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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护理念的“全球化”与“地方化”博弈
——以“兴教寺事件”为例

2019-12-15张力璠

文物季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相关者世界遗产真实性

□ 张力璠

“丝绸之路”申遗作为跨国世界遗产申报项目,无论从国家政治、经济战略意义还是复杂的遗产申报技术路线的探讨来讲,都是一项非同寻常的遗产申报项目。申报过程中,“兴教寺事件”的爆发,因其涉及社会参与群体多样,矛盾冲突表现剧烈,基于其不同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出发,在遗产保护和管理领域的力量博弈,体现出我国遗产事业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文物部门与宗教部门在宗教寺观类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理念上的分歧,地方政府主导下的遗产工作管理体制不顺,世界遗产项目申报背后的政治和经济策动力等等。随着误解与澄清的论辩不断推进,最终争论的焦点落在以申遗专家秉持的以《世界遗产公约》(后文称为“公约”)为代表的主流遗产保护理念,同宗教部门将该理念“地方化”阐释后的观念冲突。

一、“真实性的全球化”与“真实性的地方化”

《世界遗产公约》代表了具有西方哲学起源的现代遗产保护主流理念,随着世界遗产产业在20世纪晚期的不断推进加入“全球化”的浪潮。由于世界遗产委员会专家通过评判遗产价值以决定是否给予提名资格时,“真实性”是保障遗产价值的基本考量因素,一直被视作世界遗产保护理念体系的核心。事件中,兴教寺僧团和申遗专家围绕对“真实性”的不同理解,就申遗规划中的寺内建筑的整改方案提出不同意见。

以“真实性”为代表的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理念,随全球申报世界遗产的热潮推广至不同的文明背景的遗产保护实践中,即是所谓的“真实性的全球化”。而国家官方权威将这套理念通过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建设的方式在本国范围内内化和固定下来,因此对本地遗产实践活动、传统认知方式产生的影响,适应过程伴生观念冲突下的价值观“排异反应”,当地人群对即成的现代遗产保护观念加以“改造”,进行地方性理解和阐释,即是“真实性的地方化”过程。

(一)以政府与申遗专家为推力的“真实性的全球化”

“为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遗产地提名必须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文件编制程序,一道道地严格遵守标准,并经受‘真实性’的官方考核。”具体在兴教寺事件中,地方政府和申遗专家为了实现申遗目标,按照《世界遗产公约》要求编制遗产保护规划,开展本体修护和环境改造的申遗准备工作,可以视作“真实性全球化”的代理人。国家和地方政府借助“世界遗产”的国际权威影响,在本国内以遗产作为工具进行民族国家形象构建;同时以《公约》所代表的现代遗产保护理念也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得以推广落实。有研究将这种现象称为“霸权授权的遗产话语统治”。

另外,“真实性全球化”的过程也赋予了申遗专家特殊的权威。专家之所以被政府关注,是因为代表了加入世界遗产公约所要求的专业性知识。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专家作为政府的技术咨询提供者,角色具有一定政治因素背景。因此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方,专家具有专业和政治双重性。一方面要实现对世界遗产保护的专业使命;另一方面作为被委托方要确保申遗成功。现实中表现为咨询专家为了实现申遗目标而采取基于既有成功经验更为稳妥的申遗方式,最大程度地迎合已确立的世界遗产价值判断原则,而不愿做更多专业领域的可能性探讨,避免为申遗本身带来多余的风险。

“兴教寺事件”发生之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热议和舆论压力。而丝绸之路申遗作为具有重大政治意涵的国家性行为,不容因兴教寺一处遗址点所引发的社会争议而受到影响。在“兴教寺事件”爆发之前,丝绸之路申遗申报文本编制总负责人陈同滨对兴教寺申遗准备工作提出具体建议:“兴教寺的明清、民国之后的新建建筑,除功能需要之外均要拆除。”其中“功能需要”主要包括符合遗产保护、展示和管理工作需要的建筑(处于寺院中轴主体格局上的建筑,即便为1990年后新建也予以保留,比如三藏院大遍觉殿改为三藏纪念堂的展示厅)。

由此可以确定,对兴教寺内僧众生活起居等功能建筑的拆迁决定,是兴教寺僧团反对申遗规划方案的关键所在。而申遗规划中对兴教寺建筑现状进行整改的指导思路遵循了以《公约》为代表的西方遗产保护理念,具体整改和拆迁方案从遗产保护理论的学理上讲并无不妥。

