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问题性思考
2019-12-13胡晓骏
胡晓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8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提出是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已经有了具体的知识,需要通过依法监督以及各级政府机关的职能转变,同时在人民政协等民主机构的有效监督来实现逐步的转变,同时监察体系的转变需要涉及到公检法各级机关,会将我国的司法体制从一府两院转变为一府三院的可能性一直存在,因此这一变化需要有前期的试点工作进行尝试才能够充分保证在全国转变时出现意外状况影响新制度的实施,但同时在试点工作中也应该保证对于出现的状况进行妥善处理,而且大部分的决定本身也需要一定的实践来进行实践尝试,所以应对问题的解决,需要足够的时间来决定应对的策略,因此对于问题性的思考应该在试点阶段就融入到其中。
一、以完善立法为依据改革监察体制
当前我国的改革尤其是对于制度性的改革需要从中央进行一系列的决策,总书记对于监察体系的改革相当重视,同时提出改革要有法有据,并且对于立法工作的协调更要保证在法制轨道上。总书记的讲话推动了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试点工作展开,同时这一转变因为涉及到先发问题,因此在过程中务必要相对谨慎,保证问题得到充分解决的情况下才能够进一步进行推广,当然对于已经取得的成果,应该逐步推广,将成果进一步开枝散叶,在我国的监察体制中明确对应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保证立法工作还有执法工作都能够妥善得到落实。
同时权责对等问题也是在改革过程中极有必要完善的一个问题以往的权力运行机制主要是通过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的监察职权,同时其下属的公职人员也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而当前进行改革首先就需要在其中重新明确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职责职能,将权力清单明确列出后,才能够保证立法过程充分符合社会实际需求,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形势对应的监察职权,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同样对于刑法增订对应的条目,将监察人员的职权职能一并列入范围内,大部分实际发生的违法行为应该提前做好处理预案,同时保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的明确性,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划分明确,使得法律和司法机构能够按照标准化的方案处理对应事务,同时对于问责追责机制进行更进一步的完善[1]。
二、明确国家监察的职能职权及应用范围
对于当前的监察委员会管理,应该从其定位出发,作为国家监察权的统一行使者,这表明着司法防线是国家最为坚固但同时也是最终的监督者,因此对于其职能职权还有应用的范围都应该做好明确的界定,防止滥用权力是对于司法部门最重要的监督手段,而且严格监督制约机制同时也是对于相应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保证其工作态度以及工作落实效果。
当然从外界监督的角度上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最终也需要配合以监察机关的内部自查才能够有更好的效果。检察权的自我纠正是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事项的过程中对于自我能力以及工作实现效果的总结,一般通过阶段性的思想汇报、工作汇报实现,而在新的监察体制中,如何更为有效的落实这种自纠自查的方法形式也就成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同时明确全部的检查流程也同样重要,对于大部分政党而言,司法腐败就意味着政治生涯的结束,我党执政几十年来对于监察机构的重视程度从未下降,同时结合党内监督以及人大监督再加上社会监督的多方面结合,充分有效的保证了国家内部的安定团结,以及对于监察工作从上级政府到基层机关的确切落实,这也充分说明了内外双层监督的机制的确能够在监察制度中起到足够的效果,所以监督机制即便到了新的时期有了新的体制,也仍旧需要留用并且起到更加详尽的作用。并且这也是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的一个重要途径,只有在大事小情上接受党的领导,同时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够真正切实地将为人民服务做到实处,同时加强在工作内容事项管理上的力度,保证国家机密以及相关的监察行为始终得到有效的管控[2]。
除此之外,监察机关还需要对于职能范围进行有效的界定,大量的事实案例证明,一旦出现贪污违法行为,多数都与职权滥用有关,监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构,一方面应该保证对于自身职能的认知,同时避免越界行为产生,同时对于相应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进行处置,以正确的工作程序和严明的态度纪律发挥国家机器的职能,为党的事业进步以及国家的兴旺发展还有人民的幸福为宗旨,同时对于部分需要涉及多部门的监察问题,应该有效沟通各部门之间做好相应的对接工作,积极处理有效协商,保证按照法律执行相应的监察制度。
三、监察机构的队伍建设和专业性扩展
对于法治思维在当前社会的落实需要有监察职能的参与,而越多的法治生活活动就需要更为严谨的监察制度的支持,所以加强法治队伍以及监察机构的人员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改革内容,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一方面对于法治思维应该保证工作人员知法懂法,同时在工作内容中能够切实按照对应的指标完成各自的工作内容,避免违纪状况产生,能够明确服务中心是人民和国家,要端正工作态度,认真负责保护人民的正当权利,避免公民自由和人身财产出现问题或者受到侵害。
另外,监察机关本身应当明确惩处原则,将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与业务素质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以往的冗余人员应该加强整改并且通过考核后才能够重新任用,这也是对于监察机构现存的问题的一种有效解决办法,保证国家权益以及人民福祉能够得到充分的维护[3]。
另外对于人员选择应该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带来社会层面的质疑,尤其是对应的监察机关应该公开招聘信息以及人事录用等公告,保证接受社会检查,随时接受社会各界提出的改进意见,这也是国家职能机关贴近人民贴近社会生活的一种具体展现,对于监察工作的展开具有极大的好处,这种问题处理方式也得到了试点地区的一致认可,正处于逐步推广试用的阶段,因此未来的监察队伍本身也具有足够的廉洁性和纪律性。
四、监察机构的队伍建设和专业性扩展
对于法治思维在当前社会的落实需要有监察职能的参与,而越多的法治生活活动就需要更为严谨的监察制度的支持,所以加强法治队伍以及监察机构的人员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改革内容,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一方面对于法治思维应该保证工作人员知法懂法,同时在工作内容中能够切实按照对应的指标完成各自的工作内容,避免违纪状况产生,同时明确服务中心是人民和国家,要端正工作态度,认真负责保护人民的正当权利,避免公民自由和人身财产出现问题或者受到侵害[4]。
另外监察机关本身应当明确惩处原则,将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与业务素质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以往的冗余人员应该加强整改并且通过考核后才能够重新任用,这也是对于监察机构现存的问题的一种有效解决办法,保证国家权益以及人民福祉能够得到充分的维护。
五、结束语
当前阶段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展开首先需要在预防腐败方面做出突出的表现,从而能够突出和以往的体制之间做出的改变,尤其当前另外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对于私营机构的监管范围,以往这一领域是出现问题的重要区域,但因为监察体制尚未将其纳入范围内,所以一直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当前通过试点方式可以对于这一范围的监察工作进行升级,保证监察委员会的职能真正得到有效落实,同时让职能机关能够将为人民服务以及促进国家发展的功能进一步发挥出来,保障新制度在形成良性影响的过程中逐步推广试点地区,最终形成全部范围内的监察体制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