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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念、正义及其证成
——论罗尔斯个人观念的嬗变

2019-12-15

伦理学研究 2019年5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理性

余 露

为国家/政府提供正当性证成,解释为什么人们愿意屈从于强制性权力的统治之下,是政治伦理历久弥新的话题。近代以来,政治正当性的证成越来越诉诸于体成员(理想而抽象的个人)对政治权力的接受和认可。这实则是道德合理性论证在政治伦理领域的展现。麦金太尔指出(虽然是批判性地):近代论证道德合理性的筹划是以抽象的“人”作为起点的,道德哲学家都认为道德合理性论证的“关键前提将描述人性的某一特征或某些特征;而道德的规则也就是被解释和证明为,那些能够期望被一种具有这样一类人性的存在者所接受的规则”[1](P66)。相应地,政治正当性论证就是从政治的个人观念出发推导出政治正义观念,这一正义观念为人们服从强制性权力提供了理由。

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的领军人物,罗尔斯这一进路明确地指出政治的正义观念依赖于“政治的个人观念”,“它将努力把最合乎理性的个人观念具体化,而有关人性和社会的普遍事实则似乎可以允许这样一种个人观念”[2](P92)。但罗尔斯的政治个人观念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虽然描述了《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的个人观念及其变化,但并没有全面地展示个人观念的发展脉络,更没有深入地分析个人观念变化的原因。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描绘个人观念在罗尔斯哲学中的发展。通过这一勾勒,我们很容易发现,个人观念是随着罗尔斯论说主题及其目的的变化而嬗变的,政治的个人观念是因政治正义的公共证成而最终确立的。正因为此,我们说,罗尔斯的政治个人观念是“功能性的”(functional),它为特定的政治目的所设,它不旨在精确地描绘“人之所是”,而只是抓取个人与证成政治正义最相关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简单地回应几个对罗尔斯的政治个人观念的批评。

一、个人观念在罗尔斯哲学中的发展史

罗尔斯对“个人”的最早使用是在其本科论文《简论罪与信的涵义》中,青年罗尔斯将“具有人格(personality)的个人(person)”之存在作为其论说的基本预设。人格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是经验世界中的一种主要关系,与之相对是自然关系(人与对象的关系)和因果关系(对象与对象的关系)[3](P113)。以宴会为例,参与宴会的个体之间便是人格关系(个体之间也可能是自然关系,即一方仅仅作为另一方达致目的的手段而被对象化);人与食物之间便是自然关系;食物与盛放食物的器皿、餐桌之间则是因果关系。处于人格关系中的个体就是个人,“人……是一个负有责任的存在者,是为了与其同伴、与天国的人、最终与上帝自身建立共同体和友爱关系而创造的一个存在者”[3](P185)。个体只有存在于上帝之下因信而结合起来的共同体中才能成为人,这是人格唯一的可能性。一旦脱离了这一共同体,个体就不再成其为人了。

青年罗尔斯对宗教的“人”的论述有着浓郁的神学色彩。据罗尔斯自己回顾,他当时是一名正统教徒。他的讨论是完备性的,指导着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直至人生理想——因信获得拯救。然而,这些论述又明显地关联于罗尔斯后来对道德的人和政治的人的看法。一方面,这种宗教体验和知识储备极大地影响了他后来的思想,他之所以强调一般性、普遍性,在一定意义上就源于他对宗教信仰之重要性的真切感受;另一方面,这些早期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预制了后来的理论图景。首先,青年罗尔斯强调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人格关系。我们必须将他人视作和自我一样具有人格的独特个体,任何试图将人纳入等级的行为都是罪的体现。其次,虽然青年罗尔斯将人视为一种共同体的存在,但他认为共同体不会消解个体的特殊性。一个人无需为共同体牺牲什么,相反,他/她的一切个性和独特性都是在共同体中得以展示,共同体为他/她提供了支撑。这一独特的看法实际上贯穿了罗尔斯的一生。在罗尔斯的本科论文中,我们看到了政治个人观念的很多重要特征——平等、独特性,然而,正如科恩和内格尔所言,“罗尔斯对自由的政治道德中的个人之关键论述并未在文中得以暗示。譬如说,人是有效要求的自证之源,人具有形成和修正一种善观念的能力,并且能够为自己的目的承担责任”[3](导言P12)。

到《正义论》,罗尔斯放弃了宗教的个人观念,为我们展示了一种道德的个人观念——“我假定每个人主要占据两种相关地位:平等公民的地位和在收入与财富分配中的地位。所以,相关的代表人就是有代表性的公民和代表那些对不平等分配的基本善具有不同期望的人”[4](P73)。

