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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路径分析

2019-12-14龚映蓁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犯罪部门

龚映蓁

(400039 重庆实验外国语学校 重庆)

一、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最近的两会上,未成年人保护法面临大修,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至12岁等内容,成了社会议论的焦点。具体来讲,在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中,部分法律和条例规定还不够完善具体,导致很多事故在发生之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同时,该制度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和保护的过程中,也存在执行力缺失的问题。例如未成年人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够明确,除了受教育权之外,学校还应该为学生提供哪些保护和监管,学校还无法有效并明确的落实。例如,部分学校为了防止学生受伤,一些虽然利于学生成长但是却难度较大的活动干脆不开展,严重限制了学生素质的发展。

(二)对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程序相对落后

对未成年的保护虽然有具体的法律条例,但是却缺乏科学的司法制度来保障实践。尤其是当下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大多采取轻刑和非刑事化的方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罚的方法过于单调。同时,当前我国少年法庭的体制不健全,不仅缺乏必要的保障,同时也难以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缺乏必要和有效的指导,不少少年犯罪者因为法律的缺失而有恃无恐,接连作案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威胁了社会的治安[1]。

(三)没有明确专门的责任主体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的实施机构大体分为以下几个: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等。国家拥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但是从当前实施的现状来看,虽然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部门和机构种类繁多,但是这些机构却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特点,当未成年人受到校园暴力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无论是学校、双方家长还是共青团等机构,第一时间都选择推卸责任,最后只能导致案件不了了之,实行暴力的学生只能愈演愈烈,这对于维护校园安全、保护未成年人身权等存在较大的隐患。在加上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但目前位置,还没有从全方位做到保护未成年人,其受到侵害的事件依然时常发生。

二、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的内容

首先,应该设立专门的规章制度完善政府的责任。政府等相关部门应该在当前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尽相应的职责,权责分明的同时,也应该对各个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进行职责的细分,从制度上提升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效率。就政府来讲,应该始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监督工作,协调各部门和机构工作的同时,保证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其次,当前,虽然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机构和组织较多,但是这些机构却存在相应的专业性不足的问题。基于此,就应该强化各部门的职能,例如听证部门为群众提供一个相对普遍的反馈渠道,将社会中各类未成年人犯罪和受侵犯事件第一时间反馈到相关组织部门当中,使受害者能够得到第一时间的救助。

(二)促进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就目前来讲,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但是为了响应人们的号召,更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不仅需要政府及先关机构组织的协调配合,更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首先,随着二孩政策的提出和执行,婴儿出生率涨幅得到明显提升,因此完善相关的儿童福利法,对于保障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修缮当前法律制度中对未成年人权保护不力的条款,例如调整犯罪记录的封存机制,调整未成年人的刑责年龄,既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同时也要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最后,也应该合理利用司法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尤其是当立法不便利的时候,可以直接借助相关司法文件对案件进行处理,提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效率。

但是,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也不是能随意改动的,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问题:首先,虽然国外发达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相对完善的,但是却不能一味地模仿和借鉴,改动的内容需要依托基本国情,在立法和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情况。其次,配套法律的实施,必须要经过实例证明才能进行立案,如网络色情问题和网络游戏等。例如,如果没有实际和足够的证据,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进行立案,则不能直接对其进行随意的网络监控,这样只会损害未成年人的隐私[2]。

(三)提升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的适用性

首先,建立科学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在犯下罪责刑满释放之后,需要进入一定的考察期,再此期间一旦触发法律,需要严加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定代理人和该当事人可以去当地的法院,直接申请取消刑事前科的记录。其次,在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中引入案件不起诉交易制度。在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之后,监察机构虽然已经确定其犯罪行为,但是针对一些轻微的犯罪记录,在嫌疑人候审期间可以进行暂缓起诉或不起诉的交易。最后,在实施处罚制度的时候可以采取社会服务令等手段。也就是法院让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无偿劳动,通过社会改造服务,起到矫正其心理、规范其行为的作用,从而实现预期的刑罚效益。

三、结束语

当前,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受侵害率的不但提升,对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改良和修缮要求,如何才能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视角,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需要政府和相关机构组织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的内容,促进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提升我国未成年人身权保护制度的适用性,保障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青少年的犯罪率,为社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提供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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