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墟甲骨斷代標準評議(二)
——關於“歷組”卜辭的時代問題
2019-12-16常玉芝
常玉芝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歷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
百年來殷墟甲骨斷代研究的第四階段,起於1977年,至今已有四十餘年的時間。這一階段新觀點的提出,引發了甲骨斷代問題兩派意見的大論戰,雙方的代表人物分别是李學勤,劉一曼和曹定雲。
1976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在小屯村西北發掘出一座保存完整的中型墓M5,即五號墓,也稱作“婦好墓”。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安陽殷墟五號墓的發掘》,《考古學報》1977年第2期。197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在小屯村南發掘,出土甲骨7 150片。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1973年安陽小屯南地發掘簡報》,《考古》1975年第1期。從1977年始,李學勤借“婦好墓”的發掘和小屯南地甲骨的出土,陸續發表了《論“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小屯南地甲骨與甲骨分期》等文,③李學勤:《論“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文物》1977年第11期;《小屯南地甲骨與甲骨分期》,《文物》1981年第5期。提出了第四期卜辭,④董作賓分殷墟甲骨卜辭爲五期,這裏説的“第四期”卜辭是指剔除被他錯誤地分在第四期的“組”、“子組”、“午組”卜辭後剩餘的那部分卜辭。李學勤稱這部分卜辭爲“歷組”卜辭。也即他稱作“歷組”卜辭的時代問題;繼而又提出殷墟甲骨發展的“兩系説”;爲詮釋“兩系説”又重提“字體”是斷代的首要標準。⑤李學勤的一些觀點,即:“歷組”卜辭的時代問題、“兩系説”、“先用字體分類再進行斷代”等,諸説往往交織在一起,非常繁雜。這些論説散見於他幾十年來發表的多篇論作中,而且論述多不系統,又多有重復,有的觀點前後又有變化,因此總結起來頗費心力。他的這些觀點引發了甲骨斷代問題的大論戰。這裏先就“歷組”卜辭時代問題的論辯做些介紹與評議。
一、“婦好墓”的發掘引出“歷組”卜辭斷代的新觀點
“婦好墓”未經盗掘,出土物極爲豐富,單是青銅禮器就有210件,其中有“婦好”銘文的達109件,占有銘文銅器的半數以上,①見鄭振香:《殷墟婦好墓與殷商禮制》,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首都博物館、河南博物院編:《王后母親女將》(紀念殷墟婦好墓考古發掘四十週年),北京:科學出版社2015年版。因此該墓又被稱作“婦好墓”。對於“婦好墓”的年代,發掘者根據該墓出土的青銅器、骨笄、陶爵的形制特點,定其屬於殷墟文化分期第二期;又由於諸多青銅器有武丁卜辭的“婦好”銘文,以及在該墓附近發掘的兩座小墓出土的青銅器、陶器特徵也屬於殷墟第二期,並且銅器銘文中有武丁時的人物“子漁”,因此發掘者定該墓年代屬於武丁至祖庚、祖甲時期。②見《安陽殷墟五號墓座談紀要》,《考古》1977年第5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墟的發現與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頁38。
(一)“歷組”卜辭時代問題的提出
1977年,李學勤發表《論“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一文,③李學勤:《論“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文物》1977年第11期。本文引自《當代學者自選文庫·李學勤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該文内容主要有三部分:
第一部分:從出土青銅器的花紋看,“婦好墓”屬於殷墟早期。
李先生説:“婦好”墓出土的不少青銅器上飾有晚期複層花紋,並襯以地紋的所謂“三層花”。他例舉殷墟早期墓M331出土的一對青銅方爵、一件方卣都是複層花紋。1001大墓出土的三件一組的青銅方盉也是複層花紋。“H21窖穴所出鑄方彝用的泥模”,“所代表的青銅器也是複層花紋”。這些材料證明“在武丁、祖庚、祖甲的殷墟早期,已經存在飾有華麗的複層花紋的青銅器”。他的結論是:“從青銅器總的特徵考察,‘婦好’墓的年代大致可推定爲武丁晚年至祖庚、祖甲的時期。”但有幾位考古學家對該墓的時代有不同意見,如鄒衡説,“婦好”墓的青銅禮器“無論從其形制、花紋、銘文各方面來看,都是比較複雜的”,有數量較多的青銅器“約相當於殷墟文化第三期第4組”,也有少數“約相當於殷墟文化第二期第3組”和“約相當於殷墟文化第三期第5組”,“大致估計其絶對年代,最早的可到武丁時代(晚期),最晚的可到武乙、文丁時代。若僅以其銅禮器來定,則此墓下葬的年代不會早到武丁時代,但也不會晚於武乙、文丁時代”。①見《安陽殷墟五號墓座談紀要》,《考古》1977年第5期。1979年,李伯謙發表《殷墟五號墓的年代問題》一文,②李伯謙:《殷墟五號墓的年代問題》,《考古》1979年第2期。提出五號墓“除去一部分青銅器可早到武丁至祖甲時代,有相當數量的青銅器是晚於該時代的”,“五號墓决不能早到殷墟文化第二期”,“應屬殷墟文化第三期,即相當於廩辛、康丁、武乙、文丁之時”。因此,從青銅器的形制花紋看,對“婦好”墓的年代問題存在不同意見。
第二部分:從出土器物上的三種銘文看,“婦好墓”是武丁晚期的王室墓葬。
李先生説該墓出土物上有三種銘文,一種是“婦好”,一種是“后母”,一種是“后母辛”,③“后”應釋爲“司”。見曹定雲:《“司母戊鼎”不可改名爲“后母戊鼎”》,《中國社會科學報》2012年2月27日(A-07);葛英會:《商代大鼎的“司”、“后”之争》,《殷都學刊》2012年第1期;常玉芝:《是“司母戊鼎”還是“后母戊鼎”》,《中原文化研究》2013年第1期;杜迺松:《司母戊鼎銘文形音義研究》,《中國文物報》2016年8月12日;張鹏:《青銅大師杜迺松深入考證古鼎之名——司母戊鼎名稱不容置疑》,《北京晚報》2016年11月1日;李維明:《司母戊鼎還有多少待解之謎》,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他説這三種銘文“實際上是指同一個人”。關於“婦好”一稱的含義,他説“‘婦’是親屬稱謂,其本義是子婦,與‘姑’對稱”,“‘婦’字的引申義則是妻子(這和現代有些地方把妻子稱爲媳婦是一樣的)”,妻子“所以稱婦,是對其夫之母而言”。“婦”不是“一種身份”,“‘好’是名,不是姓”。即李先生的意見是,“婦”是親屬稱謂,“好”是名,“婦好”之義就是指名爲“好”的(兒)媳婦。對此他還特别强調了兩點:“第一,‘婦好’既是冠以稱謂的名,它只能是指具體的個人,而不能像許多商代一兩個字的銘文那樣理解爲族氏。我國古代有以‘子某’爲氏的,即所謂以王父之字爲氏,没有以‘婦某’爲氏的。第二,‘婦好’是王的妃偶的稱謂,所以銘有‘婦好’的青銅器應該是她生前使用的器物,多數大約是她所使用的祭器。”對“后母”銘,李先生説“‘母’是婦好的字”,“后,即王后”。對“后母辛”銘,李先生説“是武丁的子輩對婦好的稱謂”。總之,他的意見是“‘婦好’墓銘文中的‘婦好’、‘后母’、‘后母辛’實際上都是指同一個人”,④對“后母”稱謂的所指學者有不同意見。見曹定雲:《殷墟婦好墓銘文研究》第柒篇,臺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版。“婦好”是一個名叫“好”的(兒)媳婦,她是武丁的妻子。李先生對自己的上述觀點只舉了幾個例子做碎片化説明,没有做系統論證。
第三部分:“婦好墓”證明“歷組”卜辭(即第四期卜辭)的時代應該提前。
李先生説:“殷墟甲骨不止是武丁時期的賓組卜辭有婦好這個人物,多出自小屯村中南的一種卜骨也有婦好。這種卜骨字較大而細勁,祇有一個卜人(歷),我們稱之爲歷組卜辭。按照舊的五期分法,歷組卜辭被認爲屬於武乙、文丁時的第四期。”而“新出土的各墓青銅器及玉石器上的文字,其字體更接近於歷組卜辭。但是,如果把墓的時代後移到武乙、文丁,又是和所出陶器、青銅器的早期特徵無法相容的”,他説“這個矛盾應當怎樣解决呢?我們認爲,癥結在於傳統的五期分法把歷組卜辭的時代斷錯了”。“1933年董作賓先生提出的卜辭五期分法,早已陳舊了”。又説“過去,我們由於看到其第四期中組、子組、組(常按:即午組)等卜辭有與歷組聯繫的證據,①李學勤:《殷代地理簡論》第三章第六節,北京:科學出版社1959年版。也把它們列爲晚期的。從近年發表的各種材料看,組等必須列於早期。‘婦好’墓的發現,進一步告訴我們,歷組卜辭的時代也非移前不可”。
李先生的這段話有四層意思:一、武丁時的賓組卜辭和第四期的武乙、文丁卜辭都有“婦好”這個人物。二、根據第四期卜辭有卜人“歷”,將其改稱作“歷組”卜辭。三、新出土的各墓青銅器及玉器上的文字,更接近“歷組”卜辭,如果把墓的時代後移到武乙、文丁時,就會和所出陶器、青銅器的早期特徵相矛盾。造成這種情况的“癥結”是“五期分法把歷組卜辭的時代斷錯了”,因此,董作賓的五期分法“早已陳舊了”。四、鑒於過去他認爲“歷組”與第四期的卜辭有聯繫,現在因爲“組”、“子組”、“組”卜辭都已提前到早期的武丁時代了,所以“歷組”卜辭也應與“組”、“子組”、“組”卜辭一樣“非移前不可”。
第三部分可説是對前兩部分的引申。前兩部分,一部分力證“婦好”墓出土的青銅器形制花紋屬於殷墟早期,一部分力主“婦好”只是一個人的名。而第三部分則以此兩點爲理由,斷定董作賓的“五期分法把歷組卜辭的時代斷錯了”,“歷組”卜辭應該屬於早期的武丁時期,並以此認定董作賓的五期分法“早已陳舊了”。至於説,因原來屬於第四期的“組”、“子組”、“午組”卜辭已被提前,所以同屬於第四期的“歷組”卜辭也應該提前,則不能成爲必然的理由。
接着,李先生從“字體的演變”、“卜辭的文例”、“人名”、“事項”、“稱謂”五個方面舉出例證,來“拆穿”“歷組卜辭的謎團”,即證明“歷組”卜辭的時代屬於早期。②1981年,裘錫圭發表《論“歷組卜辭”的時代》,從材料上對李文提出的人名、占卜事項、親屬稱謂三個方面做了補充論證。
關於“婦好墓”出土的青銅器屬於殷墟文化第幾期,也即關於“婦好”墓的年代,目前學界尚有不同意見,這有待於專家們做進一步探討。不過,李先生將“婦好”墓的年代與“歷組”卜辭的時代問題等同起來,則是不對的,二者没有必然的聯繫。
在對李先生提出的各項例證進行分析之前,有必要先就“歷組”卜辭的命名問題談些看法。
(二)關於“婦好”一稱的含義及“異代同名”問題
前文已指出,李先生認爲賓組卜辭和“歷組”卜辭中的“婦好”是指同一個人,這是他提出“歷組”卜辭的時代應該提前的重要根據。他還舉出一些“歷組”與賓組、出組相同的其他人名,來加强“歷組”屬於早期的觀點。他説“歷組卜辭出現的人名,許多與武丁、祖庚卜辭相同”,“歷組中不僅有婦好,還有子漁、子畫、子戠、婦井、婦女,都見於武丁卜辭”,“歷組中的重要人物望乘、沚戓,應該就是武丁賓組卜辭中的望乘、沚”。他又列出“歷組與祖庚時期的出組共同”的人名、夫、并、由、般、犬,説“這些人物大都也見於武丁甲骨”。由此可見,“婦好”和上述人名是李先生證明“歷組”卜辭屬於武丁至祖庚時期的重要證據。
查殷墟甲骨卜辭中,不止賓組、出組與“歷組”有相同的人名,賓組與其他組,出組與其他組,“歷組”與其他組,以及其他組之間也都存在有相同人名的現象。對此種現象該如何解釋?如果按照李先生的説法,各組卜辭中出現的相同人名都是指同一個人,那麽,殷墟甲骨卜辭該如何斷代?前已指出,當年陳夢家就將董作賓十項斷代標準中的第6項“人物”,剔出他的三大斷代標準之外,不作爲單獨的標準列出,就是因爲“各代之間同名者衆”,也即指出商代有“異代同名”的社會現象,如果單用人名斷代,必定會造成斷代的錯誤。
在李先生提出“歷組”與賓組的“婦好”是指同一個人,“歷組”與賓組、出組有相同的人名,以此作爲“歷組”卜辭應該提前的證據後,就有多位學者對之進行了否定的論證①張政烺:《帚好略説》,《考古》1983年第6期;《〈帚好略説〉補記》,《考古》1983年第8期。兩文均收入《張政烺文集·甲骨金文與商周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版。蕭楠:《論武乙、文丁卜辭》,《古文字研究》第三輯,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蕭楠:《再論武乙、文丁卜辭》,《古文字研究》第九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版;張永山、羅琨:《論歷組卜辭的年代》,《古文字研究》第三輯,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林小安:《武乙、文丁卜辭補證》,《古文字研究》第十三輯,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版;林小安:《武丁晚期卜辭考證》,《中原文物》1990年第3期;林小安:《再論“歷組卜辭”的年代》,《故宫博物院院刊》2001年第1期。。特别是張政烺先生對“婦好”一稱,尤其是對“婦”字含義的考證,精辟、透徹。下面介紹一下張先生和其他學者對各代同名現象的論證。
1.張政烺的論説
1983年,張政烺專門就“婦好”一稱的含義連續發表了《帚好略説》、《〈帚好略説〉補記》兩文。①張政烺:《帚好略説》,《考古》1983年第6期;《〈帚好略説〉補記》,《考古》1983年第8期。在前一文的一開頭,張先生就説,在殷墟五號墓出土的銅器上有“帚好”銘文,在殷墟甲骨卜辭中有關“帚好”的卜辭估計有一二百條,絶大部分屬於第一期武丁時期,一小部分屬於第四期武乙、文丁時期,“兩者中隔祖庚、祖甲、廩辛、康丁兩代四王,約數十年至一百年。這種情况怎麽解釋,帚好究竟是一人還是二人,銅器銘文的帚好屬於那(哪)個王”。
張先生首先論證“婦好”之“好”的意義。他説“甲骨文帚即婦字,郭沫若、唐蘭已作出很好的説明”,②郭沫若:《骨臼刻辭之一考察》,《古代銘刻彙考續編》,日本東京文求堂書石印本,1934年;唐蘭:《殷虚文字記》,北京大學講義石印本,1934年;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81年。“帚好之好从女,子聲,不讀好惡之好”。他以卜辭中衆多的“婦某”爲例,説“卜辭中婦X之稱有數十個,其字多有女旁,本來極普通的字也加女旁,如帚井寫成帚妌,帚良寫成帚娘,其例不可勝舉”。他舉卜辭《續存》407、《合集》2833上的“御帚子”,證明“帚子即帚好,故知好當讀子”。
接着張先生明確指出“帚好是女人的稱呼,卜辭一期、四期分别出現,不是一個人”。這是因爲當時有異代同名的社會現象。他聯繫各期卜辭中出現的相同人名給以證明。如、雀、、、、竝、望乘、般、犬、帚好、帚井、子、子、子、子漁、子效,這些人物在第一期、第四期都存在,其中子在第一、第二期,子在第一、第二、第四期都存在。“其他人物異代同名的還多”,他指出“有的學者想把一期、四期的帚好説成一個人,看來不難(四期材料内容簡單),但是要把卜辭中所有的異代同名的人物都併成一個人,似不可能”。他舉“犬”族、族、“箙旋”族爲例:“犬”,一期卜辭《卜》53有“令犬田于京”,《京人》281有“令犬族裒田于虞”;二期卜辭《録》152有“犬”(辭殘);四期卜辭《續存》1852有“令犬田京”。“據此可見犬是族名,自一期至四期連續存在,不僅世禄而且世官”。“”,一期(《卜》417)、四期(《佚》250)卜辭中都有“裒田于京”,“的情况和犬一樣,也是族名,也是世官”。“箙旋”(“也可稱作官氏”),在四期(《屯南》917)、一期(《後·上》28.4、《佚》543)卜辭中都存在。他還指出“卜辭所載的各期卜人名,也有不少異代同名的實例”,如:“永”在一期(《菁華》7)、五期(《前》1.19.5)都存在;“彘”在一期(《録》82)、三期(《林》1.30.14)都存在;“口”在一期(《卜》692)、二期(《録》726)、三期(《甲》3398)都存在;“大”在一期組(《合集》19875)、一期(《珠》1055)、二期(《珠》395)、三期(《甲》1647)都存在;“黄”在二期(《林》1.5.13)、五期(《甲》3355)都存在,“根據這些材料可以説永、彘、口、大、黄等都是龜卜世家,子孫繼續擔任占卜工作,爲殷王室服務”。筆者再爲張先生補卜人“”,該卜人在一期(《屯南》4177)“午組”卜辭、①過去學界認爲“午組”卜辭的貞人祇有“午”、“”兩個人,1973年小屯南地甲骨出土的《屯南》4177午組卜辭有卜人“”,由“蕭楠”發現。見蕭楠:《略論“午組卜辭”》,《考古》1979年第6期。五期(《合集》38945、41709)都存在。以上張先生利用甲骨卜辭證明殷商時期確有異代同名的社會現象。他説如果對異代同名者進一步考查,就可知“它們有族衆、有物産,實皆‘國氏土地之號’,世代綿長,有的還保留到西周銅器銘文中”。他舉“古代學者對這種現象的解釋,如《史記·五帝本記》‘黄帝者,少典之子’,《索隱》曰‘少典者,諸侯國號非人名也’……《秦本紀》云‘……大業娶少典氏而生柏翳’。明少典是國號非人名也”。張先生説“其所謂國號我們以爲是氏族”。總之,張先生論證了卜辭和銅器銘文中的“帚好”即“帚子”,“好”當讀“子”,“子”是國號、氏名、族名。因此,“婦好”不是李先生所説是一個人的名,即第一期、第四期的“婦好”不是一個人。
