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2019-12-14王国君
王国君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概述
所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从狭义上来理解,亦被称为身体自由权,它指的是任何的组织、机关或者个人都不得随意侵犯我国公民的身体;而从广义上来看,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指的是我国公民享有人身、居住、通信以及行动上自由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也不可受到侵犯。
二、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
(一)身体上的自由
身体上的自由指的是我国公民不受任何组织或人的控制的权利,并且不受他人的非法侵犯,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公民有身体上的自由;二是公民有行动上的自由;三是公民有保护自己不受非法侵害的自由。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自由
人格尊严就是权利被尊重,就是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应该具有的权利,人格尊严在人际关系占据重要的一环,尊严可以说是人类社会高度文明的表现,也是个体社会性的高度表现。人格尊严的特点有:是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不可被剥夺、具有不可转让性。
(三)住宅不受侵犯的自由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指的是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没有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均不可随意进入、搜查或者封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住宅属于公民个人的所有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四)通信自由
广义上看,通信自由指的是公民享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通信时,他人不可对其进行侵犯,其也包括了狭义上的通信自由。此项权利不仅与公民本人有关,也关乎到了社会法制的正常确立。
三、《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据此,我国的宪法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提供了几项保护举措:
(一)任何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在没有经过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都不可以剥夺或者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相关的组织、机关或个人才能行使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
(二)任何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都不可以剥夺或者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不仅需要法律允许还需要走法定的程序。
(三)如果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了侵犯,公民具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包含行政和刑事两种赔偿,前者是公民行使在行政管理的权利,后者是公民行使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滥用职权时可以获得的赔偿。
四、《宪法》保护人民人身自由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尽管我国《宪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保护已经日趋完善了,但是在某些方面还略微存在不足,以下介绍《宪法》保护人民人身自由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我国《宪法》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规定还不全面。尤其在人身自由保护的程序性方面,这些条款涉及到的只是原则上的规定,所以我国《宪法》应当树立起法律的威信,遵从依法办事的秩序而不仅仅只限制于原则方面的规定。
(二)在某些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遭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在审讯阶段容易发生逼供现象,当案件没有审理完毕时,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有罪,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为了获得口供,有时会使用逼供、诱供的手段,严重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伤残甚至死亡。所以建议实施“无罪推定”原则,贯彻落实“疑罪从无”思想,非法获得的证据不可作为证据,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
五、结语
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人身自由需要的不仅是普通法律的保护,更需要的是国家大法宪法的保护。普通法律保护的是公民免遭一般的侵害,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保护更加权威。公民的人身自由需要受到宪法及时、有效的保护,而不仅仅是事后的保护。本文解释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际生活中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宪法》能运用到实际,让人们能够认识宪法并利用宪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