平等的公民地位,即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是借以原初状态得到描述的。坎贝尔指出,原初状态的四个特征中只有两个与个人观念有关:“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和契约各方的合理性②(the rationality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前者展示了个人所拥有的若干特征,后者则阐明了为推理和决策奠基的欲求模式和合理性[5](P167-169)。

“无知之幕”下的个人只理解有关社会的一般事实,他们既不知道任何与己相关的特殊事实,也不知道任何自己所处社会的特殊环境。“无知之幕”隔绝一切特殊性,旨在再现道德人最一般的特征——平等。这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通过使各方不知道有关他们自身及他人的所有特殊事实,无知之幕再现了道德人为平等持有实践理性之道德能力的人。”其次,“它一视同仁地处置各方,只把他们当作自由平等的道德人来对待,而不附带有任何区别特点”。再次,“在原初状态下,他们拥有相同权利和相同能力”,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有同等的发言权和相同的影响[6](P312)。虽然在无知之幕的遮掩下,个人不知道自己合理生活计划的细节,但是他们一般地欲求基本善(primary goods),做出合理的选择(rational choice)并获得合理的生活计划③。契约各方的合理性所关涉的事实同样具有普遍性,它并不关心特定个体的特殊选择,而只是强调个人做出合理选择的能力。这两方面的限制条件,目的就是“要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他们作为拥有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道德人是平等的”[7](P17)。当然,“原初状态不是一种所有现实的或可能的人们的集合”,而是旨在描述一种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会采用的观点[4](P106-107)。

除此之外,个人还占据另一种相关地位:“在收入与财富中的地位”。众所周知,绝对的平等是不可想象的,这方面的平等总以其他方面的不平等为代价。对于罗尔斯而言,在保证基本自由与机会公平平等的情况下,一定的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是可被允许的,即能够改善每一个人的状况尤其是最不利者(least advantaged members)的状况的不平等是可被允许的。最不利者的状况得到改善是不平等可被辩护的唯一条件,这实际上仍是在维系道德人之间的平等。

道德人之所以是平等的,是因为他们在两方面有着相似的自然特性:“诸目的系统并不在价值上排序;每个人都被认为拥有理解任何所接受的原则并依其行动所必需的能力”[7](P17)。值得说明的是,个体的道德人格并不是现实的描述,而是“一种在一定阶段上通常能实现的潜在性”。作为被平等正义对待的充分条件,个体具备最低要求的能力“指涉的是一种能力而不是它的实现”,因而无论是婴儿、儿童,还是由于不幸、事故或精神紧张而暂时失去已获得能力的人们,他们都普遍地具备这种道德人格[4](P399-402)。然而,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似乎认为,道德人格描述了我们作为道德理性主体的本质。这一哲学主张招致了很多非议(后面我们会详细谈到),而且这一完备性的特征使得对正义原则的证成性也大打折扣。

直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才明确地使用并清晰地界定了一种政治的个人观念,即理性的且合理的公民。具体而言,政治的个人观念具有如下一些基本要素:

(1)两种道德能力,即正义感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作为实践这两种道德能力所必需的要素,我们补充(2)理智的判断、思想和推论的能力。我们还假定(3)公民在任何时候都具有一种按照某一(合乎理性的)完备性观点来解释其决定性善观念的能力。最后我们假设(4)公民具有终身成为正常的和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所必要的各种能力和才能。[2](P85-86)

“正义感即是理解、运用和践行代表社会公平合作之特征的公共正义观念的能力。”[2](P19)这一要素强调的是公民作为理性的践行者(reasonable agent)的特征。理性的原则涉及多元的行为主体。个体或群体在公共关系中的行为都要受理性原则的规导。“善观念的能力乃是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一种人的合理利益或善观念的能力。”[2](P20)这一要素强调的公民作为合理的践行者(rational agent)的特征。“合理性”不再囿于“道德人”手段—目的推理,而更多地强调个人依据整体的生活计划来平衡各个终极目的。合理性原则仅仅关涉单一的行为主体。每个个体都有独特的价值观念、自己的生活计划。然而,合理的行为主体并非利己主义者,因为特殊利益虽然都是“自我的利益”,但并非每一种利益都只“利于该自我”,这些利益也可能出自“对各种共同体与地方的依恋感,包括对国家对自然的爱”[2](P53)。但无论如何,这些利益和目的都是个人自主选择的,是个人合理自律(rational autonomy)的表现。除此之外,个人还具有一种决定性的善观念,而且,他们在任何时刻都力图去将其实现。这一要素强调人生价值、整体生活计划的实质性影响。个人是充实饱满的个体,他们有着各种特殊的情感依恋和忠诚态度,这些情感和态度关联于他们所持有的完备性学说,也在这种关联中得以理解。第四个要素是成为公民所必需的其他能力和才能。对此,罗尔斯没有详细阐释,但我们可以借助实践经验进行适当说明。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必须有能力以各种可能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善观念,换言之,个人必须具备一种广义的“言说”能力。

