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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馆是否属于文化事业机构*

2019-12-16主持人徐拥军

山西档案 2019年6期
关键词:档案法党政机关档案馆

主持人:徐拥军

主持人语:近一段时间以来,在地方档案机构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修订的双重背景之下,许多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因为担心失去“参公”身份,主张不宜提“档案馆是文化事业机构”。他们认为:一者,过去档案局馆合一,档案馆实行“参公”管理,本来就不属于事业单位;二者,这次地方档案机构改革后,大多数地方档案馆仍隶属于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因此一定程度上具有党的机关性质;三者,档案馆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的档案,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秘密性,而且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为党管档、为国守史”,所以档案馆理所当然属于党政机关,应保留“参公”性质。

明确档案馆的机构性质与定位,是做好档案馆的认识前提。综合档案馆是否属于文化事业机构呢?当前仍需进一步厘清这一问题。为此,本人作为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我国档案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批准号:19ATQ009)主持人,组织了本次“综合档案馆是否属于文化事业机构”专题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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