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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整形”类销售假药案件的取证要点

2019-12-15傅正杰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笔录假药计委

左 杰 傅正杰

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200000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自身外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于是各种名目繁多的“微整形”医疗美容机构应运而生,由此产生的“医患”纠纷问题也层出不穷,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微整形”机构工作人员并无行医资质,所使用的整形药物往往是未经国家医药卫生部门批准使用的假药,客观上不但起不到应有的整形美容效果,而且易造成被整形者伤残的后果,最终触犯刑律。

“微整形”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罪名的竞合问题,有非法行医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等,囿于篇幅笔者仅以“微整形”类销售假药案件为重点进行探讨。“微整刑”类销售假药案件与普通的销售假药案件在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及复杂程度等方面均有很大的不同,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型案件时,特别是在取证时需要抓住案件的要点,防止因为取证不利而致使案件无法处理或降格处理。

笔者将以A市为例,阐述“微整形”类销售假药案件的取证要点。2018年1月1日起,销售假药案件由A市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目前,全市性的规范性指导意见尚未发布,过渡期间办理的案件,处理标准可沿用原各区标准。如A市某区公检法关于“美容微整形领域销售假药罪”的会议纪要即是指导该区此类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该文件的规定美容针类销售假药十支以上入刑,五十支以上逮捕(有同类前科的,十支以上逮捕)。此类案件的办理中,不仅要注重证实犯罪嫌疑人销售或者待销售的假药数量达到十支以上,同样也需要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是假药”而仍予以销售。2018年,某局办理的“王某销售假药案”,民警在宾馆现场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假药40余支,传唤带所后,根据王某的供述,又在王某居住地查获假药10余支,假药总数已达50支以上。但该局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询问笔录中没有客观反映查获药品的具体位置,办理扣押手续时也没有分开扣押。后王某向检察院反映部分药品系其家中发现,是其自用,并不用于销售。在后续案件办理过程中,无法排除其家中发现的药品是其自用,导致该案认定的假药数量不到50支,王某被降格处理。另某局办理的“张某、李某销售假药案”,该局民警未在第一时间将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保存,也未对手机办理扣押手续。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辩称不明知是假药,后期补证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手机和微信内容已经灭失,证人已失联,无法进一步证实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罪故意,导致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被该局撤回移送起诉,解除取保候审。由此可见,司法实务中对于“微整形”类销售假药案件的取证有其自身特殊要求,必须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重事实,讲证据,不但要做到“能抓”,还有做到“能诉”,最后还要符合“能判”的标准,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案件初期就要做好证据的收集保存工作,这是整个诉讼的起点也是关键,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前期取证工作做好了,后面的诉讼环节才可能顺畅和公正,前期取证不利,将会给整个诉讼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为此,笔者长期深入公安刑事执法一线调研,总结了“微整形”类销售假药案件的取证要点:

一、现场取证要求

(一)查处程序: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宾馆、美容店等)发现有利用“微整形”销售假药的,可以适用当场检查程序;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住所的,必须持公安机关合法出具的《搜查证》搜查,并相应制作《当场检查笔录》或《搜查笔录》。笔录中,应写清涉案药品的放置具体地点以及数量。现场检查或搜查过程中,发现疑似假药的,在犯罪嫌疑人指认下拍摄清晰照片,照片的清晰度要足以看清药品的种类、数量。

(二)涉案药品清点:涉案药品必须在查处现场完成清点并造册登记。(可能极个别案件现场清点有难度,可以在全程录像及犯罪嫌疑人的见证下对涉案物品封存,运送至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后,在全程录像及犯罪嫌疑人的见证下,解封后清点)

(三)涉案药品的处理:涉案现场完成药品清点后,将查获的疑似假药带回公安机关办公场所,拍摄药品细节照片。每一种药品的细节照片至少要包括:外包装盒照片、针剂照片、说明书照片。并对上述物品进行刑事扣押,开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并制作《扣押笔录》(实践中办案机关易忽略扣押笔录,扣押笔录中必须体现被扣押物品的数量、种类及原放置的具体位置。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位于某路某号某室厨房冰箱的上层冷藏室抽屉内)。对于现场发现的药品针剂的空瓶,同样需要认定为假药,必须予以扣押,并在扣押清单备注中注明是“空瓶”。原办案单位完成对涉案药品的初步取证后,将扣押的全部药品交公安机关食药侦部门专职民警保管,由食药侦部门民警送当地市场局鉴定。要特别注意《扣押清单》和卫计委开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药品照片保持一致。

二、卫计委移送的材料必须包括以下

(一)《案件移送书》

(二)嫌疑人医师资质证明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注意要与扣押清单内容一致)

(四)卫计委工作人员制作的嫌疑人、证人的询问笔录

三、言词类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的初审笔录:除了常规讯问要求外,还必须问清:1.向证人推销美容针的过程(价格、数量、功效等);2.当场发现并确认的药品的数量及种类;3.在当场查获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发现的药品数量,其中多少用于销售,多少自用(经查证,确属犯罪嫌疑人自用的,要从待销售总数中扣除),上述药品的来源是什么,每种药品的数量、功效、用量及使用方法是什么,犯罪嫌疑人是从何种渠道知道上述药品的功效,(自己是否接受过相关药品的注射,自己是否接受过相关培训)犯罪嫌疑人有无医师资质,是否明知是外国药品,是否明知是假药,是否知道外国的药品进入中国市场需国家药监局批准,为什么会从事微整形行业,有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培训,对手机中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账号及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予以确认。

(二)证人询问笔录:重点问清对方犯罪嫌疑人如何介绍药品的功效、产地、价格,向犯罪嫌疑人购买的药品的种类、数量,民警和卫计委查获之前,犯罪嫌疑人向证人出售了多少药品,民警和卫计委工作人员到场后,在现场发现了多少药品。

(三)民警询问笔录:重点询问查获时,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状态,有没有正在注射药品,以及在现场查获的药品的种类和数量。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卫计委工作人员分别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嫌疑人、证人制作笔录。公安机关对于卫计委移送的言词证据,必须重新询问(讯问)。

四、其他书证类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微整形类广告截图是十分重要的书证,对案件中相关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印证作用,故民警在取证时一定要固定好此类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如有必要,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解锁后予以刑事扣押,以便于日后手机数据恢复固定。但不得因为涉案手机已办理了扣押手续,而不对手机内的微信内容固定。所有的微信截图导出后需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方才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为防止证据灭失、失效等法律风险,上述取证应尽可能在首次强制措施报批前完成。

“微整形”类销售假药案件发案多,影响大,后果严重,甚至演化为涉黑涉恶案件,值此打黑除恶的关键阶段,司法工作者应该全面掌握办理“微整形”类销售假药案件的取证要点,把案件办好、办牢,助力实现“微整形”行业的正规化、规范化,以保障老百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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