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
2019-12-14江莉冯伟
江 莉 冯 伟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4700
随着时代进步,社会经济水平提升,我国法律领域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针对未成年案例设置了合适成年人制度试点,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适合成年人特点的职责,但由于欠缺体系化的机制,在实施中,未达到预期效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不到位,因此对未成年刑事案件中适合成年人制度研究是必要的。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合成年人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教育刑理论
紧紧围绕关注行为人罪责这一要素是当前教育刑最核心的理念,并且力图能够实现刑罚与教育互通。对行为人的塑造主要是借助教育的途径[1]。教育刑改造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再社会化,在对行为人的恶进行改造时,要求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也就是对症下药,做到因材施教。在适用刑罚过程中,重点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充分的考虑,以便刑罚的轻重与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相适应的。要想达到这一应用效果,需要立足于行为人的实际情况。
相对而言,未成年心智还不够成熟。所以对于触动法律的未成年人而言,社会化教育比较容易让他们接受。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教育刑立理念,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改善其生活环境,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这足以证明教育刑理念与传统性体罚理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主要是以引导和沟通为主,具有人性化特点,有利于重新塑造健康的身心,从根本上帮其改变不良习惯,体现正面的教育价值。
(二)社会构建论与积极心理学
社会构建论实际上是一种互动主体彼此双向构建的过程中,并且包含着话语与互动、批判等层次,对相关主体与客体都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积极心理学,重点强调了积极心态,对人自身积极因素给予了肯定[2]。在心理治疗过程中,更多的是鼓励,促使人能够拥有一种积极的、向上的心态。可见,社会构建论与积极心理学,都认为人的身心是可以改变的,而且通过合理构建和引导是可以向善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未成年人身心塑造需求的。在实际运用中,可以以话语为媒介进行心理的重构,进而对未成年人进行正向引导。对其良好品德进行肯定,使其能够乐观地看待生活。因此,社会构建论与积极心理学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合成年人制度的理论依据。
二、构建全程跟进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一)全程跟进的合适成年人的职责
对于触法未成年而言,进行第一次讯问时,有权利申请合适成年人介入诉讼,进行侦查、确保候审等,属于全程跟进的合适成年人制度。第一,在取保候审与量刑所作的调查过程中,最大程度帮触法未成年人摆脱公安机关的控制,这就需要促使未成年人遵守规定,做到不违法、不触犯法律。在为量刑所作的调查中,按要求书写调查报告,并制定矫正方案。第二,侦查与审判阶段,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疏导与引导,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在审判后,为了促进触法未成年人以后走正确的道路,更好地成长,还需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矫正方案,对未成年的情绪进理解,为了提升方案的有效性,还应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矫正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二)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第一,建立合适成年人专门机构,对触法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还应该有足够资金的支持,加大相关人才的引入力度,以便从根本上提高适合成年人工作质量。
第二,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分配案件,对工作量合理限定。未成年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为了更好的对未成年保护,需要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分配。这就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将相关工作人员分为几个小组,使其以小组的形式完成相关工作。一般来说,对于女童刑事案件应该主要由女性工作者负责,以便更有效地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疏导与引导,同时也便于沟通和了解。而对于男童案件而言,其主要负责人应该是男性的工作者。同时,对其工作量进行合理的制定也是十分必要的,以便确保相关人员精力足够,提升案件分析的科学性、合理性,保证工作质量,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对未成年保护的有效性。
三、结论
总而言之,教育刑理念、社会构建论与积极心理学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合成年人制度的理论依据。为了最大限度地帮助触法未成年人,不仅要明确全程跟进的合适成年人的职责,而且也要注意合适成年人机构建立、案件合理分配等相关问题,进而可更好地引导未成年人,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