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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对策

2019-12-13吕海波

法制博览 2019年30期
关键词:书记员员额助理

吕海波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驻马店 454650

司法权在三权分立实行的国家中,是与立法权、行政权比量齐观的一种公权力。虽然我国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司法却是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免受公权与私权侵犯的最后一道阻拦线。我们可以把司法体制对法律的作用,比作交通信号灯对城市川流车辆的作用,伴随着城市车辆的增多,道路条数与岔口的增加,交通信号灯也需要做出相应的改革变化。同样,当前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矛盾凸显相伴,司法体制改革也就势在必行,因此,本文主要分析的就是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对策。

一、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员额法官任选机制不合理

当前我国一些试点省市的员额法官任选机制得到了改革,但还有一些省市的员额法官任选机制仍旧存在问题,虽然最高院制定了首批员额法官任选的指导意见,但是因为时间紧任务重,改革又关系着各方利益,因此一些法院在依照实际制定选任办法的时候难免存在照顾、退让以及“一刀切”的行为。因此,入额的法官素质和能力都无法得到保障,一些选任出的员额法官不一定能实际办好案,而优秀的法官却落选了[1]。

(二)案多人少问题没有解决

因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行,以及最高法院对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的的调整,促使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大大增加。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2018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达到了2800万件,创下了历史新高,而基层法院的案件受理数上涨尤速。伴随着员额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改变了过去的办案机制,而新办案机制正在逐步探索改进阶段,无法表现出优势,法官的递减,更突出了案多人少的问题。

(三)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人数出现大空缺

虽然XX中院依照上级改革要求,基本实现了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员三者的1:1:1配比,但全国大部分省市都未能实现这一配比。当前许多省市法院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人数仍旧存在空缺,人数少,这无疑增加了法官的压力,也阻碍了新型审判团队的建立配备。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省市法院让未入额的庭院长以及年纪大的老法官担任法官助理,而这些法官助理的思想和能力并不符合办案工作的实际需求[2]。

(四)改革落实地区待遇落差大

改革落实地区待遇差别明显。如,某市三个市辖区法院员额法官工资平均为6000元以上,人均绩效考核的奖金在2000元以上,但是辖区内两个县法院的员额法官工资平均都未达到5000元,绩效考核人均奖金未达到1000元,由此可以看出地区待遇之间的落差之大,正是因为这些巨大落差,使得法官的工作动力被大大削弱。

(五)法官助理在入额时的认知模糊

我国政策规定,改革后,初次担任法官的人员需要担任法官助理满五年,经省级法院统一招录,一律于基层法院任职。这对于一些改革前中级法院以上招录的法官助理,和一些经过省高院统一培训却因为改革而无法被任命的初任法官而言,并不合理。同时,一些从基层法院选拔到上级法院的人员,其在基层表现十分突出,甚至有人担任过庭长或副庭长,在选拔到上级法院后,因为资历等问题而未入额。假如让这些正在上级法院任职的人员又回到基层法院工作,这等于抹杀了他们之前的努力,人员积极性会受到重大打击[3]。

(六)事业编工勤编人员工作积极性受打击

大部分省市法院的事业编工勤编人员工资低于法院其他岗位人员,且各项福利待遇也和事业编工勤编人员无关。在司法体制改革后,如上海等发达省市,员额法官的最高待遇平均能涨到50%,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平均工资也大概能涨到20%,但是这仍旧将事业编人员排除在外。因为待遇和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之间相差大,事业编工勤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无法提升。

二、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有效解决对策

(一)加高基层法院的招录门槛

在司法体制改革之后,上级法院的法官需要从下级法院遴选,这就加重了基层法院人员空缺的问题。一些经济落后省市的基层法院,本来法官人数就不多,为了增加人数,不得不降低门槛,选招一些司法水平低,甚至没有司法职业资格的人员。这些未持有司法职业资格的人员占据着政法编制,却并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的资格。所以,司法改革重点之一,就是加高基层法院招录门槛,在招收正式编制人员的时候,必须将具有司法职业资格且有相关的司法工作经验作为录取标准,如此选出来的人员才能做实事、办实案。

(二)开启员额法官审核微调程序

参考中央提出的政策,一些存在案多人少状况的法院,可考虑把法官员额比例提高到40%左右,并把事业、工勤编制人员加入到中央政法编基数中核定法官员额数。各省市要开展案多人少标准的界定工作,并以此为基石,第二次审核首批入额后案件数量增加快的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同时动态微调第二批次法官员额的选任[4]。

(三)扩展招聘规模以增加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数

从XX中院改革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可以负责接待、送达、排期、调解以及审查等审判辅助工作,让法官能将精力专注于审判办案之上。所以,一些存在案多人少状况的法院,可以适当扩展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招聘人数。并且,一些在法院工作的事业编人员和聘任制书记员,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优先考虑将其录为法官助理、书记员,这样方能保证辅助工作确实到位。

(四)大力发扬院庭长办案经验与优势

通过“XX中院经验”,我们可以看出院庭长办案的优势所在。但是,一些改革落后的省市,其入额院庭长只负责一小部分的办案内容,他们的精力都花费在了繁重杂乱的行政与党务工作海洋中,无法脱身,这就违背了入额法官以案件办理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所以,想要大力发扬院庭长办案经验与优势,就需要将行政与党务工作分配给其他辅助人员去完成,如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让经验丰富的院庭长能够将自己的办案经验运用到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去。当院领导办案成为常态,“骨头案”也就都能啃下来[5]了。

(五)初任法官任命采取新老不同办法

初任法官任命应该结合实际,不能一视同仁,那样会打击工作努力人员的积极性,可以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策略。也就是针对改革后招录的法官助理,施行新办法;而针对改革前中级以上法院就招录进来的法官助理,施行老办法[6]。

(六)开启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工作

改革地区工资待遇落差大、事业编制工勤编制人员福利待遇差等问题,都要依靠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工作的开展来解决。各个省市可以先试点全市法院人财物市级统管。对于工作经验丰富、能力强,但是却没能入额的法官采取分流妥善安置,使其能在适当的岗位上发光发热,发挥能力强经验多的优势。

三、结语

总而言之,虽然我国司法体制建立的时间并不长,在诸多方面都还存在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司法体制和国外相比是落后的,没有进步性的。笔者认为,只要踏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运用加高基层法院的招录门槛、开启员额法官审核微调程序、加强审判管理并完善错案发现追究机制等策略来处理问题,就能推进我国司法体制走的更远,发展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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