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粤港澳商事仲裁裁决籍属的冲突与协调
2019-12-15梁启燊
梁启燊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目前,粤港澳三地由于分属不同法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法律制度,所以,对于仲裁裁决籍属的判定标准也是不尽相同,具有较大的差异。这一情况给三地法院在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严重影响了各法院对仲裁裁决行使司法审查权。有鉴于此,本文首先结合三地不同的法律渊源,研究总结出粤港澳商事仲裁裁决籍属现行的判定标准;其次,对粤港澳商事仲裁裁决籍属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就粤港澳商事仲裁裁决籍属判定标准的协调与统一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一、粤港澳商事仲裁裁决籍属现行判定标准分析
(一)三地各自的域内立法
首先是广东省地区,适用我国国内立法。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准没有专门的明确规定,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通过依据《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推断出当前国内立法主要是采用仲裁机构标准来判定仲裁裁决的国籍,即本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本国裁决,而外国仲裁裁决通过国外仲裁机构作出。
其次是香港地区,关于仲裁裁决籍属的判定标准,域内立法主要体现在其最新修订的《仲裁条例》中。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的规定,对于内地仲裁裁决的籍属判定,严格采用了三重标准,叠加适用了仲裁机构标准、地域标准以及仲裁程序法标准;对于澳门仲裁裁决的籍属判定则是重叠适用了地域标准和仲裁程序法标准。
最后是澳门地区,关于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域内立法主要体现在《澳门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中,对仲裁裁决的籍属主要采取了地域标准,即在仲裁地点在澳门地区作出的裁决是澳门的本土仲裁,而在澳门地区以外作出的裁决则是外国裁决。
(二)双边司法协助安排
1.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助安排
根据199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双方仲裁裁决籍属的确定,主要规定了在其前言部分,即就内地法院而言,香港裁决是仲裁地在香港且依其仲裁法为仲裁程序准据法的裁决,在确定上兼采了地域标准和仲裁程序法标准;就香港法院而言,内地裁决是由内地仲裁机构依内地仲裁法作出的裁决,这是重叠适用了仲裁机构标准和仲裁程序法标准。
2.内地与澳门的司法协助安排
根据2007年《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有关双方仲裁裁决的籍属确定,主要规定在了其第一条,即就内地法院而言,澳门裁决是澳门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庭在澳门依其仲裁法作出的裁决,叠加适用了包括仲裁机构标准、地域标准以及程序仲裁法标准的三重标准;就澳门法院而言,内地裁决是内地仲裁机构在内地依内地仲裁法作出的裁决,也是同时采用了包括仲裁机构标准、地域标准以及程序仲裁法标准三重标准。
3.香港与澳门的司法协助安排
根据2013年《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仲裁裁决的籍属确定,主要规定了在其第一条,即就香港法院而言,澳门裁决是在澳门依其仲裁法作出的裁决,兼采了地域标准和仲裁程序法标准;就澳门法院而言,香港裁决是在香港依其仲裁法作出的裁决,也是重叠适用了地域标准和仲裁程序法标准。
(三)三地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
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领域,对粤港澳三地都适用的国际条约是1958年的《纽约公约》。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正式加入《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开始对内地生效。此外,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曾做出商事和互惠两项保留,从保留条款来看,非内国裁决在我国是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非内国标准也不能适用于我国仲裁裁决籍属的确定;至于香港地区,在回归以前,英国在1975年成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并在1977年宣布《纽约公约》同样在香港适用。在香港回归以后,我国就立即宣布《纽约公约》延伸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澳门地区,在澳门回归以后,我国也宣布《纽约公约》同样延伸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综上,对于《纽约公约》确立的判定标准,因为我国曾对公约作出了互惠保留,从而导致非内国标准不能在三地适用,只能适用地域标准。
二、粤港澳商事仲裁裁决籍属判定标准问题及其分析
(一)当前三地判定标准众多且存在广泛冲突
