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12-13孙雪
孙 雪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未来社会网络经济先行,网络商业运营应运而生层出不穷。其中网络直播打赏就是电子科技的产物。一方面,它极大的满足了人们的精神文明需求,观众凭借对主播的喜爱或是支持进行打赏,数额不等大部分集中在千元乃至万元以上。另一方面,新兴的商业模式由于发展过快,缺乏有力的法律规制,导致网络打赏出现了一系列的违法问题。
一、网络直播打赏概述
所谓网络直播打赏是指:在网络直播平台中,观众可以根据个人喜好给主播“刷礼物”,主播通过“礼物”变现获得收益的一种行为。它具有时效性、互动性。阿克塞尔·霍耐特在《自由的权利》里曾说过:“为了真正让个人有实施自主的可能性,就需要更多的能力和前提,而所需的这些能力和前提越多,在对原则的规定中,也就必须纳入那些从这些能力和前提的角度出发所需的越来越多的原则。”网络平台打赏本身不违法,而是一种处分的权利,我们要做的就是给这种权利画上栅栏,赋予其原则的限定,保障自由的合理行使。
二、网络直播打赏相关问题分析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了支持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一步。本文从未成年人打赏、夫妻单方处分共同财产用于打赏、主播直播内容违法三个方面具体展开研究探讨。
(一)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打赏另一方的撤回权分析
在现实的案例判决中,大多是老公最近迷上了女主播,不仅打赏了上万块钱的礼物,还在主播劝说下从事各种投资活动。偏偏家中收入微薄,打赏出去的金额可以说是举足轻重。妻子迫切想要回那些打赏以及投资给主播的钱。看后让人唏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警觉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像老公这种单方面打赏女主播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这种单方面打赏行为能否撤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第89条规定:对于像夫妻间这种共有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允许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若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的,视为处分行为有效,事后可以再内部追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夫妻间单方的这种打赏主播的行为从原则上看属于单方处分共同财产且打赏的数额巨大,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一般应认定无效。但能否追回打赏的财产,还要考虑第三人的因素,如果第三人是基于善意获得打赏财产,则属于接受赠与,而赠与是单方面行为,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打赏的礼物到达第三方控制范围内,打赏随即成立,夫妻另一方不能追回财产。此类的案件层出不穷,一方肆意打赏出去的巨额财产很难拿回。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数额巨大用于直播打赏如何应对善意第三人,最大可能的追回打赏,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呢?
这种“拿回”在法律上叫做任意撤销权。在赠与关系中,合意达成至赠与财产到受赠人手里期间,能够任意撤销赠与,随时拿回,这种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就是任意撤销权。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或许我们可以找到一个新思路。为财产直接转移设置条件,延长打赏到账时间,以便行使撤销权。对此,我们可以针对巨额打赏设置打赏冷静期,采用二次确认。第一次决定打赏视为的附生效条件合同,冷静期后的二次确认达成生效条件,产生合同效力。通过延缓打赏到账,延长夫妻另一方撤回打赏的时间,对抗网络打赏到账的即时性。
(二)未成年人打赏效力认定分析
未成年人由于缺少判断力及自控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成年期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无效或者效力待定,须监护人追认。监护人不予追认的合同,视为无效[1]。未成年人做出的合同被撤销后,另一方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并且双方皆应承担过错责任。
当面对屏幕背后的直播世界,未成年人看到他人对主播的打赏,会产生猎奇心理,开始尝试打赏的味道。现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盛行,许多没有手机或者未绑定支付的孩子,会用家长的手机进行打赏。而直播打赏又具有时效性,打赏完毕即刻到账,等到家长发现时却为时已晚。通常这种情况家长主张打赏是未成年人做出的法律行为,要求退钱但都遭到拒绝。理由是打赏行为的名义当事人是家长,直播平台客户的登录及充值账户均为家长所有,难以以证明是未成年人做出的打赏行为。大部分未成年家长在与平台交涉退款事宜时,很多无良平台,往往提出家长无法证明是未成年人本人做出的行为,拒绝退款[2];即便证明了是未成年人的处分行为家长作为监护人,存在疏于管理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无法得到全额退还。存在以上两种抗辩理由,很难去证明是未成年人做出的打赏,因此我们可以从源头上去减轻这一问题,通过限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肆意打赏,减轻监护人财产损失。可以让直播平台提供者对激增的打赏进行节流,限制连续大数目的打赏,设置次数金额提醒或打赏冷静期等等,这样可以防止由于未成年人由于缺少判断力及控制力做出超越行为能力的数额巨大的打赏,出现“五陵年少争缠头一曲红绡不知数”的现象。
(三)主播违法直播所获打赏的法律行为分析
一些主播为吸引眼球,通过直播形式进行淫秽表演,如不堪入目的黄色脱衣舞表演,以此取悦网友并索取礼物。我国多部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传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信息,这种行为触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按照法律应扣押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给予刑事处罚。
主播直播内容违法所得打赏,属于非法收入,不受法律保护。可是,根据程序正当原则,如何更高效的搜集直播内容违法证据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的直播监管手段主要是依靠机器抓拍和管理人员发现。直播平台监管人员每天要审核几十万张直播截图,只能检测到一瞬间的状态,具有随机性与偶然性,难免会有漏网之鱼,不能完全反映直播的真实过程,而依靠机器抓拍,对它的识别功能要求很高,若完全依靠直播平台的现行直播监管方案,在搜集违法证据时很难开展工作。
网络直播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直播一关闭原则上无法重现,为了方便侦察机关获取违法主播非法直播犯罪证据,应强制网络直播平台服务提供者及时记录和保存直播信息和画面;对有关电子证据扣押措施的方面更加细致和完善,实行信息联网办法,实时获得主播违法证据影像,在网络直播违法行为一开始发生时便可介入[4],政府机关也能参与其中,保障证据的搜查扣押;实施直播调取令措施,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调取证据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规定。那么受该规定强制力的约束,直播平台方则必须向调查者提供证据,若司法机关无法从联网信息中获取证据,而直播平台又交不出直播保存信息,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另外,针对层出不穷的违法直播,网络直播平台应加强监管,包括对主播的教育、直播环境的布置、交流互动的尺度等方面的要求。这种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的结合,能够有效的规制主播违法直播,惩处违法行为,帮助观众合理的行使处分权,进而控制违法所得打赏,还直播一片肃清之地。
三、结语
现在电子支付盛行,经常身边听到的一句话是“看不到摸不着的钱花起来都没有概念了”。没错,这种金钱数字化常常使人们模糊了对数额的敏感度,因此,与电子支付相辅相成的网络直播平台打赏就成了最大的受益者。张建伟教授的书《法律稻草人》中写到,“在一个不尊重法律的社会,法律只能吓鸟,不正像个稻草人?”网络是新时代的产物,法律对于它的规制还不够,网络犯罪的土壤延伸到各个领域,网络直播打赏问题正立着“稻草人”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