除此之外,公民还具有四个独特的特征:他们有准备提出并遵守公平合作项目的意向;他们认识判断的负担并只认肯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他们想成为或想被认作是正常的和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他们具有“理性的道德心理学”[2](P86-91)。

如果说四个要素是对公民的事实描述的话,那么四个特征则是对公民的意愿、心理描述。拥有这些要素和特征的个人便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

凭借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以及推理能力(判断能力、思维能力以及与这些能力相关联的推论能力),个人是自由的。在足以成为社会充分合作成员的最低程度上拥有这些能力,又使得个人成为平等的[8](P19)。

公民是拥有两种道德能力的道德人,这承继了关于道德人的探讨,人因其相似的自然属性而有平等的权利,因而在政治社会中应被平等对待。只不过,关联于理性和合理性,个人的道德能力得到了更充分的描述。更为重要的是,罗尔斯一方面还原了政治个人的复杂的非政治背景——公民拥有决定性的善观念,他们有自己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另一方面又凸显了政治个人的自由。作为公民的个人认为自己在如下三方面是自由的:首先,“公民在他们设想自己并相互设想对方具有掌握一种善观念的道德能力这一方面是自由的。”其次,“他们将他们自己视为各种有效要求的自证之源”。再次,“他们能够对他们的各种目的负责,而这一点又影响到对他们各种要求的评价”[2](P30-34)。

二、功能性的个人观念

从《简论罪与信的涵义》中宗教的人到《正义论》中道德的人,再到《政治自由主义》中政治的人,罗尔斯的政治个人观念逐渐明朗,渐臻完善。

无论是关联于对上帝的信仰,还是根源于人的自然特质,罗尔斯对个人平等的强调始终是一贯的。在信仰上帝的宗教共同体中,个人平等地与上帝关联而获得水平的人际关系,因而也有着同等的获得拯救的机会。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个人仅留下受到平等对待的特质,最广泛的自由体系被所有人公平地共享,当帷幕掀开,不平等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也必须最有利于社会的最不利者。在民主社会里,个人有着平等的机会成为社会的公民,他们的利益也将在公共制度的设计中得到同等的考量。个体作为人受到了平等对待,与之紧密关联的是,个体的分离性同样得到了重视,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善观念(虽然其内容并不总是被彰显),即便在宗教共同体中,个人的个性也没有被消弭。

虽然如此,但平等的内容和个体独特性的表现却发生了明显变化,这是因为罗尔斯将其论说的主题和范围进行了调整,政治问题越来越被作为一个独特的道德问题而得到重视,个人观念与民主制下公共证明的问题、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越来越紧密地关联在一起。

青年罗尔斯思考的问题是人如何与上帝相关联,人在上帝共同体中如何生活、如何与人相处。虽然他也谈及政治学,但政治学并不具有独立的含义。“政治学的主要问题就是制定出某种社会安排方案,它能如此驾驭着人类的罪以致共同体与人格的自然关联得以可能。”[3](P125)青年罗尔斯想要获得一种完备性的神学理论和道德理论,营造一种人与上帝、人与人的人格关系得到充分展现的共同体。然而,罗尔斯慢慢地意识到,基督教教义对异教徒压制的错误和其可能对人的品质产生的有害影响。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不再作为问题,而是成了罗尔斯道德和政治观念的支点,并最终成了他关于民主政体观点的基本政治要素。罗尔斯的问题逐渐地聚焦到政治领域。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企图提供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去替代久占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的解释,并为民主社会提供恰当的道德基础。在罗尔斯看来,只要政治社会的基本制度(无论其政体如何,也无论它们有何特殊性)满足两个正义原则,个人就有自然义务服从正义制度并在其中尽职尽责。而两个正义原则之所以被证成,就是因为它们是道德人在原初状态下必然会选择的。为了确保证成的有效性,道德的个人观念就必须摒弃一切特殊性,而只拥有足以达致大家一致同意的原则的一般信息和知识,也只保有最普遍的特征。这正是通过原初状态的描绘和对道德人格的潜在性而非现实性的强调达成的。然而,罗尔斯在《正义论》的第三编将这种对个人观念的解释视作对“单一的自我的本性”的描述,将人们对于正义原则的选择和遵循看作个人作为理性存在物(rational beings)本质的显现。这一立场与罗尔斯的初衷南辕北辙了,我们显然很难期盼所有人都接受这样一种对个人本性的看法,尤其是在理性多元的民主社会。谢弗勒就曾指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只对特定的人(接受康德式理想人格的人)具有道德约束力。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实则只是:“一个假言命令系统的部分”,因为他的论证可以如此被重构:“如果一个人珍视人的理想,那么遵守这些正义原则就是合理的。”[9]