對於“婦”字的含義。張先生首先論證了古代的世官之制。他説:“世官之制史不絶書,《國語·周語》:‘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史記·太史公自序》:‘重、黎氏世序天地。……司馬氏世典周史。’《周禮》中以氏爲官者很多,像馮相氏、伊耆氏等約四十個。《世本·氏姓篇》:‘彭祖氏,大彭支孫以號爲氏,在商爲守藏吏,在周爲柱下吏,年八百歲。’這裏八百歲是取其成數,有的書上寫着至殷末七百六十七歲,則不僅族名承襲,其壽數也是纍計的。”這些古書記載證明族名是世襲的。張先生説“卜辭中常見大方,是當時的重要方國之一,杨樹達《積微居甲文説》謂即大彭氏,彭祖氏或其支裔,世爲商周史官”,“通過這些現象知道殷代存在許多氏族,世代供奉王職,女官當亦如此,有了這點認識,以下説帚好就比較容易了”。
張先生舉一期卜辭“丙午貞:多帚亡疾。丙午貞:多臣亡疾”(《乙》8816),他説該辭“以多帚與多臣對貞,説明帚和臣是同類事物,在殷王心目中地位相等”。他又舉三期卜辭“叀多母酬。叀辟(嬖)臣酬”(《綴合》101),説“母是古代成年女子的美稱,嬖臣即近臣,以多母與嬖臣對貞,和上舉卜辭相似,兩相比照,知道殷王周圍有些擔任職務的婦女”。“多帚和多臣相似……在統治者的支持下既辦公事,也任私役”,即“帚(婦)”是指女官。張先生對“多帚”與“多母”的精辟論證,横掃了過去絶大多數人簡單地將武丁時的“多帚”都一律看作是武丁的配偶,將“多母”一律看作是武丁的母輩祖先的錯誤認識。張先生又進一步論述了殷王多婦的來源,“推測其中有些是被征服者或者歸順者世代貢納的”,“殷周的世婦,文獻有記載,《禮記·曲禮下》:‘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鄭玄《注》:‘此蓋殷時制也。’孔穎達《疏》:‘此一節總論立男官女官之事……記者之言不可一依周禮,或可雜夏殷而言之。”又引《孟子·梁惠王下》“所謂故國者,非謂有喬木之謂也,有世臣之謂也”,“趙岐《注》世臣是‘纍世修德之臣’,這和《孟子》講世禄、世官是一致的。世婦之義與世臣同,當是纍世常有之婦”。證明殷代有纍世之婦,即有世婦,有女官。對世婦女官的職責,張先生引《周禮·天官·冢宰》“世婦掌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帥女宫而濯,爲盛”,又引《春官·宗伯》“世婦,掌女宫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他説“兩處職掌基本相同,可見世婦是女官,住在宫中,管祭祀、賓客及喪禮等”。他指出,諸世婦的地位有所不同,而且前後還會有變化,“《天官·冢宰》的世婦無員數,不説組織情况,厠於九嬪、女御之間,已經列入天子的眷屬了。推測周代的世婦先是官員,在宫中工作遂變成天子嬪御”,“《周禮·春官·宗伯》敘官,在世婦之後是:‘内宗,凡内女之有爵者。外宗,凡外女之有爵者。’内女是王同姓之女,外女是異姓之女,世婦的來源也不外乎此,大約都是由一定的宗族産生的”。商族因“‘契爲子姓’,則殷之帚好也可能是内女。世婦接近王,如果年歲容貌或某些條件不相當,也不會被寵愛變成嬪御,所以《周禮》分成兩宫”,“帚對殷王不是固定的夫妻名義,其發生男女關係者纔是事實上的夫妻”。
論證了“帚(婦)”是女官,對比“婦好”一稱,張先生説,卜辭中關於婦好的記載有一二百條,“其中有很多條是關於祭祀的,這和《周禮》的世婦相合”。卜辭中還有“關於帚好生子的,占卜特别詳細,分娩日期,是男是女,是否順利,貞問不休。有關於帚好生病的,也極爲關切,連牙痛小病也不放鬆。從這些細膩的小節看,帚好、武丁是夫妻,她不可能是兒媳,更不可能是一般的君臣關係”。他指出,諸婦在宫中的地位是不一樣的,他舉一期卜辭“貞:乎帚好見多帚于”(《合集》2658),説“大約帚好本來就在多帚之中,後被武丁賞識遂躍居多帚上,她有很大的兵權,這一點與《周禮》世婦不合,應當是得到武丁特殊寵幸的結果,同時有多帚不是每個帚都如此,前後兩個帚好也不是每個帚好都如此”。“帚好是世婦,每王都會有過,而不只武丁時期的一個帚好”。張先生的這個論斷是正確的,我們還可以舉出三件鑄有“婦好”銘的青銅器做進一步地證明:一件是鄒衡先生曾提到過的“甲骨文第一期(武丁)和第四期(武乙,大字)均見所謂‘婦好’;在金文中也有此類銅器,《婦好卣》(《録遺》256)即其例。因爲小屯五號墓未被盗掘,該卣决非出自此墓。可見所謂‘婦好’至少也不是一人。總之,此墓的發現,對於研究婦(?)、子(?)、女(?)族的興衰史是很重要的資料”。①見《安陽殷墟五號墓座談紀要》,《考古》1977年第5期。即鄒衡先生也認爲商代有“異代同名”的社會現象,“婦好”之“好”是族名。此器《録遺》256稱作“婦好正壺”,傳是日本東京程琦氏舊藏,現著録於《集成》9509,1—2。第二件是“婦好觚”,是美國巴拉德氏所藏,現著録於《集成》6867。第三件是“婦好簋”,現藏於山東博物館,著録於鍾柏生、陳昭容、黄銘崇、袁國華編《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一)》第1503號器。①鍾柏生、陳昭容、黄銘崇、袁國華:《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一)》,臺北:藝文印書館2006年版。正如鄒衡先生所説,小屯五號墓未曾被盗掘過,因此這三件有“婦好”銘的青銅器絶非出自五號墓,它們有力地證明了殷代的“婦好”絶非祇有一個人,而是在某些王世都會有的。
總之,張政烺先生利用卜辭和古籍材料證明了殷代有“異代同名”的社會現象。“帚(婦)好”之“帚”指女官;“好”即“子”,是氏名、族名或國名。“婦好”就是指子氏或子族或子國纍世相承的世婦,也即世官。卜辭中的“婦好”絶對不是一個人。他的論證非常令人信服。證明了李學勤所説“婦”是親屬稱謂,指妻子,是對其夫之母而言的兒媳婦;“好”是名,“婦好”只是指一個人的名,是没有根據的臆説,不可信。張先生對“婦好”一稱的精辟論證,拔掉了李學勤“歷組”卜辭提前論的根基。
張先生在文末還就五號墓的年代提出了自己的意見,他説:“殷墟五號墓有帚好銘文的銅器從形制花紋看有早有晚,銘文的字體也很不一致,這種演變不一定是一代人的時間所能形成的。那麽,這些帚好銅器的主人是否都是武丁時期的一個帚好呢?如果同意帚好是纍世相承的世婦,也許問題就好回答了。”即李學勤説五號墓的銘文字體接近於“歷組”字體與事實不符。筆者認爲,關於五號墓的年代,當由該墓出土的青銅器及其他出土物的形制、特點、銘文及某些相關證據來確定。五號墓的年代與“婦好”稱謂的意義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二者不能混爲一談。
2.其他學者的論述
除了張政烺先生,還有一些學者也曾通過論述殷代有“異代同名”的現象,反駁李學勤以“歷組”與賓組、出組有相同人名作論據,證明“歷組”卜辭時代屬於武丁至祖庚時期,下面一一做簡要介紹。
1980年,蕭楠發表《論武乙、文丁卜辭》一文,②蕭楠:《論武乙、文丁卜辭》,《古文字研究》第三輯。舉例證明“異代同名”的現象在卜辭中普遍存在。查在他們的“卜辭異代同名舉例表”中,例舉了、、妥、般、、口六個人的異代同名情况:“”在武丁(《甲》2956)、康丁(《摭續》1)、武乙(《屯南》935)、文丁(《屯南》340)卜辭中都存在;“”在武丁(《續存》2.24.4、《甲》3510)、祖庚(《文》152)、康丁(《屯南》728)、武乙(《屯南》539)卜辭中都存在;“妥”在武丁(《乙》6273、《屯南》4514)、康丁(《粹》1275)卜辭中都存在;“般”在武丁(《續存》2.442、《佚》163)、祖庚(《續》6.21.10)、康丁(《鄴》3.44.4)、武乙(《後·下》24.1)、文丁(《屯南》340)卜辭中都存在;“”在武丁(《前》5.17.7、《鄴·二》下38.7)、康丁(《掇》2.167)、武乙(《甲》3621、《粹》81)、帝乙、帝辛(《前》2.2.1)卜辭中都存在;“口”在武丁(《明》692)、廩辛(《粹》1444)、康丁(《南·明》760、《佚》81)卜辭中都存在。作者説卜辭中的“異代同名,説明此名不是私名;人名與地名一致,説明此人名可能是氏”。關於氏,他們引《左傳·隱公八年》有“胙之土而命之氏”的説法,“孔疏則認爲:‘諸侯之氏,則國名是也。’也就是説,諸侯之氏與其所封國之國名是一致的。即以國爲氏”。又指出“鄭樵在《通志》中列舉了32種命氏的形式,其中包括‘以國爲氏’和‘以邑爲氏’兩種。即諸侯是‘以國爲氏’,大夫是‘以邑爲氏’,與孔穎達的説法基本一致”。作者指出“在卜辭中不少的方邦、侯國、地名與人名一致,説明商代也存在‘以國爲氏’、‘以邑爲氏’的情况。那麽,這些與方名、地名一致的人名,就不是私名,而是氏”。因此,“可以肯定卜辭中的異代同名實際上就是同氏。既是同氏,這些同名者只能表明他們是出自同一個族氏,而不一定是同一個人”。
1984年,蕭楠發表了《再論武乙、文丁卜辭》文,①蕭楠:《再論武乙、文丁卜辭》,《古文字研究》第九輯。再言“卜辭中出現的絶大多數人名都不是私名而是‘氏’,因爲這些人名往往同時又是國名、地名、族名。這是古代以國爲氏,以地爲氏的反映”。他們舉例説明了國名、地名、族名同時又是人名。舉國名爲人名者:“卜辭中不少的諸侯國名,如侯(《丙》298)、侯(《存》下463)、侯(《明後》1683)、攸侯(《林》2.3.18)、犬侯(《續》5.2.2)、侯(《乙》2000)、侯(《庫》1670)等,在卜辭中均可作爲‘人名’。又如方(《屯南》869)、伯(《庫》1551)、任(《天》87)等,也都可以作爲‘人名’。這些‘人名’,實質上都是‘氏’,是以國爲氏的反映。”舉地名爲人名者:“卜辭中不少的地名同時又是人名,如、、冓、羽、等等。這些人名亦是‘氏’,是古代以地爲氏的反映(此中有的亦可能是國名)。”舉人名爲族名者:“卜辭中有些人名,在另外的卜辭中可以確知爲族名者,如黄(《誠》356“貞:亞以王族眔黄?”)、(《續》6.14.6“貞:乎王族眔?”)。黄、與‘王族’並列,可知黄、是‘族名’。”作者舉的上述例證説明,有商一代的國名、地名、族名同時又是人名,論證了商代有“異代同名”的社會現象。作者又進一步指明:“卜辭中的婦名也不是私名,而是國名或族名。例如帚、帚周、帚鼠、帚妌等等,就是這些國家之女子嫁到殷王室爲妻者。至於婦好,則是子國(或子姓)之女嫁給殷王室爲妻者。”作者總結説:“由於卜辭中的人名基本上都是‘氏’,故在不同時期的卜辭裏會出現‘相同’的人名。這是‘異代同名’問題的由來,也是問題的實質。”
2011年,劉一曼、曹定雲發表《三論武乙、文丁卜辭》文,①劉一曼、曹定雲:《三論武乙、文丁卜辭》,《考古學報》2011年第4期。再次論述了商代“異代同名”的問題,强調“甲骨文中出現的絶大多數人名不是私名,而是氏名,因爲這些人名往往又是國名、地名、族名,這是古代以國爲氏、以邑(封地)爲氏的反映”。他們過去論述此問題,主要依據卜辭資料,“現在考慮到甲骨文中的不少人名,在商代後期(甚至西周早期)的銅器銘文中作爲族名出現”,故再“從商代銅器銘文的族名這一角度”,對此問題做補充論證。因爲“商代銅器銘文的族名相當多”,故作者“只選取十幾個既見於銅器銘文又見於甲骨文的較重要的名號”進行分析。作者製作了《商代銅器銘文中常見族名表》,表中列有十四個族名,列出這些族名在殷墟文化分期中的期别、在卜辭中出現的組别。十四個族名是:戈(組、午組、賓組)、(組、賓組、歷組)、(賓組、出組、無名組、歷組、黄組)、(賓組、何組、無名組、歷組)、史(賓組、花東子卜辭)、(出組、歷組)、何組、賓組、花東子卜辭、出組、何組、歷組)、宁(花東子卜辭、無名組、何組)、犬(組、賓組、何組、無名組、歷組、黄組)、中(賓組、出組、無名組)、光(組、午組、賓組)、并(組、賓組、出組、歷組)、(賓組、花東子卜辭)、屰(賓組、花東子卜辭、歷組)。作者説,以上“所舉的十四個族名,其中十三個均見於殷墟文化第二、三、四期的銅器上,祇有‘中’銘,見於三、四期,但由於在賓組卜辭(武丁中晚期)有其名號,故我們認爲,將來在殷墟二期的墓葬中可能會有此銘出土”。作者選取經考古發掘出土的與銘銅器,考察器主與在不同時期的情况。他們説:“銘銅器,見於郭家莊東南95M26與06M5二座墓葬,前者時代爲二期晚段,後者爲三期早段。”經對這兩個墓的隨葬品的研究,知“95M26的墓主是位權力較大的指揮官,而06M5墓主則屬於中下級武官”。銘銅器出於殷墟西區族墓地第八墓區的M271與M1125”,前者時代屬殷墟三期,後者時代屬殷墟四期,兩墓的墓主爲小貴族,低級武官。作者説:“以上的例子表明,這兩組具有同一名號的墓主,生前均出自同一族氏。這反映出殷代的職官具有世襲性,即一些强宗大族的族長或重要人物世代爲官。”他們舉的這些考古實例,證明張政烺先生論證商代有世官制,族名也是世官,是完全正確的。作者説:“殷代銅器銘文中屢見異代同名現象,給我們以啓示,即甲骨文中的‘同名’,也應當如此解釋,特别是一些時代相隔較遠的卜辭組如賓組、出組與歷組,賓組與無名組,賓組、出組、何組與黄組中的同名者,應是出於同一個氏族中不同時代的人。”此説非常正確。作者又重引在《再論武乙、文丁卜辭》文中的一段話,來説明爲何一期、四期(賓組與“歷組”)“同名”現象較其他各期多:“這與卜辭内容有一定的聯繫:一、四期卜辭内容多、涉及面廣,故‘人名’也多,‘同名’現象自然就多;而二期以祭祀(特别是周祭)、卜旬、卜王爲主,三期以田獵卜辭爲主,五期以祭祀、田獵、卜旬爲主,另有一些征人方的材料,涉及的‘人名’相對少一些,故同名現象相對也少一些。”這個分析非常有道理。作者又進一步指出:“我們不能以同名現象在各期(或各組)出現多寡的不同而對異代同名産生懷疑或否定。因爲,如同表三(常按:即“商代銅器銘文中常見族名表”)所示,一些重要的族氏,從武丁(甚至更早)直至帝乙、帝辛時期,一直活躍在商王朝的政治舞臺上,這昭示出在殷代各個時期,異代同名的確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總之,蕭楠、劉一曼、曹定雲等人列舉出大量甲骨卜辭和銅器銘文,論證商代有“異代同名”的社會現象。商人以氏爲名、以國爲名,以地爲名、以族爲名。證據確鑿。
1980年,張永山、羅琨發表《論歷組卜辭的年代》文,①張永山、羅琨:《論歷組卜辭的年代》,《古文字研究》第三輯。對商代有異代同名的現象也做了論述。他們指出“在甲骨文中相同名號的出現不是個别現象”。首先,“僅就所見貞人爲例:如庚甲的大、行、喜、洋、;廩康時的何、宁、、彭;武文時的歷;乙辛時的黄、泳等,他們的名號都見於武丁卜辭,只不過絶大多數在武丁時不是貞人而已”。其次,在“不同時期的卜辭中,不僅有了名號相同、身份相近的人,還有與這些人名相同的地名”。作者舉“歷組”卜辭和武丁卜辭中,“在于、自、步、伐等詞後面的犬、、、、望是地名。而作爲以羌(氏羌)、田(或田)、省等行爲主語的是人名,他們在不同時代的卜辭中有大體相同的事類,説明他們世代對商王朝承擔同樣的義務”。如關於“”,“歷組”中的“王令田”(《安明》2771,原書誤爲2671)的是人名,而同屬“歷組”的“今日步”(《安明》2346)的就是地名;武丁卜辭的“勿令氏衆伐”(《粹》1082)的是人名,而“其自來艱”的是地名。又如武丁卜辭的“用射氏羌自上甲”(《契》235)的是人名,而同屬武丁卜辭的“使人于”(《戬》26.9)的就是地名。作者又例舉卜辭中有的人名也是族名,如“犬亡”(《粹》934),這個犬應是指具體的個人,而武丁卜辭的“令犬族田于虞”(《京人》281)的犬,則是指族名。作者最後指出:“卜辭中的一些人名既然是族名,就不能把同一名號都看成是一個人,而把人名作爲重要的分期標準,勢必會導致分期的混亂。”這是十分正確的意見。陳夢家就没有將董作賓的十項斷代標準中的第6項“人物”,單列爲斷代標準,實屬高見。
1986年,林小安發表了《武乙、文丁卜辭補證》一文,②林小安:《武乙、文丁卜辭補證》,《故宫博物院院刊》2001年第1期。其中有“異代同名補證”一節,作者從殷周金文方面對異代同名現象做了進一步補證。他説:“殷周青銅彝器銘文中,有不少與殷墟卜辭相同的名號,如:、弜、、子韋、竝、各、戉、戈、、、箙、、子弓、、、、、子畫、等(常按:這裏省略名號出處)。以上這些名號均見於武丁卜辭。這些名號大多署在全篇銘辭之末,有的彝器則僅見此類署名,不見其他銘辭。”作者詳細論證説:“這些名號不是私名而是族名、氏名。”如對武丁、祖庚和歷組卜辭中都有的名號,作者列出15件青銅器銘文(常按:著録號略)中也有名號,指出“其中除《録遺》547、《三代》12.38.3、《三代》11.32.7爲單銘外,其餘全都與‘’字同署於銘末”。他指出上述諸器(常按:著録號略)中有“父乙”、“父丙”、“父丁”稱謂,“這些父名各異的銘‘’諸器顯非一人所作之器,‘’也絶非私名”,同時“上列諸器‘’字的不同寫法,也正體現了不同時期不同人的不同風格”。作者又詳舉了銅器銘文中的雀、、戉、箙、等名號,得出結論説:“殷遺彝銘告訴我們,大多數殷代銅器衹記族氏名,不記私名。在武丁卜辭和‘歷組卜辭’中最常見的雀、、、戉、箙、等,在殷遺彝銘中,確鑿無疑是作族氏之名出現的。”總之,殷代不同時期的青銅器銘中,出現的諸多與卜辭相同的名號,證明殷代確有“異代同名”的社會現象。
以上簡要介紹了張政烺、蕭楠、劉一曼、曹定雲、張永山、羅琨、林小安諸先生利用甲骨卜辭、殷周金文、先秦古文獻,詳細論證了殷代有“異代同名”的社會現象。匯集他們列出的殷代各個時期的同“名”者(很可能統計不完全)有:、雀、、、竝、望乘、般、犬、子、子、子、子漁、子效、箙旋、永、彘、口、大、黄、妥、戈、、、史、、何、宁、犬、中、光、并、、、行、喜、洋、、彭、歷、泳、、弜、、子韋、各、戉、、、箙、、、、,共達54個之多,這還不包括帚好、帚妌等。他們詳細論證了商人有以氏爲名、以國爲名、以地爲名、以族爲名的社會風俗,確鑿無疑地證明了殷代有異代同名的社會現象。這就拔除了李學勤等人利用“歷組”卜辭與賓組卜辭都有“婦好”及其他相同“人”名,來證明“歷組”卜辭屬於早期的根基。
