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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车祸致死,按什么标准赔偿?

2019-12-14

工友 2019年12期
关键词:居住地赔偿金城镇居民

《工友》编辑部:

我丈夫是一名农民工,在县城一家公司连续工作、居住达三年之久,且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两个月前,我丈夫与同事驾车外出游玩时,因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保险公司以同事是城镇户口为由,按城镇的相关标准对其家属给予了理赔,而对于我丈夫则以属农村户口为由,只同意按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给予理赔。请问:该做法对吗?

周彩珠

周彩珠读者:

保险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其按城镇居民给予更高的赔偿。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你的情况能够与之对应。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正因为同车遇害的同事亲属已经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取赔偿,决定了从这一角度看,保险公司同样必须按城镇居民标准就你丈夫的死亡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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