(二)以僧众为主导的“真实性的地方化”尝试

作为遗产项目规划编制负责人的陈同滨等专家和文物保护官员在电视采访中,强调兴教寺申遗规划是基于遗产“真实性”要求而编制。但是兴教寺僧众的反对意见也是非常明确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反驳并非完全否定“真实性”作为遗产保护第一准则在遗产保护行动中所应遵守的合理性必要性,而是提出了基于自身宗教传统观念和利益诉求的不同理解。

“兴教寺事件”爆发后,兴教寺僧团向西安市长安区民族宗教(文物)局提交《关于兴教寺退出申遗的声明》,观点主要有如下方面:1.从佛教信仰传统讲,佛法僧三宝一体,是佛法永世传颂的重要原因。僧人对三藏塔和兴教寺的千年护持,才是寺塔永世保存而未化为历史尘埃的根本原因。2.宗教仪轨、宗教生活都是与寺院同时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3.民国时期就形成了东西三跨院的整体院落格局,拆除建筑代表着对兴教寺塔、寺一体性和历史真实性的破坏。并且,严重破坏近代以来护国兴教寺的传统格局的同时,动摇了兴教寺作为唯识宗祖庭在佛教界的历史地位,这是兴教寺历史价值的折损。

国内实践研究对宗教遗产价值的认识不断演进。甘肃拉卜楞寺的保护规划研究就是以《魁北克宣言》的“保护遗产地精神”作为出发点,规划者认为拉卜楞寺的保护不仅需要关注有形的寺院藏式建筑,也需要关注作为寺院建造者和使用者的僧侣群体,以及他们所传承的丰富的佛学文化。要从保护和传承遗产地精神的高度去认识和制定保护规划。因此,在规划中强调对无形的宗教和传统文化进行价值评估,发掘寺院作为活态宗教遗产所具有的遗产地精神的完整内涵。

兴教寺的案例中,遗产专家和官方认定的“真实性”价值在地方层面上受到质疑,两种声音在不同的理念阐释方法上进行博弈。“真实性的地方化”过程,使得国际的遗产保护“霸权力量”并不能完全实现从全球到地方的适应性转移。与其将对真实性概念的讨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而需要恪守的标准,“兴教寺事件”中宗教人士的观点也是有启发的:将真实性视为处于不断演变中的遗产话语,可以在文化实践层面的社会性进程中,结合不同文明特质的背景,进行多种解释可能性的探索。

二、利益相关者伦理视角下的遗产权利博弈

“兴教寺事件”涉及了许多遗产伦理问题的争论:以西方哲学传统为渊源的保护理念在地方性推广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宗教团体在多大程度上拥有遗产的所有权和发展的决定权;地方政府和遗产专业权威人士能否有资格对宗教遗产的继承人在处理宗教财产的“内部事务”时“置喙”等。

回到兴教寺的具体情况,根据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发生矛盾时所采用帕累托最优原则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批判和反思世界遗产体系的呼声很高,大多数研究都认为世界遗产话语体系并不具有摒除一切异议,强制推广至全世界的正当性。宗教团体结合自身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对遗产保护和利用方式的看法,代表了现代遗产理念的地方化努力,符合遗产保护理念发展的整体趋势。以政府所要求的“拆除式”申遗方式来说,任何主体以任何名义的“使命”保护遗产,都不能以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前提而进行。虽然以政府和专家代表了世界遗产“真实性的全球化”进程,但是在此过程中地方宗教团体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非常容易受到威胁。因此,地方政府和专家并不能因此泯灭地方基于自身文化遗产特色所进行“真实性的地方化”理解的努力。所以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最终兴教寺维持原状申遗一定程度获得了国际专家考察团的理解,而并没有影响到“丝绸之路”申遗的总体进程。政府所规划的申遗方式,从伦理角度讲并不符合若不加以实施即会带来“更大的恶”的原则,反而,若逆宗教利益相关者之愿强行执行,则违背了遗产伦理原则的基本要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这正是遗产保护伦理的公平公正背景下,利益相关者概念的重要意义所在。任何利益相关者的观点都有局限性,遗产所背负的多重价值需要多方相关者共同加以维护,遗产事业将来终究是利益相关者不同观点互相博弈终得以平衡的领域,任何一方都不能独自决定遗产的保存和发展状态。比如,兴教寺寺方违反《文物法》的规定,在距离寺塔三十米范围内新建建筑,这种行为无论是否是出于宗教传统、历史真实或发展需要都应该受到限制,毕竟保证遗产安全是一切遗产实践开展的基础,而新建筑对遗产本体的威胁,是没有经过遗产保护专业知识训练的僧众不会意识到的;再比如,体量庞大的斋堂是供僧人和访客进食的新建建筑,虽然是应寺院宗教生活发展需要而建,但是位置临近兴教寺中院的主体建筑,单规模远远超过其他文物建筑,对真实性和审美价值的破坏是也显而易见的。

