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直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2019-12-15苏兆志
苏兆志
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一、刑事直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现状
刑事直诉案件是指司法部门在实践工作中监视犯罪嫌疑人居住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再经过审查起诉后最后审理裁判的刑事案件。被追诉者在刑事追诉过程中未被逮捕是刑事直诉案件的最大特点。包含的类型有三种:首先,逮捕犯罪嫌疑人环节是需要经审查批准的,按照法律规定有六种情形是在没有批准逮捕决定的要检查机关进行审查;其次,经过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需要经过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押审查,再由检察机关审查;第三,侦查机关在逮捕环节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再移送到检察机关,最后审查起诉。近些年来,提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因此完善和细化刑事案件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和在执行强制措施过程中符合的一些适用条件,对象以及一些监督环节和程序。
(一)风险评估工作标准不高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直诉案件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手续办理后没有严格遵守后续的法律规定,他们抓住案件移送的审查起诉期间外逃,不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导致刑事直诉案件逃离率增加。分析原因主要有:第一,没有经过预期的风险评估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一些预判不足;第二,毫无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懂得取保候审的意义,即强制措施的概念。侦查人员没有详细认真的将法律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导致诉讼风险的产生。
(二)没有规范统一的刑事直诉案件执法标准
由于不同地区执法人员素质的差异性,其执法尺度也存在差异,同时在执法环节中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一些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的认知程度存在差异。达不到规范,科学的评判标准。没有客观判断判定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危险性,没有提升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三)刑事诉讼案件在侦查,审查与审判过程中没有达到执法统一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规范统一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工作,避免出现先抓后放再捕的情况,导致司法机关的威信在一定程度上被损害。
(四)一些刑事直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期限过长
一方面是侦查期限过长,刑事直诉案件办理期间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一直进行不可中断由于警力不足的因素导致办案周期过长。第二个方面是审查周期较长,由于办理案件要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刑事直诉案件有一定的法定期限,检查机关公诉部门在办案期间,翻译嫌疑人未被逮捕,导致审查期限过长,同时检查机关办案人员不足,压力较大,导致八年间周期拉长。
(五)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案件期间的问题
案件经过受理和审查,多数情况下是没有经过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由于形式上的案件审查造成不符合条件起诉的案件需要进行审查和起诉过程,这样会增加退查和不起诉的案件。减少办案效率。
(六)刑事直诉案件办案质量不高
一般情况下刑事直诉案件属于轻刑案件,具有案情简单的特点。因此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投入足够的精力获取证据,通过简单讯问后匆匆结案,在没有获取证据的情况下移送检察机关,导致证据单薄,挂脸型不足,证据链条不完整,最后又重新侦查反复的重复工作影响了诉讼工作,大大降低了效率。
(七)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较普遍
犯罪嫌疑人私下与证人串通,同被害人商量和解,在审查起诉期间,和案件审判后,增加了翻供概率,造成补充侦查的次数增多,存在司法资料浪费的现象。
(八)外来犯罪人员实施刑事直诉案件的困难加大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案件实施强制措施的两种途径。外来犯罪人员由于住所和职业均不固定,监视居住的条件不符合。又属于轻型案件。因此只能取保候审。
二、对于刑事案件直诉机制的对策与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直诉的受理
需要按照要求增设案件管辖和审查方面的措施及规定,就必须要给案件的管理部门一定的审查时限。而刑诉的规则中对审查后的不予以受理的案件也增加了检察环节和案件中止条件的条款,以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直诉的受理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对取保候审条件进行立法保护
对于取保候审的条件适不适用的立法条件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做不会改变强制性的属性,又可以进一步的提高适用的范围和情况。
(三)加强强制措施的执行监管力度
一是对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资格审查更为严格。确定保证措施,确保正常的监管能够在取保候审期间顺利进行;二是进一步探索成立劳动矫正措施,对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劳动技能的相关培训,参加劳动时给予一定的报酬,解决好保障诉讼和补偿被害人损失等一系列的问题;三是将电子信息监控手段运用到取保候审人监管之中。社区的矫正部门对取保候审人员在矫正管理中,应用电子信息监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