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调解的完善对策
2019-12-14翟连营
翟连营
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滦阳派出所,河北 承德 067000
公安派出所及时合理地调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等各类型的纠纷事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化解矛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日常公安派出所事务较多、工作范畴较为宽泛,调解过程中必然面临各种疏漏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完善调解过程和调解方法,已经成为其工作内容当中不容忽视的一环。
一、基于自身角度的调解完善
基于公安派出所自身角度的调解完善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工作人员调解能力的提升,二是调解工作者必须摆正自己的主体地位。
首先,对于公安派出所当中专业从事调解工作的民警而言,要加强调解能力,在不断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的同时,还要接受各种专业的指导。要随时随地树立服务于民的思想理念,确保任何时候调解工作,都要以服务百姓、促进矛盾消解为重要原则。而且值得一提的是,所谓的调解工作本质上是一种艺术性的行为,民警自身的性格特点、思想水平,对于调解结果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而不同的调解对象注定会诞生不同的需求环境和调解背景,这就需要调解者必须做到审时度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促成纠纷的化解。
其次,身为调解者,相关工作人员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要以中立、客观的态度开展调解,防止被调解双方产生思想上的质疑,认为调解者有意偏袒其中一方,造成调解结果的偏差或者有意不执行。否则有偏差性的调解过程,极容易造成调解效率低下,既耽误双方当事人及调解者的时间、还浪费了必要的精力。
二、基于立法角度的调解完善
鉴于目前公安派出所调解过程中经常面临的调解范围局限、调解程序紊乱、调解效力不足这三个问题,笔者认为从立法角度完善公安派出所调解事宜,应从以下三个角度予以完善:
首先,全面拓展公安派出所的调解范围。现阶段我国公安派出所所进行的调解主要针对各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且造成一定影响的纠纷,可以说存在范围上的局限性。相关部门完全可以参考国外警察机构进行调解的范围,并适度借鉴。比如美国警察所进行的调解并不受治安处罚类案件的制约与限制,当事人是否违法并不是警察介入调解的前提和基础,而是警察本身的角色和定位使然。国内的派出所进行调解时,完全可以此为参考,对调解范围进行重新的评估和划分。
其次,现阶段我国公安派出所调解行为上没有完备的程序作为依据,这就导致实际调解过程充斥着随意性,如此调解结果自然不可能让各方都满意。就国内出现的多起调解纠纷而言,笔者认为现阶段公安派出所调解需要当事人申请调解、公安派出所调解立案、案件事实调查、组织当事人调节以及调解完成后档案归档——五个方面的规章制度,才能确保相关的调解工作有条不紊。
最后,对于公安派出所而言,调解效力的大与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调解的质量。毕竟现阶段很多调解结束以后,双方或者其中一方的不遵守调解结果、那么调解本身等于毫无意义。所以针对此类情况,国家法律层面应赋予公安派出所一定的调解法律效力,在调解当事人已经认可结果、并形成文件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调解结果,单方面修改的情况下、另外一方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调解结果。
三、基于“大调解”格局角度的调解完善
首先,丰富调解策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如此可以将治安或者其他类型的矛盾纠纷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以公安派出所和人民双方的力量促成良性调解结果的诞生。
其次,公安派出所要设置专业和专门的调解人员,防止一般民警因为多方因素和多重身份的影响,对调解结果造成误差。当然专业调解人员的上岗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如此才能确保调解过程专业化、规范化。
最后,促进派出所与劳动仲裁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工商部门等部门的有效衔接。因为上述三个部门是目前国内民事纠纷、矛盾发生的“主要阵地”,将其纳入到调解行为和调解过程当中,有助于共同解决矛盾纠纷、有效促进区域及地方的和谐和稳定。
总而言之,当前国内公安派出所的调解行为既十分重要、亦存在诸多问题。规范性、有效性的缺失,很大程度上造就了公安派出所的实际调解结果不能很好地达成既定目标。加强对调解工作者的指导、规范共组流程、加强立法,构建“大调解”格局,是改变现状、提升调解效果的最终选择和有效破解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