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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快递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2019-12-14唐先玉

法制博览 2019年34期
关键词:保价服务质量消费者

唐先玉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67

一、应对间接侵害的对策

(一)提升快递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

想要从根源上杜绝快递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发生,建立一种严谨,完备的市场门槛很有必要。市场门槛的主要体现就是市场准入制度,它是一种限制和备案方案,有利于保障行业中的企业都满足某种资质,从而确保行业规范发展。在世界范围上看,其作为一种有效的办法而被各国广泛接受,在各行各业都产生了积极影响,降低了行业成本,保障了市场繁荣发展。

关于快递业准入条件,我国也出台了相应条例,在条例中,快递业市场被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全省,全国和世界三个范围,进入全省快递市场需要50万元注册资本;进入全国快递市场需要100万注册资本;进入国际市场则需要200万注册资本。该条例规定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相比起快递业每年几十亿元的营业额,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无疑过低了,使一部分快递公司虽然有资格进入相应快递市场,但并没有足够的资本来保障其服务质量配得上如此高的利润,更有部分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率,刻意压低成本,以降低服务质量的代价降低运费[1]。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重新制定快递市场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快递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同时取消全省与全国快递市场的分界线,将快递市场留存的企业数量进一步减少,使有资质,服务质量高的企业能进一步发展,使资质不达标,服务质量差的企业退出市场。以减少快递企业通过格式条款、行业惯例、服务信息不对称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发生。

(二)构建专门的《快递法》

出台一部快递业的专门法律也有助于消费者免受快递企业间接侵害,通过这部法律,可以有效提高快递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使快递企业在经营中有法可守,也使相关政府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有法可依。

当今阶段,我国缺乏一部能调节快递业法律关系的专门法,目前与快递业有联系的法律法规,都属于效力较低的存在,因此不便解决累积的各种情况,更不能承担起调整一整个行业的重担。比如消费者最关注的损害赔偿问题。但从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可以看出,贸然制定一部部门法并不妥当,缺乏足够的调研和不向社会征求意见,都可能使制定的部门法与现实脱节。目前我们最应该做的,就是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解决当下的问题。并积极开展制定正式部门法的准备工作。

笔者认为,如果要整理归纳已有的法规条例,梳理出有效的措施为制定法律作准备,不妨以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为骨架,吸收邮政法,侵权责任法,国外先进经验等的具体措施,比如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等。

(三)建立快递行业保险机制

尽管本节也提出了诸如提升快递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制定专门快递法等措施,但面对着快递企业对消费者的事前侵害,单纯的要求快递公司提升质量,也并不现实。在当今的快递市场中,快递公司众多,既有已经上市的顺丰,又有员工不超过五人的同城快递,如果要求这些大小企业一致的遵守标准,可能产生的唯一结果就是大企业继续存在,小公司消失在快递业中。虽然笔者在上文中提出将快递市场留存的企业数量进一步减少,但应当被市场淘汰的,应该是不服务不达标的违规企业,而非是所有小企业。一味的要求实力不足的公司过度承担责任,会打击快递公司的积极性,最终阻碍行业本身的发展[2]。

二、应对直接侵害的对策

在快递企业实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快递延误,快递毁损,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三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出现,极大的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过不难想到,不同于法律对快递业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无法有效保障,面对直接侵害,法律却有相应的条文进行规定,只是在实践中,没有严格的监管措施来配合。因此,本节试图通过设立监管机构,完善保价制度,以及实践中比较可行的投诉方法,来探讨解决直接侵害的对策。

(一)设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一个行业想要发展壮大,必要的监管绝对是必不可少的。在其他行业中,证券行业有证监会进行监督,保险行业有保监会来监管,快递行业也可以成立一个自己的监管机构。

这个机构可以采取行业协会①的形式。快递协会可以发挥行业自治的优势,成立由其主导的监督管理部门,并通过以下方法加强对快递公司管理的力度:第一,组织快递从业人员进行企业责任意识和技能培训。在实际侵害的类型中,往往因为快递员的职业素质较低,未经过培训等原因,导致了快递损毁,个人信息泄漏等情况的发生。第二,评判快递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受限于自身条件的影响,快递企业间对于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也各不相同。快递协会可以在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反应信息的基础上,制定快递服务质量评价表,并在网络上每月发布,以供企业和消费者参考。第三,在制定评价表的基础上,根据年度数据,对快递公司进行分级。等级高的快递公司自然能获得更多的收益,等级低的快递企业在企业公信力减少的威胁下,也会努力改正,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快递协会还应该具有一定的惩罚措施,比如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快递延误,损毁,个人信息泄漏等,根据损害程度对快递企业进行罚款,并向社会进行公开,罚款也可以用来先行赔偿消费者的损失。通过这些措施,提升快递协会的权威性,使其在快递纠纷中发挥调解、仲裁的作用[3]。

(二)完善快递公司的保价制度

在处理快递延误、损毁所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中,消费者和商家往往各执一词,消费者认为应当按照自己损失情况来赔偿,而快递公司则认为应当根据消费者所缴纳的快递费来有限度赔偿,在现实中,双方提出的数额往往差距极大,而即使通过司法程序作出的判决,也无法得到双方的认同,更何况各地法院适用法律不同,作出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偏向哪方的情形都有出现。在专门的快递法出现之前,解决法院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太现实,但我们可以另辟蹊径,通过完善保价制度,使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之所以在审判中会出现多种判决结果,原因在于保价条款并不规范,仍存在不少与现行法抵触的地方。在现实中,正是因为商家和消费者对保价条款都有不同看法,消费者往往选择不进行保价,而快递公司则因为多数消费者并不打算进行保价,就忽略了其应当承担的提示消费者是否选择保价的责任,这也会导致消费者不知有保价条款而丧失其选择保价的权利。笔者建议,应当制定合理的保价条款,至少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要将保价范围从不同物同价改为按物定价,例如寄送新手机的保价价格应高于寄送普通文件的价格;然后,学习日本的做法,针对不同种类物确定不同的基本价格,在基本价格内寄件人无需另行支付保价费用,而超过基本费用的,消费者才需要考虑是否保价;最后,上文提到的保价标准应当由快递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并经过快递主管部门核准[4]。

三、总结

最后,受限于笔者的研究水平,对于本文的研究还不够到位,思维并不严谨,提出的对策也有很大提升的空间,表述起来也可能缺乏说服力。之所以选择快递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毕业论文,也是源于笔者在大学四年里收寄快递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笔者在课余时间,也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为什么会出现,以及我能否通过自己专业的知识,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

[ 注 释 ]

①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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