并且念经做佛事也成为村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香林村还利用佛教习俗进行井水的用水管理。在没有自来水的时代,村民的饮用水依靠村口的一口古井,在古井旁立有一块清光绪年间的公禁石碑,上刻“此井之水准议挑汲公用食水,不得浸笋淘米洗衣菜等物,为此合村公议,自禁以后如违罚水忏一堂决不宽贷”。因村内有金、鲍两姓宗族居住,以“合村”公议的形式,规范金、鲍两姓宗族的饮用水管理。在绍兴王坛镇舜王庙周围有以“罚戏”的方法对水资源和鱼资源进行传统性管理的传统,而在佛教信仰盛行的香林村就演变成了以佛事(罚水忏)加罚了。[注]陈志勤 :《中国绍兴地域における自然の传统的な管理——以王坛镇舜王庙における“罚戏”“罚宴”を中心として》,《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一五二册,东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2007年,第161-162页。但是,这口立有清光绪年间公禁石碑的古井,位于从村口通往桂花林的小路中间,当用高墙把桂花林与村落隔断以开发大香林景区的时候,这口古井和这块公禁石碑被遗忘在了寂寞的村口小路上,很是令人不解!当然,这几年随着旅游开发的升华,这种现象已被纠正过来。现在的古井以及公禁碑,已经引起了对其历史价值的关注,并在旅游开发中加以利用,成为香林村爱水、节水、护水的村规民约的历史见证。

开始于政府的介入而引发的“香林花雨”旅游开发,后来在“大香林景区”建设中,曾经因为桂花林租赁导致桂花林与村落生活的隔离,村落一度萧条、村民一度失落。但最近几年以来,虽然桂花林租赁、景区参股分红等方式并没有大幅度地改变村落集体经济的状况,但因为美丽乡村建设获得了一定的资金支持,香林村又呈现了新的气象。2015年11月16日的浙江日报以“走向‘绿富美’的柯桥乡村路径”为题,其中报道了依靠大香林景区繁荣乡村休闲经济的香林村。[注]乐翠球、张兴刚、陈全苗:《走向“绿富美”的柯桥乡村路径》,《浙江日报》2015年11月16日第18版。现在的香林村,村落环境得到了修缮,村民生活呈现出希望,至少被周围相邻的村落所羡慕。不仅恢复了一些小餐馆小卖部,甚至还有几间古玩、茗茶商铺,并兴起了妇女农家乐,走上了一条从个别景观开发到整体休闲创意之路。2017年9月25日的绍兴日报以“从香林村告别一‘桂’独秀看乡村旅游转型”为题,报道了香林村借助旅游完成村落整体发展的事例。[注]边锦祥:《从香林村告别一“桂”独秀看乡村旅游转型》,《绍兴日报》2017年9月25日第2版。香林村现在已是名声在外的旅游胜地,除了被冠以“绍兴十佳休闲旅游村”和“绍兴十大最佳赏月点”之外,还创建了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省级巾帼示范村、省级森林村庄、省级充分就业村和省级小康体育村。

当然,在媒体报道的背后,作为当事人的村民们更有他们自己的体验和观察。因为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会出现受益的群体和不受益的群体,各种声音的出现自然难免。在“大香林景区”建设初期,隔断桂树林与村落生活区的高高的围墙曾经阻断了村落继续开发的道路,当时虽然在围墙中留有一扇小门,但开与不开却是任意的或者是随意的,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实景区管理方也认识到了互惠互利的意义,现在这扇小门敞开,成为从景区进入村落的重要通道。而对于现在的香林村所呈现的景象,有的村民认为真正的改变源自美丽乡村的建设,但却不否认“大香林景区”建设的铺垫作用。因为桂花林租赁、景区参股分红等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或者缓解了一部分村落的公共事业建设以及村落老人的福利问题,但对于村落整体发展的投入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主要是因为美丽乡村建设而获得了行政部门的资金支持,而这些主要是因为先期的景区建设所带来的影响力。

