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康乐教观之探析
2019-12-15田博
田 博
(新疆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一、音乐与道德
道德原本指的是体现在思想行为上具有一定标准的社会、风俗、习惯。在我国丰富的中华文化中,不同时期、不同学派下对于道德的内涵界定也有着不同的见解。例如在儒家思想中将仁爱视作道德的核心,而培养人的道德最为重要的方式便是“内圣外王道”。即要求人通过不断自省,主动向贤德之人学习的方修养个人品德。道家思想中则对道德的观点则略有不同,在《老子》中“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即认为自我表现出的道德并非真正、崇高的道德,不放过自我表现的道德属于低级的道德。道家对道德强调的是道,道来自于自然,道家注重天道,儒家更注重仁德,道与德是一个源头(本质)一个是在人身上的体现。
儒家思想中的代表性人物孔子和董仲舒等人认为,音乐具有十分重要的教化作用,即便王道有所缺失,仍然可以利用音乐的教化作用对其进行相应弥补。通过发挥音乐的教化作用,人在不断自省、自讼的过程中,可以有效提升自身道德修养。而道教因受到神学信仰的影响,使得道教音乐观中带有明显的神秘玄虚色彩。如在《太上玄门功课经序》中“窃以金书玉笈,为入道之门墙。讽经诵祝,乃修仙之径路。”而在《洞玄空洞灵章经》中则指出“若能长斋,诵经灵章,万遍道成”,在道教音乐观中,音乐不仅是人与神仙沟通交流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人修道成仙的必经之路。音乐的能要远远大于食药和气功运动等传统道教养生术。
在《声无哀乐论》中嵇康否定了人们对音乐教化作用的神化行为,指出通过使用乐器演奏出优美动听、和谐美妙的旋律与乐曲,可以使得人的心情感到舒畅、愉悦,进而利用真正的乐(le)乐(yue),使得音乐可以与人的思想情感及内心产生双重共鸣,由此达到人内心和乐,提高人思想道德修养,形成一种“无为而治”的效果。即“和心足于内,和气见于外;鼓歌以叙志,儛以宣情。然后文以采章,照之以风雅,播之以八音,感之以太和。导其神气,养而就之;迎其情性,致而明之;使心与理相顺,气与声相应。合乎会通,以济其美。故凯乐之情,见于金石;含弘光大,显于音声也。因此在《声无哀乐论》中嵇康用“和心足于内,和气见于外”表达了其对于音乐与道德之间关联性的看法。
本文认为,嵇康在声论当中继承了天道观,用天道观弥补儒家夸大音乐道德功能的某个层面,但同时其也对儒家部分音乐观点提出了批驳。嵇康认为音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提高人的思想道德修养发挥重要的辅助作用,但前提必须是民众内心和乐,统治阶级才能通过施行德音真正实现“移风易俗”。而并非如孔子、董仲舒等人所认为的音乐的教化作用是根本,甚至可以用于弥补缺失的王道。
二、音乐与人性
从广义角度上来说,人性主要指的是人普遍具有的心理属性,包括人类与其他动物之间共有的心理属性。而此种心理属性并非后天下的形成产物,而是来源于人类天性,属于一种无条件反射。从狭义角度上来说,人性则专指人的本质心理属性。对于人性,不同学派的观点也不尽相同。如道教中认为人性乃天生形成,来源于自然。但儒家中孔子则云“性相近,习相远”,即将人性划分成先天与后天。
在《乐记》等著作中,人们认为音乐的文化性与道德性是音乐之本。主张人性向恶将会引发恶乐的理念不同,如在看待郑声方面,在《乐记》当中认为由于郑声内容偏向邪恶,因此受到向恶郑声的影响,人心不古人性崩坏。但通过对《声无哀乐论》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可以明确发现嵇康认为音乐之本应当为声音的物理性来源。在嵇康看来,声音来源于天地之气,其在属性上也有着明显的善恶分别,善乐悦耳动听、恶乐则尖锐刺耳。因此“至和之声”也被嵇康认定为音乐本质。即便政治、人性等发生何种变化,音乐与声音依旧保持不变,此乃乐(le)乐(yue)。在《声无哀乐论》中嵇康认为,哀乐与乐乐完全相反,哀乐附属于人性,人性是人对外在环境的真实反映,一旦环境有所改变,人性也会随之发生相应变化。