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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任期内未续签合同,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2019-12-14

工友 2019年11期
关键词:任期法定书面

《工友》编辑部:

我在某公司一直担任管理职务,与公司签的最近一次劳动合同至2020年8月31日止。2018年10月17日,我当选为公司工会主席,任期3年,属于兼职。这样,根据《工会法》规定,我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长到2021年10月17日。现请教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果公司在我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终止?二是如果劳动合同自动续延,但双方未续签合同,可否要求公司支付给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

小唐

小唐读者: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上述关于劳动合同续延的情形,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法。据此,如果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终止。在遭遇此种侵权时,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话,则有权主张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因法定而自动续延的,仍应视为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既然如此,劳资双方就无需再续签。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惩罚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定义务而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而在劳动合同法定续延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这并不能认为其存在过错或违法,相应地,该公司无需向你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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