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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运费险的发展与完善

2019-12-15雷欣灵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
关键词:买卖合同运费卖家

雷欣灵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22

近几年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极大的消费热潮,网络购物用户不断增加,网络购物交易量快速增长,退货问题也日益严重。在当前网络购物的退款交易纠纷中,有42%是由于买卖双方对退货邮费问题协商不一致产生的。

一、运费险介绍

运费险以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销售,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理赔,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人力运营成本,实现了保险产品的自助式直销,使得购买者的成本降低,以其低廉的费率等优势吸引了广大的受众群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运费险将会有更加广泛的消费群体。

(一)运费险标的

作为运费险保险标的的退货运费,满足下面四个可保条件:

1.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是非投机的纯粹风险,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被保险人通过转移风险获利的可能性。一旦发生退货行为,必然经过作为第三方的物流公司将货物退还给卖家。

2.风险的发生是偶然、无法预知,只有当买方收到货物后,才能确定风险是否会发生。

3.参与网购的买卖双方都可能面临退货风险,损失的发生具有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

4.已经发生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保险人能够以某一确定的货币数量来进行赔偿退货运费险的保险标的是买方退还商品产生的运费。①

(二)退货运费险的性质

运费险的购买十分简单,选购商品时在订单下面的选项中点击运费险一栏,提交订单并付款就购买了运费险。从形式上看,运费险是附属于买卖合同而存在的,只有购买商品时才能购买运费险,两者在同一个订单中并且共同支付,但实际上退货运费险和买卖合同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及于运费险,运费险是自愿选择购买的,买卖合同成立不代表运费险合同的必然生效,只有购买了运费险才能生效。

二、存在的问题

(一)格式条款

退货运费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形式,对于买家来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告知就不够明显明确。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一方单独制定,不是由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消费者处在一种相对弱势地位,只能选择购买或不购买,而不能对条款具体规定的内容提出不同意见。

(二)二手货增加、后悔权滥用

运费险降低了退货成本,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退货行为。“七天无理由退货”使得一些人将使用过的商品退回,很多影视作品就取材于此,同学会上想要使自己看起来体面一点,购买昂贵的服装但不剪吊牌,为了在聚会后把衣服退掉,但由于商家并不知情,这些退回的昂贵的名牌衣服会被卖家继续拿来销售,就促使二手货在市场上流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三)恶意退货增加

2014年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在各大平台适用,在消费者赞成的同时,假货、二手货混入市场现象时有发生。2015年3月,某商城发现有顾客购买奢侈品后,很快申请退货,然而退回的商品却是假货。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是一所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她从2013年5月至今,买真退假20次,诈骗金额近20万元。

(四)诱发诈骗、骗保行为

运费险理赔程序很简单:1、卖家发起退款时选择需要退货,在网上输入退货物流单号,将货物通过物流退给卖家;2、卖家收到货时确认退款;3、保险公司在退款完成72小时内核实实际损失,确认损失发生无误后,将理赔款项支付到买家支付宝账号。在这种情形下容易出现卖家和物流公司联合起来骗保的情况,因为确定理赔的依据是物流公司的快递编号和卖家的确认收货信息。

三、解决对策

法律制度在网购退货运费险消费者权益维护领域中起核心作用,但我国关于退货运费险甚至是关于电子商务保险酌法律都难以做到具体系统。②后悔权的保护是退货运费险产生的源头,关于退货运费险的完善也应从源头出发。针对网购退货制定合理的后悔期有利于消费者更加审慎地对待退货行为。

对于消费者恶意退货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允许卖家在收货之后对商品进行检查,如果商品与售出商品一致且保持完整没有受到损坏,此时才开启退货款通道。

伴随着退货运费险产生的职业诈骗行为甚至是职业骗保师,这从道德领域上升到刑事犯罪领域。对于这种现象必须用刑法手段解决。当骗保行为数额巨大、手段恶劣、影响极差时可参照《刑法》当中“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倘若尚未构成刑事范围也可参照其进行处罚。物流何时到达何地进行将有效的信息监控,并实现信息的实时上传,保证了信息的一致性减少投保人恶意套取保费现象的发生,也实现了退运费合比例的理赔。从根本上防止职业骗保行为的出现,更好地推动退货运费险的发展、完善。

[ 注 释 ]

①董瑶.网络购物退货运费险风险分析及发展前景——基于保险公司视角[D].浙江工商大学.

②朱向林,张璐.电子商务保险业务模式探究以网上购物为例[J].现代情报,20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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