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直面理性多元的现代民主社会,试图为其找到一种能被公共证成的正义观念,这一正义观念可以与其成员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相容。如前所说,每个个体都有依系于完备性学说的决定性的善观念,丧失这些特殊的承诺和情感依恋,个体可能就会迷失方向,无法继续生活。但是,现代民主社会里,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是多元的,任何关于意义、价值和人生目的的学说都无法得到公民的一致首肯。而政治正义观念又拥有无以伦比的重要性,它所适应的基本结构规定了个人、群体所活动的社会背景体系,这一体系“塑造着社会成员的欲望和抱负;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希望成为什么人,以及他们确实是何种人”[10](P290。)因此,在正义观念的公共证成中,完备性学说就不能有价值高低之分,任何特殊的完备性学说都不能拥有独特的地位、占据比他者更重的分量。那么,正义观念的出发点就只能是“政治的人”——自由而平等、理性且合理的公民。

至此,我们清晰地看到,罗尔斯哲学中个人观念的嬗变是与其论说主题的变化紧密相关的。甚至可以说,论说主题塑造了罗尔斯对个人特征的描述。正是因对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珍视,为了确保每个个体都能获得平等的自由权,罗尔斯不再强调个人与宗教共同体的关联,而是强调个人的平等。而正是因意识到民主社会理性多元的特征,为了确保政治正义的公共证成,罗尔斯放弃了个人本质的看法,在保留个人平等的基础之上,强调个人的自由。政治的个人观念最终确定内涵——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的个人观念是一个功能性的概念。它并不旨在精确地描述个人的所有特征,而只抓住了与政治原则和规范相关的一般人的特征:这些特征是国家/政府针对个人的行为以及个人之间互动的合法性基础,使得个人成为规范、政策的影响因素,并让个人有能力参与政治活动并履行政治义务[5](P106)。需要说明的是,这与麦金太尔所描述的功能性的个人观念大相径庭。麦金太尔认为,功能性的观念是将个人视作“具有一种本质的本性和一种本质的目的或功能的人”,个人不仅具有“偶然所是的人性”/“未受教化的人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人性通过实践理性和经验的指导会转化为“实现其目的的而可能所是的人性”,换言之,人的目的在其自身[1](P67-75)。正在此意义上,麦金太尔批评现代的个人观念不是功能性的,因为它剥离了个人的一切社会角色,丧失了目的论的语境。实际上,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隐约地有“人的本性”的概念,但这却背离了罗尔斯的初衷。罗尔斯的政治个人观念作为功能性概念,是指它是为特定的目的——政治正义的公共证成所设,它“刻画出公民在他们由基本结构所具体规定的各种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是如何思考他们自己以及如何思考他们相互间的关系的”[2](P318)。

对个人观念的这种使用,我们可以从罗尔斯对霍布斯的解读中得以佐证。在霍布斯讲座中,罗尔斯指出,对霍布斯社会契约学说最恰当的理解是,将其理解为为利维坦提供“哲学知识”,以便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我们愿意屈从于利维坦统治的理由以及我们的政治义务。罗尔斯进一步认为,霍布斯的工作方法是将国家或者社会拆解成“有着各种能力和需求的个人”,然后去探究“人性的特征是什么,这些特征(性质等等)以何种方式使得人们适应或不适应公民政府”[11](P31-39)。为政治权威或政治原则提供公共证成时,契约论者总不可避免地会挑选出与之相关的人类的一般需求和目的,也会对作为利益主体的个人的一般特征进行描述。个人观念的功能性特质清晰可见。罗尔斯曾明确地声称自己承接了这一传统,如前所述,事实上也是如此。