這裏有必要提一下裘錫圭對“異代同名”現象的看法。1977年裘先生説:“甲骨卜辭裏所見的人名,絶大多數就是這個人的族氏,例如周族的人就叫‘周’,父、子、孫都叫‘周’。因此,在相隔一二百年甚至更久的卜辭裏,可以看到很多相同的人名。這個問題張政烺先生的《中國古代的十進制氏族組織》已經講得很清楚了(見《歷史教學》二卷三、四、六期)。婦的名字也同樣是族氏,例如周族的婦就稱婦周(乙8854、鄴初下46.15等)。只是婦名常常加上‘女’旁,如井族的婦井在卜辭裏就常常寫作婦妌。卜辭的婦好,丁山認爲是與商王同姓的子姓女子(《甲骨文所見氏族及其制度》56頁),李學勤同志認爲是保族女子(《文史哲》1957年11期34頁。‘保’古作‘仔’,改‘人’爲‘女’,即成‘好’字)。我傾向李説。不管怎樣,婦好的‘好’總應該是一個族的氏姓而不是私名。只要是這個族嫁給殷王的婦都可稱婦好。因此,不但第一期有婦好,其他期也可以有婦好。”①見《安陽殷墟五號墓座談紀要》,《考古》1977年第5期。但到1981年,他在《論“歷組卜辭”的時代》一文中,對商代“異代同名”現象却有了新的解釋。他在該文中列出李學勤已提出過的和他自己新補充的,“既見於賓組、出組卜辭又見於歷組卜辭的人名”,總共有五十個之多(常按:對他提出的人名,筆者無暇一一核對)。他説:“主張歷組卜辭屬於武乙、文丁時代的甲骨學者,都用‘異代同名’説來解釋上述現象。他們指出甲骨卜辭中的人名往往同時又是地名、國族名,這些人名實際上是族氏而不是私名,所以相隔很遠的兩個時期可以有不少同樣的人名。這種説法雖然就甲骨卜辭的一般情况來看,大體上符合事實,但是却不能用來解釋賓組、出組卜辭和歷組卜辭之間的同名現象。”這就改變了他1977年所説人名是族氏,“在相隔一二百年甚至更久的卜辭裏,可以看到很多相同的人名”的説法。他的理由是:“歷組卜辭中所見的與賓組、出組卜辭相同的人名,數量遠遠超過其他各個時期或其他各組卜辭;而且歷組卜辭中所見的這些人的情况,也與賓組、出組卜辭中的同名者非常相似。”即他的理由有二:一是歷組卜辭中所見的與賓組、出組卜辭相同的人名數量較多;二是“歷組卜辭中所見的這些人的情况,也與賓組、出組卜辭中的同名者非常相似”。這就表明,他對“異代同名”問題采取了雙重標準,即異代同名不適用於賓組、出組、歷組卜辭。由此可以看出,爲了使“歷組”卜辭的時代能够提前,李學勤改變了“婦好”之“好”是指“保”族女子的説法,變爲是指一個人的名;裘錫圭改變了“不管怎樣,婦好的‘好’總應該是一個族的氏姓而不是私名。只要是這個族嫁給殷王的婦都可稱婦好。因此,不但第一期有婦好,其他期也可以有婦好”的説法。不過,綜觀裘先生提出的上述兩個“理由”,並没有動摇商代有“異代同名”社會現象的實質。對他的兩個“理由”,蕭楠在《再論武乙、文丁卜辭》一文中,②蕭楠:《再論武乙、文丁卜辭》,《古文字研究》第九輯。已給出了很好的解答。對第一個“理由”,蕭楠説:“卜辭中的‘異代同名’,各期都有。不過,一、四期之間的‘同名’現象比其他各期‘同名’現象要多一些,此中的原因自可討論。我們覺得,這與卜辭内容有一定的聯繫:一、四期卜辭内容多、涉及面廣,故‘人名’也多,‘同名’現象自然就多;而二期以祭祀(特别是周祭)、卜旬、卜王爲主,三期以田獵卜辭爲主,五期以祭祀、田獵、卜旬辭爲主,另有一些征人方的材料,涉及的‘人名’相對少一些,故‘同名’現象相對也少一些。”關於第二個“理由”,裘先生舉出婦好、婦妌、沚、望乘、、、師般、射(有的也見於出組),説他們都是“歷組”卜辭與賓組卜辭中出現的相同人名:“賓組、出組卜辭和歷組卜辭裏所見的、與這些同名者有關的事項,也往往是相類或相同的。”對此,蕭楠予以辯駁説:“一、四期‘同名’現象雖多,但這些‘相同’的人名仍然是可以區别的。”作者舉例論證婦好與婦妌、沚與沚戓、、望乘的情况給予説明。關於婦好與婦妌,他們説武丁卜辭和武乙、文丁卜辭中的婦好、婦妌,情况是不相同的。如婦好“武丁卜辭中,有關婦好的卜辭近200條,其主要内容有征伐羌方、土方、巴方和夷的戰争,並在戰争中統帥諸如沚等人,她徵集過軍隊,主持過祭祀,還有一些是武丁爲她生育、疾病而占卜的卜辭。從這些情况看,武丁卜辭中的帚好是地位十分顯赫、權力非同一般、受到特殊寵幸的人物”。而“武乙、文丁卜辭中的帚好則不同:卜辭數量少(祇有幾條),内容簡單,多是卜帚好有無。此時之帚好没有擔任什麽要職,地位亦不高。可見,此帚好與武丁卜辭中的帚好不是同一個人”。“帚妌的情况同帚好相類,武丁卜辭中有關帚妌的材料達100多條。此時之帚妌曾參與過對龍方的戰争,也曾主持過祭祀,也有不少關於她生育的卜辭,其地位僅次於婦好。而武、文卜辭中的帚妌(帚井),其卜辭材料少,雖然也有關於征伐的内容,但其地位遠不能與武丁時的帚妌相比。故此兩類卜辭中的‘帚妌’亦非同一個人”。關於沚、沚戓,蕭楠説“沚,這是賓組卜辭常見的人名;另有沚戓,主要見於武乙、文丁卜辭”。“沚、沚戓、沚戈都不是私名,而可能是同一氏族下三個不同的分支家族”。“武丁卜辭中的沚同武、文卜辭中的沚戓雖然都是武將,但他們的主要事情並不相同”,“武丁卜辭中的沚主要參與對巴方、土方和方的戰争,有關這方面的卜辭達200多條(出組未見沚);而武乙、文丁卜辭中的沚戓主要是參與對召方的戰争。在有關主要的戰事上,兩類卜辭是不同的。可見,沚、沚戓不是同一個人”。筆者認爲,沚與沚戓的“”與“戓”的寫法不同,已反映出這是屬於兩個不同時代的人。關於(),蕭楠説,武丁卜辭和武乙、文丁卜辭中的有點“相似”之處,但“在一些關鍵事類上,兩類卜辭並不相同”。如“賓組之,作戰的主要對象是方,其次是羌;而武、文卜辭之,作戰的主要對象是召方,其次是方”。關於望乘,作者説:“賓組之‘望乘’同武、文卜辭之‘望乘’也是有區别的:賓組有關‘望乘’的卜辭約100多條,其中絶大多數是征伐下危的卜辭,其次是虎方;武、文卜辭的‘望乘’祇有十多條,祇有一條關於危方的卜辭。”作者總結説:“上述所列一、四期同名例證向人們表明:這些相同的人名實質上都是不同的人。因此,這些‘相同’的人名,不能成爲賓組卜辭同歷組卜辭同時代的根據。”蕭楠的論證也證明了裘錫圭所説“歷組卜辭中所見的這些人的情况,也與賓組、出組卜辭中的同名者非常相似”一説,是不能成立的。
(三)關於稱謂問題
李學勤在《論“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一文中,除了用“婦好”和其他相同人名作論據證明“歷組”卜辭屬於武丁至祖庚時期外,還以“歷組”卜辭的稱謂作根據。他説“歷組卜辭中的稱謂,明確表示了它的時代”,“歷組”卜辭的“稱謂有兩套,一套以父乙爲中心,父乙與母庚同版(《南北》明613),與兄丁、子戠同版(《佚存》194、《甲編》611①筆者查《甲編》611無“子”字。)。子戠見於武丁卜辭(《續編》4.12.5、《乙編》4856),很明顯是武丁時稱謂。父乙指小乙,母庚爲小乙之妃。另一套以父丁爲中心,爲數較多,父丁指誰,在下列卜辭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他舉的兩辭是《綴合》15和《南北》明477,兩辭都有“父丁”和多位先王合祭。他説:“這兩片‘父丁’排在小乙之後,顯然是武丁。如把‘父丁’理解爲康丁,那麽在祀典中竟略去了稱爲高宗的武丁及祖甲兩位名王,那就很難想象了。”這個結論屬於推測。因爲李先生在以後的文章中又增補了幾條例證,所以我們將這兩條辭放在後文與其他例證一併進行討論。
李先生在所列的稱謂證據中,還舉出了兩條有女性稱謂的卜辭:一條是“歷組”卜辭《京都》2297(即《合集》32753)“癸亥貞,又(侑)于二母、彖甲母庚?兹用”;一條是《粹編》8+276“……母小辛母三小”。②據孫亞冰告知,該版是郭若愚拼合的,見《〈殷契粹編〉綴合例的勘誤及補充》,《古文字》1—2期,上海青年古文字學社,1980年。該拼合版其後被多家甲骨著録書所收。今查《粹編》8爲《合集》28240,是三期卜辭,《粹編》276爲《合集》32612,是四期卜辭,二者不能拼合。又《當代學者自選文庫·李學勤卷》收録的《論“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文中將《粹編》276誤爲267,今改正。筆者檢查《粹編》8+276拼合版,發現兩片根本不是一個時期的卜辭,《粹編》8是《合集》28240,是三期卜辭,《粹編》276是《合集》32612,是四期卜辭,兩條辭字體不類,不能上下拼讀。查《粹》8上有兩殘辭,一是“……受禾”,二是“……母三小”,《粹》276也有兩殘辭,一是“□子貞:……”,二是“……小辛”。李先生采納該拼合版,將兩片的第二辭連讀成“母小辛母三小”,第一個“母”字不存在,是臆補的。他説:“武丁時有稱謂‘母’(《乙編》3363),《京都》2297所祭‘二母:、彖甲母庚’,就是母和陽甲(武丁的父輩)之妃庚,她們合稱‘二母’,也顯然是武丁卜辭。”筆者檢查《乙編》3363,是賓組卜辭,只可見一“羌”字,並未見有“母”二字,“母”是李先生臆補的。對此,嚴一萍也早有指出李先生對上述兩版卜辭有臆補“母”和“母”三字的問題。①嚴一萍在《歷組如此》文中就《粹》8+276版卜辭説:“只見一個‘’字,並不是‘母’。‘母’字是李君臆補的。”對《乙編》3363版卜辭,他在美國曾請胡厚宣看過,他説:“胡先生很仔細地端詳了好久,然後説:‘我也看不出是什麽?’”。後來嚴氏回到臺灣,請石璋如、張秉權“檢出原甲來仔細核對,張秉權兄再三的審視,也不見‘母’的痕迹。還恐怕眼力不濟,又請年富力强的劉淵臨君仔細觀察,也是看不出什麽文字。”見嚴一萍:《歷組如此》,《萍廬文集》第二輯,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總之,由於《粹編》8+276不能綴合,李先生又臆補“母”字,同時武丁卜辭《乙編》3363上的“母”也是臆補的,所以這兩版卜辭都不能證明“歷組”與賓組的時代相同。
二、小屯南地甲骨的出土與“歷組”卜辭的斷代
197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在小屯村南發掘出一批甲骨,共七千多片,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1973年安陽小屯南地發掘簡報》,《考古》1975年第1期。1980年,《小屯南地甲骨》上册出版,收入甲骨圖版4 589片。③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小屯南地甲骨》上册,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1981年,李學勤發表《小屯南地甲骨與甲骨分期》一文,④李學勤:《小屯南地甲骨與甲骨分期》,《文物》1981年第5期。進一步就“歷組”卜辭的時代問題提出證據。該文内容有四個部分:一是“甲骨斷代研究的回顧”,二是“歷組年代的新證據”,三是“什麽是武文時期甲骨”,四是“甲骨與小屯南地分期”。下面對各部分内容作詳細介評。
第一部分“甲骨斷代研究的回顧”。李先生首先説:“實踐證明,五期分法有其缺點,重要的一點是把甲骨本身的分組和王世的推定混在一起了。單純以王世來分期,實際是認爲一個王世只能有一種類型的卜辭。一旦發現同一王世有不同種類的卜辭時,便很難納入五期的框架。”他以董作賓對YH127坑甲骨的斷代爲例,説YH127坑中組、子組、組(午組)卜辭與賓組卜辭共存,但這幾組卜辭的“字體文例及卜人與賓組不同”,這就使董氏在斷代上遇到難題。由於“這些卜辭有關人物、事項和所反映的制度風習,又是和賓組相接近的”,所以董氏後來在《乙編》序言中把它們排到文丁時期,稱“文武丁復古”了。這裏李先生是要證明,董氏對組、子組、組(午組)卜辭的斷代錯誤,是因爲五期分法“認爲一個王世只能有一種類型的卜辭”,於是纔將這幾組“字體文例及卜人與賓組不同”的卜辭,移到了文武丁時代;又因爲這幾組卜辭在“有關人物、事項和所反映的制度風習,又是和賓組相接近的”,所以董氏就説“文武丁復古”了。實際情况是否如李先生所説的那樣,我們還是用董先生自己的話來證明。董作賓最初在1933年《甲骨文斷代研究例》中,是把組、子組、午組卜辭放在第一期的,後來在1945年撰寫《殷曆譜》時,1948年在《乙編·序》中,纔將這幾組卜辭改劃到了第四期,其改劃的原因並不是“認爲一個王世只能有一種類型的卜辭”,而是恰恰相反。如董氏在《乙編·序》中説:“斷代的十個標準,主要的法寳不過是‘稱謂’同‘貞人’,其餘八項,除了‘世系’之外,都是由稱謂、貞人推演出來的。貞人靠着稱謂、世系,例如一個貞人叫作的,他所卜的祭禮有父乙、母庚(《甲》2907①查《甲》2907正、反(即《合集》19946正、反)兩面都有刻辭,但正反兩面都没有“母庚”一稱。),於是我們就毫不遲疑地説是武丁時的史官。即如所寫的字不類第一期,可是我們無理由不承認母庚是小乙的配偶妣庚,而在武丁時稱母庚……因此把貞人列入第一期,許多他的同僚,也都馬馬虎虎提早了八九十年,同時也不能不承認武丁時代有各種不同的書體、字形、文法、事類、方國與人物了。”這裏,董先生是靠稱謂、世系來對那幾組卜辭進行斷代的,是承認武丁時是有多種類型的卜辭的,也即是認爲一個王世不是祇有一種類型的卜辭的。而後來董氏將組、子組、午組卜辭改劃到第四期,仍然還是根據稱謂。1945年,董先生在撰寫《殷曆譜》時,研究新、舊兩派祀典,發現上述幾類卜辭中稱“唐”爲“大乙”,他僅憑此一證據,就懷疑這些卜辭不應該屬於舊派的武丁。到1948年,他在《乙編·序》中再次談到這個問題,説:“寫《殷曆譜》時,因爲新舊派祀典不同,我曾理清楚一件事,就是在舊派中,武丁、祖庚時代,稱大乙爲唐,絶無例外(《前》1.3.4祖乙、大甲或誤讀爲祖甲、大乙)。至祖甲時代,改革祀典(所謂新派),纔把唐定名爲大乙。以後各王便都稱大乙,不再稱唐。文武丁是主張復古的,從紀日法、月名、祀典各方面看,他都恢復了舊派的制度,祇有一個唐的名稱没有復活,仍然叫大乙,這是一個堅强的、惟一的證據。”由此可知,董先生將組、子組、午組卜辭改劃到第四期,並不是因爲武丁時“一個王世只能有一種類型的卜辭”,而是根據這幾組卜辭稱唐爲大乙的稱謂來定的。再説,董氏將組、子組、午組卜辭改劃到第四期後,這幾組卜辭的字體等和原來屬於第四期的卜辭,也即李先生稱作“歷組”的卜辭,在字體、文例等方面也是不相類的。董氏何來認爲“一個王世只能有一種類型的卜辭”?再者,前文已引陳夢家言,指出促使董氏將組、子組、午組卜辭改劃到第四期的另一個原因,就是根據出土地區,也即董氏所説的“坑位”定時代。陳先生説:“組卜辭在村南大道旁(36坑一带)出土不少,他(常按:指董氏)把村南和村中廟前混合爲一區,認爲只出三、四期卜辭,因此定組卜人爲文武丁的。”(155頁)董先生自己在《乙編·序》中也説“十八年前,我寫《甲骨文斷代研究例》的時候,曾把武乙、文武丁列爲第四期,那時以小屯村中出土的甲骨爲標準”,“當時注意的只限於武乙時代的卜辭,所舉第四期卜辭,也只限於武乙之世。其實,村中出土的,以前著録的,都有文武丁時代之物,都被我們大部分送給武丁了”。董先生將組、子組、午組卜辭錯劃到第四期,證明以甲骨出土地區(村中)决定卜辭的時代是不妥的。
李先生隨後指出,董氏的“文武丁復古”的斷代錯誤,已先後被陳夢家、貝塚茂樹、伊藤道治、姚孝遂、鄒衡諸先生從各個方面給予了糾正。但他又説,這些糾正對“甲骨卜辭的‘復古’問題並没有完全解决”,因爲“董作賓稱爲四期的卜辭,也就是我們現在叫作歷組的卜辭,從人名、事項到文字結構,也有着較早的特徵”。因此,他提出第四期卜辭,也即“歷組卜辭其實是武丁晚年到祖庚時期的卜辭”。①李學勤:《論“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文物》1977年第11期。
至此,我們明白,李先生所説的“歷組”卜辭,並不只是他原先在《“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文中所説的“字較大而細勁”、有卜人“歷”的那部分卜辭,而是指董作賓分期中除去組、子組、午組外,剩餘的所有第四期卜辭。他並説明,最早提出“歷組”卜辭應該屬於早期的是加拿大學者明義士,“明義士1928年起草的《殷虚卜辭後編序》已有類似見解”,他將明氏未曾發表的序稿,附在該文之後。②需要提及的是,李學勤在1999年發表《我和殷墟甲骨分期》一文(見張世林編:《學林春秋》三編上册,北京:朝華出版社1999年版)中説:“這種觀點他(常按:指明義士)大概在看到董作賓1933年的《甲骨文斷代研究例》之後便放棄了。”我認爲實際情况可能並非如此,因爲董作賓1948年在《殷虚文字甲編·自序》中説:“民國二十一年我發表《斷代研究例》一文,祇有少數學者贊成這種方法,當時我的老友明義士(James M.Menzies)就是反對者之一。”
至此,對董作賓分期中的第四期卜辭,就先後有明義士、陳夢家、貝塚茂樹、伊藤道治、李學勤五位學者提出異議。不過,陳夢家、貝塚茂樹、伊藤道治是對第四期的組、子組、午組卜辭的時代提出異議,論證這幾組卜辭是屬於早期的武丁(至祖庚)時。而明義士、李學勤則是對除上述三組之外,剩餘的那部分卜辭,也就是被李稱之爲“歷組”的卜辭的時代提出異議,認爲這些卜辭也是屬於早期的武丁至祖庚時期。
明義士1928年將1924年小屯村民在築牆取土時發現的一坑甲骨約300餘片,編入《殷虚卜辭後編》,他在未完成的“序”言中,利用親屬稱謂“父乙”、“父丁”,並結合字體進行斷代,認爲“父乙”是指小乙,“父丁”是指武丁,即定這部分甲骨的時代在武丁、祖庚之世。③見許進雄:《〈殷墟卜辭後編〉編者的話》,臺北:藝文印書館1972年版。1933年,董作賓的《甲骨文斷代研究例》發表,將同類型的卜辭分在第四期武乙、文丁時期,對此明義士是反對的。董作賓説:“民國二十一年我發表《斷代研究例》一文,祇有少數學者贊成這種方法,當時我的老友明義士(James M.Menzies)就是反對者之一。”①董作賓:《殷虚文字甲編·自序》,北京:商務印書館1948年版。陳夢家對明義士的斷代是反對的,他説:“1928年明義士將其未收於《殷虚卜辭》的甲骨一千餘版拓成墨本,名爲《殷虚卜辭後編》(未印)。其未完成的敘言,曾將1924年冬小屯村中一坑所出三百餘片加以分類,企圖以稱謂與字體决定甲骨年代。此坑所出我定爲康丁、武乙、文丁三王卜辭,而明氏誤認‘父丁’爲武丁(其實是武乙稱康丁),‘父乙’爲小乙(其實是文丁稱武乙),因此他的斷代不免全錯了。”②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版,頁135—136。
