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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2019-12-15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代驾网络平台交通事故

田 炜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6

代驾,是当机动车驾驶人因各种原因不适宜进行驾驶行为时,通过购买服务,由他人代为驾驶以确保驾驶安全的行为。互联网时代,传统的代驾行业与网络对接,形成了依托网络平台而连接车主与代驾司机的网络代驾模式。网络代驾平台为代驾需求与供给双方提供了信息交流的平台,更为直接、便捷,因此也受到了公众青睐。但网络代驾与传统代驾模式有差异,涉及到的主体较为复杂,一旦因网络代驾而引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也随之成为各方主体都关心的问题。在网络代驾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以及网络平台的关系如何界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由哪一方主体来承担责任?因网络代驾而起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如何确定?上述问题都有待解决。

一、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及法律关系

(一)责任主体

网络代驾中,被代驾人因各种原因而无法独立驾驶机动车,因此通过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求“代驾”的信息。代驾人则通过网络平台获取这一信息,随之与被代驾人沟通,提供代驾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机动车主、代驾司机、网络平台这三方主体,因代驾行为而产生关联。明确各方主体不同的法律定位与法律地位,方能为下一步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提供帮助支持。

(二)法律关系

在网络代驾中,网络平台是代驾信息的发布载体,是将代驾人与被代驾人连接起来的“中介”。网络平台与代驾司机都是属于“服务方”,是为被代驾人提供服务的主体。对车主而言,其寻求代驾服务时,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在确定有代驾人“接单”后,车主就顺利地与网络平台形成了代驾服务合同。网络平台“派单”,为车主安排特定的代驾司机提供服务。在这一过程中,代驾服务一方与车主就形成了承揽法律关系,由代驾司机这一“承揽人”独立地为车主提供服务,来满足车主的代驾需求。

从网络平台与代驾司机的层面来看,双方关系的认定,对于最终责任的承担也会直接产生影响。实务中有相关的案例,法官是倾向于将双方认定为雇佣者与被雇佣者,认为网络平台是雇佣了代驾司机,进而要求代驾司机依照平台分配的任务来完成具体工作。基于雇佣关系的认定,一旦有侵权行为发生,首先应该考虑的是雇主,也就是网络平台的责任。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认为网络平台仅仅是提供了相关的信息,是一个信息交互的平台和载体,实质上依然是由代驾服务的交易双方自主完成交易活动的。因此,网络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与代驾司机的关系更适宜被认定为居间关系。这样的观点更受到网络平台的认可,实务中多数平台也倾向于将自身的身份定位为提供信息服务的“居间人”,如此一来,在民事责任承担上的压力更轻。事实上,这样的认定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保障各方主体权益的实现。在代驾过程中,网络代驾平台所完成的工作并不仅仅是提供信息等简单服务,而是包括了对代价司机资质的审查筛选,明确收费标准,对代驾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对代驾服务进行评价,甚至是对代驾司机的行为有所奖惩。可见,将平台与司机的关系界定为雇佣关系更为科学合理,也更利于督促平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审查好司机的资质,确保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各方利益。

二、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

实务中,因不同的原因而导致网络代驾交通事故并不罕见。一旦出现交通事故,确定各方主体的责任就成为需要解决的难题。结合网络代驾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可以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保险先陪——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因网络代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样属于普遍意义上的交通事故,理应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规定,应该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基于此,构建完善的保险体系也就成为必需。在网络代驾中,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都是应该先行赔付受害者损失的,通过保险作用的发挥,也能有效减轻其他各主体的责任,更好地保障受害者权益实现。

(二)服务主体责任——网络代驾平台及代驾司机的责任承担

网络代驾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的关系理应属于雇佣关系。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平台首先应该承担的是“雇主”责任。与单一的个体的代驾司机相比,网络平台的信息获取更全面、经济实力更强,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作为雇主,无论网络代驾平台是否存在过错,都是应当对受害者承担雇主责任的。明确了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对于受害者一方更好地实现权利救济也是有益的。

在平台承担了雇主责任之后,如果代驾司机一方存在明显的故意的重大的过错,平台也可以行使追偿权,以体现出公平公正性。实务中,部分代驾司机无视法律的规定,不遵守平台的要求,出现了一些不法不当的驾驶行为,最终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此时,代驾司机是理应承担责任的。在平台积极承担了雇主责任后,也可进一步对存在过错的代驾司机一方追偿,以此来减轻自身的责任,以及对代驾司机形成约束和惩戒。当然,如果代驾司机出现的过错并非故意,程度较轻,此时不宜允许平台追偿。网络代驾平台作为经营者,在雇佣了代驾司机后,应该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经营的风险。如果代驾司机并无重大的故意的过错,就意味着平台理应承担起责任,这也是其雇佣代驾司机所必须要承担起的基本的成本。

(三)服务对象的责任——被代驾人的责任承担

网络代驾中,导致最终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车辆本身、车主方面的原因等,也是在事故发生后侵权责任承担上必须要考虑到的问题。如果被代驾人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此时不能忽视其责任的承担。一般而言,如果被代驾人明知车辆有问题,不适宜在道路上行驶而未告知代驾方,且最终因车辆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应该承担责任;如果被代驾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代驾司机进行不当的指挥,导致事故发生,则也应该要求被代驾人一方承担责任;如果被代驾人一方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对代驾司机的资质等缺乏基本的审查,或是没有判断代驾司机是不是本人等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也应该要求其承担责任。通过明确被代驾人一方的责任承担,来对被代驾人一方形成约束,更好地保障各方主体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实务中,从受害者的角度考虑,为便于其维权,一般允许受害者首先向平台求偿,进而平台方可以依据代驾司机、被代驾人等各方存在的过错情况,进行下一步的追偿。

三、结语

网络代驾的出现,对于满足机动车主对代驾服务的需求,提供更多的代驾岗位,确保道路交通运行的安全有着积极意义。因网络代驾的便捷、经济、服务优质多元等优势,网络代驾也迎来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与网络代驾相关的各类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网络代驾中,涉及到了代驾人、被代驾人、网络平台等多方主体,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同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同,如何清晰界定成为难题。立法的滞后,使得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面临难题,不利于实现对受害者一方权益的保障,更不利于行业长远规范发展。通过对网络代驾中各责任主体及其法律关系的厘清,探讨因网络代驾而产生的交通事故具体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以期更好地保障不同主体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实现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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