时至今日,从乡村振兴的视野来看待当时香林村桂花林租赁、景区参股分红等举措,虽然不能以精准化的价值观和标准化的是非观,进行成功与否失败与否的轻易评判,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在当下的大环境下,是离不开“政府介入”和“旅游经营”的。“政府介入”背后带来的国家政策红利、“旅游经营”背后带来的地方整体考量,都不是仅仅从为了保护而保护的文化建设层面所能涵盖的,我们必须从国家、社会的整体发展进行思考。因为在很多地方的乡村振兴实践中,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民俗、非遗的保护和传承的范畴。而面对这样的乡村振兴实践,“旅游经营”与“村民参与”的矛盾需要我们特别关注。香林村的命运起伏说明了这个道理,今后的道路只有在村民们自律地、积极地得到参与的机会,这个村落才能够说是振兴了。“村民参与”,无论对于非遗保护、无论对于乡村振兴,都是一种需要引起关注的能力。

3.从“文艺展演”到“村落认同”

借助“政府介入”和“旅游经营”改变面貌的香林村,现在还在振兴的道路上。2015年前后,香林村投入40万元,在柯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柯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直接指导下,建立了柯桥区第一家村级非遗馆——“香林人家”非遗馆。非遗保护的“文艺展演”形式进入了香林村,不仅仅是增加了一个游客的观赏区,同时也促成村落自身从重视“物”的自然景观升华为关注“非物”的日常生活,其中,由此促使村落收集和挖掘以往被忽视的生活、生产民俗,在这一点上是值得引起关注的。

当我们以非遗保护与乡村振兴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时候,可能会认为在某个乡村的以列入非遗名录的某项非遗作为切入点,对非遗保护和乡村振兴的关系进行研究,诸如日本的“一村一品”运动。虽然实际上有因为一个非遗项目让一个村落原址搬迁的,[注]陈志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与民族国家认同——以“大禹祭典”为例》,《文化遗产》2010年第2期。也有因为一个非遗项目让一个城镇文化创新的,[注]许莉萍:《端午节日文化的再创造——以国家级非遗“罗点划龙船习俗”为例》,《民间文化论坛》2010年第6期;许莉萍、陈志勤:《民间艺术与地方形象再定位——从“金罗店”到“龙船罗店”》,《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类似“一村一品”的运动,却不失为一条引导乡村振兴的探索之路。当然,也有多项非遗项目促成村落开发旅游开始振兴的,主要是因为这样的村落它的非遗资源比较多。但是,香林村却不是这样的一种思路,或许这样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从上到下各级的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实践已经超越我们的想象,除了“政府介入”和“旅游经营”这两个关键词以外,就如各级非遗场馆、各类非遗展演、非遗高峰论坛、非遗特色产业等等,以“文艺展演”这个关键词所表述的手段和方法,就像雨后春笋般地遍地开花,让我们不得不跨越“一村一品”的束缚,不得不超越文化建设的局限,重新审视非遗保护之于乡村社会振兴的关系。香林村就是这样一个需要我们以整体的、全面的视野,重新思考非遗保护之于乡村振兴意义的案例。

香林村至今没有可以唱响的以香林村为主要传承地的具有代表意义的非遗项目,就像上文中提到的那样,有关桂花树的生产方式还是一个潜在的非遗保护内容。但可以把香林村包含在内的非遗项目应该是大有所在,如:2009年6月,被列入第三批绍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绍兴稻作习俗”。其实,从非遗名录上很少能够看到具体与村落直接相关的内容,这其中虽然有如“绍兴稻作习俗”那样,是以一个区域为申报基础的非遗项目,但也和从上至下各地各级的非遗项目申报制度设计有必然的关系。虽然香林村发展至今的成效,源自于桂花林的景观旅游开发,可以从“一村一品”运动来进行对待,但是,从近几年以来“文艺展演”形式的进入,可以说是从村落整体振兴事业出发寻求各方面平衡发展的一个切入口。

