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情况研究
2019-12-13周菲菲
周菲菲
中共漯河市委党校,河南 漯河 462000
知识产权是指个人以及团队,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特权,比如文学作品和商标设计等,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此类成果一般情况下均会为权利人带来相应利益,旨在避免抄袭和窃取等非法行为出现,需立法来对权利人本体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特别是身处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技术创新,而知识技术创新也被视为市场垄断的必备要素,是强化竞争实力的前提,现已备受各国重视,而且慢慢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上。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得到优化,知识产权法归属于民法范畴内,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在当前知识产权中也十分适用。
一、民法基本能原则和知识产权法
无论民事立法,还是司法以及民事行为等,均要坚守相应基本原则,也就是民法基本原则,涵盖了平等内容、自愿内容、公平内容和守法内容等。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效能尤为明显,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主要方向,与此同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去约束民事行为,防止法律越界。由此可知,民事基本原则,它是有力反映民事生活根本属性,所以要坚决遵守。
国内知识产权法,其组成要素主要是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这些法律都属于行政法律类型,是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根基。根据我国法律条文规定得知,知识产权侵犯,实际上是一种民事侵犯行为,尽管表现形式方面和侵权行为方面,与一般化民事权利存在很大差别,但它们的基础法律性质等同。因此,民法基本原则较为适用在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内部。
二、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情况
(一)平等原则和应用
广义之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层面的平等,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等同,从特殊意义角度加以分析,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基本体现,所以知识产权法中需要将平等原则全面渗透。客观上,要对基于知识产权名义的财产和物质等,进行法律平等地位提供,所有财产都要获取同样保障。立法上,知识产权保护和物权法中的一般保护原则间差异性很大,知识产权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来保护,整治知识霸权的效能尤为明显。知识产权主体上,知识产权者,亦或是侵权者,都拥有着相应法律地位。权利保护层面,特别是保护在先知识有限权利层面上,首先是财产法则,其次是补偿法则,无论何种模式,均彰显出了对于在先、在后这两种权利的平等性。
(二)自愿原则和应用
所谓自愿原则,即为民事活动的开展需要以自愿原则为根基,是各方当时在内心中对法律平等地位的认同,换个角度而言,自愿原则以平等原则为根本。需知,知识产权法中合理使用自愿这类原则,通常情况下具备两种表现形式:首先是从知识产权获取角度出发,无论任何人,都享有获得、享受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商标注册权利和专利申请权利首当其冲,此类权利和自愿原则相称;其次是基于知识产权行使中的自愿原则应用,权利使用过程中可借助出资的方式以及转让的方式等来加以行使,对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愿性,任何集体与个人都不得干预。此时的知识产权行使,务必要满足国家规定,切忌违法强制性规定。
(三)公平原则和应用
所谓公平原则,即为民事活动进行中需要遵循的公平原则,此项原则是当前法律范畴内公平、正义的有力体现。知识产权实践活动中应用公平原则,作用明显。知识产权对相关知识财产、利益予以分配的过程中,均会体现公平原则应用。知识产权法应用阶段,所有人对本体所创造的知识财产都具备公平机会以及一致使用权,不仅如此,知识产权法中详细规定了权利限制,这也有力体现了公平性这一原则。为了维系知识产权有效性和安全性,知识产权法中,对相应权利限制制度等予以明确规定,针对限制知识产权的行为及内容等加以管制,从而保护权利人的私有权与利益,建立与权利制度相对应的限制机制,权利限制需满足法律规定要求,与此同时,还要保证不违背知识产权法规定和反限制标准,从而完美体现公平原则。
(四)诚信原则和应用
所谓诚信原则,即为民事行为主体实施民事活动时,需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侵害社会集体利益。现在的基本情况是,国内现行知识产权法体系中,诚信原则应用方面的规定尚未明确,但从具体制度设置方面可以凸显出这一主要原则。著作权获取者,创作者就是作者,这便是诚实原则的重要体现。著作权保护上,盗版的明令禁止,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但是单纯从技术操作角度而言,反盗版技术应用也让很多公众合理使用技术手段受到各类限制。按照诚信原则,国内技术措施制定和技术手段现实层面,优化了若干技术措施,如此方可坚持诚信原则,这样才能全面维系执法能效。我国《专利法》中的若干规则和规范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诚信原则,专利申请人若进行专利造价,那么专利申请行为便会被立刻制止。
