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加强监管的探索
2019-12-14詹立耿
詹立耿
惠州市大亚湾区烟草专卖局,广东 惠州 516081
近年来,电子烟掀起了一场新的烟草革命,正在改变人们对烟草产品的认识和感受。其中有一种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尤为引人注目,但目前在国内不能上市销售,于是有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将其从国外非法运入国内,实施非法经营活动,成为了烟草专卖执法的新课题。
一、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概述
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烟弹”,经加热设备(烟具)烘烤后产生烟气供人吸食,属于电子烟的范畴。对“烟弹”进行检验,可从中检出烟草特征性成分,确认其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即具备了烟草专卖品中卷烟的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将其应当列入烟草专卖监管范围。
“烟弹”按照加热源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电加热型、燃料加热型、理化反应加热型和其他热源型等四种类型。其中以电加热型居多,包括英美烟草的Glo,菲莫的IQOS,韩国KT&G的LIL,日本烟草的PloomTECH等。加热“烟弹”的温度远低于燃烧传统烟支的温度,从而能大大降低烟支中化学物的释放,减少高温燃烧形成的危害。由于“烟弹”主要原料是烟草,相比其他使用烟油的电子烟,吸食时能让人最大程度感受到传统卷烟的烟草风味,因此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吹捧,并得到迅速发展。
二、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违法经营现状
(一)通过走私非法入境。一是从边界口岸走私入境。不法分子从广西北仑河边境或者从中朝边境走私入境。通过边界口岸走私入境,常常是由“水客”将“烟弹”从境外市场通过边境口岸中转入境。二是利用国际航班走私。某些航空公司机组人员利用职便牟取私利,从境外购买的“烟弹”藏匿在飞机餐食车或供品车内,待飞机抵达境内后由同伙接应取走。三是通过国际快件邮寄入境。境外经营“烟弹”的发货商接到国内订单后,填报伪造的物品信息,并采用国际快件将“烟弹”邮寄入境。
(二)通过网络渠道分销。不法分子将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走私入境后,通过网络联系买方,形成销售网络。他们以海外代购的名义,开设网上店铺、自建网站销售“烟弹”,或者使用微信、QQ、抖音等自媒体发布销售信息,寻找买家。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销售具有虚拟、快速和范围广的特性,使其违法经营行为隐蔽、销售范围广、散货速度快。他们用于绑定微信的手机号一般是使用假的身份信息注册,并与生活号码严格区分,以防止被执法部门追踪到。
(三)通过物流寄递配送。不法分子通过微信、QQ等渠道接到订单后,为逃避监管,事先进行伪装包装,再通过物流快速公司将货品邮寄给买家。有些不法分子甚至与快递公司内部人员勾结,由快递定时上门收件,配送至全国各地。不法分子使用虚假个人信息,采取小批量、多批次方式进行寄件,收寄件地点多变化,寄递时间不固定,以增大执法监管难度。
(四)通过电子方式结算。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交易,通常采用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方式结算。而支付宝、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不分法子则使用假的身份证件或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件办理。由于买卖双方没有见面交易,货款使用电子支付方式结算,因此非法交易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追查难度更大。
三、对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监管加强监管的对策建议
走私入境的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大部分在电商平台、自媒体平台上进行网上交易和电子结算,再通过物流寄递完成物品交接。此类案件比传统的涉烟案件涉及面更广、涉案金额大,违法行为更加隐蔽,监管难度更大。
(一)加大力度打击走私活动。目前查获的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无一例外都是走私入境的。只有大力打击走私活动,才能切断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来源渠道。一是要积极联合海关、边防、公安等执法部门,定期开展打击整治走私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行动;二是烟草部门要协调海关、公安部门,通过调查国际快件、航空机组人员和“水客”,找出境外发货方和国内经销方,从而抓获幕后犯罪嫌疑人;三是要明确界定海关、公安、边防、烟草、工商部门在打击走私烟草制品工作中的职责与权力,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工作程序。
(二)加强侦办非法经营案件。烟草部门要积极整理自媒体平台发布的广告信息,主动搜集网店、网站的有关销售信息,分析获得有价值的线索,并及时立案侦查。要对物流寄递的快递单据进行分析,重点调查寄件人,对邮寄数量较多的同一收件人也要重点调查;同时对涉案的物流快速公司站点实施监控并联合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或邮政部门进行查处,切断非法运输渠道。可借助“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全国各地同类案件的数据,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涉烟违法案件数据库对接,并加强与淘宝、京东、腾讯等互联网企业的沟通合作,提取相关销售数据,通过多个方面的数据碰撞,分析获取线索信息,提高办案成效。在掌握有价值的线索后,要加强与公安、工商、邮政、交通、网络通讯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入调查和搜集证据,大力侦办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三)健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践中,烟草部门对零售市场查获的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做出处罚所使用的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但是,“国函[2000]13号”不属于法律法规,其法律效力较为薄弱,部分省烟草专卖局已经不再使用“国函[2000]13号”对“走私烟”做出行政处罚。为了使烟草部门在监管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时有法可依,建议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增加相关规定,也可以由各省烟草专卖局协调政府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明确对“走私烟”的处罚。此外,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价格认定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上一年度本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基础上,加上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出零售价格,这样计算出来的价格远远低于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实际零售价格,建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或国内实际零售价格,统一编制相应的价格目录。
(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一是制作《关于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告知书》,并向广大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派发,明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属于烟草专卖品,不得参与走私和非法销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二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和自媒体等媒介曝光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案件,威慑不法分子,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三是对公安、工商和烟草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了解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性质和危害、监管范围和法律法规适用,确保对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监管到位。四是烟草部门要公开举报方式,制作奖励措施,激励群众参与举报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违法经营行为,营造群策群力、多方参与、共同监管的良好执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