香林村的“香林人家”非遗馆,总面积为250平方,围绕香林村的人文传说、历史古迹、勤耕细作、年时习俗和丰足生活,设有“人”“勤”“年”“丰”四大板块,通过实物、图片、视频、场景等方式进行非遗的保存和展示,呈现香林村的日常生活画卷。虽然是以“香林人家”为主题的非遗馆,但并不是香林村有进入名录的非遗项目,其实是以进入各级名录的非遗项目的内容为基础,对香林村的传统文化或者说民俗文化进行重新诠释的一种方法,就是把香林村的传统文化或者说民俗文化按照四大类非遗项目(民间文学类、传统制作技艺类、传统美术类、民俗类)进行分类并展示。具体内容有:如大禹传说、七仙女传说、桂花林故事等的民间文学类的内容;如桂花糖制作等的传统制作技艺类的内容;如木雕、砖雕、石雕、灶壁画等的传统美术类的内容;如春节习俗、端午习俗、中秋习俗等的民俗类的内容。类似这种操作的非遗馆无论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在各地都可能见到。也就是说虽然是某一个具体地方的非遗馆,但里面的内容并非是这个地方进入非遗名录的项目呈现,而是借用非遗名录的分类名目对这个地方的传统民俗文化进行重新编排的一种方法,从以民俗学概论目录式的编排方式,变成了以非遗名录分类名目式的编排方式。这种方法是否可以被认为具有与时俱进的创新意义不得而知,但或许可以说明因为非遗保护运动,其实已经进入到一个对民俗文化重新整合和重新开发的阶段。但是,香林村的“香林人家” 非遗馆虽然建成并开放了一段时间,但后来却并没有以“非遗馆”这个名义被延续下来,虽然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村落的被客体化的一种状态,其背后村落和村民所面临的选择也不能忽视。现在,原来占用两个楼层的非遗馆,现在仅在一楼作为民俗文化展览继续展示,二楼重新设置了香林村作为“三治融合”[注]“三治”:自治、法治、德治。示范村的展示内容。“三治融合” 示范村的建设也如同美丽乡村建设一样,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的支持。

另外,香林村的文化礼堂也是非遗表演的一个重要场所。根据媒体的报道,为了迎接第十个文化遗产日,柯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开展了非遗进文化礼堂的系列活动。在2015年6月10日晚,由浙江省级非遗传承人沈包炎(沈宝贤)主演的绍兴摊簧《满堂红》在香林村的文化礼堂上演。“摊簧”由浙江省杭州市、绍兴市联合申报,于2008年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遗名录,而绍兴摊簧(鹦哥班)是绍兴五大曲种之一。

这些非遗的展演活动,在超越“名录的非遗”和“潜在的非遗”的界限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事实上是回归到了原本的民俗文化的意义上了,无非冠以符合当下潮流的“非遗”名义而已。把“民俗”理解为“普通人的生活文化”、把“文化”理解为“群体的生活方式”,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俗”“文化”的不可分的关系,理所当然的,无论是“名录的非遗”还是“潜在的非遗”,都可以视为贯穿于人的生物性、社会性、文化性的生存生活之中。所以,冠以“非遗保护”的工作与研究,其所涉及的内容应该突破以往非遗保护领域的自我定位,不应该囿于各类相关政策的字面理解,否则,要超越非遗保护研究的瓶颈是很困难的。从国家文化建设到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再到现在的乡村振兴,非遗保护领域的自我定位如果一直蜗居于文化建设层面、局限于保护和传承的方式方法,那么,基本上还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状态。事实上,就如同现在的非遗展演活动那样,“名录的非遗”和“潜在的非遗”的界限、文化发展建设和经济效益追求的界限,已经在一个个地方、一个个村落寻求振兴和发展之中被突破。

但是,早期的非遗表演、汇演,有时候脱离地方社会的现象很严重,带有强烈的“文艺性”的特征,或许也是保护和传承的一种方式,但以此为主毕竟生命力有限。以上提到的绍兴摊簧在香林村文化礼堂的表演,据当地媒体的报道,“让当地村民领略了一把绍兴戏曲文化的魅力”,[注]“绍兴滩簧走进柯桥区香林村文化礼堂”,中国·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zjfeiyi.cn/news/detail/31-8226.html,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0日。说明观众的主体是村民,这应该是今后非遗保护和传承转向取自于民、还之于民的一种思路。虽然都还具有“文艺性”的特征,但如同香林村那样的“家门口看非遗”“非遗走进香林村”,[注]“家门口看非遗”,浙江在线绍兴,http://sx.zjol.com.cn/07sxtk/system/2015/03/19/019142921.shtml,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0日;“非遗走进文化礼堂”, 中国柯桥网,http://news.zgkqw.com/news/system/2015/06/12/010228329.shtml,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0日。有可能实现从“文艺展演”到“村落认同”的转换。在最近的调查中,当问到为什么没有意识到把有关桂树生产的内容去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问题的时候,有的村民仍然带有一种不自信感,认为某某地方的桂树林比这里还要好。虽然各种情况很复杂,但乡村自救意识不强、村民参与度不高,都有可能影响村落的认同感。全面的、整体的乡村振兴,必须重构被现代洪流冲刷的“村落认同”,在新的时代建立新的乡村秩序。

