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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财产的经营

2019-12-13付红丽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法财产

付红丽

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河南 许昌 461000

一、前言

目前,当企业破产之后相应的财产运用和处理办法还有待商榷,原来仅仅只是依据现有的《企业破产法》,但是存在的纰漏和问题比较多。本文则通过分析破产财产经营的正常性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来使得债权尽可能被合理化,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各方面参与群体的利益。

二、破产财产经营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破产财产经营行为的主体——破产管理人

和一般的商事主体不一样的是,在企业进行破产活动的过程中主要的财产经营主体是破产管理人,而破产管理人的确认和选择必须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条文来进行判断,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具体的选择原则如下所示:第一点则是要求破产管理人一定得是曾经参与到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群体;第二点则是要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加入到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组中,才能够保障相应的财务清算工作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1];第三点则是要求具备相关技能并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其中。破产管理人在进行企业的破产财产经营过程中,主要的职权涉及范围比较广泛,分别是对破产财产的管理、经营、处分、分配等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破产财产经营行为的客体——破产财产[2]

破产财产的稀缺性是引发破产程序中利益相关方权益需求之间的矛盾的根源所在,它作为破产管理人经营的对象,是开展破产财产经营的前提条件。但是现阶段在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中,关于破产财产的本质认识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一部分经济学家注重破产财产主体说,认为破产财产本身应该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而且在被处理的过程中不应该和其他的经济主体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需要独立化处理。另外还有一部分经济学家主张破产财产客体说,认为尽管破产债务人对于其所拥有财产的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受到限制,但是破产债务人对于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仍然享有所有权。

(三)破产财产经营的内容

首先,破产财产的经验内容之一就是破产财产的维持性经营,这是一种消极性的经济管理方式,它的价值在于破产管理人通过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登记、评估,最终以图示化的语言和大量的数据分析结果来呈现出研究内容,并及时告知破产债权人,让他清楚自己所需要肩负的经济责任。其次,破产财产的增值性经营则属于一种静态的管理经营模式,主要包括了三种形式的经营方式:行使破产追回权;破产撤销权的应用;部分业务的继续经营。

三、破产财产的经营正当性分析

第一点是以破产法的价值定位作为研究视角,不仅仅要求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以一个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要求其相关操作步骤都熬满足法律的规定和条例,而且还需要合理化破产财产的分配结果,强调破产法应当秉持实质正义,并保障每一个参与者的经济效益。第二点是破产财产属性为视角,研究和分析破产财产的可经营属性、破产财产的稀缺性与“公共池塘”属性,从而帮助破产企业创造相应的经济利益。第三点则是从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为视角,研究破产管理人是否有义务对于破产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以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通过破产财产增值来解决相关人员之间的经济矛盾[3]。

四、破产财产经营的方式

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完善破产财产经营规定,一是破产财产经营理念之确定,二是具体经营方式的概括式规定。始终坚持在进行破产财产经营的过程中,将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与破产管理人的“忠诚”、“勤勉”义务相联系起来,以一种积极的方式来应对经济管理,不仅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还能维护破产相关主体的基本权益,从而推动破产财产经营制度的继续完善。另外,还需要第一时间明确政府在企业财产破产经营中的地位是辅助地位、人民法院则处于主体地位上,在破产财产经营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政府和法院各自的职权。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政府并不能够过度干预经济处理方式,必须得以法院的法律为依据,如果不在法律范畴内则需要政府辅助。最后,还需要构建相应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破产管理人激励制度、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制度,上述这些制度的完善将不断提高破产管理的执业能力,让破产管理人能够通过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从而获取经济收益。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过程中,由于产能过剩和经济压力不断增强的背景,最终只能以破产的方式退出市场。而我国在进行企业破产的过程中,为了能够使得债权尽可能地被公平对待,让参与企业经济的任何一个人都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就一定要科学化、规范化相应的企业破产财产经营方式。因此,作为经济人,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破产财产经营和保值增值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有效促进我国破产法内容的和谐统一和科学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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