李學勤《小屯南地甲骨與甲骨分期》文的第二部分是“歷組年代的新證據”。李先生首先肯定了陳夢家創立的“卜人組”斷代方法比董作賓的以王世劃分的五期分法要“詳密適用得多”。他也采用分組法將殷墟甲骨分成九個組,“每組借用其中一個卜人名作爲組名,有一組全無卜人就叫做無名組”。九個組是:賓組組、子組、組、出組、歷組、無名組、何組、黄組。用李先生的“組”對照陳夢家的“卜人組”,可以看到李沿襲了陳氏的“賓組”、組”、“子組”、“午組”、“出組”、“何組”六個組的組名,新增加了“歷組”、“無名組”、“黄組”三個組。增加的這三個“組”是陳夢家已分别論證過的武乙、文丁卜辭(“歷組”)、康丁卜辭(無名組)、帝乙、帝辛卜辭(黄組)。李先生在文中注解中説“陳氏分組主要指卜人繫聯,與我們的觀念有别”。③李學勤:《小屯南地甲骨与甲骨分期》注⑧,《文物》1981年第5期。“别”在哪裏?文中没有説明。不過從他後來的著述可知,他是根據字體來劃分“組”的,因此他的“組”可叫作“字體組”,這就是李先生的“組”與陳先生的“卜人組”的“觀念”之别。因他的“字體組”也是用卜人名作組名的,所以極易與陳氏的“卜人組”混淆。不過,檢查李先生各“字體組”所指的卜辭,就是陳夢家的各“卜人組”所指的那些卜辭,二者並無本質區别。只是李先生把陳夢家没有建立“組”的康丁卜辭,武乙、文丁卜辭,帝乙、帝辛卜辭,分别用“無名組”、“歷組”、“黄組”指稱而已。
李先生在該部分所舉的“歷組年代的新證據”,除了重復在《論“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一文中所舉的《綴合》15(即《合集》32439)、《南北》明477(即《合集》32087)兩版带稱謂的卜辭外,又舉出了小屯南地新出土的五版带稱謂的“歷組”卜辭,一版“歷組”王出行的卜辭,並對“歷組”卜辭中的“自上甲二十示”卜辭做出了新的解釋。
該文的第三部分論述“什麽是武文時期甲骨”。第四部分“甲骨與小屯南地分期”,主要是從“坑位”上論述“歷組”卜辭屬早期。
下面對該文第二部分的“稱謂”斷代、第四部分的“坑位”斷代情况進行分析。
(一)“歷組”卜辭的稱謂
“稱謂”,對於甲骨斷代有着重要的意義。在董作賓的斷代十項標準中,“稱謂”排在第二項;陳夢家的三大斷代標準中,“稱謂”排在第一大標準中。李學勤在《論“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小屯南地甲骨與甲骨分期》兩文中,論證“歷組”卜辭的時代應該提前,也是利用稱謂作爲重要的斷代依據的。
前面已分析了李先生在《論“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一文中,舉出的兩條稱“母”的“歷組”卜辭的證據不能成立。下面分析他在《論“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和《小屯南地甲骨與甲骨分期》兩文中,列出的有稱謂的六條卜辭證據(李列出的是八條,但有兩條各自重復,故實爲六條)。這六條卜辭是:
(1)……大乙、大丁、大甲、祖乙、小乙、父丁。 [《綴合》15(《合集》32439)]
(5)自祖乙告祖丁、小乙、父丁。 (《屯南》4015)
這六條都是“歷組”合祭卜辭,卜問同時祭祀多位祖先。前五條是按祖先世系由遠世到近世排列的,可説是順祀;最後一條是按祖先世系由近世到遠世排列的,可説是逆祀。李先生先在《論“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文中,舉出第(1)、(2)兩條,説:“這兩片‘父丁’排在小乙之後,顯然是武丁。如把‘父丁’理解爲康丁,那麽在祀典中竟略去了稱爲高宗的武丁及祖甲兩位名王,那就很難想象了。”後來在《小屯南地甲骨與甲骨分期》文中,又舉出第(3)、(4)、(5)、(6)四條。他説上述六條“歷組”卜辭中,接在“小乙”[第(4)條稱“后祖乙”]之後的“父丁”是指“武丁”,以此來證明“歷組”卜辭屬於祖庚時期。這裏,首先必須指出,在上述六條“歷組”卜辭中,李先生對第(3)、(4)、(6)三版卜辭的釋讀都違背原刻:他在第(3)條的“乙丑”之前多加了個“用”字;將第(4)版的兩辭合讀成一條辭;特别是對第(6)辭的釋讀錯誤更多,他將“王令尹”讀成“王祝伊尹”,將“□取祖乙,鱼伐”釋成“取白魚伐”,即將“祖乙”讀成“白”。《屯南》作者指出“尹:字不識,當爲國族名,尹爲族之尹”,正確。“”字絶不是“伊”字,李先生將其“誤”釋成一期卜辭中常見的“伊尹”,不確。
在討論上述六條有商王世系、稱謂的卜辭之前,有必要重提一下陳夢家曾告誡的,單獨利用稱謂斷代是有局限性的。前文曾引陳先生説:“1928年明義士將其未收於《殷虚卜辭》的甲骨一千餘版拓成墨本,名爲《殷虚卜辭後編》(未印)。其未完成的敘言,曾將1924年冬小屯村中一坑所出三百餘片加以分類,企圖以稱謂與字體决定甲骨年代。此坑所出我定爲康丁、武乙、文丁三王卜辭,而明氏誤認‘父丁’爲武丁(其實是武乙稱康丁),‘父乙’爲小乙(其實是文丁稱武乙),因此他的斷代不免全錯了。”①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頁135—136。陳先生這裏指的明義士的這部分卜辭,就是李先生現在所説的“歷組”卜辭。李先生對“歷組”卜辭的斷代與明義士一樣,也是根據單獨的稱謂,即認爲這些卜辭中的“父丁”是祖庚稱武丁,“父乙”是武丁稱小乙,以此證明“歷組”卜辭的時代應該在武丁至祖庚時期。陳夢家在强調卜人在斷代中的重要性時,曾進一步告誡:“占卜者之所以重要,因爲僅僅依靠稱謂斷代,其材料究屬有限。並且,單獨的稱謂不足以爲斷代的標準,如‘父乙’可以是武丁稱小乙,也可以是文丁稱武乙。”(137頁)李先生定的“歷組”卜辭祇有一個卜人“歷”,缺乏同一個卜人在卜辭中有若干個親屬稱謂的記録,如出組卜人行,在同一版中有兄己、兄庚、父丁三個親屬稱謂(《後·上》19.14),則“行”必定是祖甲時人,該版卜辭必定是祖甲卜辭。而在李先生所列的上述六條“歷組”卜辭中,都是祇有一個單獨的“父丁”親屬稱謂,因此,這個單獨的親屬稱謂就不足以爲斷代的標準。這種有單獨的“父丁”還有“父乙”親屬稱謂的卜辭,董作賓、陳夢家通過各種論證,認定“父丁”是武乙稱康丁,“父乙”是文丁稱武乙,與明義士的認定不同。現在李先生重拾明義士的意見,提出“歷組”卜辭的時代問題,實際上是舊説重提。
單憑上述六條有“父丁”稱謂的“歷組”卜辭,真的就能够確鑿無疑地證明它們是早期的祖庚卜辭嗎?筆者認爲未必。這六條“歷組”卜辭都是合祭卜辭,前五條合祭的最後兩位祖先都是“小乙、父丁”相接[第(4)辭的“后(毓)祖乙”即小乙①“后(毓)祖乙”是小乙,前人已有論證。見郭沫若:《卜辭通纂》,第40、41、42、43、44片考釋,科學出版社1982年版;又見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頁418。],最後一辭合祭祖先最前面的兩位是“父丁、小乙”相接。李先生將這些卜辭中的小乙和父丁都看成是世次緊相連接的父子關係,言如果不把“父丁”看作是武丁就不符合“卜辭慣例”,就“很難想象”,而且是“不可能的”。李先生的這些説法表明,他不明瞭各代商王在祭祀祖先時是存在着制度上的差異的。董作賓早已指出:“每一時代的祭法和所祭的祖先神祇都有不同。”②董作賓:《甲骨文斷代研究例》,中研院史語所集刊外編第一種《慶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歲論文集》上册,1933年。就以盛行於祖甲、帝乙、帝辛時期的“周祭”爲例,雖然各王周祭男性祖先都是始自上甲,無論直系、旁系甚至未及即位的大丁、祖己都被祭祀,周祭女性祖先都是只祭直系先公先王的配偶,始自示壬之配,但是在終止何王、何妣上各王却有不同。如祖甲時,周祭最後一位先王是祖庚,是祭到兄輩,祭祀先妣到小乙之配妣庚,是祭到祖輩,對母輩武丁之配不予祭祀。帝乙時,周祭先王到曾祖父康丁,對祖輩武乙、父輩文丁都不予祭祀,對康丁之兄廩辛也不予祭祀;對先妣是祭到康丁之配妣辛,也是祭到曾祖輩;對祖父武乙、父輩文丁的配偶都不予祭祀。③武乙之配見於卜辭和銅器銘文。見常玉芝:《祊祭卜辭時代的再辨析》,《甲骨文與殷商史》第二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又見常玉芝:《商代周祭制度》增訂本,附録二,北京:綫裝書局2009年版。文丁、帝乙之配卜辭、銘文中均未見。帝辛時,周祭先王是到上四輩的高祖康丁,對曾祖父武乙、祖父文丁、父輩帝乙都不予祭祀,對康丁之兄廩辛也不予祭祀;對先妣也是祭到四輩高祖康丁之配妣辛,對曾祖父武乙、祖父文丁、父輩帝乙之配都不予祭祀。這些説明,即使是以相同的祀典(周祭)祭祀祖先,各代商王的祭祀規則也是不相同的。
那麽,“歷組”卜辭時代祭祀祖先有什麽特徵和規則呢?筆者檢查《甲骨文合集》中的第四期卜辭也即“歷組”卜辭,可知其祭祀祖先有三個特點。最大的特點是盛行合祭,合祭的辭例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列出參與合祭的各位祖先的廟號;另一種是只列出打頭的祖先的廟號,其他則以“多少示”來表示,其中尤以“自(有時省“自”字)上甲多少示”占多數。第二個特點是單獨祭祀某位祖先的次數不多,尤其是對旁系先王祭祀的次數更少(羌甲除外)。第三個特點是祭祀祖先一般都是直呼其廟號,加親屬稱謂的很少,主要是加“父”這個親屬稱謂。
李先生舉的上述六條辭都是“歷組”合祭卜辭。其中第(1)辭《綴合》15(即《合集》32439),是殷墟第二次發掘時在村中(第三區)出土的一塊刻於牛胛骨上的卜辭。①殷墟第二次發掘的坑位區是三區、四區。三區在小屯村中,出土甲骨屬於三期、四期,即康丁、武乙、文丁卜辭。四區在小屯村北,出土甲骨屬於一期、二期、三期、五期,以第三期廩辛、康丁卜辭爲最多。見董作賓:《甲骨文斷代研究例》,中研院史語所集刊外編第一種《慶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歲論文集》上册,1933年。董作賓曾對該辭作過解讀,他説該辭“先王的次序,是由大甲起,隔去大庚、大戊、中丁三世而至祖乙,又隔了祖辛、祖丁兩世而至小丁(常按:“小丁”是“小乙”之誤),再隔了武丁、祖甲而至康丁(父丁),這父丁是康丁,卜辭屬於武乙”,即董先生説此辭的“父丁”是指康丁,卜辭爲武乙時的。董先生所説被祭先王不全,因爲在“大甲”之前還有大乙、大丁兩王被祭祀,即該辭是卜問對大乙、大丁、大甲、祖乙、小乙、父丁六位直系祖先的祭祀(在“大乙”之前還有殘掉的字)。大乙、大丁、大甲是直系相連的父子關係;在大甲之後被祭祀的是祖乙,正如董先生所説,中間尚有大庚、大戊、中丁三位直系先王未被祭祀;在祖乙之後被祭祀的是小乙,中間尚有祖辛、祖丁二位直系先王未被祭祀。這種情况説明在“歷組”卜辭的時代,合祭祖先是有選擇的,不但對旁系先王不予合祭,就是對直系先王也是進行選祭的。在這種情况下,李先生根據什麽就確定在小乙之後的“父丁”,一定就是與小乙直系相連的小乙之子武丁呢?再者,由後文論及的李先生提出殷墟甲骨發展的“兩系説”,他從董作賓以出土地點定卜辭時代,那麽該版出土於村中的“歷組”卜辭,應該從董先生之説是第四期武乙卜辭纔對,而他却認“父丁”是武丁,該版是祖庚卜辭,這就與他的“兩系説”相矛盾了。正如董作賓對該版卜辭的分析,“如果説父丁是武丁,便可在祖甲之世了。但村中無第三期以上的卜辭,而祖甲時又必有貞人,今此版出土村中,亦可見非祖甲的物。故以下的父丁即康丁”(常按:將董氏的“祖甲”换成“祖庚”也可),即該版是武乙卜辭。第(2)辭《南北》明477(即《合集》32087),該辭多處有殘字,抛開殘掉的王名不算,僅就中間没有殘字的大乙和祖乙兩王來看,中間略去不被祭祀的直系先王就更多了,計有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五位直系先王;與第(1)辭一樣,該辭在祖乙與小乙之間略去了祖辛、祖丁二位直系先王未予祭祀。這也證明了該辭後面的小乙與父丁不一定就是父子相連的直系關係。第(3)辭《屯南》777,前有殘字,合祭的祖先依次是大乙、祖乙、小乙、父丁,與第(2)辭一樣,在大乙與祖乙之間也是略去了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五位直系先王未祭;又與第(1)辭一樣,在祖乙與小乙之間略去了祖辛、祖丁二位直系先王未予祭祀。同樣,該辭也可證明後面的小乙與父丁不一定就是父子相連的直系關係。再者,該辭是於乙丑日卜問的,祭祀的先王除父丁外,都是乙名王,説明是注重對乙名王的祭祀,附带祭祀父王父丁。第(4)辭《屯南》2366,是卜問祭祀祖乙、后(毓)祖乙、父丁的,①李先生將《屯南》2366片的“于大乙告”列在“父丁”之後,讀成一辭,錯。該辭問“告自祖乙”,是説告祭自祖乙開始,接下來祭的是“后(毓)祖乙”即小乙,兩王之間的祖辛、祖丁未予祭祀,這與第(1)、(2)、(3)辭是一樣的。同樣,該辭也可證明後面的小乙與父丁不一定就是父子相連的直系關係。第(5)辭《屯南》4015,祭祀的先王也是“自祖乙告”,下接的祖先依次是祖丁、小乙、父丁,在祖乙與祖丁之間的祖辛未被祭祀。由此看來,我們上面推測第(4)辭的“告自祖乙”不包括祖辛、祖丁是正確的。同樣,該辭也可證明後面的小乙與父丁不一定就是父子相連的直系關係。第(6)辭《屯南》2342,是被李先生多次列爲“更能説明問題”的一個例證,他將該辭的先王逆祀排序爲父丁、小乙、祖丁、羌甲、祖辛,與出組卜辭“己丑卜,大貞:于五示告:丁、祖乙、祖丁、羌甲、祖辛”(《粹編》250)相比較,確證“歷組”的“父丁”就是指的武丁,並説出組的“祖乙和丁,就是《南地》2342[常按:即第(6)辭]的小乙和父丁”,還説“有卜人大的出組卜辭是祖庚、祖甲時期的,丁即父丁顯然是武丁。若以《南地》一辭父丁理解爲康丁,則與《粹編》250的時代相背,况且祭羌甲(旁系先王沃甲)而不祭武丁,更是不合情理的事”。可惜,這也只是推測。前面已用同是“歷組”的五條卜辭證明“小乙”之後的“父丁”不一定就是指武丁,因此第(6)辭《屯南》2342中小乙之前的父丁也不能肯定就是指武丁,因此出組《粹編》250卜辭也就不足爲據。以上,由李先生所舉的六條卜辭看,在“歷組”卜辭的時代,商王祭祀自己的祖先時,所祭先王的世次並不都是前後緊密相接的,而是在兩王之間大都存在着不被祭祀的直系先王,這就是選祭。選祭是選擇那些在商人歷史發展中有過重大貢獻的直系祖先進行祭祀,同時也將與自己關係最爲密切的父王與這些重要祖先進行合祭。在上述李先生舉的六條“歷組”合祭卜辭中,出現次數最多的是大乙、祖乙、小乙、父丁,這説明“歷組”卜辭的時王最尊崇的先王是大乙、祖乙、小乙三位乙名王和父丁。由於大乙與祖乙相距六世,祖乙與小乙相距三世,即三王都不是世系緊相連接的直系祖先,所以小乙與父丁是否爲世系緊相連接的父子關係就是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近年,劉一曼、曹定雲在《三論武乙、文丁卜辭》中,②劉一曼、曹定雲:《三論武乙、文丁卜辭》,《考古學報》2011年第4期。舉出兩版“歷組”卜辭證明在小乙之後父丁之前還有“三祖”。
第一版:
甲辰貞:歲于小乙③查原片“歲”字之前無殘字,可不必劃“□”。。
弜又。
二牢。二
三牢。二
弜至于三祖。二 [《合集》32617(《綴合》336)]
作者説:“在該片祭祀中,‘三祖’明顯排在‘小乙’之後。”
第二版:
弜至三祖。
丙子貞:父丁彡。
不遘雨。 [《合集》32690(《明後》B2526)]
作者説:“在此片祭祀中,‘父丁’明顯排在‘三祖’之後。”
作者以“三祖”作爲接合部(連結點),將兩版卜辭的内容繫聯如下:
甲辰貞:歲于小乙。
弜又。
二牢。二
三牢。二
弜至于三祖。二
弜至三祖。
丙子貞:父丁彡。
不遘雨。
作者説:“上述兩版卜辭繫聯之後,大家可以看到,在小乙至父丁之間的祭祀過程中,明顯存在着‘三祖’;致祭‘三祖’的時間是在‘小乙’之後,但却在‘父丁’之前。此中的致祭次序是小乙→三祖→父丁,這是小乙與父丁之間存有‘三祖’先王的確證。歷組提前論學者所徵引的小乙、父丁卜辭,中間確實是略去了‘三祖’。該祭祀過程清楚地證明,此中的‘父丁’就是康丁。”筆者認爲這兩版卜辭確實證明了在李先生上舉的六版“歷組”合祭卜辭中,在小乙與父丁之間至少有“三祖”未被祭祀,這與我們分析上述六版“歷組”卜辭在小乙之前都有未被祭祀的祖先是一致的。這就是説,上述六版“歷組”卜辭所祭先王的世次,除了第(1)版的大乙、大丁、大甲,第(5)、(6)版的祖丁、小乙外,其他先王的世次都不是緊密相連的,都是有間隔數位先王的選祭。對於《三論》所舉卜辭中的“三祖”是誰,陳夢家早就有所指出,他説“三祖當是武乙稱祖己、祖庚、祖甲”。①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頁494。屈萬里也如此認爲。①屈萬里:《殷虚文字甲編考釋》第627片,臺北:中研院史語所1961年版。因此,上述有“三祖”的“歷組”卜辭是武乙卜辭,“三祖”是武乙對其祖父祖己、祖庚、祖甲的稱呼。《三論》作者爲了加强武乙卜辭中“三祖”之所指,還舉出在康丁卜辭中有“三父”之稱與之對應,即《京人》1817的“凡于三父又”,作者説:“上述康丁卜辭中的‘三父’當指父己、父庚、父甲,亦即孝己、祖庚、祖甲。此‘三父’之稱與武乙卜辭中的‘三祖’之稱完全吻合,證明歷組父丁類卜辭中的‘父丁’確實是康丁。”總之,由“三祖”在卜辭中的祀序是前接小乙、後接“父丁”,證明在小乙之後的“父丁”絶對不是指武丁,而是指康丁。這也就證實了“歷組”卜辭在合祭某些祖先時,不但在小乙之前略去一些直系祖先不予祭祀,而且在小乙之後也會略去祖己、祖庚、祖甲三位祖先不予祭祀,此三王在商人歷史的發展中没有什麽重要貢獻,特别是祖己未即位而亡,祖庚在位時間很短,②“夏商周斷代工程”專家組:《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60頁説祖庚至康丁四王共44年,平均一王在位11年。不選他們參加合祭是情理之中的事。上述“三祖”、“三父”的卜辭例證蓋過了李先生臆測的六條所謂證據。李先生用單獨的親屬稱謂“父丁”,來想當然地臆測其是指武丁,是經不起推敲的。
“歷組”卜辭不是武丁至祖庚時期的卜辭,筆者還可舉出下面十一版有世系、稱謂的卜辭給予證明:
(1)〔大〕丁〔牛〕,大甲〔牛〕,祖乙〔牛〕,父丁〔牛〕,即□上甲。(《合集》32467)
(2)癸巳貞:其……〔大〕丁,大甲,祖乙,父丁…… (《合集》32469)
這三條卜辭也屬李先生所説的“歷組”卜辭,均是合祭多位祖先的合祭卜辭。其中第(1)、(2)辭的“大丁、大甲、祖乙”的祭祀順序與李先生所舉的第(1)版“歷組”卜辭相同。這三辭在“祖乙”之後被祭的不是李先生所舉六條辭中第(1)、(2)、(3)、(4)辭的“小乙”,而是“父丁”,即在“祖乙”與“父丁”之間都没有“小乙”被祭,這也可證明李先生所舉卜辭中的“父丁”與前王“小乙”不是緊相連接的父子關係。再看下面兩版“歷組”卜辭:
