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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机制研究*
——以陕西省榆林市为例

2019-12-14

法制博览 2019年34期
关键词:榆林市社会工作者矫正

马 琼

榆林学院政法学院,陕西 榆林 719000

近年来,物质生活愈发丰富的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率越来越高。由于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始终坚持“以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所以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协助帮扶教育未成年人成为必要。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整个社区矫正制度的分支,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在公安、监狱、检察院、法院及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共同协助下,在社区依法对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监督、改造、援助的非监禁刑的执行制度。①社会力量也即“社会资源”。目前,我国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社区服刑人员就读学校、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一)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相关法律制度保障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目前没有独立的法律支撑与保障,暂且只是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法律依据,但是其内容较为笼统,相关内容不够细化,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现有的实施办法对社会参与主体的职责定位较为模糊,没有明确参与主体的身份地位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且各参与主体间的权责不明晰,致使参与者在矫正过程中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配合的现象,另外在社会参与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获得法律保障,挫伤社会参与者的积极性,同时在参与者的分工协作方面造成混乱的局面,这些都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国目前的社会参与现状是如此,榆林市的社会参与现状亦是如此。

(二)公众社会参与意识较低,社会参与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就榆林市公众的社会参与意识方面来看,榆林市公众对于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普遍偏低,没有形成充分全面的认识,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并不了解,在潜意识中认为社区服刑人员也是犯罪分子,就应当在监狱服刑;榆林市公众对社区矫正的态度较为模糊,许多榆林市的就业岗位并不愿意接纳有犯罪前科的员工;榆林市公众对参与社区矫正的意愿很低,参与积极性不高,很少有市民愿意以社会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工作当中。

就榆林市社会参与人员的整体素质来看,由于榆林市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所以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极为缺乏,不能满足该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并且,现阶段榆林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业定位不清、准入门槛较低,造成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养整体偏低,其总体素质有待提高。

二、建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机制的法律建议

在有关规范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方面,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榆林市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条例、规定及政策性文件。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规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遴选标准

第一,社会工作者虽然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仅仅只是协助者,但是却对未成年犯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力。因此,应明确规定对于进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的社会工作者的遴选标准:如榆林市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素质的社会工作者进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较强的技术能力和过硬的政治思想,明确规定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必须是从事相关职业的专业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必须具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经历或者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工作经验;必须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有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面的工作经历或者参与过社区矫正志愿工作的人员给予优先考虑等。

第二,社会志愿者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力量,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有着不可或缺的帮扶作用。各区域需要形成鼓励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层、各领域、各年龄段的人员作为社会志愿者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应明确规定:社会志愿者的选拔培训机制,对于通过选拔的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综合培训;社会志愿者的评估机制,对于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志愿者予以精神奖励及相关优待,对于工作表现欠佳的社会志愿者进行再次培训,仍无效者则将其清理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

第三,社会组织对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协助作用,应明确规定:对于有利于促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团体、组织,要求其必须加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必须积极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例如对未成年人接触较多、经验较丰富的公益性团体——妇联和共青团,就必须要求其积极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辅导的专业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机构也必须要要求其积极参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疏导;对于有被学校开除但依然想回归校园的未成年犯来说,专业的教育机构是不可或缺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这就必须要求教育机构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为未成年犯提供优质教育;对于不想回归校园的未成年犯,需要相关社会组织提供就业指导,适当推荐相应的工作等。

(二)明确规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容和方式

由于不同的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特点和作用不同,建议应当在各地区规定、条例以及政策性文件中分别对其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容和方式予以规定:

第一,对于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面,社会工作者需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进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内容应当是为未成年犯提供困难帮扶、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对于社会志愿者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面,社会志愿者需要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引导下,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的工作内容应当是对未成年犯开展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认知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帮助未成年犯早日完成矫治。

第三,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面,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的动态及表现,协助解决未成年犯的困难,协助组织未成年犯进行社区服务活动;榆林市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其下属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可兼任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或者还可以按照“一社区一站”的要求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作为村(社区)级社区矫正的工作场所和主要平台。

第四,对于矫正小组的工作机制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未成年犯罪人确定社区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小组的成员可以由矫正机构的专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未成年犯所在的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等组成,根据各自的作用以及特长,积极落实相应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措施。

(三)明确规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管理制度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管理做了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由法院决定、检察院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公安机关进行执行。但对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可以对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管理制度进行补充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地域特征,建议在规定、条例以及政策性文件中对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管理监督制度做以下规定:

第一,在对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管理层面,可以由各地司法局进行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司法局管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于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可以由司法局直接进行组织、引导、管理其日常参与工作;对于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未成年犯就读学校以及未成年犯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可以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司法局进行日常的组织管理。

第二,在对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监督层面,应当由检察院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但检察院的职责仅限于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对于参与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当中的社会力量则应当由司法局进行监督。司法局可以组建社区矫正小组,将参与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犯所在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纳入到矫正小组,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矫正小组成员也必须相互监督,形成层层监督的监督管理模式。

第三,除检察院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监督,司法局进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还可以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下设社区矫正委员会,由社区矫正委员会担任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督工作,协助司法局监督管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工作。

三、结语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所以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这项工作长期处于尴尬境地,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从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遴选标准、管理监督制度、社会力量的参与方式和内容以及社会力量参与过程中发生侵权的问责机制,提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矫治效果,帮助未成年犯重返社会。

[ 注 释 ]

①刘强.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制度概要[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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