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2019-12-14邱莹莹
邱莹莹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一、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一)时间条件的理解
我国刑法条文简明扼要地表达了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因而,不法侵害应在何时起算,又在何时结束是认定正当防卫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关键。
(二)研究意义
正当防卫属于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要符合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才具有正当性。但针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这个如此重要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却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从而导致刑法的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所以,重新梳理刑法界对于时间条件的主要学说,以寻找解决“不法侵害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等此类时间问题的方法。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完善我国正当防卫的理论体系。
二、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相关学说
(一)开始时间
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大致可以分为“空间说”和“时间说”。“空间说”即认为不法行为人进入现场时,防卫时间开始计算。由于“空间说”自身的缺陷与不足,理论界以“时间说”为主流。“时间说”主要包括“着手说”、“直面危险说”、“折中说”这几种。
“着手说”认为正当防卫的起算时间为不法侵害行为着手实施的时间。依照此学说,“昆山砍人案”中,刘某龙使用砍刀对于某明进行攻击,其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即可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直面危险说”是指当合法权益直接面临危险状态、受到威胁时,可开始进行正当防卫。根据该种观点,在“赵某案”中,赵某在被侵害人邹女士的法益遭受紧迫性威胁时,对企图实施强奸行为的侵害人李某进行防卫即可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折中说”,即综合了“着手说”和“直面危险说”,认为防卫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为不法侵害着手实施时,即不法侵害正在实行阶段。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强奸、抢劫、放火),即危险已迫在眉睫、威胁十分明显、不实施正当防卫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时,可进行正当防卫。
由此可见,在学理上防卫的开始时间为实施不法侵害或面临紧迫危险时。以上学说,我更倾向于“折中说”。该学说规定的更为全面,更加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更有利于当事人法益的保护。而“着手说”则存在着一定的狭隘性和机械性:当某些不法侵害(如强奸)在着手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威胁时,倘若真正要等到着手实施的时候,才进行正当防卫便为时已晚了。与“着手说”相比,“直面危险说”具有进步的一面,将危险作为判断防卫时间开始的标准,符合正当防卫紧迫性的本质要求,但并未明确指出紧迫危险这一个具体的时间判断标准,如果判断不当,就容易导致防卫不适时。
(二)结束时间
针对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刑法学界学说众多,但未能达成一致性的意见。主流学说有以下几种:“排除危险说”、“危险结果形成说”、“危害制止说”、和“无统一标准说”。
“排除危险说”是指正当防卫的终止时间为不法侵害的危险已经排除。按照该学说,“于某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警察到场保护就不在具有侵害威胁的判断有误,因为实际上于某和其母亲所处的危险状态并未排除,仍有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再如“昆山砍人案”,从凶器易主和刘某龙逃跑来看,不法侵害似乎已经结束。但此后刘某龙的抢刀和殴打行为却恰恰表明侵害并未结束,危险状态仍持续存在。
“危险结果形成说”认为非法侵害行为的危害后果已经实际造成的时间为防卫的终止时间。
“危害制止说”是指防卫的结束时间为不法侵害被制止的时间。以近期引发热议的“河北涞源反杀案”为例,公安局认为赵某芝在侵害人王磊倒地后,仍持刀劈砍其颈部,具有伤害的故意,涉嫌故意杀人罪。但侵害人王某身强体壮,即便倒地,依旧企图起身反击。赵某芝无法确定王某是否已无还击之力,且在受到惊吓、内心恐惧的情境下,又继续用菜刀击打王某,与先前的防卫行为有一体性。因而,赵某芝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能仅根据侵害人倒地而认定为不法侵害被制止,防卫时间终止。
“无统一标准说”是指不法侵害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统一的结束的标准。应根据正当防卫的目的和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
由此可知,学理上对于正当防卫的终止时间并无一个定论。同样,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无一致的判断,如“黄某权案”和“龙女士案”这两个类似的案件,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还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迫切需要完善。
三、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的判定原则
(一)期待可能性原则
期待可能性运用于正当防卫可理解为:对防卫者所施行的防卫行为是否为违法或犯罪时,应当对期待可能性的有无进行判断。即假如在案件发生时,本可以期待防卫人不实施防卫行为的,但防卫人反而实施了该行为,则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反之,如果案件发生时,无法期待防卫人不实施该防卫行为,那么,就不应该将其防卫行为视为违法或犯罪行为。目前“平均人标准”是较多学者支持的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在司法实务中也多运用这一标准。但从近几年来,从有关认定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案件来看,实务中常发生以绝对理性人的角度来要求一般普通人的错误做法。我认为,平均人标准有其优点,但在认定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还须结合考虑以下因素:案发现场环境;防卫人的心理活动等。
(二)法益优先原则
正当防卫关系到防卫者与侵害者两方的法益。通说认为二者的生命价值是同等的,也就是说,既要考虑防卫者的法益又要考虑侵害者的法益,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这一观点当然有其可取之处,但实际上不利于防卫人法益的保护。防卫人是在侵害人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或面临紧迫性危险时才能实施防卫行为,实际上,侵害人已经位于主动地位,相反,防卫人则是处于被动状态的。
(三)相当性原则
从防卫时间条件出发,防卫时间的确定也应该适用相当性原则。即以侵害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防卫时间,如某种侵害行为非常危险并且即将实施,防卫人无法进行充分的防卫、退无可退时,提前进行防卫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的。
四、结语
正当防卫制度填补了公权力救济有所欠缺的情况,是公民采取私人权利救助的一种重要形式。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严格限制,不仅使其逐步沦为“僵尸条款”,而且与刑法“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因此,为了正确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其被滥用,完善防卫时间条件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