(4)乙未卜:又升于大甲、父丁。 (《合集》32483)
這兩條辭都是在“大甲”之後接的“父丁”,比第(1)、(2)兩辭在“父丁”之前又都少了“祖乙”未予祭祀,這也説明了“父丁”與前王小乙不一定就是父子緊相連接的父子關係。
總之,以上五版卜辭證明,“歷組”卜辭時的時王(武乙)特别尊崇自己的父王“父丁”(即康丁),他在祭祀商人歷史上重要的先祖時,往往要將自己的父王“父丁”與他們合祭,而排在“父丁”之前的先王都不是與父丁緊相連接的父子關係。所以這些“歷組”合祭卜辭也可以證明,李先生將自己舉的例證中的小乙之後的“父丁”,看成是與小乙世系緊相連接的父子關係,只能是猜測而已。
再看下面六版“歷組”卜辭:
(6)辛亥卜:其又歲于三祖辛。 (《合集》32685)
(7)弜□于祖乙以祖辛、祖甲。 (《合集》32577)
(8)弜巳。
弜祝。
祝在父丁宓。
至于祖甲。(《合集》32654)
(9)祖甲燎其至父丁。 (《合集》32655)
(10)甲辰卜:升伐祖甲歲二牢。用。 (《合集》32198)
(11)□辰卜:翌日其酒其祝自中宗祖丁、祖甲……于父辛。 (《屯南》2281)
第(6)辭於辛亥日卜問又歲祭“三祖辛”,按商王世系,以“辛”爲廟號的依次是祖辛、小辛、廩辛、帝辛,則“三祖辛”當指廩辛無疑,“歷組”卜辭祭祀“三祖辛”,絶不可能是武丁、祖庚卜辭,當是文丁卜辭無疑。第(7)辭卜問祭祀祖乙、祖辛、祖甲,祭祀祖甲的,當不會是武丁、祖庚,而應是祖甲的後人,則該“歷組”卜辭的時代必在祖甲之後,康丁應稱“父甲”,則此辭應是武乙、文丁卜辭。如果説此“祖甲”是指陽甲也不可能,一是祖乙、祖辛爲直系先王,“歷組”卜辭參與直系先王選祭的旁系先王祇有“羌甲”一人[可見李先生例證的第(6)辭,即《屯南》2342]。二是“歷組”卜辭時期祭祀先王除父輩外一般都不加親屬稱謂,都是直呼其廟號,因此“祖甲”不會是指“陽甲”。三是筆者據《合集》材料統計,“歷組”卜辭記録旁系先王“陽甲”的祇有兩次[《合集》32611和《合集》32753(此辭是卜“陽甲母庚”,見前文《京都》2297)]。因此,該辭的“祖甲”必是武丁之子直系先王祖甲。第(8)版上有五條辭,第二、三辭卜問是否祝祭上甲,第四辭卜問祝祭在父丁的廟室裏舉行可以吧(“宓”爲“親廟”①“”字,陳夢家釋“升”,言“疑當爲禰,即親廟”,“是祭祀所在的建築物”(《殷虚卜辭綜述》,頁470)。于省吾釋“必”,謂“必是宓,謂神宫”,是“祀神之室”(《雙劍誃殷契駢枝三編·釋必》,1943年)。今采于先生説釋宓,采陳先生説指親廟。),最後一辭説“至于祖甲”,即由上甲一直祭到祖甲。整版卜辭是卜問在父丁的廟室裏舉行從上甲到祖甲的祝祭的。“歷組”卜辭多有自上甲起始祭祀多位直系祖先的,還有不少卜問祭祀“自上甲多少示”的,①筆者統計《合集》第四期卜辭,其中带有上甲的卜問有158次,比祖乙的125次、父丁的105次都多,是次數最多的。這是“歷組”卜辭的特色。該版卜問祭祀上甲到祖甲,則此“歷組”卜辭必不是武丁、祖庚卜辭。第(9)版卜問燎祭祖甲至於父丁,則該“歷組”卜辭也不是武丁、祖庚卜辭。第(10)辭卜問“升伐祖甲歲二牢”,祭祖甲表明此“歷組”卜辭不是武丁、祖庚卜辭。第(11)辭卜問祝祭自中宗祖丁、祖甲至於父辛,“祖甲”是武丁之子,則該辭不會是武丁、祖庚卜辭;“父辛”是武乙之父廩辛,則該辭爲武乙卜辭。總之,第(6)版卜問祭祀“三祖辛”,第(7)、(8)、(9)、(10)、(11)五版卜問祭祀祖甲,都確鑿無疑地證明了“歷組”卜辭不是武丁、祖庚卜辭,而是武乙、文丁卜辭。
除“三祖”、“父丁”稱謂外,《三論》作者還舉出“歷組”父丁類卜辭中有“父辛”一稱,如《綴新》588,②嚴一萍:《甲骨綴合新編》,臺北:藝文印書館1975年版。辭爲“又歲父辛〔八〕牢,易日。兹〔用〕”。作者説:“該片中的‘父辛’當是武乙稱其父廩辛,卜辭内容與卜辭時代完全吻合。這一稱謂也是出組卜辭所不見的。歷組父丁類卜辭中既有‘父丁’稱謂,又有‘父辛’稱謂,那麽,這類卜辭只能是武乙卜辭,是武乙稱其父廩辛與康丁,没有别的選擇。這是該類卜辭中‘父丁’爲康丁的有力佐證。”其説完全正確。
此外,《三論》作者還通過分析武乙卜辭中集合廟主大示的“十示又三”(《後·上》28.8、《屯南》827、《屯南》4331)、小示的“十示又四”(《屯南》601、《南明》655),證明“武乙卜辭中,無論是‘大示’的‘十示又三’,還是‘小示’的‘十示又四’,其所祭先王數與武乙時代的世系完全吻合,故此中的‘父丁’確實是康丁”。《三論》作者還分析了文丁卜辭中的“父乙”、“兄丁”、“母庚”與武丁卜辭中的此三稱“是不相同的人,其時代自然也不相同”,又指出文丁卜辭中集合廟主“伊、廿示又三”(《京》4101、《佚》211)“與文丁卜辭的時代亦相吻合”。
“歷組”卜辭中還有“父乙”、“母庚”的稱謂,提前論者認爲這兩個稱謂分别是武丁稱小乙和小乙之配。《三論》作者則指出,文丁卜辭即“歷組父乙類”卜辭中,“其父輩稱謂只見‘父乙’;母輩稱謂只見‘母庚’。此與武丁卜辭中衆多的父輩和母輩稱謂相比,真有天壤之别”。作者舉《粹》373的“將兄丁于父乙”、《甲》611的“將兄丁凡父乙”的“兄丁、父乙”連稱,舉武丁卜辭中存在着母庚、母丁、母壬、母癸等多母的情况,指出“父乙”、“兄丁”、“母庚”三稱雖然在武丁和文丁卜辭中都存在,但是,“首先,此三稱在武丁卜辭中是同版關係,是分别祭祀的對象,而在文丁卜辭中,‘父乙’、‘兄丁’往往同辭,是‘合祭’的對象。其次,武丁卜辭中,此三稱所受祭祀種類比較多,除祭、祭外,還有告祭、祭、祭等,而文丁卜辭中,此三稱所受祭祀種類少得多,主要是又祭,其次是告祭、將祭;而母庚只受又祭,兄丁只受將祭”。“此外,武丁卜辭中,此三稱所受犧牲比較多,以爲主,其次是牛、羊、伐等;而文丁卜辭中,此三稱所受犧牲比較少,主要是牛,次爲羊,没有見到‘’”。由此作者得出結論:“以上情况表明,文丁卜辭中的‘父乙’、‘兄丁’、‘母庚’同武丁卜辭中的‘父乙’、‘兄丁’、‘母庚’是不相同的人,其時代自然也不相同。”這是從祭祀事類上區分出文丁和武丁卜辭中的“父乙”、“兄丁”、“母庚”之所指不同,無疑是正確的。
關於第一期賓組卜辭和第四期“歷組”卜辭中的“父乙”稱謂,是否都是指武丁之父小乙,還可由此稱謂在這兩組卜辭中出現的次數和祭祀禮儀的輕重得到解答。筆者查《合集》等書中的第一期賓組卜辭,有“父乙”稱謂的約達330多條,而第四期“歷組”卜辭祇有約20餘條。兩組卜辭中“父乙”稱謂出現的次數相差如此懸殊,該作何解釋?其實這個問題不難回答。查古書中記載武丁、文丁的在位年數便可找到答案。《尚書·無逸》、今本《竹書紀年》、《太平御覽》卷八十三、《皇極經世》四書均記載武丁在位59年。文丁的在位年數,《無逸》没有記録,今本《竹書紀年》是13年,《太平御覽》卷八十三和《皇極經世》都是3年,説法不一,但古本《竹書紀年》有“文丁十一年,周伐翳徙戎”的記載,説明文丁在位至少11年。現據復原的周祭祀譜,知文丁在位年數是22年。①見常玉芝:《商代周祭制度》(增訂本)第五章第六節,北京:綫裝書局2009年版。武丁在位59年,文丁在位22年,二者相差三十多年,自然武丁卜問祭祀“父乙”即小乙的次數要多,文丁卜問祭祀“父乙”即武乙的次數要少。這就説明“歷組”卜辭的“父乙”與武丁卜辭的“父乙”不可能是指同一個人。再看第一期賓組卜辭和第四期“歷組”卜辭祭祀“父乙”時在禮儀上的差别。武丁時卜問祭祀“父乙”的祀典非常隆重,卜問的事類也較多樣。如《合集》886“貞:于父乙,三牛、三十伐、三十”,是卜問要用三頭牛、砍殺三十個人,三十隻經過特殊飼養的羊御祭父乙。②姚孝遂:《牢、考辨》,《古文字研究》第九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版。又如《合集》271正“己卯卜,貞:帚好于父乙,羊、豕、十”,這是卜問用羊、豕和經過特殊飼養的十隻羊祭祀父乙,以禦除婦好的災禍。再如《合集》130正“貞:翌乙未乎子漁于父乙”,這是命令子漁用經過特殊飼養的羊祭祀父乙。但是在第四期卜辭中,祭祀父乙的祀典就要簡單的多了,如《合集》32226“己酉卜,子又伐父乙”,《屯南》751“壬午卜:又伐父乙”,只問伐祭父乙,不記用何犧牲,也不記犧牲的數目;《合集》34240“乙未卜,又升歲于父乙三牛”,只用三頭牛祭祀父乙。而且上述三條辭的侑祭不同於第一期卜辭寫作”,而是作“又”,這也表明第一期和“歷組”卜辭不屬於同一個時代。由上述第一期和第四期“歷組”卜辭祭祀父乙的不同,可以看到兩期的父乙絶對不是指同一個人。
再看第二期出組卜辭和第四期“歷組”卜辭中的“父丁”稱謂是否都是指祖庚(祖甲)之父武丁,這也可由此稱謂在這兩期卜辭中出現的次數和祭祀禮儀的輕重得到解答。查《合集》等書中第二期出組卜辭,加上周祭“父丁”的祖甲卜辭,共有“父丁”稱謂的約165條左右,第四期“歷組”卜辭(包括《屯南》)約有218條左右,兩組卜辭中“父丁”稱謂出現的次數相差不太懸殊。究其原因,可由祖庚、祖甲和武乙的在位年數得到啓示。查古書中祖庚的在位年數,今本《竹書紀年》是11年,《太平御覽》卷八十三和《皇極經世》都記録是7年,今采11年説。祖甲的在位年數,《尚書·無逸》、今本《竹書紀年》、《皇極經世》都是33年,《太平御覽》卷八十三記録是16年,今采33年説。即祖庚、祖甲合計在位44年。關於武乙的在位年數,古本、今本《竹書紀年》都記録是35年,《太平御覽》卷八十三是34年,《皇極經世》是4年,顯然不可靠,今采35年説。即祖庚、祖甲在位年數44年,只比武乙在位年數35年多9年,所以第二期出組與第四期“歷組”卜辭的“父丁”稱謂出現的頻率相差不多,“歷組”中“父丁”與前輩祖先合祭的次數多一些。雖然因“父丁”稱謂在第二期出組卜辭與第四期“歷組”卜辭中出現的頻率相差不太多,不能直接反映兩組卜辭中的“父丁”是否指同一個王。但由第二期出組卜辭與第四期“歷組”卜辭在祭祀“父丁”的禮儀上的差别,可以明顯地看出兩組卜辭中的“父丁”絶不是指同一個人。第二期出組卜辭祭祀父丁,除了祖甲將其列入例行的周祭外,其他祭祀父丁的禮儀,具有代表性的辭例有《合集》22549的“伐羌三十卯五”、《合集》22550“伐羌十又八”、《合集》22555“五羌十”、《合集》22560“伐羌五”,這是卜問用羌人進行祭祀,數量有三十羌、十八羌、十羌,五羌,有兩辭還加用“五”。另有“歲五”(《合集》23197)、“歲三”(《合集》23191)、“歲二”(《合集》22701),用羊牲數量都不多。還有“歲十牛”(《合集》23190)、“歲三牛”(《合集》23187)、“歲二牛”(《合集》23188),用牛牲辭例和數量都不多。其餘的多是籠統地卜問“歲”、“歲”等的,一般都不記牲名和數目。出組卜問“父丁”與其他先王合祭的辭例很少。但在第四期武乙時,“父丁”與其他祖先合祭的次數較多,合祭的祖先一般都是在商人的歷史上做出過重大貢獻的先公、先王(見前文),這表明武乙對“父丁”格外尊崇。這一點也體現在武乙對父丁的祭祀禮儀特别的隆重,如《屯南》1111卜問用“羌百”,即殺一百個羌人祭祀父丁,這在出組卜辭中是没有的。其他《合集》32053伐“三十羌”、《合集》32054“伐三十羌、歲三牢”、《合集》32055伐“羌三十、卯五牢”,一次砍殺三十個羌人的次數都比出組多。《合集》32070、32071伐“十羌”,《合集》32076“卯三牢、羌十”。上述辭例表明“歷組”殺羌人祭祀時配祭的犧牲多是用大牲畜“牢”,即經過特殊飼養的牛。而在出組中多是用小牲畜“”,武乙時也有少數用“”的,但是數量却很大,如《合集》32675于父丁“百小”、“五十小”,這在出組中是見不到的。此外,武乙時還選用其他犧牲祭祀“父丁”,數量也都很大,如《合集》32698“又于父丁犬百、羊百、卯十牛”,即用一百條犬、一百隻羊,再剖殺十頭牛進行祭祀。又如《合集》32674的“燎于父丁百犬、百豕、卯百牛”,即用一百條犬、一百頭猪,再剖殺一百頭牛進行祭祀,加起來就是三百個犧牲,數量多麽巨大。《合集》32844祭父丁也是用“百牛”。這種用上百數百犧牲祭祀“父丁”,在出組中也是没有的。另外,《合集》32665、32666、32667有“歲五牢”等,也是多用大牲畜牛進行祭祀。由以上第二期出組卜辭與第四期“歷組”卜辭對“父丁”的祭祀禮儀可以看到,“歷組”武乙對父丁格外尊崇,不但將父丁多與前世重要祖先進行合祭,而且祀典特别隆重,表現在用人牲、犬、羊、牛、猪等多種犧牲同時進行祭祀,並且每種犧牲都達到一百的數量,甚至各種犧牲加起來達到三百的數量(《合集》32674),這是在第二期出組祭祀父丁的卜辭中見不到的。此外,“歷組”武乙祭祀父丁多用大牲畜牛,出組多用小牲畜羊。“歷組”即使用小牲畜羊(),數量却很大,如“百小”、“五十小”等,這也是出組時所没有的。由上述出組與“歷組”卜辭對“父丁”祭祀禮儀的巨大差異,可以明顯地看到,這兩組卜辭中的“父丁”絶不是指同一個人,也可以明瞭“歷組”卜辭爲什麽要屢屢將“父丁”與諸祖先合祭,由此就可以得出結論:“歷組”絶不是與早期祖庚卜辭同時期的卜辭。
這裏還需要提及的是,堅持“歷組”卜辭屬於早期的學者裘錫圭,根據商末銅器《簋》銘文記録武乙的配偶是“妣戊”,來反對“歷組”的“母庚”是武乙的配偶。①裘錫圭:《論“歷組卜辭”的時代》,《古文字研究》第六輯,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版。其實,他的這個觀點並不新鮮,早在1948年,董作賓在《殷虚文字乙編·序》中敘述他早年將組卜辭錯誤地列在第一期時就説過:“父乙固然可以説是武乙,可是在《戊辰彝》(常按:《簋》)中又明明白白是武乙妣戊,文武丁的母親,應該是母戊,不該是母庚。”我們認爲提出這種論點是没有聯繫到商代的配偶制度(也可叫作宗法制度)。在商代,商王可以有多個配偶已是常識,那麽,武乙就只能有一個稱“戊”的配偶嗎,不能再有一個稱“庚”的配偶嗎?顯然是可以的。《簋》銘文記録的武乙之配稱“妣戊”,應該是帝乙或帝辛對她的稱呼;文丁卜辭中還有稱武乙的另一個配偶“母庚”的,是文丁對其母的稱呼,説明武乙名庚的配偶在文丁時就去世了,當時名“戊”的配偶尚在人間,因此卜辭中不見對名“戊”的配偶的祭祀。又,1986年,筆者曾對第五期的“祊祭”卜辭進行過研究,發現武乙還有一個稱“母癸”的配偶,①常玉芝:《祊祭卜辭時代的再辨析》,《甲骨文與殷商史》第二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又見《商代周祭制度》(增訂本)附録二。是文丁對其母的稱呼。這樣,武乙的配偶就是“祊祭”卜辭中的“母癸”,“歷組”卜辭中的“母庚”,再加上《簋》銘文的“妣戊”,則武乙就至少有三個配偶了。古本、今本《竹書紀年》都記載武乙在位35年,《太平御覽》卷八十三記載在位34年,這也可説明武乙的高壽使他會有多個配偶。商代的王有多個配偶在甲骨文中早已得到證明,如中丁、祖乙、祖丁都有兩個配偶,武丁有三個配偶,她們都是商王的嫡妻,是死了一個再立一個。②由武丁的三個配偶妣辛、妣癸、妣戊在周祭中的祭祀次序可知,其祭祀次序是以其死亡的先後次序進行安排的。見常玉芝:《商代周祭制度》(增訂本),頁84。因此,不能只根據《簋》銘文就固守地認定武乙只能有一個稱“戊”的配偶而不能再有一個稱“庚”的配偶。
總之,以上“歷組”卜辭中的稱謂和世系都證明了“歷組”卜辭確實是武乙、文丁卜辭。
這裏還需要提及林宏明拼合的《屯南》4050+《屯南補遺》244③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1973年小屯南地發掘報告·(五)小屯南地甲骨補遺》,《考古學集刊》第9集,北京: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版“歷組”卜辭,其辭爲:
(二)“歷組”卜辭出土的層位、坑位
除了稱謂、世系可確鑿地證明“歷組”卜辭是武乙、文丁卜辭之外,另一個具有不容置疑的是“歷組”卜辭出土的坑位和層位證據。殷墟甲骨同商代陶器、銅器、玉器、骨器等一樣,是一種文化遺物,是從地下出土的。殷墟自1928年開始科學發掘以來,有相當數量的甲骨是通過科學發掘所得,這些甲骨每片都有它出土的坑位或層位記録(1928年至1937年的層位和坑位記録有問題,詳見下文),這就爲探討甲骨的時代提供了科學的依據。
李學勤在論述“歷組”卜辭的時代和殷墟甲骨發展的“兩系説”時,多次説到他是“充分運用考古發掘提供坑位和層位的依據”。②李學勤:《殷墟甲骨兩系説與歷組卜辭》,《李學勤集》,哈爾濱:黑龍江省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但是,檢查他所運用的甲骨出土坑位和層位,實際上還是董作賓在殷墟發掘時,在人爲劃定的發掘區裏的平面位置,也即是發掘的“區位”。陳夢家早已指出這種區位在甲骨斷代上缺乏科學性(見前文)。現在,考古學的“層位學”或“地層學”比上個世紀二三十年代有了長足的發展,今天考古學所説的坑位、層位,是指在發掘古遺物時,“地層堆積的層位上下、堆積時代的相對遲早關係”,這種縱的層位、坑位關係纔能“確切地區分不同時期的堆積層,辨明各層的遺迹遺物,準確地判定它們的時代”。①蘇秉琦、殷瑋璋:《地層學與器物形態學》,《文物》1982年第4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在1973年的小屯南地發掘中,在1986、1989、2002、2004年的小屯村中、村南發掘中,忠實地運用了這種科學的坑層關係來研究甲骨出土的時代。自1977年李學勤提出所謂“歷組”卜辭的時代問題後,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的劉一曼、曹定雲諸先生陸續發表了多篇論文,從各個方面論證了“歷組”卜辭的時代。其中在運用層位、坑位的論據上,有他們親自參加的1973年安陽小屯南地甲骨發掘的材料,有1986—2004年安陽小屯村中、村南的坑層材料,他們又查閲了1928—1937年殷墟發掘的甲骨出土的層位情况。總之,他們運用了八十多年來殷墟甲骨出土的層位和坑位證據,詳細地論證了所謂“歷組”卜辭絶不是武丁至祖庚時期的卜辭,而應是武乙、文丁卜辭。下面對他們的論述作簡要介紹。
1.1973年小屯南地發掘的層位、坑位證據