而嵇康所主张的声无哀乐论也就是乐教观中所认为的“托大同于音声,归众变于人情”。此外,虽然嵇康在《声无哀乐论》中明确表示不赞同音乐之本为人性、为人之情感。但其也表示音乐与人性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嵇康认为人性与音乐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在静噪专散、欲望以及哀乐上。所谓静噪专散指的就是安静与躁动,注意力专注与分散,这也是人性同音乐关系最为密切的表现活动。嵇康通过对音乐属性进行归类,将人性的善恶与声音和音乐的善恶相互对应。《声无哀乐论》中嵇康指出“声音克谐,此人心至愿,情欲之所钟”,即人性同音乐关系紧密,当人内心向善时便会自然产生一种想要聆听和谐音乐的欲望。此种欲望来源于人自然的感官享受,如同嘴巴想要品尝美食、眼睛想要欣赏美丽景色一样。而在传统儒家音乐教育观念中则重点强调“克己”,认为人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因此在儒家所宣扬的礼乐文化中,所有的音乐、饮食等均需要节制有度,进而通过发挥音乐的教化作用使得人们能够逐渐克制自身欲望,力求进入一个无欲无求的至高境界。
嵇康对传统儒家音乐观中由音乐直接引发哀乐的观念予以了否定,在其看来,如果人突然发生了对其以往生活状态造成重大改变的事情,则极有可能会出现哀乐,但当事情发生过后,音乐则可以有效帮助人抒发内心负面情感。另外,嵇康同样也指出,人们在聆听旋律简答的音乐时通常需要全神贯注,而旋律动听、简单的音乐则可以有效帮助人们平和心境。当音调高低相互错落,旋律不停变化时,容易使得人的注意力被分散,进而增强人的躁动之心。在听觉的作用下,音乐以节奏为形式与人性、人心相互交融。嵇康认为音乐与人心均有一种节奏,当两种节奏保持和谐时,美好的音乐形式能够自然引发人的向善之心与喜爱之情,而随着人性的变化,人的思想情绪也会由此迸发。嵇康所认为的音乐与人性的关联性中,人性与人心是所有情感的起源之处,音乐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能直接将人性作为音乐的本身特质。例如嵇康举出郑声一例:“若上失其道,国丧其纪,男女奔随,淫荒无度;则风以此变,俗以好成。尚其所志,则群能肆之;乐其所习,则何以诛之?托于和声,配而长之,诚动于言,心感于和,风俗壹成,因而名之”。嵇康认为郑声本身并非恶乐,正是由于本身人性险恶,进而导致人做出各种作恶行为。事实上,在嵇康看来,郑声拥有多样化的形式,可以有效激发人的欲望,引发人们对郑声的喜爱之情。而如果人性本身向善,人自身拥有较高的品德修养,并不会受到郑声的诱惑影响。
嵇康在对《乐记》等著作中对于人性与音乐的关系提出了相反意见,在其看来音乐的本性就是音乐本身,而非文化性以及道德性。如果人本身内心善良,品德修养较高,即便是“靡靡之音”也无法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嵇康也清醒地认识到在现实生活中只有极少数人拥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本性善良,政治以及风俗仍然是影响人性善恶最为重要的因素。因此对音乐形式进行控制并不能够完全达到德政的效果,还需要通过统治阶级真正推行德政,正确发挥政治对于人心、音乐对于人性的影响作用,才能真正实现天下太平、建设和谐社会。
三、音乐与社会
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孔子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而董仲舒等人也对此表示高度赞同。在儒家思想中认为由于音乐本身带有极强的教化作用,因此统治阶级通过利用音乐可以达到有效控制社会风气、民风民情的效果。但嵇康则提出“乐之为体,以心为主,故无声之乐,民之父母也。至八音会协,人之说悦,亦总谓之乐,然风俗易移,本不在此也。”也就是说,音乐与移风易俗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更与道家所认为音乐可以助人修道成仙毫无关系。虽然嵇康也提出了“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的观点,但其出发点建立在音乐本身的音乐属性上,而非道德性以及音乐的教化作用,因此需要区别来看。