(五)合法原则和应用
所谓合法性原则,即为遵守国家强制性法律条文规定,所有民事活动均需遵守法律规定及要求,假设法律没有加以规定,那么就需要按照政府要求行事。特殊态势下,当事人一方可借助协商等方式对法律规范内容、效率等予以常态转变,但是无论何种变更行为,都要保障其属于司法自治原则圈子,切忌随意更改。合法原则由于这种特点成为了知识产权确权体系中的基本原则。违反法律、法规,非法获取、利用遗传资源,依赖资源进行资源再造,这种行为不予授权。此为合法原则在当前知识产权获得层面的主要表现。
知识产权法若想得到法律保护且享有专权,创造的合法性必须要保障好。知识产权法涵盖了任意性规定内容和强制性规范内容以及静止性规范内容,执行实践过程中,知识产权人一方可通过协商的模式进行法律效率变更,要意识到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司法,不能随意滥用,因为一般都会牵涉到多方利益,法定程序限制工作一定要做到位。以法律许可的操作模式,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从而遏制假借合法权利之名谋求非法利益的现象滋生。
三、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关系分析
(一)逻辑关系差异
知识产权法所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间,由于知识表达而出现的基于特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而民法则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由于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而出现的特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囊括在内,但前者外延小于后者调整范围。
首先是整体和分支的关系。哲学层面上,整体和分支是标志客观事物可分性、统一性的双面哲学范畴。整体是构成事物各要素的统一体,分支是整体中单个要素,亦或是部分要素。整体是分支的有机融合与统一。各分支以相应结构形式互相影响和关联,之后在此基础上让事物整体拥有新属性和新规律。知识产权法是一类子法律部门,与物权法和安全法等共同构成民法。知识产权法中的很多法律规定均会受到民法影响,有时知识产权法漏洞出现时,可将民法规范和原理作为依据。比如说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是否以主观过错作为构成要素,因为知识产权法中未作出明文规定。类比分析后发现,知识产权由于独占性特点,和物权相差无几,侵权相关物权无需以主观过错来定夺,物权方可要求没有出现过错的一方返还资产、停止侵犯行为,但可能不会得到补偿。此类物权法基本原理融入知识产权内,可使问题得以简化。由此可知,知识产权法和侵权法、物权法等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一部分。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和民法,这两者是整体与分支的关系。
其次是普通和特殊的关系。对普通和特殊加以划分,需要引入单一化概念。所谓单一,就是指空间、时间上确定的事物,指事物本体特有质和量之间的规定性特质。普遍原则反应事物间内含的依赖性和一致性,是某一事物中所蕴含的一类共同属性。特殊是若干单一状况普遍且兼具单一的属性,是单一、普遍间相互联系、转化的中介步骤。假设单个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以商标法和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最为典型,若归属于单一领域,那除了单一化法律规范由于共同属性存在,便会有机组成知识产权法式的特殊法律,但特殊法对应的则是普通法,普通法也就是民法。由于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亲属法等,由于司法特性一致,而后组建为民法,因此相对于现有知识产权法来说,民法即为特殊法。
(二)立法手段差异化
法律是优化、融洽社会关系客体的存在,对社会关系参与人员的主体来说,价值和作用都很是明显。法律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法所中介价值、法工具性价值、法本体价值。公平和正义,还有政治、经济方面的价值即为法所中介价值;法的确认和法的分配以及法的价值等便属于工具性价值;处理纠纷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等,则属于法的本体价值。企业非体系性价值目标内,二者目标基本一致,物权法中物尽其用就是最好的写照,知识产权法中同样追求知识迅速传播。知识产权法突出利益平衡,但民法与之有别,主要原因是由于智力成果产生一般都是基于前人智力成果所得,若“专有其利”,会以法律名义盗取他人成果,社会再造功能备受阻碍,不合理之处尽显。
知识产权通过法定而来,民法权益则注重意定。主要是因为权力决定性的存在,知识产权、物权、人身权力等均拥有其决定性,义务和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义务方也极其容易侵犯绝对权。旨在防止绝对权膨胀状况出现,行使正当权力,法律层面所明确的权力要素、行使办法、操作期限等,知识产权的诸多表现甚是突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规定中是否对民法法则地位予以明确,务必要将其视为重要执行点,此为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重大工作表现之一,民法原则适用在知识产权法中,后者效能会不断提升,知识霸权现象得到了持续优化和调节,所以民法法则应用为知识产权法的执行起到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