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人标准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规范性适用
2019-12-15付亚超
付亚超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从传统法律的分析角度,似乎商标法与受理专利法的技术人员符合理性人标准,并且在知识产权法和学术领域中往往是相同概念。在这种情况下,理性人标准在知识产权法中应该被执行和审查,同时在规范和实践背景下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性人标准的内涵
(一)广义上的理性人标准
对于一般的理性人来说,广义的标准是作为英美侵权法合理人员的法律依据,判断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一保护自己私权利的标准,会出现不同的情况,这些类似的行为会因个人的理性思维产生不同的效果,再者就是可能也不会产生其他理性人所做的行为。即使说,这个标准的基本特征和定义的水平和角度存在差异,涉及的理性人的范围正在进一步扩展,目前来说,已被删除的侵权法就是例子,还包括行政法以及其他方面。就法律层面来讲,宪法就是一个合理的理性人的标准,明确地制定了行为规范。但是,实际上的情况总有例外,理性人的标准范围远不止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时候会超出合同法律中明确反映的习惯法范围。因此,与一般的合同法相比,还没有表达理性人的标准相关的民事文件。
(二)狭义上的理性人标准
从微观层面分析,理性人在基础法律上可以用法人来进行诠释,也就是特定组织团体的活动代表。可以说,这项法律是理性人的关键标准之一。从实际生活这个角度来看,存在于法律中的理性人,是进行客观的定义无法面对自己内心世界,无法理解和控制行为。同时,也不是说这个过程需要与社会进行分离,只注重自己的主流价值观。当然,由于知识产品有具体和抽象的内容,具有不确定的特征,因此,产权的定义,范围以及能够解释的权利就会受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的影响。
二、理性人标准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司法实践适用
(一)所属侵权行为的认定
与其他一般的产品不同,知识产品没有具体的物象可言,仅具有抽象的基本特征。如果说,仅仅是保护这些外部的知识产品,那么依旧是无法保护所有者的权益和劳动成果。对知识产权有指定的应用标准的话,其使用范围被界定,就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些争议。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定义中会对相应的侵权进行具体的评估,还包括索赔内容。就现阶段而言,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标准已经很规范了,而且识别较为准确。因此,如果仅涵盖外部知识产品,则绝对不可能体现出作者的所有工作。出于公平,在版权商标法和竞争性专利法等基础上,我们正在采取开放式方法来确定权益比率。代表相同或类似技术产品的知识产品的使用由专利法管理。法律不能完全概括实际情况,并且无法要求都按照“规则”进行,但是可以明确的是:无论是最好的,还是失败的知识产权法典都是“标准+型号”或只有“标准”。在知识产品部门引入“标准”意味着立法者不能事先完全确定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只能在会议决定的情况下确定。换句话说,限制知识产权的过程包括确定举报侵犯知识产权所必需的权力。相关标准包含在知识产权文件或判例法中,以明确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一般情况而言,盗版就是利用与其产品的相似之处进行商业活动,然而这种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罚标准可能不够清楚,会令人困惑。在没有确切的应用标准下,人们常规的认知会对侵权调查造成直接的影响。
(二)理性人标准介入权利阐释
通常情况下,理性人在分析知识产权标准的时候,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许可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对于产品识别,包括物理和化学方法,同时,在力和美学分析中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知识产品具有不确定性和差异性,这就增加了表达创新的难度。然而,作为书面语言的“符号”只是现实的近似表象,表象和现实之间总会存在鸿沟或所谓的“符号空间”。专利权要求的表达与专利申请者的真实意图之间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鸿沟”,在不同的解释框架或参照框架内,同样的权利要求被赋予的价值和意义将会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偏差。当通过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仍不能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时,究竟以谁的解释为准至关重要。各种不同的表达组成了知识产权的主要部分。相同的,技术的创新和独特的表达都有相似的情况发生,比如说,在申请知识产权注册时,专利的申请人的意图和该项专利的表达完全不同。对此,专利实践中也同样采取了理性人标准,即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理性人不但可以发挥对权利要求内容进行调控的功能,而且也可以调控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债权的范围。当知识产权拥有者授权他人对知识产品进行利用时,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债权范围有时会出现不清晰情形,此时就涉及到对合同的解释,尤其涉及到被许可人能否获得许可人的默示授权。所以说,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实施理性人的标准是很有必要的。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该方式对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进行合理的解释和保护,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模糊解释以及差异性造成的不必要影响。
(三)界定法律客体的适格问题
可以说,知识产品就是其基本形式中极为重要的核心精神产品,当然,也会受知识产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科学、技术和文化等相关精神领域。这种知识产权具有很高的内在价值,同时还有很高的潜在价值,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仅仅存在物理形式的价值,主要包括相关的表达和形式,如发明,文学创作,艺术创作等。在专利法的实践中作为一个理智的人对技术解决方案起着重要的作用,以专利性条件:按照中国的“专利法”的规定,指导方针从专利申请开始就由作品的创作人员提交材料,完整地描述本发明的实用性、创新性。在这项事例中可以明显看出,识别的内容包括独立的创意和有意义的差异。人们对于这些常规的标准的认知理解有偏差,尤其是对涉及的范围和差异方面,从而导致保护知识产品的规范要么过高要么过低,都是由不同的标准所决定的。当前的“重要性”应该从公众的角度来判断,根据一个法律文件的期限,消费者和该技术的技术人员充分披露了理性人基本的另一种方式。在中国标准的理性人对于传统版权文章作品的独创性评估并没有实际定义,“创意”是这项工作的一个关键要素,“独立”要求具备明确标识的事实证据,“创造”过程中会带来很多著作的版权保护标准,主观因素则是为了防止标准过高或过低,版权法必须从理性人的角度清楚地判断原创性。这项产品没有具体的物理界限,仅仅是一个简单且易于识别操作的实施方案,不过却可以降低管理和检测的难度,能表现地更加清晰,还能有效的进行交流沟通。
三、结论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同时,还为各个行业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而且和理性人许多标准有相似的地方,然而,公共形式的标准更为容易,需要提供相协调的方式。最后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今后的专家学者研究相关的课题有一定的借鉴与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