197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在小屯南地進行了大規模的考古發掘,發現甲骨刻辭5 335片。1975年10月,考古研究所成立了甲骨整理小組,其中文字整理、甲骨綴合等工作由劉一曼、温明榮、曹定雲、郭振禄四人承擔。他們四人先後畢業於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學專業,接受過科學的、系統的、深厚的、扎實的考古學訓練。甲骨整理小組成立不久,夏鼐所長就對他們説:“你們是搞考古的,應當用考古學的方法整理這批甲骨。”他們在工作中,始終遵循夏所長的指示:“在研究甲骨文分期時,特别重視刻辭甲骨出土的地層、坑位與共存陶器的關係,並與刻辭内容緊密結合;研究甲骨文内容時,注意聯繫殷墟遺迹、遺物的出土情况,探討商代社會的某些問題;研究甲骨的鑽鑿形態時,還親自進行模擬試驗。”②蕭楠:《甲骨學論文集·前言》,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版。因此,他們的甲骨學研究,走的是一條不同於前人的具有考古特色的路子,開啓了甲骨學研究的新途徑。幾年下來,他們在甲骨學、商代史研究領域中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特别是在甲骨的分期斷代研究上,不但繼承、發展了董作賓、陳夢家的甲骨斷代學説,而且首次運用科學的層位、坑位學來判斷甲骨的時代早晚,將甲骨斷代學研究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
1975年,小屯南地甲骨整理小組發表了《1973年安陽小屯南地發掘簡報》,③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73年安陽小屯南地發掘簡報》,《考古》1975年第1期。《簡報》的“結語”説:“由於這批資料的整理工作正在進行,有許多問題還未深入探討,因此,只能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該《簡報》在介紹發現甲骨的情况時説:“這次發現的卜甲、卜骨大多數都有可靠的地層關係,而且常常和陶器共存,這就爲殷墟文化的分期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如T53○4A層中‘組卜辭’和殷代早期陶器共出,在H103、H23、H24、H50、H57等坑中第三、四期(康丁、武乙、文丁時代)卜辭和殷代中期陶器共出,在H17、H48、H83、H86等坑中第五期或字體近於五期的卜辭和晚期陶器共出,這種共存的關係證明陶器分期與卜骨、卜甲的時代是一致的。”《簡報》還指出“我們這裏所説的小屯南地殷代早期大致相當於‘大司空村Ⅰ期’,時代約相當於武丁前後”,“小屯南地中期相當於‘大司空村Ⅱ期’的前半葉,絶對年代爲康丁、武乙、文丁時代”,“小屯南地晚期相當於‘大司空村Ⅱ期’的後半葉,絶對年代爲帝乙、帝辛時代”。又説“還應當指出的是:從小屯南地早期到小屯南地中期之間,從陶器形制發展變化和卜骨、卜甲的時代上觀察,時間並不是緊密連接的,中間尚存在缺環;小屯南地中期的一些窖穴在層位上有疊壓或打破關係,某些陶器特徵也存在着差異,但是否有劃分時代的意義,有待於進一步探討”。
1980年10月《小屯南地甲骨》上册出版,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小屯南地甲骨》,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該書收有甲骨拓片4 612片。作者在“前言”中詳述了本次發掘“地層堆積與甲骨分期”情况:“這次發現的卜甲、卜骨出土時都有明確的地層關係,而且與陶器共存,這就爲甲骨的分期斷代,同時也爲殷墟文化的分期提供了依據。”《前言》詳盡地介紹了“甲骨出土的地層與同出陶器的對應關係”,指出“無論從陶器型式的發展變化上觀察,還是從甲骨分期上觀察,小屯南地早期與中期之間都有缺環,時間上並不是緊密相接的。在這次發掘中,有個别灰坑出有近似大司空村二期的陶片,但數量很少,且不出刻辭甲骨。所以,關於大司空村二期與甲骨分期的對應關係,還有待於今後的發掘來充實。”
1980年11月,“屯南”甲骨整理小組以“蕭楠”筆名發表了《論武乙、文丁卜辭》(下簡稱《一論》),②蕭楠:《論武乙、文丁卜辭》,《古文字研究》第三輯。對《屯南·前言》的有關内容做了闡述,其“目的是通過地層關係及卜辭内容的分析,確定武乙、文丁卜辭,闡述武乙、文丁卜辭的特點及其區别”。該文在“1973年小屯南地地層關係舉例”節中,例舉了“T55地層關係(以東剖面爲例)”、“T53中一組灰坑與地層打破關係”,他們説“根據安陽殷墟考古資料的分析,小屯南地早期與大司空村一期相當,小屯南地中期與大司空村三期相當,小屯南地晚期與大司空村四期前半葉相當”,“小屯南地早、中、晚三期地層及灰坑所出卜辭”情况是“早期地層與灰坑出卜辭不多。T53(4A)出組卜甲;H110未出有字甲骨;H102出午組卜甲一片……T55(6A)出賓組卜甲一片。”賓組卜辭出於早期地層,“説明了早期地層的時代在武丁前後。組卜辭、午組卜辭在地層關係上與賓組共存,説明它們的時代是接近的,即都在武丁前後”,“晚期地層及灰坑所出卜辭除與早期、中期所出相同外,還出少量乙辛時代之卜辭”。作者着重分析了中期地層及灰坑所出的卜辭,指出“中期地層及灰坑本身又有不少打破關係”,他們將時代較早的稱爲“中期一組”,時代較晚的稱爲“中期二組”。“中期一組與中期二組所出卜辭時代複雜”,爲了便於分析,他們根據字體將其分爲三類,每類都舉有辭例。第一類:“此類卜辭的共同特點是筆畫纖細、字體秀麗而工整。主要稱謂有父甲、父庚、父己、兄辛。”第二類:“此類卜辭一般説來字體較大、筆畫較粗、筆風剛勁有力。主要稱謂有父丁等。”第三類:“此類卜辭與第二類相比,字體較小,筆風圓潤而柔軟。主要稱謂有父乙等。此次所見,僅《屯南》751一片有父乙稱謂。”作者總結説:“根據地層關係分析:中期地層、灰坑及所出三類卜辭的時代,總的説來,要晚於早期地層、灰坑及所出卜辭,即晚於武丁時代;同時又早於晚期地層、灰坑及所出卜辭的時代,即早於乙辛時代。”其結論是“小屯南地中期地層與灰坑的時代,總的來説,約在康、武、文時代”,“就中期地層與灰坑所出的三類卜辭本身的地層關係看:第一類、第二類卜辭既出於中期一組地層與灰坑,也出於中期二組地層與灰坑;第三類卜辭則只出於中期二組地層與灰坑,不出於中期一組地層與灰坑。中期二組地層與灰坑的時間要晚於中期一組地層與灰坑的時間,即第三類卜辭的時間要晚於第一類、第二類卜辭的時間”。作者分析中期二組三類卜辭的時代是:“第一類,其主要稱謂有父甲、父庚、父己、兄辛。這與文獻記載康丁之諸父祖庚、祖甲、孝己及廩辛是一致的。因此,這類卜辭當屬康丁卜辭。第二類,有父丁稱謂,偶爾也看到有父辛稱謂。字體風格與第一類又有區别,結合地層關係,此類卜辭當屬武乙卜辭無疑。其父輩稱謂也正與文獻記載武乙諸父有康丁、廩辛相符。第三類,根據地層關係晚於第一類、第二類,即晚於康丁卜辭與武乙卜辭。從卜辭内容看,有父乙稱謂,與文丁父武乙之稱相符合。因此,當爲文丁卜辭。”
將1975年發表的《1973年安陽小屯南地發掘簡報》,與1980年先後發表的《小屯南地甲骨·前言》、《論武乙、文丁卜辭》兩文所説的小屯南地地層分期與大司空村地層分期的對應關係,可以看出二者稍有變動:對小屯南地早期相當於大司空村一期,二者一致。對小屯南地中期,《簡報》説相當於大司空村二期前半葉,《前言》和《一論》説相當於大司空村三期。對小屯南地晚期,《簡報》説相當於大司空村二期後半葉,《前言》和《一論》説相當於大司空村四期前半葉。前後對應雖然稍有變異(當以後發表的《前言》和《一論》爲準),但對小屯南地早期相當於武丁時代,中期相當於康丁、武乙、文丁時代,晚期相當於帝乙、帝辛時代,則是一致的。
1981年,李學勤發表《小屯南地甲骨與甲骨分期》一文,説他利用小屯南地甲骨發掘的地層關係,證明了將“歷組”卜辭提前是有根據的。他在文中贊同《屯南》作者的“早期地層所出是武丁時期的組、組甲骨”的論證,又説“《南地》據打破關係和陶器序列,把中期又分爲第一組和第二組,這無疑是正確的”。那麽,他是怎樣利用小屯南地的地層來證明他的甲骨斷代觀點的呢?他説“層位屬於中期一組和中期二組的坑位,都出有較多的歷組、無名組卜辭”(注意:他改“歷組”在“無名組”之前),“這些坑位的時代,應以内涵甲骨最晚者爲其上限。中期二組既然晚於中期一組,可能出有更晚一些的甲骨卜辭”;“《南地》前言認爲中期二組特有的是我們稱爲歷組的一部分,其中有父乙的稱謂,屬文丁卜辭”;又説中期二組各坑最晚的甲骨還有接近於黄組的。李先生的這些説法都没錯,但令人莫名其妙的是,他由此得出的結論説:“所以,我們對甲骨斷代的看法,和現有的考古資料是互相符合的。”這就令人不解了,既然承認了早期地層中没有出“歷組”卜辭,又承認了中期二組出無名組卜辭和“歷組”卜辭,並且中期二組所出最晚的卜辭不祇有“父乙”稱謂的文丁卜辭,還有接近於黄組的卜辭,也即小屯南地的地層和坑位證明了“歷組”父乙類卜辭與黄組卜辭接近。那麽,怎麽就得出結論説證明了“歷組”卜辭屬於早期呢?原來,他在該文的最後部分説:“如《南地》所述,小屯南地的地層有缺環,缺乏相當大司空村二期的部分。可以推想,如果有相當大司空村二期的坑位,有的可能只出歷組卜辭而没有無名組卜辭,因爲照我們的意見,無名組是從歷組發展而來的。假設出現這樣的坑位,便可以進一步證實歷組的年代。我們期待着今後能有這種發現。”原來如此!李先生是鑽了小屯南地没有與大司空村二期對應的地層關係的空子,“推想”“如果”有相當大司空村二期的坑位,有的“可能”只出歷組卜辭,不出無名組卜辭,“假設”出現這樣的坑位,就能證明“歷組”的年代屬早期。不過,可惜這種“推想”、“如果”、“可能”、“假設”,只是屬於主觀臆想,不是客觀事實,因此,不能作爲論據來證明其分期觀點正確。實際上,李先生的上述言論,已在客觀上承認了小屯南地的地層和坑位證明“歷組”卜辭屬於早期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關於小屯南地地層有缺環,發掘者在上述三文中都已做了説明,並且分析了所缺甲骨的時代。如在《一論》中,作者説:“根據安陽殷墟考古資料的分析,小屯南地早期與大司空村一期相當;小屯南地中期與大司空村三期相當;小屯南地晚期與大司空村四期前半葉相當。”又説:“根據前面所述的小屯南地地層分期與大司空村地層分期的對應關係,小屯南地早期地層、灰坑與中期地層、灰坑之間在時代上不是緊密銜接的,而是有間隔的。再結合卜辭出土情况看,此次没有發現庚、甲卜辭與廩辛卜辭。這樣,地層上既存在缺環,卜辭上又存在缺環,二者應該是一致的。至於這個缺環,還待今後考古發掘加以充實。”這是非常有道理的。前面已言,小屯南地早期相當於大司空村一期,出武丁時期的組、午組、賓組卜辭;小屯南地中期相當於大司空村三期,出康丁、武乙、文丁時期的無名組、“歷組”卜辭。那麽,在小屯南地早期與小屯南地中期之間,也即在大司空村一期與大司空村三期之間所缺的大司空村二期,如有卜辭理所當然地應該是在武丁卜辭與康丁卜辭之間的卜辭,即應是祖庚、祖甲時的出組卜辭和廩辛時的何組卜辭纔對。但李先生爲了使“歷組”卜辭提前,却違背了自己也承認的出組祖庚、祖甲卜辭是接在武丁卜辭之後,廩辛、康丁卜辭之前的觀點,硬説“如果有相當大司空村二期的坑位,有的可能只出歷組卜辭而没有無名組卜辭”。這種顛倒卜辭發展順序的想法,只能是李先生憑自己的主觀愿望所作的“推想”、“假設”而已。
1984年,“屯南”甲骨整理組仍以“蕭楠”筆名發表了《再論武乙、文丁卜辭》(下簡稱《再論》),①蕭楠:《再論武乙、文丁卜辭》,《古文字研究》第九輯。該文從稱謂、人名、事類、坑位和地層關係四個方面,又進一步論證了“歷組”卜辭是武乙、文丁卜辭。該文在“坑位和地層關係”節中指出:“在考古發掘中,地層、坑位是判斷遺物時代早晚的依據。早期地層和灰坑只出早期遺物,不能出晚期遺物;晚期的地層和灰坑除出晚期遺物外,還可能出部分早期遺物。”作者説,過去他們“曾概略地論述過1973年小屯南地甲骨的坑位和地層關係,將小屯南地的地層、灰坑分爲早、中、晚三期:早期只出武丁時代的卜辭;中期除出部分武丁卜辭外,大量地出康、武、文卜辭;晚期除見以上幾種卜辭外,還出帝乙、帝辛時代的卜辭”。“我們還根據灰坑打破關係和陶器型式的變化,把中期灰坑分成一組與二組,其中,中期一組的時代應早於中期二組。這一劃分是我們判斷小屯南地所出甲骨時代先後的地層根據,尤其是區分康、武、文卜辭時代先後的根據。”作者爲了進一步討論武乙、文丁卜辭的時代,在該文中再選用了小屯南地六組有打破和疊壓關係的中晚期坑位來做進一步論證。這六組坑位是:H57→H58→H99,H75→H92,H58→H84,H47→H55,H42→H39→H37,H24→H36。對此六組,他們按照相對早晚順序對甲骨進行分類整理,然後觀察其變化(列表説明),得出的結論是:(1)“第五期的乙、辛卜辭均出於小屯南地晚期”。(2)4b類卜辭即中期第三類卜辭,即有“父乙”稱謂的文丁卜辭,“除見於晚期坑外,還見於中期二組的坑”,“但是,它們不見於中期一組的坑”。而3b、4a類卜辭(3b,即中期第一類卜辭,即有“父甲”、“父庚”、“父己”稱謂的康丁卜辭;4a,即中期第二類卜辭,即有“父丁”、“父辛”稱謂的武乙卜辭),“除出在晚期和中期二組坑外,還出於中期一組灰坑中”,“這説明4b類卜辭的時代比3b、4a兩類晚,但比5期要早”。即文丁卜辭(4b類)的時代比康丁卜辭(3b類)、武乙卜辭(4a類)時代晚,但比第五期時代早。“這三類卜辭前後的順序是3b—4a—4b,即康丁—武乙—文丁卜辭。若將4a視爲祖庚卜辭,4b視爲武丁晚期卜辭,那它們之間的次序應當是4b—4a—3b。這種看法與考古發掘中的地層、坑位情况是矛盾的”。這就進一步從地層、坑位關係上證明了“歷組”卜辭確實是武乙、文丁卜辭,而不可能是武丁晚期至祖庚時期的卜辭。
2.解放前甲骨出土的層位、坑位情况
作者爲了慎重起見,“還檢查了解放前殷墟出甲骨的地層關係。此工作是從兩方面進行的:(一)分析甲骨出土的層位情况;(二)分析甲骨坑中各類卜辭的共存關係”。
(1)甲骨出土的層位情况
作者指出“解放前殷墟發掘中甲骨出土的層位關係,至今没有發表出完整的資料,幸石璋如在《乙編·殷墟建築遺存》一書中,在介紹小屯村北甲、乙、丙三組基址時,將有關的甲骨坑位作了介紹”,“在甲、乙、丙三組基址中,除甲組由於時代較早,其下未疊壓卜骨坑外,乙、丙二組基址下都疊壓着卜骨坑”。作者詳細介紹了乙、丙兩組基址下甲骨坑的疊壓情况(此處只能作簡略介紹)。
乙基三,下壓坑號B46,卜辭爲《甲》3306,屬出組。
乙基五,下壓五個甲骨坑(其中H83資料未發):
H38,卜辭爲《乙》475、476,字體近出組。
H76,卜辭爲《乙》438,屬賓組。
乙基六,下壓 H5,卜辭爲《乙》298、8649、8650,屬組。
乙基八,下壓H36,卜辭爲《乙》474,8683—8687、8657—8660,屬組。
乙基十一,下壓兩個甲骨坑:
H228,卜辭爲《乙》8689,屬武丁時代。
H244,卜辭爲《乙》9057,屬武丁時代。
乙基十三,下壓H371,卜辭爲《乙》9026—9032,屬組。
丙基十,下壓H427,卜辭爲《乙》9096—9098,屬組。
丙基十三,下壓兩個甲骨坑:
丙基十五,下壓 H364,卜辭爲《乙》9093、9091,屬組。
丙基十七,下壓兩個甲骨坑:
H344,卜辭爲《乙》8997—9022、9066—9097,屬組。
作者介紹乙基五説“上述乙組基址,其時代都比較接近,大概都是庚、甲至廩、康時期的建築”。又説,關於丙組基址的時代,判斷較困難。丙基十,“其時代上限不能早於殷墟文化第三期”,“丙十三、丙十五、丙十七三個基址,因其上缺乏打破和疊壓的坑位資料,對其下限的判斷缺乏直接根據。根據建築遺迹之分群和下面的疊壓關係來看,大約與丙基十的年代相去不遠”。
作者通過以上乙、丙基址甲骨出土的層位情况,分析説:“在上述乙、丙基址中,對於武乙、文丁卜辭(即所謂“歷組”卜辭)的斷代有决定意義的是乙組基址。因上述乙組基址大致都是庚、甲至廩、康時期的建築,而下壓的均是賓組、組、出組等卜辭。假如‘歷組’卜辭是武丁晚期至祖庚時代的卜辭,那爲什麽在這些基址下一片‘歷組’卜辭也不出現呢?村南、村北近在咫尺,又同是王室的卜辭,爲什麽‘歷組’不會進入村北呢?况且,村北是出‘歷組’卜辭的,經正式發掘的大連坑(如《甲》2667)、E52(如《甲》3649)、YH258(如《乙》9064)、YH354(如《乙》9098)等都出‘歷組’卜辭。事實證明:村北是出‘歷組’卜辭的,只不過没有出在這些基址下罷了。這正説明:‘歷組’卜辭要晚於這些基址的時代。”
總之,乙、丙兩組基址下疊壓卜骨坑的情况,特别是“歷組”卜辭不出於屬祖庚、祖甲時代或略早的乙組基址下面,確鑿地證明了所謂“歷組”卜辭絶不是武丁至祖庚時期的卜辭。
(2)甲骨坑中各類卜辭的共存關係
除了分析乙、丙兩組基址下疊壓甲骨坑的情况外,作者還分析了小屯村其餘甲骨坑的情况,即分析這些坑的共同關係。①作者注明:這些坑的“地層疊壓情况,因很多缺乏完備資料,不好論斷”。他們將這些坑歸納爲五個類型,並列表説明(表略)。五類情况分别是:
第二類:“是以出組卜辭爲其下限的共存關係。在這一類中,有賓組、組、子組卜辭,這是早期卜辭進入晚期地層的正常現象。”
第三類:“是以何組卜辭爲其下限的共存關係。在這一類坑中,還有賓組組、出組卜辭。”
第四類:“是以文丁卜辭(歷組父乙類)爲其下限的共存關係。在這一類中,主體是康、武、文卜辭,另外還有組。”
第五類:“是以乙辛卜辭爲其下限的共存關係,賓組、出組、何組、康丁卜辭都出現於這一組合中。由於科學發掘的第五期卜辭坑位不多,故此類反映的共存關係可能不够全面。”
作者總結上述甲骨坑中各類卜辭的共存關係,説:“當我們清楚各類坑位的時代以後,就看到這樣一個事實:在第一、二、三類(即廩康以前)的甲骨坑中,没有發現‘歷組’卜辭同賓組、組、出組、何組卜辭共存。只是在第四類的坑位中,纔有組同‘歷組’卜辭共存。然而,該類坑位的時代是晚的,組同‘歷組’發生共存,是早期卜辭進入晚期地層所發生的正常現象,如同賓組卜辭進入晚期地層和乙辛卜辭發生共存(如第五類中的E5、E9)是一樣的。”這也是“歷組”不屬於早期的證據之一。