在嵇康的乐教观中,流露出一种社会功用论。嵇康认为根据具体治政情况,可以将音乐的社会功用分成不同层次,在《声无哀乐论》中嵇康极为认同阮籍的观点,推崇“无为之声”与无为之治,即当政治清明、民心向善、民风淳朴时,音乐与声音也必然会呈现出平和的特点。“乐之为体,以心为主。故无声之乐,民之父母也”,也充分表明嵇康所追求的乐教的最高境界,通过乐教达到一种理想状态下的社会生活。
由于嵇康高度认同以心为体的无声之教,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嵇康应当也认同通过统治阶级由上至下施行德政,从而内化形成一种乐(le)乐(yue),在充分发挥音乐对人性、道德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下,建立起和谐社会。但事实上嵇康在《声无哀乐论》中却对儒家传统音乐思想中“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的观点予以否定,认为在“声无哀乐”的前提下几乎不可能实行乐教。但在此过程中嵇康似乎又对移风易俗予以了肯定,这也与他无法真正跳脱出传统儒家乐教思想观念的影响有关,因此在音乐与社会的观点论述上,嵇康存在前后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
在嵇康看来,人们通过将自身的内心情感以及现实生活集中用语言进行表示,在将各种语言组合成诗之后,为其配以相应的节奏、伴奏使之成为歌曲。进而人们在聆听此类音乐时会通过其具体内容而产生共情,音乐将会逐步引导并加强人们思想情感的抒发。而在此过程中如果将音乐与表现形式更加直观、强烈的舞蹈相结合,则音乐中所传递的内容、传达的情感也会更加强烈。一般情况下,人们会通过哭泣表示哀伤,通过唱歌的方式表达自身的喜悦之情。当人们听到音乐或哭声时将会自动生成或喜或悲的反应。嵇康指出,音乐具有超越时空的特性,无论时空发生如何变化,只要音乐本身具有和谐形式,则其仍然是“至和之声”,此时的音乐仍然具有“导养神气,宣和情志”的作用。在受到此种音乐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人自然会形成一种无欲无求的生活方式,和谐社会由此也将自然形成。因此在嵇康的乐教观中,和谐的音乐形式可以有效帮助人们充分抒发自身思想情感,在坚定音乐之本下,人们可以选择淡泊生活,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整体来看,在《声无哀乐论》中嵇康仍然坚定地认为自然是音乐的本体,也是音乐艺术形式构成以及形成音乐审美特性的根本出发点,直接利用音乐对民众进行教化是不切实际的。嵇康所认为的音乐教化,实际上需要满足“正言与和声同发”这一条件,才能发挥出音乐教化人的作用,受此影响人人洁身自好、品德端正,由此构建出和谐社会。嵇康在此过程中所指的正言即为以《风》、《雅》等为代表的诗,通过将诗歌、舞蹈以及其它优秀传统文化与音乐进行充分结合,才能从根本意义上实现共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嵇康所著的《声无哀乐论》中集中体现了其乐教观,嵇康认为音乐与道德、人性以及社会之间均具有密切联系。嵇康将音乐看作是一种自然客体,独立于人的精神主体,对以往传统儒家音乐教育观中将音乐赋予情感属性和道德属性的观点予以驳斥。主张“乐无淫正”,在人本身追求向善,主动提升自身思想道德修养下,通过发挥形式和谐的音乐的教化辅助作用,可以使得人自然选择淡泊名利、清心寡欲的恬静生活,进而形成一种和谐社会。但由于嵇康仍然无法真正摆脱传统儒家音乐观根深蒂固的影响,因此在其乐教观中也并未真正彻底推翻传统儒家音乐观,甚至出现前后相矛盾的情况。但其并不能掩盖嵇康乐教观对于恢复音乐本体的重要作用,嵇康的乐教观尤其是其对音乐与人性、社会等之间关联性的看法仍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