三、批评与回应

罗尔斯的政治个人观念强调个人的自由,“个人被认为拥有如下的特征:他们能够独立于并且能够按照合乎理性和合理性的概念来批判性地审查他们自己的终极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独立于他们的特殊善观念而且出于一些并非源自特殊善观念的考虑而行动”[12](P548-549)。乍看上去,这一描述似乎恰好契合了威廉斯归结为现代道德哲学的特征:“现代道德哲学把道德动机和道德观点从与特殊的人所处的特殊关系的层面分离出来……自我利益是按照某种抽象地设想的指定契约的各方的无知来理解的”[13](P3)。这让罗尔斯不得不面对诸种批评。

在《个人、品格与道德》一文中,威廉斯指出,康德主义者将规则处理为抽象的个人在剥离一切特殊性下做出的选择,“他们有意地用一个抽象的行为者的自我利益的选择,来精确地模拟一个具体的行动者的道德选择”。然而,这种“只是具有贫乏的和抽象的品格的个体”并不足以产生他们自己所要求的东西。在威廉斯看来,一个人的根本谋划(ground project)或绝对欲求(categorical de sire)赋予了他的生活以意义,是他继续生活下去的理由,而这些谋划在很大程度上是在道德承诺中形成或被道德承诺构成的,如果出于不偏不倚的道德,要求个体放弃他的根本谋划,这是不合理的。更为重要的是,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谋划,也因此个体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一个人被剥夺了根本谋划,那么,他就缺乏信念对他的生活保持忠诚,遑论其他[13](P1-28)。威廉斯的批评并没有特别针对罗尔斯,而是广泛地指向康德式的道德理论。但我们很容易发现这一批评对罗尔斯可能带来的伤害,如果罗尔斯的政治个人观念是对个人的完整描述,那这一观念就是不合理,甚至无法成立的,它完全无法达致罗尔斯所要求的公共证成。

桑德尔则将一种“无约束的自我观念”——“优先并独立于其目的和目标的自我”归咎于罗尔斯[14](P149)。他认为,这一自我观念区分了“我之所是”与“我之所有”,把目标、志向和欲望都看作先在的、主体的“我”的属性。自我外在地占有这些属性,“我作为主体的认同就必须独立于我所拥有的事物而给定,也就是说,独立于我的利益和目的以及与别人的关系。……说我拥有(占有)某一特征或欲望或雄心……也意味着……它是我的而不是我”[15](P69)。因而,我的品格、价值和最深层次的确信都无关于我的个人构成,这就使得个体实际上无法做出真正的选择,“如果善只是偶然既定之偏好的不加区别的满足,且这种满足不考量价值,那么,就很难想象正当(以及其他多种善的要求)必须优先于善”[15](P202)。对于桑德尔而言,自我至少部分地是由其目的构成的,且这种目的不是通过选择而是通过寓于某种社会情境中发现的。“主体获得其自我命令的方式不是通过选择业已给定的东西(这是不可理喻的),而是通过反思自我和探究自我构成的本性,认清其律法与命令,以及将其追求确认为是自己的。”[15](P72)麦金泰尔也有与之类似的批评,他认为,自我概念的统一性必须在关联于某种背景的叙事历史中才得以理解,而个体主义的观念则将自我视为自主选择的存在,因而它就仅仅是一些偶然特征的集合体。“摆脱特殊性进入那属于人本身的全然普遍准则的领域……都是一种幻想,并且是一种伴随着沉痛后果的幻想。”[1](P280-281)

但是,通过概述和分析罗尔斯的政治个人观念的发展史,我们已经发现对政治个人观念的最恰当的理解是,将其作为功能性的概念。这一理解有助于我们回应上述两类批评。威廉斯批评康德式的道德理论由于忽视了个体的根本谋划而过于抽象和贫乏,以致根本无法支撑起他们所设想的规则系统。然而,在对罗尔斯的讨论中,威廉斯注意到罗尔斯也谈及了生活计划,但他指出:

罗尔斯的概念以及与这个概念一起出现的实践合理性的概念……在我看来只是意味着对一个人自己的生活的一种外在看法,就类似于要用某些东西来优化地填充一个矩形。这种看法忽视了我已经提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考虑,即:这个矩形的延续和大小都完全是由我来决定的;或者不太极端地说,我关心于要填充它的哪些部分这件事情是由我来决定的。对一个人的生活的正确看法是要从现在入手[13](P18-19)。