作者最後説:“總結解放以前殷墟發掘中的甲骨坑位關係和卜辭共存情况,可以歸結爲一句話:在廩康以前的地層和坑位中,没有發現‘歷組’卜辭。這一情况同73年小屯南地發掘的情况是一致的。如果‘歷組’卜辭是武丁晚期至祖庚時代的卜辭,那爲什麽在廩康以前的地層中找不到它們呢?這一情况,不能不引起人們的深思。因此,我們認爲,從截至目前爲止的地層情况看,没有證據證明‘歷組’卜辭是武丁晚期至祖庚時代的卜辭;相反,它應該是武乙、文丁時代的卜辭。因爲,地層情况恰恰是爲後者作了證明的。”
作者以前曾論述過1973年小屯南地出土甲骨的坑位和地層關係,證明了康丁—武乙—文丁卜辭的時代前後順序。在該文中作者又進一步選用了小屯南地六組有打破和疊壓關係的中、晚期坑位,再一次證明了康丁—武乙—文丁卜辭的時代前後順序。並且又分析了解放前甲骨出土的層位情况,以及各甲骨坑中各類卜辭的共存關係,進一步證明了康丁—武乙—文丁卜辭的時代前後順序,再次確鑿地證明了所謂“歷組”卜辭應是武乙、文丁卜辭,絶不是武丁晚期至祖庚時期的卜辭。
3.《三論》再談“武乙、文丁卜辭的坑位和地層關係”
2011年,劉一曼、曹定雲發表了《三論武乙、文丁卜辭》(下簡稱《三論》),①劉一曼、曹定雲:《三論武乙、文丁卜辭》,《考古學報》2011年第4期。從三個方面再對“武乙、文丁卜辭的坑位和地層關係”做了論述:
(1)關於1928—1937年殷墟甲骨出土情况
關於1928—1937年殷墟出土的武乙、文丁卜辭(即所謂“歷組”卜辭),作者曾在《再論》文中作了詳細論述(見上文)。在該文(《三論》)中作者又指出:“1928—1937年考古發掘所獲的武乙、文丁卜辭大多是第一至五次殷墟發掘,在村中、村南出土的。早年的殷墟發掘所説的坑,是指發掘單位(如大小不一的探溝、探方),與我們現在説的甲骨埋藏的灰坑、窖穴有所不同。”此説正確。其實,陳夢家早在1956年就指出,中研院發掘殷墟所説的“坑位”,指的是灰坑在人爲劃分的發掘區裏的位置,而不是指灰坑所在的地層的層次。①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頁140。作者又指出:“早年的發掘,記録出土文物(包括甲骨),不是按它所在的文化層次,而是按其深度來登記的,這是不太科學的。因爲文化層有高低起伏,在殷墟發掘中,同一個探方内,晚期層(或坑)有時比早期層更深,故埋藏較深的遺物不一定比較淺的遺物時代早。”這種情况的發生是由於當年考古學的層位學尚不發達的緣故。②1936年,石璋如主持殷墟第十三次發掘,在記録H127坑的坑位和甲骨出土的情形時説:“窖的田野號數叫做H127,它的附近地層頗爲複雜。最上層是墓葬群,單就它本身有關係的遺迹説,最上層是M156;其次是H117,一個大而淺的灰土坑;又其次H121灰土坑。當H117到底之後,纔發現它的上口,它曾破壞了H127坑東邊的一部分,那麽H127在這一带是資格最老的遺迹了。”這説明石璋如已意識到最下層的H127是時代最早的灰坑了(見《乙編·序》,《考古學報》1949年第4期)。但董作賓在作甲骨斷代時,仍是以灰坑所在的人爲設定的平面發掘區爲標準的,並没有注意到灰坑所在的地層關係。
總之,作者在詳細分析了1928—1937年殷墟甲骨的出土情况後,“歸結爲一句話:‘在廩康以前的地層和坑位中,没有發現‘歷組’卜辭”。③蕭楠:《再論武乙、文丁卜辭》,《古文字研究》第九輯。
(2)關於1973年小屯南地甲骨出土情况
作者過去在《屯南·前言》、《一論》、《再論》中已對1973年小屯南地甲骨出土情况做過介紹,“本文(常按:即《三論》)結合《1973年小屯南地發掘報告》的資料,再做簡要敘述”。
作者説:“1973年我們曾將小屯南地殷代遺址分爲早、中、晚三期,早期與中期各分二段。該次發掘,在五十九個灰坑中都發現了刻辭甲骨。早期一段坑H115,出一片時代比武丁略早的卜辭。早期二段五個坑,出組、午組或字體似賓組的卜辭。中期坑,除出少量早期卜辭外,大量出無名組與歷組卜辭。晚期坑除出早期、無名組、歷組卜辭外,還見有黄組卜辭。”
作者主要敘述了“出無名組、歷組卜辭的中期坑”,説:“小屯南地中期有灰坑32個(附表),其中,中期三段有11個,四段有21個。中期四段坑出的陶器型式較三段略晚。並且有的中期四段坑打破中期三段坑,如H39→H37、H85→H99、H47→H55、H24→H36。無名組與歷組父丁類卜辭,除出於晚期坑層外,見於中期四段與三段的灰坑,而歷組父乙類卜辭除出晚期坑層外,則只出於中期四段,不見於中期三段坑。故我們認爲,歷組父乙類晚於父丁類及無名組卜辭是有考古學依據的。”
(3)關於1986—2004年小屯村中、村南甲骨出土情况
作者在該文還分析了1986、1989、2002、2004年考古研究所安陽發掘隊在小屯村中、村南進行的幾次發掘。這幾次發掘“共發現刻辭甲骨514片。大多數甲骨文可以分期,其中屬午組、組、一期卜辭約90多片,無名組卜辭140多片,歷組卜辭160多片,黄組刻辭1片”。“村中、村南刻辭甲骨,除一百六十多片出於隋唐以後的地層外,其餘均出於殷代的灰坑或地層”。作者將殷代坑層甲骨出土的情况列表(表一)表示,説:“從表一可知,午組、組和一期卜辭出於早期灰坑(殷墟文化一期及二期早段)H4與H6下,黄組刻辭(《村中南》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殷墟小屯村中村南甲骨》(簡稱《村中南》),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438)出於殷墟文化第四期的灰坑H55中,而無名組、歷組(父丁與父乙類)出於殷墟文化第三期(或三期晚)、四期或四期早段的灰坑及文化層中。”作者説《村中南》刻辭甲骨,以無名組、歷組卜辭占多數,其中五片有父輩稱謂:父辛(《村中南》277,屬無名組),父丁(《村中南》202、203、12、46,皆屬歷組父丁類),村中出了一片與《粹編》597同文的歷組父乙類卜辭(《村中南》212)。作者説:“總之,1986—2004年小屯村中、村南的發掘,歷組卜辭的出土情况與1973年屯南發掘基本相似,即歷組卜辭只出於殷墟文化三、四期的坑層中。稍有不同的是村中南的三期灰坑與地層,從出土陶片考察,屬三期偏晚階段,較小屯南地中期三段略早。”這就是説,1986—2004年的村中、村南的發掘也證明了“歷組”卜辭屬於武乙、文丁時期。
作者最後總結説:“殷墟田野發掘從1928年開始,到現在已經83年。檢查歷次甲骨出土的情况是:1973年小屯南地的發掘,歷組卜辭出在小屯南地中期、晚期地層;解放以前的殷墟發掘,甲骨出土的情况也是‘在廩康以前的地層和坑位中,没有發現歷組卜辭’;1986—2004年小屯村中、村南的發掘,歷組卜辭還是出在中期及其以後的地層和灰坑中。歷次發掘都没有在早期地層中發現過歷組卜辭,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事實。”準此,則八十多年的殷墟甲骨出土的地層和坑位都無可置疑地證明:所謂“歷組”卜辭確是武乙、文丁時期的卜辭,絶不是武丁晚年至祖庚時期的卜辭。
對於上述八十多年來“歷組”卜辭出土的地層和坑位鐵證,我們只能老老實實地給予尊重和承認,因爲這是客觀存在的科學事實。但是林澐却在《三論》發表後的第二年即2012年,在給周忠兵的書《卡内基博物館所藏甲骨研究》作的“序”中,①周忠兵:《卡内基博物館所藏甲骨研究》,林澐2012年序,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對蕭楠、劉一曼、曹定雲論述的殷墟出土甲骨的地層和坑位證據提出質疑,並且提出了“新”的甲骨斷代方法。綜觀他的論述,是認爲考古學的“地層學”對甲骨斷代是靠不住的,祇有運用考古學的“類型學”把各類卜辭的字體“從形態順序漸變的視角排成合乎邏輯的序列”,纔能正確地對甲骨進行斷代。他説:“在類型學上建立起比較可靠的各類卜辭的演變序列,只要肯定師組(當爲“組”—引者按)卜辭出於殷墟一期的地層,或是黄組卜辭明確出於殷墟四期的地層,便可以確定這個序列哪一頭早,哪一頭晚。無須每類卜辭都還要一一確知其最早的出土層位來作斷代證據,而可以從每類卜辭所見的祭祀對象來確定其存在年代。”這個提法基本上否定了考古學的層位學、坑位學在甲骨(也包括其他出土物)斷代中的作用。此話出自一個學考古學專業出身,並且從事過田野考古發掘者的口中,非常令人驚訝!以林在學界的知名度,他的這些話對非考古專業出身人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林澐爲什麽要極力否定甲骨出土的層位、坑位在斷代中的作用?爲什麽要極力主張用没有統一的分類標準,僅憑個人主觀觀察,且具有不確定性的字體進行斷代?這無疑是因爲八十多年來的殷墟考古發掘地層和坑位資料,確證了所謂“歷組”卜辭絶不是早期的武丁至祖庚時期的卜辭。林澐爲了否定地層學在斷代中的重要作用,在“序”中還提到了考古學大家蘇秉琦“當年研究鬥雞臺東區墓葬時,也是没有層位關係爲依據的”。查蘇先生的論著即知林氏的説法不確。苏先生是最强調地層學在判斷出土物時代中的重要作用的,是最强調運用考古“類型學”進行斷代時必須要以地層學爲依據的。他(與殷瑋璋)曾撰文《地層學與器物形態學》一文做專門論述。②蘇秉琦、殷瑋璋:《地層學與器物形態學》,《文物》1982年第4期。在該文中蘇先生説:“近代考古學正是運用了地層學和器物形態學(常按:即類型學)這兩種方法,纔把埋在地下的無字‘地書’打開,並把它分出‘篇目’和‘章節’來。”“如果説地層學是考古發掘工作最基本的一個環節,這决非過分。田野發掘中揭露的任何遺存,一般地説,都須借助於地層關係以確定其時代。如果失却地層依據或層位關係混亂,就會使出土的遺存失去應有的科學價值。”這就點明了地層學在判斷出土遺物時代中的關鍵作用。對於墓葬的斷代,蘇先生説:“器物形態學是比較研究時常用的一種方法。它運用的范圍並不局限於對器物形態作比較研究。諸如居址、墓葬或其他遺迹的形制,都可以進行排比研究,從中尋找各種物質文化成分在歷史進程中變化的綫索。”這是説,區别墓葬的年代也可用“器物形態學”即“類型學”的方法。但他又特别强調:“運用器物形態學進行分期斷代,必須以地層疊壓關係或遺迹的打破關係爲依據。”蘇先生説:“由於注意到一層堆積所跨越的實際年代可能相當長,於是在同一地層中依據遺迹(如灰坑、墓葬)的打破關係進一步區分時間的早晚。甚至没有打破關係的墓群,也能從墓葬排列的規律中找出先後的關係。”這裏是説,對墓葬的斷代也是要依據墓葬等遺迹的打破關係也即是依據層位學來區分早晚的。在運用層位學、類型學掌握了各代墓葬的排列規律後,就可以對“没有打破關係的墓群,也能從墓葬排列的規律中找出先後的關係”了。可見蘇先生當年研究鬥雞臺東區墓葬時,並不是没有以層位關係爲依據的。林澐否定層位學對甲骨斷代的作用,言“只要肯定師組(當爲“組”—引者按)卜辭出於殷墟一期的地層,或是黄組卜辭明確出於殷墟四期的地層,便可以確定這個序列哪一頭早,哪一頭晚。無須每類卜辭都還要一一確知其最早的出土層位來作斷代證據,而可以從每類卜辭所見的祭祀對象來確定其存在年代”。這種脱離了層位學只利用祭祀對象來斷代的説法絶對行不通,如對“歷組”卜辭中祭祀的對象“父丁”的所指,就有武丁、康丁兩説,對“父乙”的所指,就有小乙、武乙兩説。前已提及,董作賓、陳夢家早已指出,不能利用單獨的親屬稱謂“父丁”、“父乙”進行斷代。但主張“歷組”卜辭提前的學者就是利用這兩個祭祀對象作根據的,但是如果利用“歷組”卜辭從不在早期地層出土的證據,就確鑿無疑地證明了“歷組”卜辭提前説絶對不能成立。不只林澐,李學勤、裘錫圭也曾對“歷組”卜辭出土的層位提出過懷疑。①李學勤:《小屯南地甲骨與甲骨分期》,《文物》1981年第5期;裘錫圭:《論“歷組卜辭”的時代》,《古文字研究》第六輯,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版,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看來,“歷組”卜辭的出土層位,提供了“歷組”卜辭時代的科學證據,使“歷組”卜辭提前説站不住脚了,由此導致了主張“歷組”卜辭提前論者極力反對層位學在斷代中的作用。
下面,我們再不厭其煩地分析一下林澐對“歷組”卜辭出土的層位、坑位的質疑,看其是否能成立。
4.林澐對“歷組”卜辭出土層位、坑位的質疑
林澐質疑的甲骨出土地層和坑位證據,一個是1973年小屯南地的甲骨發掘,一個是1986、1989、2002、2004年小屯村中、村南的甲骨發掘。
對1973年小屯南地甲骨發掘的質疑,林澐説,1975年公布的小屯南地發掘報告(簡報),“所謂中期一組的單位”祇有11個灰坑(常按:即H8、H16、H36、H37、H55、H72、H91、H92、H95、H99、H109),“可是所出甲骨仍總共祇有47片”(常按:林統計不確,應爲53片),“其中可確認爲歷組二類的祇有出自H36的《屯南》2077、《屯南》2078、《屯南》2079三版,出自 H8的《屯南》570—571(正反面),出自 H109的《屯南》2772,共五版”(常按:林統計不確,H8還有《屯南》569,共6版)。①根據劉一曼、曹定雲在《三論武乙、文丁卜辭》(刊《考古學報》2011年第4期)文中列的“1973年小屯南地中晚期灰坑出土刻辭甲骨統計表”知:“中期三段”(即中期一組)11個灰坑所出甲骨共爲53片;H8還有《屯南》569。共6版刻辭。他説:“在小屯南地中期一組層位中連歷組二類也一共只出這樣少的幾版,哪裏能够有力證明歷組一類和歷組二類的早晚關係呢?”對此,筆者認爲,證明“歷組一類”與“歷組二類”的早晚關係,不在於中期一組地層出土的“歷組二類”甲骨數量的多少,而在於它與出“歷組一類”卜辭的地層關係,以及與該兩類甲骨同出的其他類型的甲骨情况。林先生不舉“歷組一類”卜辭的出土層位,不舉與兩類卜辭共出的其他類型卜辭的情况,就斷言地層不能證明“歷組”兩類卜辭的早晚,是站不住脚的。
在《三論》中,作者説,1973年他們“曾將小屯南地殷代遺址分爲早、中、晚三期,早期與中期各分兩段。該次發掘,在五十九個灰坑中都發現了刻辭甲骨”。其出土甲骨的情况是“早期一段坑H115,出一片時代比武丁略早的卜辭。早期二段五個坑,出組、午組或字體似賓組的卜辭”。注意:在早期坑層中不見有“歷組”卜辭出土,“中期坑,除出少量早期卜辭外,大量出無名組與歷組卜辭”,“晚期坑除出早期、無名組、歷組卜辭外,還見有黄組卜辭”。作者再次敘述了出無名組、“歷組”卜辭的中期坑。他們説:“小屯南地中期有灰坑32個。其中,中期三段有11個,四段有21個。中期四段坑出的陶器型式較三段略晚。並且有的中期四段坑打破中期三段坑,如H39→H37、H85→H99、H47→H55、H24→H36。”由其文後所附的“1973年小屯南地中晚期灰坑出土刻辭甲骨統計表”可看到,在中期三段的11個灰坑中:H8出“歷組”父丁類;H16出習刻;H36出無名組、“歷組”父丁類;H37、H55出無名組;H72出一期、無名組;H91出組;H92出賓組、習刻;H95出午組、無名組;H99出組、一期、無名組;H109出“歷組”父丁類。總之,在中期三段(即中期一組)的11個坑中,“歷組”父丁類是與組、午組、賓組、一期、無名組卜辭同出的,但不見有“歷組”父乙類卜辭出土。在中期四段的21個灰坑中:H23、H24、H39、H103出無名組、“歷組”(父丁、父乙類);H31、H38、H98出無名組、“歷組”父丁類;H47出午組、賓組、無名組、“歷組”(父丁、父乙類);H50、H85出午組、無名組、“歷組”(父丁、父乙類);H59、H74、H79、H93出無名組;H61出組、午組、無名組、“歷組”父乙類;H75出無名組、“歷組”父乙類;H80出無名組、“歷組”父丁類;H84出一期、無名組、“歷組”父丁類;H87出“歷組”父丁類;H32出一版卜辭,所屬不明;H78是習刻。總之,在中期四段(即中期二組)的21個灰坑中,“歷組”父乙類是與組、午組、賓組、一期、無名組、“歷組”父丁類同出的。因爲中期三段坑中出“歷組”父丁類卜辭,不見有“歷組”父乙類卜辭出土;中期四段坑中“歷組”父丁、父乙類卜辭同出,這説明“歷組”父乙類晚於“歷組”父丁類。如果“歷組”卜辭屬於武丁晚年至祖庚時期的卜辭,“父丁”當指祖庚稱武丁,“父乙”當指武丁稱小乙,那麽,“歷組”父乙類卜辭當早於“歷組”父丁類卜辭纔對,但上述小屯南地甲骨出土的地層關係却證明,“歷組”父乙類卜辭是晚於“歷組”父丁類卜辭的,因此,“歷組”卜辭絶不是武丁至祖庚時期的卜辭,而應是武乙、文丁卜辭。正如《三論》作者所總結的“無名組與歷組父丁類卜辭,除出於晚期坑層外,見於中期四段與三段的灰坑,而歷組父乙類卜辭除出晚期坑層外,則只出於中期四段,不見於中期三段坑”,由此可證明,“歷組父乙類晚於父丁類及無名組卜辭是有考古學依據的”。由上述小屯南地中期三段(即中期一組)坑出土的“歷組二類”即父丁類卜辭,中期四段(即中期二組)坑出土的“歷組一類”即父乙類卜辭的層位關係,有力地證明了歷組一類與歷組二類卜辭的早晚關係。因此,林澐的質疑不能成立。
對1986、1989、2002、2004年小屯村中、村南甲骨發掘的質疑。林澐説:“《三論武乙、文丁卜辭》中公布了1986、1989、2002、2004年在小屯村中和村南進行甲骨發掘的結果,歷組一類和歷組二類同出於屬殷墟文化第三期或第三期晚段(相當於小屯南地所分中期或中期二組)的各個單位,並没有再提供歷組二類出土層位早於歷組一類的新證據。可見1973年發掘中歷組二類有五版見於中期一組,而歷組一類不見於中期一組,實不過是一個偶然現象,並没有什麽層位學意義。”這段話的要害是,用1986、1989、2002、2004年村中、村南的發掘“没有再提供歷組二類出土層位早於歷組一類的新證據”,來否定1973年在小屯村南發掘中歷組二類(父丁類)早於歷組一類(父乙類)的地層證據。首先,這種以一處層位未出現新證據,來否定另一處層位已出現的證據的作法,是不合乎邏輯的。其次,我們知道,在考古地層學中,有一個很普遍、很正常的現象,就是在晚期的地層或灰坑中往往會有早期的遺物出現,也即不同時代的遺物會出現在同一個層位或灰坑中。因此,“歷組一類”與“歷組二類”同出於一個層位或一個灰坑是正常的現象。而區分同一個坑層中遺物的早晚,是要根據各類遺物所特有的時代特徵,以及它們在其他遺址中的坑層關係。怎麽能够因爲在一處遺址的同一個坑層中(中期二組)同時出現了“歷組一類”與“歷組二類”,就否定了在另一處遺址中已證明了的“歷組二類”早於“歷組一類”的坑層關係呢?
