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专利代理机构的法律监管*
2019-12-13霍冠禹
霍冠禹
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甘肃 兰州 730010
一、专利代理机构的概念
2018年9月,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19年4月,改组后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两名以上合伙人;(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五名以上股东;(五)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因此,我国政府对专利代理机构施行行政许可准入制,这能够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为全社会的创新主体提供高质量的专利申请代理服务。
二、我国专利代理机构法律监管现状
(一)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发展现状
为了提高专利申请数量,我国各地政府都制定了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对本辖区的专利申请行为进行财政资助,这极大的调动了社会各类创新主体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进而推动了我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快速发展。据统计,2008年我国的专利申请量为82.8万件,但到了2018年,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了432.3万件,位居世界第一,我国依法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达到了2195家,拥有18668名登记在册的执业专利代理人队伍。但是在专利代理机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为了争取客户资源,抓住大部分发明人对专利申请流程不太了解的漏洞,利用网上可以公开查询到的专利信息与发明人主动联系,鼓吹发明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专业技能不足以保障专利授权,并声称可以帮助发明人快速拿到专利证书,从而要求发明人重新与其建立专利代理委托关系;部分专利代理机构为了盲目追求专利代理数量,赚取超额专利代理服务费,疏于对内部专利代理质量的管控,造成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质量低下,无法实现对专利申请人技术方案的实质保护;还有一些专利代理机构为了套取政府对专利申请的财政资助,与客户串通进行了大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大量无用、重复的专利申请出现,这既不符合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专利申请的目的,更浪费了国家大量的专利审查资源,违背了专利法保护的宗旨。
(二)我国专利代理机构法律监管现状
目前对我国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管理的最权威法律渊源是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完善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制定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等配套部门规章;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也根据我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有《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工作规程(试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学术委员会条例(试行)》等行业规章制度。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十多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了对专利代理机构失信后所采取的联合惩戒内容。
此外,为促进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提升服务质量,科学健康的发展,2017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组织相关单位起草了《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并鼓励有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围绕规范开展自查和业务制度改革,通过贯彻规范中的程序化要求来提升我国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完善专利代理机构法律监管的相关建议
(一)在现有的法律监管体系中增加行政罚款的相关内容。现有的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处罚方式主要是警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吊销执业许可证等。目前专利代理行业中出现的各种乱象的根源在于现有的专利代理监管体系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处罚没有经济方面的考量,而部分专利代理机构为了追逐更高的代理费利润置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不顾,因此建议增加行政罚款的相关条款,通过行政罚款的手段对那些为盲目追求代理费利润而违规的专利代理机构形成强大震慑力。
(二)开展常态化的专利代理行业整治行动。目前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已经逐步完成,在国家大力提倡知识产权强保护的背景下,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已经被划归到当地的市场监管局进行管理,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更好地依托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资源开展专利代理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并形成常态化的整治机制,以促进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我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三)依法监管。专利代理机构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传递多以技术秘密为主,因此保密原则是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从的最基本的原则。专利行政部门在实施法律监管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条件下开展相关监管行动,无正当理由禁止向专利代理机构索要客户技术交底材料、保密合同等涉密信息,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创新监管方式。由于我国对专利代理机构实行行业准入制,专利代理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许多机构信息,并且我国每件专利的申请材料全部都要统一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统一进行受理和审查,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掌握了大量丰富的专利信息资源,在对专利代理机构实施监管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通过对专利信息资源进行分析来寻找相关监管线索,最大程度减少对专利代理机构正常经营行为的影响,提升打击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效率与精准度。
(五)遵从一些原则。绿色原则: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专利代理机构实施监管过程中应当遵从绿色原则,尽量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少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充分依靠网络传输手段来接收相关材料。听证原则:在对专利代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对充分给予专利代理机构阐述辩解的机会,保障处罚结果的有理有据。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有些专利代理机构为了拓展业务,除本部公司外还在其他省份设立了许多分支机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母公司和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过程中,应当充分展开调查,对母公司和分支机构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科学划分,避免采用一刀切,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