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儿童网络色情犯罪防治问题
——与国外防治对策对比
2019-12-14金虹伶
金虹伶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在信息化时代里网络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信息,由于信息的驳杂多样,在吸收新信息时,更应注意弃其糟粕。分辨信息对于成年人来说尚且需要仔细,更何况未形成独立思辨能力、是非观的儿童。软色情、暴力、反种族、分裂势力的信息对于模仿力强,思维尚未成型的儿童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其最后导致儿童心理畸形成长,走向犯罪的道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只有确保“青年强”,才能使“中国”更强。为保护儿童的童年不被阴影笼罩,社会、校园,机构部门等各方面都不能推卸其重要责任。
一、我国儿童网络色情犯罪防治现状
(一)国内缺乏儿童网络色情犯罪相关的可操作性法律规范
儿童网络色情的黑色产业链在一隅滋生,不断侵蚀着儿童的童年,有许多儿童因幼时的经历患上心理疾病,甚至于轻生。对这一现象,国内现有法律却无法作出有力的反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4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其中对于淫秽色情的内容范围不清晰,且未规定儿童色情的标准,处罚内容不明确,同时与《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相矛盾。我国立法在此方面不够细节具体化,缺失可操作性,甚至还存在着法律冲突。
(二)社会监督与有关部门的无法有效解决根本问题
在各大聊天交友软件、微博、论坛等都潜伏着儿童色情内容。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社会监督不仅需要公众的自觉与法律意识,还需要网络技术的支持,因此现阶段的社会监督往往是低效耗时的,甚至一些时候还会带来更加消极的情况。另一方面来说,有关部门的职能分配存在矛盾,程琳教授指出,我国网络管理部门多,涉及16个部门,职责交叉、协调难度大、效率低、易推诿,存在管理漏洞。[1]社会监督的力量有限,有关部门的防治工作效率低,总会出现亡羊补牢的现象。
(三)学校未能普及性教育课程
由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于性文化和性教育总是避讳的。其结果就是,儿童不知性为何物,甚至在遭受性侵害,不良言语猥亵而不自知。甚至,在对于性的好奇心的驱使之下,走向违法犯法的深渊。在丹麦将情色出版物合法化之后,性犯罪百分比有降低趋势,这也证明了,有时一味地“堵”住,可能会出现反效果。由于国内现状不适合将有关淫秽内容出版物合法化,但却可以换一条路径,通过在校园普及性教育课程来确保儿童认识、学习相关内容,从而减轻儿童网络色情犯罪的比率。
二、国外儿童网络色情犯罪防治对策
(一)英美
英国为打击儿童网络色情开启的网络净化行动,在各大主流网站设置过滤网,其控制权交由儿童的监护人,防止儿童解除淫秽色情信息,并扩大对于“淫秽”的定义范围和法律规制范围。美国在儿童网络色情的防治上以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分别划分了:淫秽,儿童网络色情,有害信息的内容范围,并有相应明确的罚则。
(二)加拿大
加拿大对色情的定义上,只具有全国性标准。加拿大刑法典规定,制作、印刷、出版、发行、传播,或者以出版、发行或传播为目的而持有任何淫秽书面材料、图片、模型、色情档案或任何其他物品,均为非法。[2]
(三)日本
日本则是通过专门针对儿童网络色情进行立法,从而抵制相关问题的出现。比如《交友类网站限制法》,其中规定:一旦发现在交友类网站进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援助交际,以及在交友类网站发布希望援助交际的信息的,可判处100万日元以下罚款。交友类网站要明示禁止儿童使用的信息,采取措施防止儿童使用。
三、我国儿童网络色情犯罪防治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细化现有相关法律规范,提高可操作性
2018年初,一篇名为《一群变态锁定观看YouTube的孩童,我以前为他们工作》的文章在社交网站及自媒体上传播并引起热议,该文指出,国外某些公司将儿童喜欢的动画人物譬如艾莎公主、小猪佩奇等进行二次加工,融入软色情和暴力元素后上传网络。[3]软色情、软暴力与成人影视的色情与暴力不同,我国在立法中对于淫秽的定义不明确,这导致儿童网络色情犯罪,有‘空’可寻。对此美国的立法十分值得借鉴,应将对于淫秽,儿童色情,以及有害信息进行明确的划分,并制定一系列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借鉴这类立法技术,有利于细化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提高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二)设立专门防治儿童网络色情犯罪的部门
“扫黄打非”的工作虽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始终无法有效遏制儿童网络色情犯罪。其本质原因是防治儿童网络色情的工作一直以来只限于专项工作,往往在某一大型案例发生后集中突破,却忽视了隐藏在网络之后的很多犯罪行为。因此应当设立专门防治儿童网络色情犯罪的部门,使防治工作常态化,日常化和工作化。比如日本就有这样的一个部门,监督各类网站,但凡有任何网站出现关于此类的不雅信息,就会将其删除,并追究该网站的法律责任。
(三)各校开设相关性教育课程
各校应将性教育加入儿童素质教育的必修课程之中,在孩子可以接受理解的尺度内进行教育。全面性教育不仅包含性行为保护措施、预防性侵害、预防性传播感染艾滋病、预防青少年怀孕等与儿童性生理乃至生命安全相关的内容,而且包含对自我的认识和接纳、对他人的了解和尊重,对交友、恋爱、婚姻、家庭、养育子女的理解和责任意识的培养,对交流、协商、拒绝、做决策等技能的学习和应用。[4]这有利于从儿童自身掐断网络色情滋生泛滥的根源。
(四)引入国外有效、值得借鉴的制度体系
我国目前在防治儿童网络色情犯罪方面,尚且没有有效的防范体系。但在英、美、日本、韩国、以及新加坡等等多国,以具备了防治儿童网络色情犯罪的有效机制——网络内容分级机制。对网络内容进行过滤和分级是当前美国网络技术手段运用的主要特征[5]。网络内容分级,就是将儿童不宜的信息通过技术进行过滤,在搜索关键词时将有害信息屏蔽,以此切实落实对儿童的网络保护。
除网络内容分级以外,台湾地区儿童出版物分级制度,也具有参考价值,台湾地区将儿童书籍分为四个级别,确保儿童不受情色、暴力、血腥的信息影响,如果违反分级制度向儿童提供或传播有害其身心发展物品的,在罚款的同时还可以勒令从业者停业。
(五)重视家庭的引导、教育作用
李玫瑾教授讲过:“犯罪的预防要从未成年人做起,而对未成年人的工作则须从家长做起。”犯罪预防和防止儿童被侵害都是家长引导、教育中的重要课题。儿童往往缺乏自律性,这时任何强制性措施、立法技术,网络技术是起不到作用的,这时就需要家长们对儿童的引导和监护。家长应当了解和掌握孩子使用网络的用途,并协助分配其使用时间,防止孩子们沉溺于网络,不当使用网络。家长也应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和防范方式,及时过滤来自网络有害信息的威胁。
四、结语
网络信息快速流动,多元文化的互通交流,使网络成为了世界之窗,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隐患风险,为尽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有害其身心健康的信息,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探索经验,将其融会贯通,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制度,使未成年人即便偶然间接触此类信息,也能够提供适时而正确的信息,修正其观念。确保儿童们能够在良好的网络环境中开拓视野,汲取有益信息。另外,法律规范或许能通过各项强制措施达到立竿见影之效,但也不能忽视社会监督,学校教育及家庭监管相辅相成的作用。本文虽浅显简单,一望而知,但希望能够为防治儿童网络色情犯罪的后续研究提供些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