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
2019-12-14谢道静
谢道静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20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发展状况
日新月异的科学社会,大数据时代快速脱颖而出,各种分散的网络信息,比如人们的购物习惯,消费记录,出行信息和生活食宿等暴露在社交网站之中,成为了“大数据”时代操作的工具。在“大数据”的推动下,网络数据量日益繁杂,新浪微博,豆瓣天涯等APP应运而生,成为网络个人信息寄存的平台。
以新浪微博为例,网民首先是通过手机号注册,进而填写自己的生活地址,教育信息等资料,设置密码登录成为用户。在这个过程中,手机号成为了网站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第一步,之后的生活地址,教育信息等也轻而易举地被网站所收集。并且,新浪微博常常与支付宝,淘宝账号等相关联,一个网站接连着另一个网站,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被共享给另一方,大大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二、网络个人信息的概述
网络个人信息是指用户在互联网上的个人身份信息,与用户本身紧密相连,能够作为辨认本身的数据。
(一)网络个人信息的特点:虚拟化,网络个人信息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网络平台本身的虚拟化产生网络个人信息的虚拟化。大数据时代下,人们互通往来不需要直接接触与面对面的交流沟通,通过互联网平台即可完成一系列活动。网络个人信息可以说是“看得见,摸不着”。真实性,网络个人信息和自然人相连接,有着辨认身份的功能。网络个人信息基于真实性对用户产生影响。常见的支付宝与人们的财产紧密联系,淘宝与人们的住宅地址息息相关,微信与人们的社交关系相互捆绑。
(二)网络个人信息与网络数据的区别。网络数据范围比较广泛,任何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信息都可称之为网络数据。互联网上的私人信息领域相对较为狭窄。网络数据经常服务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被广泛收集并加以利用。网络个人信息则不同,一般不为生产经营服务,更不得非法加以利用。网络数据具有公开性,而网络个人信息具有私隐性,网络个人信息处于“黑匣子”之中。
三、网络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手段
网络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手段层出不穷,支付宝,微信,微博等存储着丰富的网络个人信息,稍有不慎就成为犯罪分子获利的途径。
(一)他人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有关名誉权侵犯的典型案件中,网友在天涯等网站上开展了“人肉搜索”借此获取了他人的个人信息,如名字,工作地点和家庭住宅等。另外一些不法分子看准了多家公司网络系统的服务器漏洞,编写程序代码获取信息,随后将资料打包出售。
(二)网站运营者非法出卖。网站运营商是网络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他们通过掌握用户注册时所填写的个人资料由此获得信息,再利用不正当的手段销售用户的个人数据而获取收益。
四、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一)强化网站经营者的监管。网站运营商不仅仅是网上平台的管理者,更是优于使用者而处于领头地位的操作者。网络个人信息寄存于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加强法律意识和管理者意识,坚守底线,杜绝非法收集和利用网络个人信息。网络平台更要加强自身的监督管理。网站经营者有义务为网民设立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站,提示用户对自己信息处理的风险。
(二)加强网络用户的法律保护意识。网络个人信息侵害案件的不断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将自己放置在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络之地。这要求我们要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尽量减少个人信息的输出,经常清除网页浏览记录。在电脑手机上安装“防火墙”等杀毒软件,APP上接收到的推送信息应小心核查,陌生链接不要随便点击。需要支付的平台尽量不要绑定银行卡,设置长数字密码支付。
(三)严厉打击侵害者的不法行为。网络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只增不减,还得归咎于不法分子的层出不穷,对于此类案件,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等。比如一些出卖网络个人信息的犯罪仅仅只处予罚款,因此让犯罪分子不惜为了高额利益铤而走险。网络管理者应随时监察网站的运营情况,与网站负责人就网站漏洞等问题展开座谈。在网络上公布犯罪分子的手段,不仅威慑有犯罪念头的人,也能提醒广大网民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