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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监察制度问题原因及完善

2019-12-14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监察用人单位劳动者

曹 航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一、劳动监察制度问题原因

鉴于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存在的劳动监察法律体系不完备、劳动监察执法不力、机构建设不足等问题,笔者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如下:

(一)劳动监察制度建设起步晚并且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发展市场经济较晚,劳动监察制度更在其后才慢慢形成,所以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建设经历的时间不长,制度相较部分发达国家还不是很成熟。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全国的工作重心向经济实力的增强的倾让社会经济日新月异,对于劳动监察制度的建设没有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

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是亟待提高的,因为广大劳动者比较普遍的都是中低层次的受教育程度,而在这个教育过程中接触法律知识的机会非常少,当遭遇与用人单位的冲突时不能及时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用人单位的干扰和政府机关的不重视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关系中,拥有绝大多数资源的用人单位无疑处于优势地位,出于自身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当在劳动者的争议中存在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时,经常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不正当干扰。地方政府不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当劳动监察机构处理案件时,面对经济实力强的劳动监察相对人的用人单位,阻碍势劳动者的维权之路。

二、我国现行劳动监察制度的完善对策

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号召下,企业发展更是如火如荼,但与此同时劳动关系却日趋复杂化,一些地区、部分行业的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高发。缓和劳动关系,首先要着力促进完善我国劳动监察制度,为此我们要加强劳动监察立法工作,查缺补漏,另外着力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立法质量。

(一)增强相关立法工作

1.加强空白立法

我国劳动监察制度建设起步晚,并且长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上还存在许多空白之处。根据目前劳动监察的实际状况,只有不断消灭“立法空白”,才能促进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我们的劳动监察工作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还要深入立法社会调研,从实际出发对律法规规定中不适当的内容进行及时更改,避免从劳动法原则出发的现象,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更加贴近实际。

2.加强专项立法

我国现在的劳动监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极易降低办案效率,不利于劳动监察制度的发展。加强专项立法是完善劳动监察制度的必要保障。当前,我国仅对部分劳动行为(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危险设备和矿山作业)有专项立法,在许多劳动纠纷高发的领域则缺少具体规范。

(二)规范劳动监察执法行为

1.科学定位劳动监察执法

劳动监察实质是国家机关利用行政权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对执法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形式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由于司法关系被纳入监察范围,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严重妨碍了劳动监察制度的正常运行。所以应该对劳动监察进行准确定位,并划清劳动监察和仲裁的职责范围界限。

2.要建立专门的劳动监察部门

我国现在的劳动监察执法是碎片化的管理方式,目前较现实可行的发展策略是探索在政府职能部门中建立专门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专门化的管理体制,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劳动监察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还可以考虑建立劳动监察企业、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制度,政府的有限理性和在搜寻违法者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决定了完全排除体制外力量参与的单中心监管秩序的低效。

3.提高劳动监察执法主体综合能力

人力资源的质量是执法主体的综合能力的重要保障。首先,严把“准入关”,在招录工作中,按规招录,综合考虑专业、学历、工作经历、学识和个人能力等因素。其次,灵活控制人员编制。面对日益复杂的监察任务,从实际出发控制编制人员,适当引进专业人员,完善队伍执法力量,杜绝人力资源不足的现象发生。再次,狠抓岗位培训工作。与时俱进,推进培训工作确保执法主体随时具备应对监察工作中发生的各种新情况的能力。

(三)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积极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团体的宣传作用,多开展普法活动、法制宣传讲座,特别是要鼓励劳动者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四)激励用人单位的自觉性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激励用人单位的自觉性,相关执法部门可以设立奖励制度授予表现良好的用人单位名誉上的或物质上的奖励,当然要求结果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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