所以,能与宗教团体利益进行抗衡、对其力量加以限制的重要力量之一便来自世界遗产的保护体系。可以确定的是,世界遗产体系在全球化推广中显现出局限性是必然,甚至侧面说明了作为不断演化和生长的系统的优越性。《公约》的理论基础是西方文艺复兴之后科学理性和现代自然伦理的发展,科学和妥善地保护人类遗产一直以来都是《公约》缔结的初衷,是世界遗产理念和体系的核心所在,过去几十年为全球遗产的保护作出了重大贡献。当下遗产的地方性实践与国际遗产理念接轨的困惑,并非出于所谓“文化霸权和文化殖民”的出发点,反而是出于担忧全球遗产保护状况的普世情怀。

综上,从遗产理念发展参与力量之间公平博弈的伦理要求上讲,在遗产保护学理问题的探讨上和遗产实践的决策程序上都需要对不同利益相关方观点加以权衡,令其共同为人类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前进提供智力支持。宗教人士秉持着宗教发展的传统观念,这使得他们对寺院遗产的处置方式有独特的发展规律可循——具有一定的参与遗产决策“合理性”;而以世界遗产保护体系,最初始也是从全人类发展的伦理“合理性”出发,同时借助《公约》缔约国的行政权力在全球范围推广。遗产保护理念是不断发展和演进的概念,旧有的西方中心遗产体系在进入不同文化背景后需要进行反思和调整,这是人类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现代遗产理念的“全球化”和“地方化”两者都是永不停歇的变化过程中重要的参与力量。一方面,世界文化遗产需要有共同评价的标准和共同讨论的平台;另一方面,文化遗产越有特色越应该是地方特质的表现。二者力量的博弈和平衡共同决定着地方性遗产保护的现状和未来。

三、“全球化”和“地方化”博弈的渊源

“兴教寺事件”所引发的争论是一场现代遗产理念的“全球化”和“地方化”之间的对抗,是一场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之间的价值观念博弈。但是实际两种声音从联合国动议成立《公约》时即不是完全吻合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世界遗产项目得以确立,有来自欧洲国家和非欧洲国家两方面不同力量的共同支持。这是由于联合国组织内部在战后形成的文化和地缘政治的分裂局面决定的,不同的文化背景、政治地位和角色的国家产生了不同的遗产保护诉求,最终两种呼声共同构成了“保护全人类遗产的伦理学背景”。世界遗产概念体系的逐渐建立,有着来自西方和非西方国家两种背景的更复杂深刻的伦理政治考量,两类国家的诉求在观念意图上的差别从联合国确立《公约》的宗旨之初即开始显现了。

所以,世界遗产体系的建立拥有重要的伦理思考背景。我们今日广泛认同——世界遗产概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会随着人类认识自身、认识世界能力的推进而演化;世界遗产理念的发展需要“去西方化”和“地方化”,重视来自不同文化传统的贡献。这正是由于《公约》建立之初西方和非西方国家两股势力进行的伦理探讨,为此打下了观念的基础,所以我们才能看到,20世纪70、80年代后世界遗产理念和保护体系的“全球化”和“地方化”进程得以无所偏废地并肩行进。

四、小 结

世界遗产的全球化现象已成为当下世界潮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遗产保护理念被不同利益相关方结合自身文化传统和实际利益需求加以吸收和反馈,对其进行地方化的“翻译”(interpretation),并产生了差别化的理解。这既是因为《公约》建立初始就有强烈的伦理思考背景,反过来也成为不断前进的世界遗产体系修正和反思的力量源泉。同时需要认识到的是,任何一方力量的发挥都需要来自其他方的限制,所以正是这种动态博弈所达到的平衡才是世界遗产体系发展的方向。正如同遗产理念的发展需要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献计献策,在“总体效益”和利益“分配”公正性的伦理原则指导下,在遗产实践的决策中,也应该将各方利益相关者置于一个能够公平竞争和表达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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