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分析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及完善对策
2019-12-13朱明华
朱明华 石 峰
安徽省凤台县检察院,安徽 凤台 232100
目前,基层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和服务,得到了很多宝贵经验,现结合实际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并提出完善对策。
一、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总体比较薄弱,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各乡镇虽然成立了领导小组,但相应的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矫正体系。虽然社区矫正工作想在吸纳社会志愿者、整合社区力量帮教方面作出一些尝试,但仍处于构思起步阶段,虽然将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单位及近亲属作为社区矫正小组的成员,但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成立的矫正小组大部分均没有尽到工作小组的职责,形同虚设。
实践中发现部分矫正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现是一名犯罪分子的特殊身份,正在接受的社区矫正是刑罚的具体执行,因此少数人员不服从管理,不能按时汇报思想,不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目前对这类人群应当加强教育监管力度,使其醒悟。在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为“刑罚”就意味着“坐牢”,思想意识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者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犯人从监狱出来了,犯的事就算了结了,这种观念,是社会人士对社矫人员的普遍认知且根深蒂固。在社区矫正实施中,还有一些社会人士对社区服刑人员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他们认为这些人犯过罪,是“坏人”,因此让自己或子女们尽量避免与社矫人员接触,这些给矫正人员的心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认为自己受到了社会的歧视,这个社会不“接纳”他,自己已经成为了不受社会“欢迎”的人,于是他们中的有些人就有可能破罐子破摔,以至于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阻碍。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未被羁押的,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移交衔接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根据《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负责羁押的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羁押的看守所将罪犯押送至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当场办理法律文书移交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到庭办理交接手续。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对审前未被羁押的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书面通知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的几乎为零。因此,有很多审前未被羁押的罪犯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并没有去司法行政机关报到,而司法行政机关又由于不掌握先前的情况,从而造成漏管现象的发生。
(二)对于在异地犯罪的罪犯,异地法院拟对其作出适用社区矫正处罚的,在没有对该罪犯委托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调查评估的情况下,自行做出判决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的现象较多。判决做出社区矫正处罚后,判决法院在将裁判文书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后,却没有将罪犯亲自移送给其居住地的司法机关,而是让罪犯自行到其居住地的司法机关报到,导致有极少部分矫正人员没有去其居住地的司法机关报到,从而造成漏管、脱管现象的发生。
(三)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宣传不够、氛围不浓。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要求全社会对它的概念、意义、内容、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目前实践来看,特别在农村,人们对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性质、意义还缺乏必要了解,他们主观意识上认为犯罪坐牢,就应该在监狱里关着,与社会隔离起来,才不会继续危害社会以及危害他人,因此不愿意提供帮助甚至与他们接触。社区特别是农村的帮教人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矫正工作认识不到位和不充分,认为都是乡里乡亲的,不好意思对别人实施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社区群众的信息员作用。
(四)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应在各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机制,以及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清、配合不力,出现了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从而影响了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和矫正质量。[1]
(五)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1.社区、(村)居委会组织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社区、(村)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社会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支撑点,只有当他们真正地接纳了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关怀和帮助,并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管,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实做好,也才能有效缓解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并且为矫正对象营造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作为社区、村委会的信息管理员在这方面就能够起到很关键的作用,信息管理员可以每月逐一走访矫正管控对象,及时了解和掌握管控对象的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且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司法所,包括一些异常情况,司法所从而能及时了解掌握,提前给予应急处置。
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严重缺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他们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性容易和被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容易走入被矫正人员的内心世界,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完成对矫正人员思想行为的教育、矫正。因此,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社会辅助力量。但是当前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也相当有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社会补充力量,司法所要积极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据调查,目前我县基本没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2]
三、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进一步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为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组织领导,地方政府、成员单位要不断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加大人力、财力保障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类型媒体,多渠道、多层面地宣传社区矫正的知识和政策,及时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报道社区矫正成果,争取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吸收更多专家、学者加入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程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强化司法行政人员防范风险。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中风险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了防范风险,就必须从适用前调查评估、接收、管理、宣告等每个程序都要严格规范执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制度,是一把双刃剑,要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开展评估调查,从人员资格、程序、笔录都要规范,该回避的还要回避。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做到每周一次电话,每月一次谈话记录、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公益劳动都要有记载,对表现好的矫正对象、该奖励的就奖励,对表现不好的矫正人员,该警告的就警告,该治安拘留就治安拘留,该收监的就收监,有脱管、漏管的要及时向公安和检察上报,切实履职尽责,防范自身风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