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相关研究
2019-12-14薛晴
薛 晴
沈阳师范大学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随着公司法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积极作用的进一步凸显,公司法的任意新规范也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国内针对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通常都体现在合同理论研究、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分类,以及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适用范围。在遵循公司法立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要对规范性的重要性也要给予全面关注,但就目前来看,公司法任意性的规范的各类研究还不够深入。
一、准确把握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问题
基于对多变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考虑,为了给公司法实用性提供有力保障,给予旧公司法创新基本理念与原则的空间,将私法自治思想恰当融入其中,进行丰富多样且更使用的任意新规范的科学构建,以此来确保各公司可以获得理想的自治环境。但是就目前来看,新公司法针对某些问题的阐述还有待完善,其中存在很多的强制性字眼,难以实现从不同层面对其属性的准确判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全面实施带来了诸多困难。此外,另外,组织结构与治理是公司运营的基础,且对其今后的建设发展成果有着直接影响。新公司法虽然也在很多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修正,但其中还是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特点不符合的强制性规定[1]。
二、充分尊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自治
就目前来看,不论是交易还是竞争过程中,都可以体现出公司发展中存在的规律特点。在此背景下,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在不断完善、优化建设过程中,应真正做到对立法导向原则的始终坚持,进一步凸显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对其内部发展规律特点的准确把握,以确保其主体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出来,还能够其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发展空间,使得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求助得到有效减少,为巩固积极进行自治创造良好条件。另外,基于高度自由开放市场经济条件的充分考虑,通过不断完善公司自治,对其竞争实力的不断提升也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公司法也要紧跟时代发展脚步,做出适当改变,确保公司能够充分掌握自主经营权。在此过程中,要将任意性归法并非毫无约束客观指出,还要将强制性规范的辅助地位着重突显出来,进一步提升任意性规范的本质价值,为公司自治发展提供科学引导[2]。
三、着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增设配置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范畴内,公司治理要将对市场理性的尊重充分突显出来。在市场经济体制科学构建、不断完善过程中,不论是价格发展,还是竞争淘汰,都能够在不同程度上为公司治理提供一系列参考依据。主要是因为人的理性十分有限,再加上很多信息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对称性,长期交易上不确定性也一直存在。所以,往往都需要基于狭义合同这一方式来实现对相关主体权益的准确把握。针对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上的规范完善来讲,要对商誉、劳务,以及其他股东的意见作出充分考虑,允许其进行自行评估,在此背景下,还可以基于立法权威性来实现对其整个评估过程存在缺陷的有效约束。公司法的出资范畴当中还要注重劳务、商誉的合理纳入,并通过科学完善评估机制的构建来将其价值准确全面反映出来,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全面适应经济市场发展需求[3]。
四、重视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表决机制
某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于具有纯资合性特点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大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所有权、管理权分离现象,且涉及到的领域往往都十分广泛。对于这类公司的任意性规范来讲,其立法者应始终呈现出认真、谨慎且负责的态度,整合现有资源条件来对组织结构作出不断优化,进一步规定治理关系,对其自治做出科学引导与规范。对此,应结合具体情况,对股份制公司董事会表决机制做出恰当调整,以此来为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通常都具有较为显著的合特性,再加上其不论是在公司结构,还是治理层面的开放性上都存在很大局限,若制定出的限制性条例过多,极易在不同层面给其日常运营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所以,要结合具体情况来选择有助于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对临时股东会以召开涉及到的比例做出重新商议,进而使得公司法任意新规范实用性得到进一步拓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公司中,对公司法任意性的规范着重体现的就是司法自治原则,要充分尊重公司主体意愿,确保各利益方的需求能够从根本上得到充分满足。这种规范其实主要发挥的就是一种补充机制作用,能够有效弥补法律方面存在的不足、漏洞,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对于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相关研究应给予足够重视与不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