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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政策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惩治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30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受害人暴力

魏 芬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200

一、软暴力的定义

软暴力是一切区别于肢体暴力造成生理伤害或者心理伤害的行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的内容和形式十分宽泛,4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软暴力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将以下几类明确归类入软暴力范围:一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恶意造谣、恶意举报、跟踪尾行及偷拍等等;二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非法入侵、播放哀乐、非正常场合鸣鞭放炮等;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聚众闹事等;四是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通过通信或者网络进行骚扰等。

二、黑恶势力的“企业化”和软暴力重灾区

随着我国刑法体系建设完善,执法团队的战斗力越来越强,扫黑除恶行动展开的规模越来越大,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部分已成规模的黑恶势力转入地下,用合法企业的伪装,来掩饰其犯罪活动。据公安机关初步统计,超过半数的黑恶势力都以“有限公司”为隐蔽,从事软暴力犯罪活动。黑恶势力企业合法化的可怕在于,公司具有严密的组织架构和运转模式,颇具规模,且具有一定欺骗性和迷惑性,并且可以以合法途径对外进行人员招募,经营活动,享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政策享受。

在黑恶势力企业化的过程中,非法借贷、暴力催收、商业垄断等等领域,是软暴力泛滥的温床。

前段时间随着P2P平台的兴起,黑恶势力通过成立公司,利用P2P平台大肆进行洗钱活动,在催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数不胜数暴力催收、高利贷的案例,其中包括手机轰炸、人身攻击及辱骂、用受害人的照片进行P图并传播侮辱性信息、打破受害人家窗户、聚众闹事等等,手段复杂多样,影响恶劣。

由于受害人与黑恶势力公司存在借贷关系,软暴力所造成的伤害又缺乏影响程度的鉴定,加上人们传统思想“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受害者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者受害人担心事件发酵对自己的名誉、生活有影响,亦或者害怕黑恶势力的打击报复,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最终选择沉默,即使有少数受害人选择报警,也因为该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执法案例的缺失,警方也只能以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对于解决根本问题没有太大的帮助。

三、形势政策对黑恶势力软暴力惩治的法律依据

随着黑恶势力的软暴力问题发酵,我国的法学界和法治部门,也在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地,制定规范性文件。

早在2009年和2015年,黑恶势力软暴力势力问题已经初见苗头,两高两部就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发布两个座谈会纪要,其中就对软暴力进行了区分和界定,并根据司法经验,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以“调解协商”为由的自扰、聚众闹事等非直接冲突暴力行为划分为软暴力。

2018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则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软暴力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近期随着济南长清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我国首例软暴力犯罪获刑,在受害人父亲葬礼上播放《好日子》,聚众闹事的五名犯罪分子被送上法庭,根据《刑法》的规定,该行为符合《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及《指导意见》中的规定,无名犯罪分子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获有期徒刑八年。这次判决是我国第一次软暴力判刑的案件,标志着我国在制裁违法分子,保护人民权益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也为其他各地的公检法机关工作的展开提供了案例。

四、加强形势政策惩治措施的途径

(一)推进立法工作,完善司法解释

长期以来,黑恶势力能够胆大妄为,软暴力手段大行其道,很大一部分是钻我国缺少软暴力相关法律的空白。

法律是我国社会能够正常运转,黑恶势力扫除工作能够正常展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基石。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的内容和形式日新月异,但是不法分子却总是频繁试图寻找法律的漏洞。例如,智能手机如今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没有手机在现代社会几乎寸步难行,社会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不法分子却利用“云呼叫”、“短信轰炸机”等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诸如此类的案例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随着社会发展更加完善、更加完备,黑恶势力就敢在灰色地带肆意妄为。

因此,我们的立法机构应该及时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工作的进行,为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动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推进速度和覆盖面积,推动司法量刑工作的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罪必罚,罪刑相当。

(二)完善普法教育,引导舆论方向

纵容我国黑恶势力猖獗的另一大原因,是受害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和主观因素的懦弱。

在关注非法借贷和暴力催收相关方面的问题时,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现象:受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开始,并不会选择报警或者反抗,在面对黑恶势力的不法侵害行为时,甚至选择一味地退让、妥协,助长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担忧事件公开之后会对自己的名誉产生影响,被亲属朋友鄙夷,二是并不知道这种软暴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自身的人身权利遭到迫害而不警觉,三是担心后续会受到黑恶势力的打击报复。

针对以上问题,普法机关应该大力加强普法教育,让人民充分了解到自身的合法权益范围,以及软暴力行为的明显特征,明确软暴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检举举报等合法行为。与此同时,不仅针对受害人,也针对非黑恶势力团伙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难发现,部分黑恶势力企业会对外招聘社会人士进行培训,并令其从事软暴力行为,就曾有毕业大学生从事暴力催收工作被捕,却并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违法的案例,因此加强普法教育,也是在为群众擦亮眼睛。

二是媒体部门应该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宣传黑恶势力的危害,提高人民对该社会问题的关注度,改变“受害者有罪论”的舆论环境,减轻受害人的道德压力和舆论压力,给予沉默的证人更多的发声渠道。

三是完善检举监督制度和证人保护工作,完善举报渠道的建设和举报人信息的保护,加强证人的保护工作,在执法行动后定期与证人联络并了解其生活状况,使用执法手段和强大的司法武器,解决其后顾之忧。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展开打黑专项斗争

要对黑恶势力的软暴力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其中关键一步是加强执法团队的建设,提升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展开专项工作,加强基层活动的展开,打黑打伞,除恶务尽。

从基层工作来说,公安机关的基层队伍需要加强自身的凝聚力、战斗力的建设,加强地区安防网络工作的展开,加强地区治安管理工作,提振警员的工作态度,拒绝以“和稀泥”、“维稳”的调解行为忽视黑恶势力对受害者的非法侵害,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从专项工作来说,公安机关应该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战斗的力度,有针对性深入地方进行调查,重视地方群众的举报,善于梳理情报充分了解当地黑恶势力动向、人员结构、行动模式以及人员组成,全面掌控黑恶势力的作案证据和团伙信息。除此之外更要摸清黑恶势力背后的势力网络和人脉关系,查明其背后是否有保护伞,打黑必打伞,大鱼小虾一锅端,切实将黑恶势力团伙曝光一网打尽,才能彻底保障人民的安全,才能有效打击震慑国内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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