在1986、1989、2002、2004年的村中、村南發掘中,“共發現刻辭甲骨514片”,“其中屬午組組、一期卜辭約90多片,無名組卜辭140多片,歷組卜辭160多片,黄組刻辭1片”。這些刻辭甲骨,“除一百六十多片出於隋唐以後的地層外,其餘均出於殷代的灰坑或地層”。《三論》作者在該文中列有一個表,即“表一:《村中南》所出無名組、歷組號碼統計表”,該表對各年的發掘分五個項目做了介紹,即“甲骨出土年代”、“灰坑或層位號”、“甲骨著録號”、“甲骨類别”、“時代”。在1986年的欄目中,“灰坑或層位號”有三個單位,出土甲骨全爲無名組卜辭,其時代爲殷墟文化三期晚或四期初。在1989年的欄目中,“灰坑或層位號”有八個單位,出土甲骨的時代是:出無名組的T4(4)爲殷墟文化第三期。出無名組、“歷組”(父丁、父乙類)的T8(3),出組、無名組、歷組父丁類的T8(3A),均爲第三期或三期晚。其他出無名組、歷組父丁類的H7、T6(3B),出歷組父丁類T6(3C),出無名組、歷組(父丁、父乙類)的T6(3D),出無名組的T7(3A),都屬第四期早段。則1989年的發掘證明,“歷組”最早是與組、無名組出在殷墟文化第三期或三期晚段。在2002年的欄目中,“灰坑或層位號”有13個單位,出土甲骨的時代是:出午組、組、一期卜辭的H4屬殷墟文化第一期。出組、一期卜辭的H6下屬第二期早段。出午組、賓組、一期、歷組(父丁、父乙類)的H57,出無名組、組、一期、歷組(父丁、父乙類)的H6上,出歷組父乙類刻辭的F1,都屬於第三期。出午組、組、一期、歷組(父丁、父乙類)的H9屬於第四期。出午組、一期、無名組、歷組(父丁、父乙類)、黄組的H55屬於第四期。其他出午組、無名組的H23,出無名組的H24,出組、無名組、歷組父丁類的H47,出午組的H54,出歷組父丁類的G1,出午組、無名組的T4 A(3),都屬於第四期。則2002年的發掘證明,出在殷墟文化第一期、第二期早段的午組組、一期卜辭,早於出在殷墟文化第三期的“歷組”卜辭,而“歷組”卜辭又早於出在殷墟文化第四期的黄組卜辭。因爲“歷組”卜辭没有與午組、組、一期卜辭同時出現在殷墟文化第一期或第二期早段,所以“歷組”卜辭不可能與午組、組、一期卜辭同時代,即“歷組”不是早期卜辭。在2004年的欄目中,“灰坑或層位號”祇有一個單位T5(10),出土甲骨2片,均是無名組的習刻。作者總結1986、1989、2002、2004年的小屯村中、村南的發掘説:“從表一可知,午組、組和一期卜辭出於早期灰坑(殷墟文化一期及二期早段)H4與H6下,黄組刻辭(《村中南》438)出於殷墟文化第四期的灰坑H55中,而無名組、歷組(父丁與父乙類)出於殷墟文化第三期(或三期晚)、四期或四期早段的灰坑及文化層中。”
上述甲骨出土情况説明,在1986、2004年的發掘中没有“歷組”卜辭出土。在1989、2002年的發掘中,“歷組”父丁類、父乙類卜辭是與組、午組、賓組、一期、無名組同出在一個坑層中,林澐認爲這些新發掘“没有再提供歷組二類出土層位早於歷組一類的新證據”,所以,1973年小屯南地發掘中“歷組二類有五版見於中期一組,而歷組一類不見於中期一組,實不過是一個偶然現象,並没有什麽層位學意義”。這種“推理”不但没有説服力,而且令人匪夷所思。這就等於説,某一遺址的坑層已證明了某些類卜辭的早晚,但因後來在另一遺址中没有新的坑層證據證明那些類卜辭的早晚,所以前一個遺址的坑層證據就不能説明問題了,也即“没有什麽層位學意義”了。這種以不見新證據就去否定已有證據的做法,讓人覺得就是對不符合自己觀點的證據隨意否定,這不是科學的尊重事實的態度。在1973年的小屯南地發掘中,“發現出歷組父乙類卜辭(即文丁卜辭)的灰坑打破出歷組父丁類卜辭(即武乙卜辭)的灰坑,也就是説,出歷組父乙類卜辭的灰坑,比出歷組父丁類卜辭的灰坑時代稍晚”。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著:《殷墟的發現與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頁171。這一地層關係至爲重要,它不但無可辯駁地證明了“歷組”父乙類卜辭晚於“歷組”父丁類卜辭,而且證明“歷組”卜辭不可能是武丁至祖庚時期的卜辭。因爲如果“歷組”卜辭屬於早期的武丁至祖庚時期,那麽,“歷組”父乙類卜辭就應該早於父丁類卜辭,因爲按照提前論者的説法,“歷組”的“父乙”是武丁稱其父小乙,“父丁”是祖庚稱其父武丁,因此,“父乙”類就應該早於“父丁”類纔對(這一點爲大多數學者忽略了)。但實際情况是,小屯南地發掘的層位、坑位關係證明了“歷組”父乙類是晚於“歷組”父丁類(及無名組卜辭)的,這就證明了“歷組”卜辭的“父乙”應是文丁稱其父武乙,“父丁”應是武乙稱其父康丁,從而否定了提前論者的“父丁”是指武丁,“父乙”是指小乙的錯誤説法,確鑿地證明了“歷組”卜辭提前論是不能成立的。這應當就是林澐之所以要極力否定小屯南地發掘的“歷組”父乙類層位、坑位晚於“歷組”父丁類層位、坑位證據的目的。
總之,小屯南地發掘的坑位、層位證據確鑿無疑地證明了“歷組”卜辭只能是武乙、文丁卜辭,“父丁”是武乙對康丁的稱呼,“父乙”是文丁對武乙的稱呼。考古發掘中“歷組”卜辭所出的地層關係是推斷其時代的主要依據,正如小屯南地甲骨發掘者所説“‘歷組卜辭’只出於殷墟文化第三、四期的地層和灰坑裏,從未出現於殷墟文化一、二期的坑、層中”,“從甲骨坑中卜辭的共存關係來看,迄今尚未發現歷組卜辭與、子、午、賓、祖庚、祖甲卜辭共存於較早的坑、層中,但却常常見到它們與康丁卜辭同坑而出,而且分布區域也與康丁卜辭基本相同,即都集中於村中、村南”。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著:《殷墟的發現與研究》,頁171。“歷組”卜辭不與賓、、午、子等組卜辭在早期地層或灰坑中同時出現,這就是“歷組”卜辭應爲晚期而不屬於早期的考古學證據,鐵證如山。科學的層位、坑位證據擺在那兒,無論承認與否都改變不了鐵的事實。
前已指出,林澐在否定科學的層位、坑位證據的同時,又提出了一個不具備科學性、没有確切分類標準的“字體”作爲斷代的“新”標準。林澐的這個斷代方法並不新穎,它實際就是李學勤主張的先用字體分類,再進行斷代的方法。對此斷代方法,我們將在另文進行分析。
回顧八十多年來利用考古坑位學、地層學進行甲骨斷代的情况,可以看到,這有一個逐漸認識與逐漸發展的過程。
最早是1928年至1937年的殷墟考古發掘。1933年,董作賓結合殷墟前五次發掘,提出了甲骨斷代的十項標準,其中第4項是“坑位”。但他所説的“坑位”,是指灰坑所在人爲劃分的發掘區裏的平面位置,而不是指灰坑所在的地層的層次位置。雖然董先生當時已注意到在一個灰坑裏出土的甲骨往往同屬於一個時代,但他却避不開用灰坑所在發掘區的區位來斷代。如他對E16坑甲骨的斷代,該坑所出甲骨是賓組與組的混合,陳夢家指出,董氏“據貞人定E16坑所出甲骨全是第一期的”,但他“所舉的是賓組卜人而没有列組卜人”,他一方面説E16坑“只出一、二期卜辭,一方面又以E16所出組卜辭與甲尾刻辭定爲文武丁的。要是根據後説,那末E16坑應該遲到文武丁時代;要是根據前説組卜辭和甲尾刻辭應該屬於一、二期了”。因此,董氏對E16坑甲骨的斷代是矛盾的。陳先生又指出,董氏對E16坑甲骨的斷代,定組爲文武丁卜辭,除了根據組稱“唐”爲“大乙”外,還有一個就是根據出土地區,“組卜辭在村南大道旁(36坑一带)出土不少,他把村南和村中廟前混合爲一區,認爲只出三、四期卜辭,因此定組卜人爲文武丁的”。①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頁155。再如董氏對YH127甲骨的斷代,該坑所出甲骨是賓組與子組、午組的混合,董先生將賓組定爲武丁卜辭,却將子組、午組定爲文武丁時卜辭。《三論》作者也曾指出:“早年的發掘,記録出土文物(包括甲骨),不是按它所在的文化層次,而是按其深度來登記的,這是不太科學的。因爲文化層有高低起伏,在殷墟發掘中,同一個探方内,晚期層(或坑)有時比早期層更深,故埋藏較深的遺物不一定比較淺的遺物時代早。”上述這些情况説明當時的考古坑位學、層位學還是不够發達的。
1956年,陳夢家發表《殷虚卜辭綜述》,指出董氏的“坑位”斷代標準是不科學的,在他歸納、整理的甲骨斷代三大標準中,剔除了董氏的“坑位”標準。他指出董氏的“坑位”是指灰坑所在的發掘區裏的“區位”,用“區位”斷代是有局限性的,告誡“所謂坑位應該和‘區’分别”,並首次提出“坑以外我們自得注意層次”。
考古所安陽工作隊1973年對殷墟小屯南地甲骨的發掘,1986、1989、2002、2004年對小屯村中、村南甲骨的發掘,是繼1928—1937年之後最重大的考古新發現。在這幾次發掘中,他們運用迄今最科學的考古地層學、坑位學方法,依據地層的疊壓關係、遺迹的打破關係準確地判定各種遺迹、遺物的時代,科學、翔實地記録了每片甲骨出土的層位、坑位關係,釐清了殷墟各組甲骨的發展脉絡。他們把科學的層位學、坑位學方法運用到甲骨斷代研究中,將甲骨斷代研究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爲甲骨斷代研究做出了具有里程碑式意義的貢獻。
(三)“歷組”卜辭的事類
主張“歷組”卜辭的時代應該提前的學者,羅列了一些“歷組”卜辭與武丁、祖庚卜辭相同的占卜事項作證據。而主張“歷組”卜辭爲武乙、文丁卜辭的學者,則舉出更詳細、更系統的事類予以反證。前者可以裘錫圭的《論“歷組卜辭”的時代》爲代表,①裘錫圭:《論“歷組卜辭”的時代》,《古文字研究》第六輯,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版。後者可以張永山、羅琨的《論歷組卜辭的年代》,劉一曼、曹定雲的《三論武乙、文丁卜辭》,林小安的《武乙、文丁卜辭補正》、《再論“歷組卜辭”的年代》爲代表。②張永山、羅琨:《論歷組卜辭的年代》;劉一曼、曹定雲:《三論武乙、文丁卜辭》,《考古學報》2011年第4期;林小安:《武乙、文丁卜辭補正》;林小安:《再論“歷組卜辭”的年代》,《故宫博物院院刊》2001年第1期。
裘錫圭在文中例舉了賓組(可能含出組)與“歷組”相同的20個事例,主要涉及兩組卜辭中相同的人名從事相同的事項,有的日期也相同(我們對他釋讀的一些卜辭有存疑)。這些人名在前文中多已舉出過,如、、望乘、、師般、沚等。可以斷言,裘氏的這些例證不具有説服力。因爲關於相同的人名,前文已引張政烺和其他學者對商代“異代同名”現象的論述。關於相同的職務,張政烺先生已指出古代存在“世官制”,即一個族氏的幾代人往往在各世商王朝中從事相同的工作,舉例如卜人:永在一期、五期,彘在一期、三期,口在一期、二期、三期,大在組、一期、二期、三期,黄在二期、五期,都供職於王室作卜官。“根據這些材料可以説永、彘、口、大、黄等都是龜卜世家,子孫繼續擔任占卜工作,爲殷王室服務”。③張政烺:《帚好略説》,《考古》1983年第6期。蕭楠也指出商代的職務有世襲的現象,一個族氏世代往往在王室從事相同的工作,如農業、牧業、武職等等。④蕭楠:《再論武乙、文丁卜辭》,《古文字研究》第九輯。至於有的日期干支相同,這很容易解釋,因爲商代是實行六十干支紀日法,一個干支日六十天一輪回,故在不記年祀、月名的情况下,很難説同一個干支日就是指的同一天。
而主張“歷組”卜辭爲武乙、文丁卜辭的學者,則舉出在祖先祭祀、方國戰争、卜王辭等方面的事例,詳細論證了“歷組”卜辭與武丁、祖庚卜辭在這些事類上的差異,以證明“歷組”卜辭絶不是武丁至祖庚時期的卜辭。
1.關於對祖先的祭祀
1980年,張永山、羅琨合撰《論歷組卜辭的年代》一文,①張永山、羅琨:《論歷組卜辭的年代》,《古文字研究》第三輯。通過分析武丁卜辭和“歷組”卜辭對遠世祖先和父輩先王祭祀的不同,證明“歷組”卜辭不可能早到武丁時期。
張、羅二位先生指出:武丁時對遠世祖先祭祀時使用大量的人牲,如“降千牛千人”(《丙》124正、125反,即《合集》1027正反),“用三百羌于丁”(《契》245,《合集》293),“、大丁、大甲、祖乙百鬯、百羌、卯三牢”(《後·上》28.3、《合集》301)。他們指出,武丁時“貞問是否一次用三百人以上作人牲的卜辭近三十條,其中對祖乙以前的祖先祭祀最爲隆重,用牲也多。相對的講祭父輩用牲則稍少一些,一般一次用一—三人,十人以上較少;一次用三十人、三十牢祭父乙的僅見一例(《佚》889)”。而在祖庚、祖甲以後對遠世祖先的祭祀是“用人牲逐漸减少,武乙文丁時的卜辭一次用二百人的一例(《摭續》62),一百人的二例(《粹》190、《甲》878),用五十人的也不多(《珠》611+629)。但對父輩的祭祀却隆重起來,歷組卜辭中對父丁的祭祀不僅一次用百犬、百、百牛(《京》4065、《合集》32674),而且數見一次伐三十羌(《甲》635、795,《安明》2329,《合集》32055)、十羌(《寧》1.209、《京》4069等)作爲人牲”。“對父輩祭祀的隆重,不僅表現在用牲的數量上,而且還表現爲祈求事類的增多。武丁時關於陽甲、盤庚、小辛、小乙的占卜雖多,但除一些例行的祀典外,最多的是貞問死去的父王是否爲爲祟,再就是爲了王的疾病,或諸婦諸子向父乙舉行祭。而歷組卜辭向父丁告祭的内容却增多了”,其告求的内容有告“禾”(《京人》2366、《續存·下》747)、告“出田”(《粹》933)、告“旨方來”(《京人》2520、《甲》810)、“告画其步”(《寧》1.347)、告“众”(《後·下》38.9、《粹》369)、告“日有戠”(《粹》55)。他們在分析了“歷組”與武丁對父輩祭祀的不同後得出結論説:“歷組卜辭對父輩的祭祀超過了前代,這種現象與商王王位的承繼由‘兄終弟及’和‘父子相傳’兩種形式,向‘父死子繼’一種形式的轉變相一致。《史記·殷本紀》和卜辭所反映的商代世系基本相合,武乙以後再無兄終弟及的記載,所以武乙對父丁的祭祀特别隆重,正是這種歷史轉變合乎邏輯的體現。它也雄辯地證明歷組的父丁不是武丁,而是康丁。因此,歷組卜辭應是武乙文丁時的遺物。”他們的分析非常正確。武乙對父輩康丁的祭祀隆重,與我們在前文例舉的在“歷組”合祭卜辭中,武乙在合祭商人歷史上重要的祖先時,往往都要將“父丁”康丁列在其中與之一起祭祀,正表明了對父輩先王康丁的重視,二者是一致的。張、羅二先生的論證證明了在“歷組”合祭卜辭中的“父丁”是指康丁而不是指武丁,即“歷組”卜辭只能是武乙、文丁卜辭。
2.關於方國與戰事
主張“歷組”卜辭是武乙、文丁卜辭的學者,通過分析“歷組”卜辭與賓組卜辭中的方國情况,以及這兩組卜辭中的戰事,來論證“歷組”卜辭的時代。劉一曼、曹定雲、張永山、羅琨、林小安等先生都曾對這方面的事類做過詳細論述。
1980年,張永山、羅琨在《論歷組卜辭的年代》一文中指出:“商王朝和周圍方國的關係,有的是聯盟,有的是敵國,它們都有自己的興衰歷史,隨着時間的推移,過去的與國可能成爲敵國,敵國又可能轉變爲與國。”他們論證了“歷組”卜辭時期與武丁時期與某些方國關係的變化情况,來證明“歷組”卜辭的時代不可能與武丁同時。
2011年,劉一曼、曹定雲在《三論武乙、文丁卜辭》一文中,利用新發現的兩片“歷組”征伐召方的卜辭做了補充論證。這兩片“歷組”卜辭是1986—2004年在小屯村中南出土的:
弜登人?
辛丑卜:王正(征)刀方?
□□卜:□□令□召□〔受〕又? (《村中南》66)
作者説“刀方,即召方。①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頁287。‘登’,即征召之意。②于省吾主編:《甲骨文字詁林》,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版,頁953—955。在已發現的伐召方的六十多條卜辭中,未見‘登人’或‘登人’之數目。上述兩片卜辭,既有‘登人’,又見‘三千’,雖然《村中南》66第一辭‘三千’之後缺字,但從同版的二、三辭可推知,該辭是卜問是否命令三千人伐召方。可見武乙、文丁時期,征伐召方動用的兵員較多,戰争規模也較大,召方確是這一時期殷王朝最主要的敵國。”
(2)危方:張永山、羅琨在《論歷組卜辭的年代》文中,又舉了危方和商王朝的關係爲例。他們説:“歷組有‘危方以牛其,于來甲申’(《安明》2412),貞問是否以危方貢納的牛進行祭,這表明危方此時是商的與國。但在武丁時關於對危方戰争的占卜有近百條之多,如《丙》12—21就是一套五版‘王从望乘伐下危’、‘王勿从望乘伐下危’的大龜腹甲,這些反復貞問商王是否親自率領大將望乘伐下危的卜辭,透露出武丁時對危方戰争的重要性。”即作者通過證明危方在武丁時是商王朝的敵國,到“歷組”卜辭時則是商王朝的與國,證明“歷組”卜辭的時代絶不會與武丁同時。
張、羅二先生還指出“歷組”和賓組的戰争卜辭,説明在這兩個時期商王朝的征伐對象不同:“組除危方外,還有方、土方、羌方、夷方、巴方、方等不見或少見於歷組。其中組對方戰争的卜辭最多……如果説歷組是武丁晚期至祖庚時的卜辭,應反映對方的戰争,然而歷組有關戰争的卜辭却不見方的踪影。”
3.所謂“卜王”辭證據
1981年,李學勤在《小屯南地甲骨與甲骨分期》文中舉出幾版所謂“卜王”辭,證明“歷組”卜辭與出組卜辭時代相同。
(《南地》2100)
李先生將這兩條“歷組”卜辭與屬於出組的《文録》666、《文録》472、《續存·下》680三版卜辭的日期進行連接,以證明“歷組”卜辭應該提前。查這三版出組卜辭分别是:
李先生説:“按出組‘卜王’辭,有壬辰(《文録》666)、二月癸巳(《文録》472)、二月甲午(《續存》下680)在、在,恰與《南地》辭卜日衔接。這是歷組與出組‘卜王’辭同時的又一例子。”②《文録》666即《合集》24249,《文録》472即《合集》24252,《續存·下》680即《合集》26246。對李先生此説,筆者有四點疑問:1.上述三版出組卜辭都不是通常所説的“卜王”辭。因爲到目前爲止,甲骨學界約定俗成的,也爲李先生所認可的,③李學勤:《小屯南地甲骨與甲骨分期》,《文物》1981年第5期;李學勤:《殷墟甲骨兩系説與歷組卜辭》。即認爲主要出現在出組中的“卜王”辭的文例是祇有前辭的“干支卜王”,即如李先生證明“歷組”卜辭應提前的“有力證據”的《南地》2384中的九條“庚辰卜王”,纔能够稱作“卜王”辭。而上述李先生列舉的屬於“歷組”的兩條辭和屬於出組的四條辭,無一例是“干支卜王”文例的,因此説它們是“卜王”辭不正確。2.各辭卜問的内容都不相同:《文録》666記録的只是壬辰日“在”卜問。《文録》472是在“”地由貞人行在癸巳日卜問商王在該地舉行燎祭是否順利,是祭祀卜辭。《續存·下》680上有兩條辭,上一辭字殘,只存兩字,一個是“卜”,一個是辭末的“”,“”應是地名;下一辭是貞人行於甲午日卜問“今夕亡”,是“卜夕”辭,辭末記有“二月”。而屬於“歷組”的《南地》2100上的兩條辭都是卜問商王自地出行的,即出組和“歷組”的六條辭在内容上都不相同。3.出組、“歷組”共六條辭中僅《續存·下》680的第二辭有月名“二月”,其他五條辭都没有月名,李先生爲了將各辭的日期相連接,統統將其他五條辭的干支日也都想當然地歸在“二月”,即將《文録》666的壬辰日、《文録》472的癸巳日、《續存·下》680的甲午日和《南地》2100的丙申日、戊戌日相連接,這些都是没有根據的連接。4.李先生連接出組和“歷組”四版卜辭日期的唯一根據就是地名“”,但僅依靠地名來連接日期是極不靠譜的,因爲地名並不具有時代性,一個地名可以延續許多世代。
綜上所述,對“歷組”卜辭時代問題的争論,持“歷組”卜辭爲武乙、文丁卜辭的學者,給出了充分而翔實的論據:一是論證了“婦好”不是一個人的名,此論拔掉了“歷組”卜辭提前論的根基;論證了商代有“異代同名”的社會現象,很好地解釋了“歷組”與賓組、出組和其他組卜辭有衆多同名現象的原因。二是對“歷組”卜辭提前論者舉出的“歷組”卜辭中的“父丁”稱謂是指武丁的論據,論證其只是臆測而已,並舉出諸多含有稱謂的“歷組”卜辭,證明“歷組”卜辭確應是武乙、文丁卜辭。三是舉出在八十多年的殷墟考古發掘中,“歷組”卜辭的出土層位和坑位證據,證明“歷組”卜辭從未在早期地層中出現過,其出土層位和坑位都是晚於賓組、出組、無名組卜辭的出土層位和坑位的,從而確鑿無疑地證明了“歷組”卜辭絶不是早期的武丁、祖庚卜辭,而應是晚期的武乙、文丁卜辭。四是論證了“歷組”卜辭與賓組卜辭在一些事類上的不同,如對祭祀祖先的制度不同,對與諸方國的戰争不同,對與諸與國的關係的不同等等,證明了“歷組”卜辭與賓組、出組卜辭絶不可能屬於同一個時代;又對提前論者提出的“歷組”卜辭與出組的“卜王辭”有連接的所謂證據,提出諸多理由給予否定。總之,通過以上幾個方面的論證,坐實了“歷組”卜辭絶不可能是武丁、祖庚卜辭,其必定是武乙、文丁卜辭。“歷組”卜辭提前論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