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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代表大会对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监督路径

2019-12-13姚起荣

法制博览 2019年30期
关键词:监督权监察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姚起荣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湖北 武汉 430000

一些具有权力的人在身居高位已久后容易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为了杜绝这样的情况,必须采用以权力制约权力。监察机关在执行权力前需要被外部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不仅来自于社会各阶级,更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让人民当家做主才能真正得到落实。

一、监察权体系的构成

(一)人民的监督权

我国的建国根本是以人为本,这也是意味着国家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我国是民主国家,所以国权也一定是出自人民,而不是出自那些处于人民之外,凌驾于人民之上的人和组织机关。我国的发展方针受马克思思想的影响,马克思有说过,“无产阶级的权力属于人民,权力的行使是实现人民的利益。”从这点就能说明政府所实行的权力必须要让广大人民进行监督。马克思主义者列宁也提出过同样的权力监督问题。不仅是这些,我国的《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不论是理论上还是政策上,人民始终是国家权力的基础,而监察权就是属于国家的体系,也是来源于人民权力。监察权来自人民的监督权,一切的权力是需要人民进行监督。马克思有说,权力的真正拥有者是人民,相关机关只是权力的行使者,人民服从政府的统一管理,政府需要人民进行监督,两者是相互的。人民的权力与国家的权力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因为绝对的平衡是十分困难的,所以两者实行“一体两面”的关系。国家权力与监督权都属于人民的主权,两者是一种内部的制约关系。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

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进行监督,所以人民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为我国人民综合水平参差不齐,至今都不能让劳动人民真正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毕竟每个人所关心的事物不同。以此不足提出代议制的方式,去弥补劳动人民政治能力不足的情况,让广大人民都能参与到国家的管理中。依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得以建立,人民选举代表行使人民的权力,普通的公民都能进行国家的管理。我国《宪法》第三条与第二十七条记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与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家的权力是等同的,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属于人民监督权的监管范围内。

(三)监察委员会的监管权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督体制的改革,让试点工作遍布全国,落实到各个市县”,让全国每个城市都有相关的部门进行执法。《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与《监察法》全面落实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监察厅、预防腐败局和检查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法》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了“监督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及“监察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监察委员会的组建模式从机构组织与人员配置上进行明确。人大选举及机构、任命其人员。

二、加强人大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国家的一切权益都属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选举产生各个阶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通过“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途径来行使权力。监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所执行的权力也是来自与人民。监察机关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所以必须对人民负责,也应该受到人民的监督,监察机关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需要虚心接受人大的监督。

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各个地域,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广泛的代表是承载着全国人民的心声,人大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是为了让监察机关能听取广大人民的心声,能发觉出自身的执法不足进行改正,从而提升整体的工作态度与综合素养,去尽职尽责的履行义务。人大是一切权力的基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监察机关的监督,能让大众实时知道监察机关的工作情况,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能为监察机关阻挡外界因素的影响,能真正积极落实监察的权力。监察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人大会对它进行监督,监察机关作为被监督的对象,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的模范,杜绝知法犯法的现象发生,法治社会需要得到完全的统一。

三、加强人大对监察机关监督的思考

(一)监察机关应积极配合人大的监督

监察机关要定期向人大及常委会进行工作的报告,并接收对方工作上的审议,监察机关还需要对工作计划与年度总结等工作进行部署并对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与通报。监察机关在进行重要会议的开展时,应该邀请人大常委会和委员会负责人前来参加。这样的措施是有真正的优势的,提升了人大对监察机关监督的精准性,也真正发挥出了人大的监督作用,不断加深人大与监察机关的关系。

监察机关允许人大进行执法监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在《宪法》中的第99条有这样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所以人大对监察机关进行执法监察是合法的,而且监察机关对人大所提出的建议有义务进行核实,经过核对确实属实,应及时进行问题的纠正。

在国家的《规定》中有相应的法规:“根据人民监察院组织第3条第2款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如果监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应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决定。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应及时把执行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重大的问题有很多种,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不同的处理方案,保证每一项工作的合法与合理。人大向监察机关进行交办事项,是人大监督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力,也是监察机关能有效提升监督能力的外部动力。

监察机关应接受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并对人大代表所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进行及时的处理与严格的规定。国家《规定》上有这方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监察院对本地的各级人大代表,要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他们视察工作,或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评议,并提供便利条件,虚心听取他们的对监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耐心解答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活动,地方各级监察院每年应列入工作计划,具体安排,确定联络次数”。

(二)充分发挥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我国是民主国家,所以一切的权力都能受到制约,不论是政府还是监察机关的执法都需要被人们监督。人大与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中,两者如何达到监督工作的融洽是一个十分需要重视的问题。人大在监督中应摒弃传统的思想,大胆的进行监督,因为认知面上的原因,很多人对“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等宪法的理解不是太深入,会认为人大的监督会干扰到监察机关的正常执法工作。可以完善监督立法,让人大的监督实现规范化与制约力,保证监督工作的合法合理性,促进国家政治生活向法治生活进行转变。

人大代表的意见与建议是直接映照着广大人民对监察工作的期许。监察机关要大力落实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与支持,把此动力当做推进监察事业创新发展的最大保障,在人大的监督下,能真正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将广大人民所关心与积极反响的问题进行监督,监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中,需要注意监督的力度与公正,防止滥用强权等现象出现。在审判与监督中,坚决监督与纠正裁判不公的行为,适用法律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检查监督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在行使权力中,要保证权力的公正与公平,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根据监察工作所出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去完善与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将监督的渠道进行拓宽,将监督的方式进行创新。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让法律制度的纠错功能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并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力度给予足够的重视,让相关工作得到更好的落实。不断去完善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从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管理等环节建立规范的规章制度,争取让每项工作都能落实相关的标准制度,加强人大与监察机关的互动沟通,积极推进监督执法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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