三、内发性发展与乡村振兴

从以上香林村的个案可以看到,它原本就是一个具有可夸耀的自然景观的“精英化”村落。“精英化”村落带来了“政府介入”、带来了“旅游经营”、带来了“文艺展演”,一切似乎顺理成章,但是,现在倡导的乡村振兴,是以全国性的“大众化”村落为对象,很多村落不可能全部都来自政府介入、不可能全部都拥有旅游资源、也不可能全部都呈现文艺氛围,所以,有必要把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实践理念从促进文化建设层面导向社会发展层面,有必要实现从“政府介入”到“乡村自救”、从“旅游经营”到“乡村发展”、从“文艺展演”到“乡村认同”的以乡村整体发展为要的理念转换。而从另一方面来说,香林村的个案又可以看到,即使缺少名录上的非遗项目,大力挖掘潜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或者说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文化也是有效的,这为大多数村落提供了一条可行之路。

这就是鹤见和子的内发性发展论倡导的基于适应固有的自然生态体系、遵循文化遗产(传统)的社会发展方式有关的一种途径。内发性发展论,是为了诊治以西欧为模型的现代化发展论所带来的各类弊害、或者是为了预防这些弊害的社会变化的过程。鹤见和子对内发性发展进行了具体定义:“所谓内发型发展,在目标上是人类共通的,对于这个目标达成的途径以及实现这个目标的社会模式,是富有多样性的社会变化的过程。而共通目标就是:地球上所有的人类以及集团满足衣、食、住、医疗等基本的需求,创造能够充分发现各类个人作为人的可能性的条件。这就意味着对于生成现在存在的国内以及国际间的差距的结构,人们要共同合作进行变革。至于达成目标的途径、实现目标的社会形态、以及人们的生活之道(way of life)等,各个地域的人们及集体在适应于固有的自然生态体系,遵循文化遗产(传统),以及结合外来的知识、技术、制度等的基础上,进行自律地创造”,“在地球规模内如果内发型发展能够展开的话,就会成为多系多样的发展。并且不论是先发还是后发的国家,有可能相互对等地进行样板交换”。[注][日]鹤见和子:《第2章内发型发展论的系谱(内发的发展论の系谱》,鹤见和子、川田侃:《内发型的发展论》,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49-50页。关于内发性发展论的详细论述可参考陈志勤《费孝通的小城镇研究与日本的内发型发展论》,张江华、沈关宝等:《深入与反思——费孝通的小城镇理论与30年来的中国城镇化实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元文化的国家,在保护制度建设和传承实践运作上并不能够提供一种万能的良药,每个地方每个村落都可能呈现不同的保护和传承的方式。从适应固有的自然生态体系和遵循文化遗产(传统)这种角度来认识和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谋求社会的发展追求自律地创造这种视野来把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非遗保护之于乡村振兴的实践将会呈现多系多样的状态。

所以,通过非遗保护对乡村振兴、社会发展等进行研究,关注国家和人民所关心的课题,都必将引导迄今为止的非遗保护研究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但是,从古村落保护到传统村落保护再到现在的乡村振兴,我们首先应该理解这是从以“古”“传统”冠名的“精英化”村落保护为主,进入到了对“大众化”村落全面保护的一个新时期。[注]当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也提到了把现有乡村分成四类:一是集聚提升类,二是城郊融合类,三是特色保护类,四是搬迁撤并类。把村落整体作为对象,在振兴中得以保护和传承——这样的认识,对于“很多村落的遗产都已经被我们自己搞没了”[注]冯骥才:《古村落是我们最大的文化遗产》,王恬编:《古村落的沉思》,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第7页。的中国来说,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今后的乡村振兴并不是一条平坦之路。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在2018年9月29日关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新闻发布会上,在回答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关于“政府打算投入多少资金来做这个五年的规划?”的问题时,是这样回答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你一下子问我需要多少钱,我确实算不出来。因为这还需要每个地方具体作方案、作规划、定阶段性任务。乡村振兴只能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去推进。从现在的规划来讲,因为任务比较多,需要广泛筹集资金”。[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蓝图、总路线图——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余欣荣解读〈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农村经营管理》2018年第10期。所以,乡村振兴之路是需要花费时日的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其中,非遗保护运动的实践到底能够起到怎样程度的作用,“人”的问题和“钱”的问题都是不能够被忽视的,都需要我们研究者在今后展开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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