威廉斯的批评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在原初状态下,罗尔斯承认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善观念,他对自己的生活计划有一套独特的看法,但这个计划的具体内容是被隐去的,这种徒有形式、忽视“现在性”的看法只是个空虚的矩形。更甚者,罗尔斯一再强调生活计划的合理性,也就是说,生活计划并不具有现实性和多样性,而是被严格限定的,即“用某些东西来优化地填充一个矩形”。

但威廉斯误解了罗尔斯。罗尔斯的立场至少可以跟威廉斯达成和解。如前所说,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决定性的善观念”,每个人的生活都受这种善观念指引,用威廉斯的话说,“矩形的延续和大小都是由我来决定的”。罗尔斯隐去善观念的具体内容是由其独特的关注点——为政治正义提供合理性论证——所决定的,他并不关心个人全部生活中的所有特殊承诺和忠诚,他“所规定的忠诚只针对正义标准以及基本结构(只要它能得到正义标准的辩护),只针对法律、司法和行政决议(只要它们与正当程序相符并且与正义标准保持一致)”[16](P124)。对此,坎贝尔提供了有益的解释路径。她区分了确定的属性(determinate properties)和可确定的属性(determinable properties)。任何可确定的属性在具体的实例中必须呈现为某种确定的属性。比如,说一个物体是有颜色的(可确定的属性),给定具体语境,这个物体就会拥有某个特定的颜色,或黄或绿,或黄绿或其他(甚至无法命名),总之,它会在色谱上占据某个确定的点。在正当性证成中,个人所拥有的特征是可确定的属性,这些特征为受正义原则支配的政治社会中的人普遍地拥有。但就某个确定的个体而言,他/她所拥有的这一特征必须以某种确定的形式显现,是确定的属性。政治的个人普遍地拥有决定性的善观念,但在模拟正当性证成环境的原初状态中,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具体的生活计划和目标。当无知之幕揭开时,个体在现实的政治社会中,这一善观念便获得了确定的形式,每个人就“何为有价值的东西”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政治的个人观念“要点不在于它精确地刻画了我之所是,而是它以如下的方式刻画了我:它把握住了我之所是中能证成政府暴力的必要特征”[5](P168)。

这一回应也同样地适用于桑德尔和麦金泰尔的批评,罗尔斯并没有承诺所谓“无约束的自我”或者“个体主义的个体”。在罗尔斯看来,个体的所有社会属性都内在于自我,“不单是我们的终极目的和对我们自己的希望,而且还有我们业已实现的各种能力和才能,在很大程度上都反映着我们的人格史、机遇和社会地位。如果这些因素发生了变化,我们就绝对无法知道我们会成为怎样的人”[10](P286)。政治的与非政治的承诺和情感依恋塑造着个体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他对自身、社会的看法。如上节所言,政治的个人观念是功能性,它只会在个体关涉政治正义问题时才会被使用,在生活的其他方面,个体仍坚守自己完备性的道德理想。

总而言之,罗尔斯的政治个人观念是功能性的,它只挑选出个人与正当性证成相关的特征和属性,它并不精确地把握“我之所是”。所以,威廉斯、桑德尔和麦金泰尔站在完备性的立场去批评罗尔斯的政治个人观念是不成功的。

[注 释]

①本文中,个体(individual)和个人(person)被区别使用,前者指独特的、具体的人,而后者则强调抽象的人的观念,也简称为“人”,它常关联于特定领域的特殊目的,只抓取个体与此目的相关的特征。

②rational 和reasonable 是罗尔斯哲学中一对重要的概念。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还未做出这种区分,通常使用rational。但自杜威讲座起,rational 和reasonable 的区分越来越重要:rational 表征人形成、修正和追求自己善观念的能力,这是工具论意义上的理性,强调个体能采取最有效的手段达致目的,或者可以有计划地实现自己的长远目的;而reasonable 则表征人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能力,这类似康德的实践理性,强调个体自律地遵守公共的原则(罗尔斯曾在《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脚注里说,reasonable 和rational 的区分可以对应于康德对绝对命令和假言命令的区分)。考虑到罗尔斯自觉地对康德的继承,本文采用万俊人对两词的翻译,前者译为“合理的”,后者译为“理性的”。但因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并不明确区分两者,而且他强调为公平的正义所提供的解释是康德式的,所以rational being(s)译为“理性存在物”。

③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324-325 页。石元康指出,罗尔斯的“合理性”概念是“现代经济及社会理论中所采取的理性概念”,与传统的理性概念或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有很大的不同。见石元康:《罗尔斯》,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7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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