由上文可知,在不同的法律渊源之中主要囊括了三种独立的判定标准,分别是地域标准、仲裁程序法标准以及仲裁机构标准。通过对这三种标准单独或者组合叠加适用的方式,由此形成了九种特定的裁决籍属判定标准,数量众多,而且其中大多数的规定还不尽相同。由于具体规定的不同,众多的标准之间难免存在着广泛冲突,具体表现如下:就横向比较而言,在域内立法方面,广东省单一适用仲裁机构标准,而香港、澳门地区主要采用地域标准;而在双边司法协助安排方面,首先关于香港裁决的判定标准并无差异,《内港安排》与《港澳安排》规定一致,都是重叠适用了地域标准和仲裁程序法标准,但是关于内地裁决与澳门裁决的判定标准,《内澳安排》与《港澳安排》却存在着分别不同的两种组合方式,导致判定标准冲突的产生;而从纵向比较来看,标准冲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粤港澳三地。尤其是在广东省地区,其域内立法采用仲裁机构标准,但在双边司法协助安排、《纽约公约》主要采用地域标准或者仲裁程序法标准,同时存在着多重标准,冲突表现十分明显。可以预见的是,由于当前三地判定标准众多且存在广泛冲突,由此容易造成法院适用混乱,使三地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工作陷入困境,不利于三地仲裁裁决彼此之间的认可与执行。
(二)外国仲裁机构在粤港澳三地作出裁决的籍属问题
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假若外国仲裁机构以广东省作为仲裁地并依内地仲裁程序法作出仲裁裁决,那么在三地法院看来,因为内地域内法与双边司法协助安排都适用了仲裁机构标准,所以该种裁决无法认定为内地裁决,但根据《纽约公约》的地域标准,该种裁决应认定为内地裁决,由于内地双重标准的存在,由此会产生裁决籍属冲突的问题,裁决在三地认可与执行的情况因此前景不明;第二种情况,假若外国仲裁机构以香港作为仲裁地并依香港仲裁程序法作出裁决,按照三种法律渊源的规定,都能被认定为香港裁决,能够适用安排在三地得到认可与执行;第三种情况,假若外国仲裁机构以澳门作为仲裁地依澳门程序法作出裁决,根据澳门域内立法、《港澳安排》以及《纽约公约》的规定,该种裁决能被认定为澳门裁决,并得到香港法院认可与执行,但根据《内澳安排》的规定,在内地法院看来,澳门裁决需要由澳门的仲裁机构作出,所以该种裁决不是澳门裁决,不能适用安排在内地得到认可与执行。
综上所述,由于粤港澳三地对于仲裁裁决籍属的判定标准不尽统一,按照三个司法协助安排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除了在香港作出的仲裁不受影响外,其在广东省依内地仲裁程序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依据《内港安排》、《内澳安排》的规定在香港、澳门法院得到认可与执行,而且在澳门依澳门仲裁程序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也不能依据《内澳安排》的规定在广东省法院得到认可与执行。目前外国机构能否在广东省仲裁还饱有争议,暂不作进一步讨论,但以目前《内澳安排》的规定来看,同时会使外国仲裁机构在澳门作出仲裁产生一定的障碍,与《内港安排》相比,这一定程度也是缩小了《内澳安排》的适用范围。
三、粤港澳商事仲裁裁决籍属判定标准的协调与统一
(一)三地法院应以安排的规定作为判定依据
虽然,关于仲裁裁籍属的判定标准,目前粤港澳三地在三类法律渊源之中都有相关规定,但三地法院在对彼此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时,应以双边司法协助安排的规定作为判定依据,具体理由如下:自香港、澳门回归以来,已成为我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领土,鉴于《纽约公约》是调整不同主权国家之间仲裁裁决的法律关系,所以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地区不能再直接适用公约的规定;至于双边司法协助安排与域内法的关系,笔者认为相当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所以应优先适用双边司法协助安排的规定,即以安排的规定作为三地法院对裁决籍属的判定依据。
(二)建立三地统一的判定标准
如前文所述,粤港澳三地目前都存在纵向标准冲突,即不同法律渊源关于裁决籍属的判定标准的规定存在差异。因此,为了改变冲突的现状,笔者建议将三类法律渊源的现行规定统一为同一个判定标准,具体而言,可以以《纽约公约》为蓝本,对三地各自的域内立法以及双边司法协助安排进行相应的修改,协调不同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完成国内外相关规定的衔接,建立包括内地、香港以及澳门裁决籍属判断的统一判定标准。
(三)确立地域标准与仲裁程序法标准的复合判定标准
笔者认为,造成目前标准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内地主要采取了仲裁机构标准,这不但和香港、澳门地区主要采用的标准存在差异,更与世界当前采用的主流判定标准相悖。纵观当前各国立法与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上主要采用的是地域标准。因此,为了使粤港澳三地仲裁制度更好地与世界接轨,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顺利得到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应以地域标准作为判定裁决籍属的主要标准。另外,一般而言,地域标准与仲裁程序法标准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当事人一般会约定适用仲裁地的仲裁程序法进行案件的审理,这样做更有利于仲裁地法院对仲裁裁决行使司法审查权,促进对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所以适用地域标准的同时也应适用仲裁程序法标准。此外,重叠上述两种判定标准,外国仲裁机构以粤港澳三地作为仲裁地并依其仲裁程序法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通过三个《安排》的规定得到承认与执行,从而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三地仲裁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国仲裁机构来粤港澳三地仲裁。综上,就粤港澳商事仲裁裁决籍属的统一判定标准,应确立地域标准与仲裁程序法标准的复合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